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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

2015-01-28李佳薇

2015年16期
关键词:电信业营业税增值税

李佳薇



电信业营改增问题研究

李佳薇

摘要:电信业在促进就业、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电信业对其他行业的渗透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对已经纳入营改增范围的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关联性日益加强。将电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营造企业间公平税负与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而且有利于国际电信行业接轨,确立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

关键词:电信业;营业税;增值税

1,电信业“营改增”概述

1.1电信业概述

1.1.1电信业概念

电信业是指利用光电系统或者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的行业。电信业,是位于通信业产业链中游的行业,直接面向的客户群体是终端用户,业务范围包括了固定和移动电信业务以及其他新业务等。电信经营业主要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方面。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基本语音通信、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传送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运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附加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1.1.2电信业发展概况

(1)我国电信业发展历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邮电部对电信业进行完全垄断经营,统一管制,电信资费受严格控制,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政府部门,无法满足普通民众们正常通讯需求。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成立,这使得意味着邮电部对我国电信业长期以来的垄断格局已被打破,电信业初步实现了政企分离,竞争机制开始引入,也标志着中国电信业开始向市场化经营迈进。1998年,信息产业部的成立意味着邮电与电信正式分离经营。1999年2月,三家电信公司:中国移动通信、中国电信、中国卫星通讯由信息产业部组建成立。次年,中国铁通成立。2002年,中国电信拆分成立了中国电信集团和中国网通集团,至此,电信行业六家基础电信企业即中国移动、联通、电信、网通、卫通、铁通共同竞争的格局形成,中国电信业开始进入垄断竞争期。2008年,工信部对电信业启动了新一轮改革:中国联通的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以及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G网则合并中国网通,10月15日,新的中国联通正式成立,中国网通正式从中国电信业发展历程中退出。2009年1月7日,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均获得工信部颁发3G牌照,这意味着我国3G时代的到来。同年,中国移动收购中国铁通,中国移动、联通、电信三大寡头垄断竞争格局正式形成。2013年12月,工信部正式向中国移动、联通、电信发放4G牌照,三大电信运营商均获得TD-LTE牌照,这意味着中国电信业跨入4G时代。

1.2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1.2.1营业税的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以及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营业税税率根据行业性质差别而实施各自不相等的税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电信业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连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营改增”试点方案。之后交通运输、广播影视、邮政服务等行业先后进入营改增试点,目前为止,仅剩下房地产、金融保险以及生活服务业三大领域还暂未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依国家“十二五”规划,或于今年底,“营改增”将实现全面覆盖,这意味着,2015年年底,营业税或许就将全面退出中国税制舞台。

1.2.2增值税的概述

亚当斯于 1917 年提出了增值税的概念,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转、劳务服务多个环节新产生的价值或是商品的附加价值征收的流转税。增值税实施价外税计算方式,只有当流转环节产生增值才会形成税费,且税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增值税的实际征收中,生产与流转环节中商品所产生的新的价值是非常难以进行明确计算的,因此,我国也遵循了国际通行的税款抵扣方法,即依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金额,通过相关税率算出销售的税额,然后扣减去取得这一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费,也就是进项税额,得到的差额便是流转环节中增值部分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与个人,以及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对象。

2.营改增对电信业的影响分析

2.1财务方面

(1)营业收入减少。电信业在改征增值税前,征收属于价内税的营业税,每一次流转都要按全额缴纳税额,这便导致了重复征税。“营改增”后,征收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在核算营业收入时将增值税从营业额中除去,避免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但从电信企业的角度来看,“营改增”后财务核算模式的变更会对其收入带来一定程度的消极影响。

(2)净利润下降。电信业“营改增”后,一方面,税金由价内税的征纳形式转变成了价外税,这使得营业额内部分收益转变为税金,以致营业收入减少;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困难,进项税额抵扣有限等原因使得企业营业成本有所增加,这便直接导致电信企业利润总额的减少,所以也必然导致净利润的下降。

2.2税收方面

(1)差异化税率。电信业实行“营改增”前,征收3%税率的营业税,“营改增”后,电信业实行差异化税率征收,基础电信业务如固定网、移动网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业务,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等出租、出售业务,适用税率为11%;增值电信服务如短信彩信服务,因特网接入服务,电子数据处理业务等,适用税率为6%;而出售商品,设备修配修理更换等适用税率17%。营业税计税依据是其提供业务的全部所得,税额也包含在营业额中,这就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且在提供业务的过程中,所缴纳的增值税是不能够被扣除的,这又导致了双重征税。而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只对增值额征收税金,这不但改变了企业双重征税的状况,还使得产业重复征税的情形不复存在,因此对产业链税负的降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抵扣有限,税收成本加大。营业税的征收只是对全部收入按一定税率征收,不存在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发票也不需要区分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而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发票管理“以票控税”,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180天)进行认证,税务系统对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进行匹配,匹配成功才得以抵扣。但是,一方面由于电信企业供应商、合作商、客户商繁多,有些供应商或合作商不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是获得的进项税额比较少,“营改增”后,电信业由缴纳3%税率的营业税变成缴纳11%或6%税率的增值税,这必定会因抵扣有限导致电信企业税负的增加。

2.3运营方面

(1)采购方面。电信集团公司为节约采购成本,在主要资产购置上采取统谈统签统付的方式,中国电信于2005 年开始推行集中采购模式,建立了三级采购系统即集团、省、地市,前两级实行集中采购模式。这种集中采购方式在“营改增”之前优势比较明显,有利于节约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和提高专业化水平,但也存在采购周期长、时效性差、难以应付临时紧急采购的问题。

(2)营销策略方面。电信业惯常的营销策略有存话费送手机,积分兑换实物礼品等,在电信业“营改增”之前,只要按其收入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而在“营改增”后,按规定应该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以及价外费用分别进行核算,依照各自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来分别计算缴纳,那么送手机,兑换实物礼品这类策略手段则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一般依据17%税率来计征增值税,这便大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

(3)管理成本方面。增值税抵扣强调的是以票扣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审核是非常严格的,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也是非常复杂的,营改增对企业的运营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必须设置专人完成专用发票的开具、认证和管理,严格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这些都会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

3.对策分析

3.1财务对策

(1)加强对收入的管理

电信企业要提高收入的质量,避免生产经营中不必要销项税额的产生,减少坏账以及无效收入存在的可能性,杜绝在核算过程中虚增收入或成本。在发展中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扣销项税是应对“营改增”的重要措施,电信企业应作好对应收账款的规范管理工作,避免因逾期欠费出账所产生的无效收入而缴纳的“冤枉税”;有效地应用增值业务低税率这一点,不断优化收入结构,提升增值业务的比重。

(2)加强财务核算与税务管理,保持净利润相对稳定

企业应当调整其运营方式和信息处理系统,制定适当的财务核算方案,进一步对企业的核算方式与税务管理进行调整。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实施“营改增”初期,固定资产的原有投资中进项税额变为沉没成本,又因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一步减少因企业固定资产而产生的折旧费用,故而在电信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时,应尽量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利用机会对固定资产和新设备进行可予以抵扣进项的更新,发展领先的技术,加大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依照“票、款、货”一致的原则对原来的采购模式进行调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促使电信业利润持续稳定增长。同时在利润一致的前提下对提供产品或劳务的供应商进行比较,审核不同纳税类型的供应商,算出不同情况下不同供应商的价格平衡点。

(3)加强企业业务与财务的相互融合

在电信业征收增值税的税制下,税收是可变又可控的,因而就需要加强企业管理、以及加大预测力度,此外,需要加强企业业务与财务的相互融合,这能够为税收筹划提供更多的空间。在公司业务管理的过程当中要始终将增值税的管理贯穿其中,对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和对应税负的分析则要加以更多的关注,使之能在适应竞争变化的同时追求效益。

3.2税收对策

(1)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年底之前,中国境内中一般纳税人通过卫星提供的语音通话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服务,可选择依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该政策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是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一般较低,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电信企业部分国际业务如国际互联网漫游IP Roaming 业务和与关联公司结算收入等属于免税项目,应在统一业务收入目录中增加“免征增值税”项目,做好收入分摊,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2)优化供应商和合作商的选择,加强税务筹划

电信企业供应商种类复杂且繁多,增值税的征收会对企业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电信业“营改增”后,企业要想增加抵扣,则必须进一步调整和优选合作商和供应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抵扣,能抵扣则抵扣。因此,电信业“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在与合作商或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与能有效获得增值税发票的企业进行合作,同时细化到具体内容,如销售额与税款是否单独列出等细节内容。

(3)完善税务管理制度,降低税务风险

电信企业营改增后,在征收增值税时所开具的发票量一定很大,而且要求严格,企业则必须规范管理发票的各个环节,因此,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制定规范且有效的规章制度,积极构建财务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立一整套相适应的管理、核算模式,能够较好的衔接各个环节,尤其是针对税务管理,应建立起统一专门化的信息平台,对税票的领取、开具、验证、抵扣等均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由此来确保税票的真实性,以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税负风险。营改增后,电信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所面临的涉税风险必然更加的大,所以企业更应结合自身优势,改进税务核算方式,对制度与管理的加强做好有力保障。

3.3运营对策

(1)采购层面。由于电信行业业务种类繁多且性质各异,因此应尽量细化分区,以保证不同税种、税率的业务能够被精确的核算,电信企业应不断提高管理者们精细化的管理思想模式。另一方面,电信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结合专业化与服务分工的趋势,通过保留集中采购的成本优势,以统谈分签代替统谈统签来适当地调整采购模式,从而改变管理机构因留抵税款所导致的企业在区域内的税负不平衡状况。对于零星采购可以采用定点采购集中开票的方式,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营销层面。在电信业实施“营改增”之后,传统的电信企业营销模式例如:存话费送手机、积分兑换礼物等不同程度地增加了电信企业的税负,这样一来必然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因此,电信企业必须对当前营销模式进行创新,尽量减少捆绑赠送实物,可以通过赠送或兑换送电子虚拟类商品或电信企业自有的增值业务来替代之前的存话费送实物礼品以及积分兑换;也可以通过产品打折出售的营销方法,其折扣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来以此进行抵扣。调整改变现有的套餐业务,可以设计不同的套餐业务来满足不同的客户需求,通过精细化营销来使之与“营改增”政策相吻合。

(3)管理层面。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素质。电信业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后其影响牵涉至企业的各个层面,因而各方相关人员都应该对其加以相当的关注。“营改增”前电信企业长期缴纳营业税,相关人员习惯于营业税缴纳方式和会计处理,电信企业实行增值税后,其税收征管方式与之前完全不同了,所以电信企业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来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组织人员学习相关的专业知识,提高他们的专业操作能力以及专业素质,使他们对增值税税率、发票、纳税时间、纳税环节、核算方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深刻了解,从而降低甚至避免不符合规定或是无法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等情况的发生。同时,也应对总公司和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的流程进行再造,以保障两者间增值税的缴纳能衔接畅通。

4.结论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加速调整的关键时期,税制改革对于经济活力的焕发有着巨大推动作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一大重要里程,对各个行业的发展都有着巨大促进作用。自2014年6月电信业正式进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以来,对电信业的方方面面都产生重大影响,征收增值税有效避免了重复征税,确保税收公平,有利于提高企业运转效率,推动企业优化调整,从长期来看,可以减轻税负,但现阶段进项税额抵扣有限,短期内,可能导致收入下降,利润减少,且电信业运营方式难以调整,所以,面对营改增,电信业应推动增值服务发展,加强电信企业竞争力,面对行业竞争的威胁以及虚拟运营商的挑战需加强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优化供应商和合作商的选择,加强税务筹划,借助“营改增”改革契机,加强专业化公司运营模式,调整采购模式,提升精细化管理,组织相关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创新营销模式,积极拓展新的领域。(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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