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保资金从哪来、到哪去
2015-01-27王夏晖
王夏晖 王 波
农村环保资金从哪来、到哪去
王夏晖 王 波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当前,农村环境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块“短板”。治理农村环境,首先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
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这些认识充分说明了农村环境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然而,我国当前农村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很多地方垃圾围村、污水横流,不少农民还生活在“脏、乱、差”的环境中。
据统计,全国开展了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仅占10%,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的仅占1/3左右,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比例则更低,农村环境已经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块“短板”。
改善农村环境是各级政府之所期,广大农民群众之所盼,环境保护之所需。自2008年国家实施“以奖促治”政策以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由2008年5个亿增加到2015年的60个亿,截至2015年已累计投入315亿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农村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支持5.9万个村庄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直接受益人口达1.1亿人,解决一批长期困扰广大农民的突出环境问题。今年7月,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召开全国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工作推进会,对今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做了进一步部署。
资金从哪里来
治理农村环境,首先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解决“钱从哪儿来”的问题。
目前,我国共有建制村近60万个,仍有约50多万个建制村未开展环境整治,按照单个建制村投入100万元匡算,仍需投入5000多个亿,而根据近年来各级财政投入情况,短期内拿出这么多钱可能性不大。我国多数地方财政吃紧,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地方财政多数是“吃饭财政”,难以快速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可见,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仍任重道远,现有资金投入与资金需求差距较大。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第五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治理农村环境是一项公益事业,需要政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社会广泛支持,共同构建资金来源渠道。
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加大中央财政在重点饮水工程水源地及沿线集雨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投入力度;中央财政支持的重点省份,要落实省市县各级农村环保资金,会同中央下达的补助资金共同安排使用;未支持的重点省份,也要根据财力状况,落实省市县各级农村环保资金,承担起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
同时,按照“各炒一盘菜、共办一桌席”原则,以县级为主加强涉农资金整合,做到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形成合力。完善村级环境治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机制,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建立引导激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推动政府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村庄垃圾收运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
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合理,不能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不能用于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
资金到哪里去
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确定整治内容,重点围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内容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核心目标是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资金使用方向要明确合理,不能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不能用于项目前期经费以及考核验收、开展监督监测等工作经费。
此外,以下内容不能列入资金支持方向:一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污染企业搬迁项目以及单纯改变污水排放去向的管道工程、自来水厂、供水管网建设等基本建设项目;二是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三是未经环评的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四是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包括农房建设、道路硬化、路灯建设等。
未来一个时期,应以国家重大调水工程水源地、输水工程沿线及重点饮用水源地涉及县(市、区)、全覆盖“拉网式”整治省份为重点区域,支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根据各地开展的农村环境整治经验,采取“整县推进”的方式开展集中连片整治,鼓励在县级层面统一招投标,确定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如何申请和使用
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且存在饮水污染、畜禽养殖污染、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污染等突出环境问题,经过1-2年治理,可基本解决污染问题。治理目标要求包括饮用水卫生合格率不低于90%,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不低于70%。
申请资金的村庄,要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汇总、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资金可行性论证,根据项目审查结果编制资金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有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审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报备制度。项目内容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项目建成后,有关部门按照验收标准,组织项目验收。项目的管理办法、申报指南、考核验收办法,以及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考核验收情况等应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设施如何运行维护?
污染治理设施“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前期建设是基础,后期管理是关键。
目前,一些地方已建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由于缺乏运行资金,无法正常运行,造成资源浪费,必须予以纠正。日前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该意见就明确设施管理责任主体、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加强设施管护队伍建设、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农村环境设施运行维护要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多元化运行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在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价格、收费等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坚持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交费等方式筹集资金。项目设计时,就要落实运行维护保障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财力,通过设施承包、租赁、转让使用权,村民投工投劳和适当交费等方式,筹措设施运行管理资金,并以适当方式公告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通过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逐步推行向村民适当收取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费。向村民收取费用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切忌强行摊派,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鼓励社会参与,拓宽社会参与途径,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以及志愿者,通过结对帮扶、捐资捐助和技术支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环境改善。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