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
2015-01-28王诚
王 诚
(西安市环保局新城分局环境监测站 陕西西安 710041)
将公众参与机制引入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是我国发展的新思路,也是环境保护的共识。并且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对公众的参与权做了具体的规定。但是仅仅有规定是不够的,规定不代表现实体制,我们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制度并没有真正得到发展和完善,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从现阶段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中可以看出,目前我们国家的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不能称得上已经建立,公众参与的程度不尽如人意。
1 知情权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知情权顾名思义就是公众的知悉权,获取信息的权利。如果我们从制度层面上剖析知情权,它应该是拥有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公民用来保证和知悉国家政治生活和管理情况的权利。近几年以来,我们普遍视环境要素为一种公共产品。也就是说,公众对环境事物的知情权不单单是要求政府部门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和公示,他还要求相关掌控环境资源信息的主体肩上所负担的,将环境信息公开的艰巨义务和使命。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顺畅进行,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保证,只有在环境信息的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才能有迹可循,公众对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参与才能有它该有的现实意义不至于被沦为一种可笑的表面形式。在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必须能够被保证。那些担负环境保护责任或者对环境利益发生实际影响的责任主体都应该义不容辞的站出来,公开公示需要被公众知悉的相关的环境信息。
2 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环境应性评价的重要性
保护有关受影响群众的切实利益是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机制的目的。也是有关部门建设规划项目决策的根据,社会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不仅仅是国家民主行政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保证民生,关注普遍群体性环境利益的决策动向。减小不应该有的失误,在国家大正方针政策和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上都应该注重公众的参与,公众参与需要信息公开制度的保证。
环境信息掌握不对等是目前环境评价保护机制的问题之一。政府以及相关企业手中掌握着的环境信息等等,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情况的数据化反应,公众有权利知悉这些信息,并根据科学的判断评价一个建设项目的利弊情况,决定是支持还是反对它的进一步建设。
3 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的现状及建议
3.1 相关企业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信息的公开是对政府信息公开一定程度上的补充。
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情况所掌握的资料并不是第一手资料,建设项目企业的具体情况可能存在有向政府部门隐瞒的情况,或者侦查不到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能够填补这一漏洞和不足。镇府部门的决策和审批往往在建设项目的最后阶段,公众知情权之后的情况比较严重,阻碍了公众参与实效的发挥。为了公众参与保护环境评价制度的有效性,企业应该站出来承担这一份责任感和使命感,将企业内部的环境信息公开化透明化,保护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权的实现。
3.2 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但是实现的道路却是十分艰难。
环境保护不是某个环节某个群体的任务,而是整个社会的综合性运动和事业。信息公开制度的问题实际上也是公众参与环境信息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环境影响评价法中需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3 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必须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3.3.1 由谁公开。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包括政府部门和建设项目实际的负责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不仅仅是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公开相关环境信息,企业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公示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环境系信息,这是对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有效性的具体保障。
3.3.2 公开什么。信息公开不是简单地将信息发布出去,信息公开是一个复杂的公式过程。政府和企业应该本着对环境负责的态度在自我规制下,管控自身规划安排,尽最大能力将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危害程度降低到最小。共开出来的信息应该是准确的、真实的、诚实的。如提议行动概况、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预防的措施以及替代方案等重要问题应是公开的对象;环境影响评价草案阶段的公众参与应当公布环境影响评价草案,最后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
4 结语
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对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信息公开不是盲目的公开,而是有顺序,有针对性的将建设规划项目的环境信息告知广大人民群众,让公众真正行使自己的参与权,决定建设项目的去留问题,这不仅是对环境的负责,更是对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负责。
[1]曾珩,刘丽.国外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12(30)
[2]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J].河北法学.2011(04)
[3]卫晓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