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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的解读及建议

2015-01-27高宇

绿色科技 2014年12期
关键词:建议环境

高宇

摘要:指出了新《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7章70条,与现行法的6章47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新的环保法作为环境领域的基础性、根本性、综合性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解决共性问题。通过对环保法修正前后的对照和对新环保法的解读,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新《环境保护法》;基本国策;环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12-0178-02

1引言

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即将实施的“新环法”取得了众多方面重大突破和有力创新,进一步强化了基本国策的地位,是我国环保领域的引领性、基础性、根本性、综合性法律,宣示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1~4]。该法特点如下:一是较强的针对性,对环保领域现有的和潜在的担负责任不落实、执法不到位、忽视环境风险防范、环境违法成本低等突出问题,制定了相应对策、制度和措施;二是义务和权力的平等性、均衡性;三是对未来的高瞻远瞩,新《环境保护法》从针对我国目前及今后发展面临的环境领域的瓶颈,确立了新的理论、原则、制度和管理方法措施[5]。新《环境保护法》是一部能够真正协调环境与发展的总体关系、确立国家环境政策基本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的环境基本大法[4]。

2新环保法明确相关责任

“新环法”对政府进一步明确环保责任,规定其履职不到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将环保责任严格纳入法律、法制管理[5]。“新环法”新增对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的规定,在总则内容中突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当地环境质量负领导责任,而且,授权环境保护部门对未达标地区或行政区域实施区域限批政策,并且规定考核结果信息社会公开,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或者其常委会就环境状况作报告说明,包括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接受其督查,如发生重大的环境事件应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5]。“新环法”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抓手和推动力,将会对政府环境违法和环境工作不作为起到强大的威慑影响[6]。

3新环保法完善相关制度

3.1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新环法”的二十九条规定在我国重点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和地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这类地区[7]。红线使环境污染治理方向从末端向源头转变,是对城市无序扩张、对城市中建设用地的无序供给等进行的底线性、基础性约束[8]。

3.2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新环法”四十五条以法律形式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确立为一项基本管理制度,将在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企业环境意识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7]。为了让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落地生根,环保部正在出台《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以规定生产经营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遵守其要求。

3.3总量控制、区域限批制度

“新环法”四十四条确立总量控制制度,对于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剑指地方政府不作为,遏止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庇护,让地方政府切实承担起防污治污的责任,也将促使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扭转粗放的发展观,转向更加健康和环保的发展项目[7,9,10]。

3.4环境与健康监测、风险评估制度

“新环法”加强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安全的影响,三十九条中规定我国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影响人们健康的研究,预防和控制有关的环境污染导致的疾病;建立、完善环境与健康相关的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7]。有利于在实际工作中依法开展环境与健康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3.5跨行政区域的联合防治机制

依据近些年来国内多个地区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的实际经验,以解决大气和水的跨区域、流域更大面积污染的趋势,“新环法”二十条规定,我国全面建立并实施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5,7]。跨区域环境治理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环保水平,而缺乏协调机制的各自为政,会导致环境污染的恶化[11]。

3.6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新环法”对环评制度作了多项补充、修正:一是明确国家和省级政府组织制定和实施经济、技术政策时,要求全面考虑对所在环境的影响;二是规定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实施环评的开发利用规划;三是对于未批先建项目,可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要求恢复原状;四是对于拒不执行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决定的责任人可处以拘留[7]。

3.7环境应急制度

“新环法”四十七条作出环境应急制度相关规定:一是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启动设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发生突发环境污染等事件时,启动对应应急措施,依法及时公布相应预警信息;二是企业或事业单位制定相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使备案管理制度与环境应急管理制度相协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三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政府应当及时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公布环境损害评估结果[2,7]。

3.8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新环法”赋予公民环境参与、知情、监督和举报权,确立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新增第五章专门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组织范围,为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环保系统也将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排污单位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健全举报违法、公益诉讼等公众参与的程序机制。endprint

4新环保法的其他亮点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突出强调政府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应每年向人大报告环境状况,科学确定符合国情的环境基准,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情节严重者将适用行政拘留等基本制度作出了规定。

5对新环保法的建议

5.1大力宣传、认真学习

“新环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前要开展系列普法活动,例如召开发布会、新闻宣传、举办知识讲座、报刊杂志及宣传图册等形式,广泛普及“新环法”的新法规、新制度,提高公民及各机构的守法意识和环境法制理念观念。要对各级环保工作人员开展“新环法”培训,全面提升环保战线队伍依法决策、管理、创新的水平和意识。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培训,提高企业单位尤其是负责人的“新环法”守法自觉性。

5.2配套相关细则

新环保法法律条文大大增加,内容更加详实,在具体实施时还得靠下面各专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条例的修改才能体现。应全面清理相关法规,组织制定相关执法解释、指导意见及配套规定。

5.3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新环法”实施后,环保、公安、检察部门以及各级财政等相关部门要提前适应诸多硬性、刚性的制度措施生效所带来的压力,各部门需要快速在正常工作运转过程中适应、配合、协调和改变,另外环境执法的能力、素养、方法、手段、理念等都要跟上新环保法。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单位的沟通、交流和协作,衔接好涉及处理的环境公益诉讼、行政拘留、刑事案件等职责,尽快出台与环境公益诉讼相关的司法解释。

6结论

“新环法”的修订出台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构建美丽中国的迫切要求,是子孙后代幸福发展的环保法制基础,是千秋万代不变的追求,更是环保历史性转变的需要。随着“新环法”的实施,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一定能在新的起点、新的征程上,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金瑞林.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韩德培.环境保护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竺效.论中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发展与再发展[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94(3):4~16.

[4]柯坚.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法治时空观[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94(3):17~28.

[5]李庆瑞.新《环境保护法》: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新《环境保护法》解读[J].环境保护,2014(10)16~19.

[6]张双鹤.深入学习贯彻新环境保护法努力推动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新突破[N].平凉日报,2014-06-05(2).

[7]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N].人民日报,2014-07-25(8).

[8]别涛.新时期最好的环保法——新修订的《环保法》评析[J].环境经济,2014(5):10~13.

[9]常纪文.新环保法:实效始于实在[J].环境经济,2014(5):18~19.

[10]周珂.明确环保责任的重大突破[N].中国环境报,2014-04-30.

[11]常纪文.新《环境保护法》的若干基本问题[J].环境经济,2014(5):14~18.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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