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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内容与存在的问题研究

2015-01-28牛利春

2015年16期
关键词:公务员

牛利春



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内容与存在的问题研究

牛利春

摘要:公务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是解决腐败问题行之有效的一项制度被许多国家采用。本论文对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相关内容做了详细的综述,并对其存在了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对了解及重构我国现行的财产报告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公务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自1994年全国人大将《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八五”立法规划中,近30年来,却一直没有启动实质性立法工作。在此期间,我国虽然出台了一些关于县处级以上公务员的财产报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迟迟不出台,固然有技术条件等客观因素的原因,主要原因还是在认识上存在疑虑和分歧。本文我国公务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相关内容做了详细的综述,并对其存在了问题做了详细的分析。让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当前我国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相关情况。

一、我国现行有关财产报告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主体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或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申报的内容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包括人民币现金和存款、外币现金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房产、价值1万元以上的贵重物品、名人字画和古董、土地使用权、投资和股份、等在内的领导干部本人、配偶、由其抚养的子女的个人和共同财产;《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申报的内容是领导干部本人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种劳务所得,领导干部本人和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房产、投资理财情况,配偶和共同生活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注册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以及领导干部和子女的婚姻状况、移居国境外期间内情况、配偶和子女从业情况等。

(三)申报的时间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为两年一申报,具体时间为奇数年份的1月1日至1月31日,首次成为报告义务人在一个月之内申报,家庭财产有重大变化的要随时报告,离退休的在一个月内进行申报;《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为一年一申报,具体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新任领导干部必须在1个月内申报,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一并报告。

(四)受理机关和查询和通报的范围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中的受理机关是中央组织部,并送中央纪委备案;《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的受理机关是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对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材料先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干部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中两年一次的财产报告书要在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内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任职期间发生的财产重大变化报告不单独作通报;《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中的报告材料不进行通报或公示,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检查机关、检察机关可以按照一定的手续查询。

(五)违反规定的责任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规定了批评教育和党政纪处分两种处理措施;《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规定了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免职、以及纪律处分。

二、我国现行有关财产报告规定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有关财产申报的规定,特别是《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相较以前来比,有了很大的改进,在申报主体、申报事项、处置方式等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和其他国家相比以及从实践效果看,我国现行的规定还存在较大的问题:

(一)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发布主体是中纪委和中央组织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发布主体是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这四个发布机关中,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之外,其他三个都是党内机关。严格意义来说,党内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只是执政党内部的一种规定,只能约束执政党的党员,不能约束执政党外人士,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虽然有国务院办公厅参与发布,但是该规定未经国务院讨论通过,不属于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办公厅又无制定部门规章的权限,因而从法律性上讲,该规定的效力只是相当于部门规章级别的规定。因为法律位阶低,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导致申报人员对申报规定缺乏足够的敬畏,执行效果较差。

(二)申报的主体还不够宽泛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的申报主体是现任省部级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的申报主体是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或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型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而对于占公务员队伍中最多的乡科级及其以下的公务员没作规定。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作为基层公务员,直接面向民众,是最易侵犯民众利益的公务员,也是民众最为熟悉、最易监督的公务员,未将科级及科级一下报告范围,显然是一个重大缺陷。此外,两个《报告》对于国家级领导人和军事机关领导人员的报告问题也没有涉及到。关于退休人员、辞职人员,虽然两个《报告》也有要求在离职的时候报告财产,但是对于离职后就没有要求了,没有考虑到现在很多公务员离职后收受好处的这一现象。

(三)未规定公开的内容

《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要求在单位领导班子内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通报。《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规定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按照一定的程序可以查阅资料。这样的规定导致报告人的财产信息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被有关人员所了解。这与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本质—由公众来监督公务员的初衷相违背。虽然说纪委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查询申报材料,但因为组织部门不是案件的调查部门,且往往和被调查人员熟悉,一旦向组织部门进行查询,案件泄密的环节就增加了。因此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纪委和检察机关很少到组织部门调阅财产申报资料,而是直接进行外围调查。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偏软

对于违反报告规定的后果,大部分都是组织处理,虽然也规定了党政处处理的措施,但是由于党政纪没有这方面的配套规定,使得按照党政纪处理成为一句空话。实际上公务员因为违反两个《规定》的情况,而被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处理的几乎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很少有因为违反申报规定被处理的。而且违反申报规定按照党政纪处理的话,也太轻了,和违反报告规定所获取的利益不成比例。违反规定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里面蕴藏的很可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只适用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理的形式来对这种行为进行规范,显然力度不够。(作者单位:西京学院)

参考文献:

[1]李松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际经验——基于20个国家的比较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15,01:81-87.

[2]王丽丽.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构建研究.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4,01:42-48.

[3]邱安民,廖晓明.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实施的动力阻力与因应之策.领导科学,2012,35:7-10.

[4]黄佳宇.公务员财产信息公开的法治维度.学术探索,2013,07:51-55.

作者简介:牛利春,助教,硕士研究生,西京学院科研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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