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互联网需要法治
2015-01-28许高峰
许高峰
《老子》有云:“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人类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时代比当今世界更接近这种状态。不过,此“网”非彼“网”,在互联网时代,这句话形象地描述了有形世界被无形网络所覆盖的事实。
互联网正日渐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而网络要想真正的“疏而不漏”,不仅在于覆盖面的大小,更在于是否实现了法治化。诚如《法国国民公会宣言》所言“一个公民的自由是以另一个公民的自由为界限的”,如果每个网民都在互联网上没有顾忌地肆意享受自由,那结果将不堪设想。身处网络世界,是受管制还是被保护、是更受限还是更安全,完全只取决于一条——是在触犯还是在遵从互联网的法治。
依法治国的内涵之一
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我国一直很重视互联网立法工作,基本的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的完善步伐并不能跟上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节奏,人们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快捷的同时,也为网络法治的不健全付出了沉重代价。一些不法分子针对网络或者利用网络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危及到网络系统的安全,也影响到网民以及广大普通民众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在当今社会,网络违法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之一,许多国家出台相关法律,采取多重措施,严厉打击这一全球“公害”。例如,美国联邦立法和各州立法都明确将互联网世界定性为“与真实世界一样需要进行管控”的领域。
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互联网法治化发展迎来新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互联网法治化要义是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网络行为的主导作用,重点是按照科学立法的要求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关键是严格执法,基础是按照全民守法的要求引导网民遵法守法,做中国好网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的这番话已经成为共识。
法治让网络更自由
法律要做的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是一种边界,看似让人处于束缚之中,和“自由”应该是背道而驰的。果真如此吗?
11月1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网络推手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非法经营案做出一审判决,这个一手捧红了多位网络名人的网络推手最终难逃法网。在他之前,另一个网络红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也因为网络造谣被依法判处。
没有法治的社会,只会陷入丛林般的混乱,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在法治文明中,各种限制自由、划定边界的规范会越来越多。但是,“立二拆四案”、“秦火火案”并不意味着网络之中“草木皆兵”,只要不传谣、不信谣,管好自己的手指,在转发和评论之前,多一些自己的判断,多尊重一下事实,多加几分理性的思考,网络社会的禁区就会越来越小,自由的尺度也会越来越大。相反,如果任由一个不尊重事实,以炒作、造谣传谣和牟取利益为目的的网络名人自由发展,社会真理就会越来越稀缺,网络就会越来越浮躁,网民也会越来越盲从,那时候才会真正导致不自由。
有学者这样建议:“作为普通网民,不盲从,不习惯性落入质疑社会弊病、质疑名人公德这样的思维窠臼,不跟随炒作,并拥有自己对于常识的判断和理性认识,才能够让网络社会越来越好。”具体而言,当我们在各种即时通讯软件、社交工具中转发和评论之前,一定要甄别事实、判断是非。
确保网络健康发展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互联网法治化的建设不仅仅在于为互联网设规立矩,更长远的是为了确保网络能够长久地健康发展。
从一个产业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已经到了规范发展的阶段。包括中国互联网在内的世界互联网的发展,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与新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中国互联网从无到有,从在世界互联网中微不足道到成为互联网大国,再到世界十大互联网科技公司中独占四家,仅从互联网产业本身发展需要来看,中国互联网也已经到了该规范、有序发展的阶段。肆意野蛮生长的结局只能是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最终在叹息中归于沉寂。
对互联网领域的管理,一种是全面立法,如欧盟;另一种是鼓励行业自律,如美国。这是世界各国中管理互联网的两种比较突出的做法。而对拥有庞大数量网民、发展迅速的中国互联网来说,鼓励行业自律的同时,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建设互联网法治秩序,应该是互联网这个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社会管理的需要,国家安全的需要。互联网法治化的推进不仅具有服务中国的价值,更具有启发世界的意义。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构建“立法、执法、守法”三位一体的立体机制,全面推进互联网法治化,就一定能够迎来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局面。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