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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股灾”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5-01-28郭海龙

2015年16期
关键词:配资新股公司法



“6.26股灾”引发的法律思考

郭海龙

2015年6月26日是中国股民难以忘怀的日子,沪指报收4192.87,跌7.40%,深成指报收14398.79,跌8.24%,创业板指报收2920.70,跌8.91%,两千多只股票跌停,股指期货全线跌停,毫无疑问这是中国A股历史上最令人伤心的日子,也必将载入中国证券史。笔者也是这轮牛市的参与者,近几日的大盘暴跌回调也使我损失惨重,目前市场情绪低迷,投资者普遍看空,A股再一次迎来了牛熊转折点,中国证券市场又一次面临严峻考验。

关于这次股灾发生的原因,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认为是市场前期过快上涨的自发调整,是市场自身运行规律的结果,同时也与年中季末流动性波动、投资去杠杆、投资者对市场分歧加大等因素叠加影响有关。笔者认为这些因素只是一方面,主要是由于当前的证券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新股滥发,上市公司质量存在问题,公司高管违规减持以及不合理的场外配资所致。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其根源在于法制的不健全:立法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一、关于目前中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与申购制度的几点思考

众所周知,目前新股发行速度过快,从2015年初至今已有百余家公司IPO,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证监会滥发新股,必然会加速市场存量资金的流失,受此影响,每逢新股密集申购期大盘就会巨幅震荡,资金纷纷撤离前去打新,严重影响了股市的平稳运行发展,监管层滥发新股本意可能是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但是欲速则不达,反而不利于股市的健康发展。当前的新股改革意见稿,完全违反公司法,违反股份制原理,水平极低,乱象横生。新办法提出的存量发行方法使新股上市量增加不少,以打压新股炒作,而上市公司老股东卖掉股票后的资金则分几次拿出。这个办法是完全彻底违法的,违反了中国公司法第五章第142条:“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起人的股票要满一年后方可上市流通”,也是违反了股份制“联股联心”原理。

新股申购规则不公平,不利于个人投资者申购。目前的申购规则和申购渠道明显向机构投资者倾斜,机构投资者不仅参与网下配售,还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下的配售中签率一般又高于网上申购,其中可以看出明显的不公平。即便是在网上申购过程中,拥有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比中小投资者获得中签机会的可能性更大;目前散户申购新股必须保证申购日前20日内持有股份,根据持股的资金比例来决定申购金额大小,而机构并不受这些限制条件的约束。因此可以看出,机构与中小散户打新股极不平等,这些新股申购制度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政策制度方面偏袒机构,歧视散户。

二、关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的思考

上市公司是我国A股市场的主体,其质量好坏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当前许多公司为了圈钱,纷纷上市,目前我国的新股上市采取核准制,需要证监会核准,为此许多公司编造虚假信息,虚增利润,甚至有的公司贿赂保荐机构,欺骗监管机构和投资者,图谋上市圈钱,这些公司没有业绩支撑,股价虚高,最终受害的还是股民,无法保障股民的根本权益。监管层目前虽然加大了监督惩罚力度,但是还不能治本,在信息披露方面也不能保障完全公开透明。我国保障股民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不实致投资人受损应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法院不能因法律上存在争议,就成为其不予受理或久审不决的借口。现实中虚假信息披露事件屡现不止,为此应当进一步明确股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

目前上市公司存在恶性增发的问题,完全不考虑增发后的业绩,另一方面筹资的投向也存在问题,没有用于公司建设和发展,而是投资地产等业务,不符合股民的投资意向。针对上市公司恶性增发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规范公司上市后再融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三、关于高管违规减持的法律思考

这次股市暴跌的原因之一就是许多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纷纷套现。2015年3月至5月期间,A股股价全线上扬,大批上市公司高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一下套现几亿甚至几十亿,这是完全违反公司法的。例如:矩华科技、纽威股份、全通教育纷纷遭减持,这种减持的力度前所未有。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这些公司高管无视公司法的规定,巨额套现损害投资者权益,监管层的监管力度也不够大,未能有效制止这一问题的发生。

四、关于场外配资的法律思考

从2010年3月31日起,上交所和深交所开始接受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投资者可以融资买入股票也可以融券卖出股票,这些都是合法融资渠道,无疑增加了资金的杠杆性。然而由于近期掀起的炒股热,社会上出现了所谓的民间借贷公司,它们借钱给散户炒股,从中收取一定的高额利息,借款额度一般是1:5的比例,(比如你有10万资金炒股,配资公司会借给你50万),然而一旦出现股价大跌的情形,这些机构为保证自己的本金不受损会采取强制平仓针的措施,这样会发生集中性的“踩踏事件”。针对目前出现的场外配资问题,监管层面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意见,也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制,但是根据近期有关方面治理证券公司联手信托公司,通过恒生HOMS系统为客户配资为股市加杠杆的行为的做法,可以看出,监管层对场外股票配资的模式还是很谨慎的。不合理的场外配资无疑会加大股市风险,使投资者失去理性,加剧股市震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尽快出台一些限制不合理配资的法律制度。

股市的繁荣与稳定关乎国计民生,一个繁荣稳定的股市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可以为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可以让人民享受改革带来的红利。当前,国家领导人提出要建立与大国形象相匹配的股市,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规章制度健全与完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字方针不应当只是句口号,应当深入贯彻到证券市场中,无论是监管层还是公司都要身体力行,为股市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作者简介:郭海龙(1988.12-),男,汉,山东泰安人,辽宁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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