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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建议

2015-01-27王虹玉

中国煤炭 2015年5期
关键词:煤矿安全监察法规

王虹玉

(华北科技学院,河北省三河市,101601)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建议

王虹玉

(华北科技学院,河北省三河市,101601)

论述了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存在法律层级效力低、修订时效性较差、法规体系存在结构性缺位、部分法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等一些问题,从明确煤矿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加强煤矿安全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3个方面对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进行了建议。

煤矿安全立法 存在问题 指导思想 重点领域 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取得了显著成效,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但与依法治安的新要求相比,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不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1 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现状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立法工作,始终把法制建设作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煤矿职工权益的基础和重要保障工作来抓。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中央和地方各有关部门加快了煤矿安全立法步伐,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煤矿安全或者与煤矿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一般规范性文件。经过多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统领,以《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等法律为基础,以《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行政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部门规章为主体,以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尤其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煤矿安全工作迈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2 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虽经过不断修订与完善,取得了一些令人瞩目的成绩,但与依法治安的新要求相比,仍存在一些不足。

(1)法律层级效力低。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的主体部分为层级较低的部门规章,尤其是规范性文件较多;另外,由于缺乏立法协商,一些规定之间互相冲突、重叠,有些甚至与上位法相冲突。

(2)修订时效性较差。我国煤矿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未能及时修订,如《矿山安全法》立法背景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许多规定早已不合时宜,但迄今尚未得到修订。此外,由于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规定》以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许多条款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有些内容甚至与新《安全生产法》存在抵触,有必要抓紧对其进行修订。

(3)法规体系存在结构性缺位。目前,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中,许多应当制定的法规尚未出台,存在结构性的缺位,如我国煤矿监察机构对地方政府监察的法律依据力度不足,对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监察执法的相关程序等内容缺乏相应规定,致使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4)部分法规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当前,我国煤矿安全法规中还存在一些内容不太合理,部分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可操作性差。如现有立法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和机构设置没有理顺、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国家监察的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同时”审查部分条款有待进一步优化等。

3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的建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针对现阶段我国煤矿安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议采取以下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全面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

3.1 明确煤矿安全立法的指导思想

完善我国煤矿安全立法,必须结合新时期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及特点,坚持以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尤其是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坚守安全红线等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实施新《安全生产法》为引领,理顺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提升煤矿安全监察效能,着力解决煤矿安全领域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保障矿工合法权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3.2 加强煤矿安全重点领域立法

(1)围绕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需求,加快全过程安全监管立法。建议围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对违法煤矿企业及人员的信用惩戒、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尽职免责及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等重点内容,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

(2)围绕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加快修订配套法规规章。当前,重点做好已经颁布实施多年的《矿山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同时加快修订《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等配套法规,及时解决相关法规之间不配套、不衔接甚至冲突的问题。

(3)围绕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与依法行政有关的程序立法。建议研究制定《煤矿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规定》、《煤矿安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煤矿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及《煤矿安全执法信息公开办法》等内容,从制度上和程序上减少执法随意性。

3.3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首先,坚持开门立法,做好立法规划的编制工作。当前,结合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建议抓紧研究编制煤矿安全立法“十三五”规划,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并做好立法项目的征集工作。其次,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建议依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技术委员会政策法规组专家,建立煤矿安全法律顾问制度,做好重大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法律审查。第三,加快立法后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建议对已经颁布实施5年以上的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开展立法后评估,为下步完善立法做好支撑服务。

[1] 范维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差距和对策[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3

[2] 赵铁锤.中国煤矿安全监察实务[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3] 王显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报告[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6

[4] 翁翼飞,李季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政策走向与发展趋势[J].中国煤炭,2015(3)

[5] 石少华.安全生产法治总论[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1

[6] 黄盛初.2013中国安全生产发展报告[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4

[7] 支同祥,黄盛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点读本[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14

(责任编辑 张艳华)

Advices on legislation for coal mines safety in China

Wang Hongyu
(North China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anhe,Hebei 101601,China)

Discus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pointed out that China's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 has the legal effect of low-level,poor timeliness,revised regulations exist structural vacancy,part of the content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such as lack of maneuverability of some of the problems,from the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 clear guiding ideology,strengthen the focus on the field of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adhere to the scientific legislation and democratic legislation in 3 aspects to perfect our country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 suggestions.

coal mine safety legislation,existing problems,guiding ideology,focused field, scientific legislation,democratic legislation

TD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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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虹玉(1982-),女,硕士,江西婺源人,华北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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