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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个人信息撑“伞”

2015-01-28许高峰

信息化建设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情保护法电子政务

许高峰

近年来,我国在推进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上颇有动作,主要采用的是分散立法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一个问题,很多都以规定的形式存在,缺少高位阶的法律,就算有也只是一个概念。鉴于此种情况,完善立法,为网络个人信息撑一把“保护伞”已经迫在眉睫。

立法条件逐渐成熟

由于尚未制定相关的高位阶法律,这就造成了在个人信息保护上系统性法律法规的缺乏,再加上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并不能及时更新,导致了实践当中个人信息被滥用,非法买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频发。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已经涉及到网络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在行政执法的体制上并没有完全理顺。在现行的部门管理体制之下,如果仅仅依靠行业管理部门来执法,将很难摆脱裁判员和运动员角色没有完全分离的问题。在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上也存在着同样尴尬之处,虽然这些年惩处的案例不少,每年也都有专项行动,但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只能作为最后的威慑力而存在。仅仅只是靠刑事责任的追究,很难根治上述情况。

其实在2001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之后,法律体系的完善步伐已经开始加速。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周汉华介绍,当时第一部出台的法律是电子签名法,还制定了电子政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把个人信息保护、政府信息公开、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等几个领域作为立法的重点。因此,虽然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仍然在酝酿当中,但是这十几年来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已经有了很多积累,立法的条件、立法的准备都已经成熟。

多种因素综合考量

制定一部法律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还需要处理好一些关系和问题。

首先,需要理顺立法和发展的关系。在这些年的发展当中一直有一种观点,立法应当宜粗不宜细。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提到,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我们很难模仿30年前在很多领域采取的先发展再规范的做法。即使我们不能先规范后发展,至少应该边规范边发展。

其次,在立法过程中应考虑到个人数据处理在整个产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应当避免立法碎片化,要推进原则性的立法,防止法律出台之后,因为法律过于僵化而导致双输。

最后,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一定要处理好法律与文化、社会习俗的关系。在每一个国家、不同学者之间,每个人谈隐私的含义都不一样,所以法律不能脱离民情,只有让法律关系和民情结合到一起,才能真正达到立法的目的。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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