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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

2015-01-27马雪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5年7期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影响建设项目

马雪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浅谈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规定及影响

马雪

(广州市中绿环保有限公司 广东广州 510000)

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对新《环保法》有关环评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其对环评的相关影响。该法除了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保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和环境违法处罚力度,扩展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渠道,同时也对环评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这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重大发展,是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新《环保法》;环评;影响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历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被形容为一部“有牙齿”的法律。

1 强化了环评的强势权利

环评审批是环保部门最强势的一项权力,新《环保法》对这项权力进行了强化。“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该条款属于新增的一项规定,对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作了具体规定,主要为了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相衔接。

以前很多新建项目都是边开工、边设计、边环评,环评办理好了,项目都建设好了,“补票”方式完成了环评手续,甚至还有一些重污染企业因怕被淘汰而擅自运行生产不“补票”的。之前的环保法并没有对环评制度进行强制性规定,其法律依据主要是环评法。对未批先建的项目,环评法提出的要求是“限期补办”。该规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未批先建的一种默认。一些企业抓住这个制度漏洞,肆无忌惮地在未批复环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因此导致现实中“先上车后补票”成为环评审批的常规模式。然而,对于未批先建项目补办的环评,环保部门很难拒批;对逾期未补办环评手续的,将处最高限额20万元的罚款,这对投资上亿的大额项目来说,是不痛不痒的,对相关责任人也仅限于行政处分,对污染企业并没有起到威慑作用。这使环评制度失去了事前预防功能的初衷,使环评审批沦为一种形式和手续,政府环境管理十分被动。

新《环保法》弥补了现有《环评法》中“限期补办”的漏洞。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环评未批情况下,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都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依据新《环保法》第61条、63条进行处罚,轻则责令停止建设、处罚、责令恢复原状,重则拘留责任人。这表示未批先建项目不得再以补办手续的方式进行“补票”,而是被直接责令停建,罚款处罚;对拒不执行停建的,可以拘留责任人。这意味着只要未批先建,项目就得下马,真正落实了“不环评、无开工”。

2 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新《环保法》明确了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公众参与项目环评是公众参与的具体行为和重要表现。“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听取各方的意见,收集各种信息数据,进行论证、评估,让公众参与是是否必要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依法编制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必须要有公众参与环节。

较之前的环保法,新《环保法》的发展包括:(1)公众参与的时间提前,明确规定在报批环评前征求公众意见,避免了有的项目环评报告做好了才征求意见。(2)明确了参与公众的范围,只要可能受影响的公众,都要征求意见。(3)强调了应当充分征求公众意见,对公众的参与程度作了要求。四是规定环评报告要全文公开,没有充分征求意见的可以退回。新《环保法》使需要进行环评的污染企业项目成为“阳光下”的公开信息,项目的建设、排污等行为再不仅仅是企业自己决定的,而是各界公众都有权知晓并监督的。

3 强调了环评的连带责任

企业造成污染,环评单位不能置身事外,须要承担连带责任,不仅要接受法律规定的基本处罚,还要承担额外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环境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从事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条严格的规定。

当今环评存在一种现象,部分企业出钱让环评机构给企业项目做环评,环评机构拿了企业的钱后,就会顺着企业的意思做环评内容,怎么容易通过审批就怎么做内容,所谓“拿人钱财,替人消灾”。这样就失去了环评原本的功能和意义,本来是作为环境把关环节,阻止污染企业进行生产,一旦演变成企业的一种“拿钱买路”行为,功能和意义也就变质了。

4 结语

新《环保法》实施后,如果环评机构接受委托后,与委托企业恶意串通,在环评活动中弄虚作假;或者明知委托企业提供的材料虚假,却故意做出有利于企业的评价,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委托企业在环评文件获得审批后,其生产活动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的,除对委托企业和环评机构进行处罚外,环评机构还要与委托单位一起对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贯彻了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对环评等方面都作了新的严格规定,最重要的还是这些规定在现实中的贯彻落实。

[1]别涛.新《环保法》政策环评法律规定解析[J].环境影响评价, 2014(,5):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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