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委员会机构外专业委员在伦理审查中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建议
2015-01-26孙晓如王慧萍汪秀琴陈宝安唐洪丽
孙晓如,王慧萍,汪秀琴,陈宝安,唐洪丽
(1江苏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36,sun_xr2005@aliyun.com;2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机构办公室,江苏 南京 210009; 3江苏省人民医院科技处,江苏 南京 210029)
伦理委员会机构外专业委员在伦理审查中的重要性以及面临的挑战和建议
孙晓如1,王慧萍2,汪秀琴3,陈宝安2,唐洪丽2
(1江苏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所,江苏 南京 210036,sun_xr2005@aliyun.com;2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机构办公室,江苏 南京 210009; 3江苏省人民医院科技处,江苏 南京 210029)
通过分析伦理委员会在伦理审查中存在不足的原因,结合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要求,提出在伦理委员会中增加聘用机构外专业委员可为保证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保护受试者利益,为公正科学地开展伦理审查提供保障。同时针对增设机构外专业委员面临的困难提出了解决建议。
机构外专业委员;伦理审查;伦理委员会;独立性;公正性
我国药物临床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从产生至今,已经逐步显示出其在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规范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促进临床研究的发展等方面的作用。目前大多数伦理委员会能够对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与伦理合理性进行较好的审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部分伦理委员会能开展贯穿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跟踪审查,从而切实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1]但是,由于机构伦理委员会隶属于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在伦理审查中的独立性和科学性还存在不足。增加机构外专业委员对于解决独立性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日益受到重视。
1 目前伦理审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药物临床试验中,伦理审查的所有原则和内容都是为了使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两个目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3]规定,机构须建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但在实际工作中伦理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尚未得到有力的保证,项目执行过程的伦理审查力度不够等亟需解决的问题。
1.1 伦理委员会中专业委员来源单一
组成伦理委员会中的专业委员的来源基本为机构内专业领域的专家,主任委员往往由院长或某专业的负责人担任,[4]审查项目也均为本院开展的药物临床试验,常会遇到被审查的项目就是由伦理委员会的一些成员或主要骨干领衔的课题。这种情况下,难以保证伦理委员会独立地开展工作。
以本单位专业委员为主的伦理委员会还很容易成为附属于医院的角色,除易于按医院主管的意见开展工作外,还容易有以下两种倾向:一是感情倾向。为了单位本身的声誉、经济利益或医疗技术的发展,心理上期望项目能够在本单位开展,使得相关业务得到发展等;二是认识欠缺倾向。由于本机构内专家对本单位的在研究中人员和设备配备条件过于熟悉,反而不能充分认识到身边事物和事件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例如在某中医院的伦理审查中,曾遇到某个疏肝理气方剂的试验项目,申报者以脉象改变作为疗效指标。当时机构内的中医院专家均未提出不同意见,而机构外非中医专业成员提出有可能不同的医生对脉象的把握有区别,不能客观反映治疗的效果。经讨论后,伦理委员会建议项目申报者修改研究方案,增加受试者自觉叹息次数作为疗效指标,提高了开展该项目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机构外专业委员可以使得伦理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较少受到研究项目给本机构带来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及同事情面等因素的影响,进一步保证公正、独立、有效地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从而充分保障受试者的权益。
1.2 伦理委员会中机构外委员职能单一
目前伦理委员会通常聘用社区代表或法律顾问作为机构外委员,很少有聘请机构外医药相关专业领域的人员。由于知识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身为社区代表或法律顾问的委员在审查中通常仅能对知情同意书中的通俗性和法规性进行审查,却无法在专业的角度上分析受试者在试验中可能真正面临的风险。例如无法发现对试验风险描述避重就轻、阳性对照药的风险被遗漏或过于简单;无法判断受试者除被告知的试验药或对照药外是否有其他有效的治疗方法;无法确定研究方案中试验过程是否足够具体、检查的频度或总量以及访视的次数是否适当;更无法了解试验药品、标准品、对照品、安慰剂、医疗设施、实验设备、人员配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是否存在缺陷等等。因此,相对于占比90%以上的院内专家委员而言,机构外的社区代表或法律及社会学专业委员在伦理委员会中处于一定程度的弱势地位,既不能发现影响受试者保护的重要的专业问题,又不能在权威专家面前,为受试者争取权益处于对等地位。而这些可能存在的问题往往都会威胁到受试者的安全。
1.3 伦理委员会中弥补专业不足的措施单一
现有些伦理委员会在遇到复杂项目审查时,会通过聘请独立顾问来弥补有关专业委员的结构缺陷。但由于经费和时间的限制,所聘请的独立顾问往往也是来自于本机构或研究场所,很少是业内领军专家或机构外著名学者。虽然独立顾问也常常对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比较客观的见解,然而由于独立顾问通常缺乏严格的GCP和伦理指导原则培训,大多数人对伦理审评的原则有认识上的欠缺,因此不能保证完全、全面地考虑受试者的利益;即使个别独立顾问能够很好的执行伦理审查的规则,也会由于在伦理审查投票中没有投票权,意见很可能不被采纳,因而独立顾问并不能在受试者权益保障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增加机构外专业委员的可以多视角完善伦理审查中可能存在的不足。例如在某个临床治疗回顾性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中,机构内大多为临床方面的专家,他们较多地关注了项目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等,为项目的完善在数据收集的完整性方面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但由于该项目设计将收集到大量数据不能用通常使用的简单统计方法汇总计算。机构中的外专业委员正好有这方面的工作经历,提出该项目组成员中缺少流病统计人员、缺少构建分析数据库、进行数据的质量控制等缺陷,使得项目及时地修订了方案,添加有关专业成员等,保证该项目伦理审查中的科学性的审查要求。
1.4 伦理委员会审查模式单一
现在大多伦理委员会审查局限于机构内部项目,即使对多中心研究项目审查也仅针对本机构部分的内容,只有单一的审查模式。各伦理委员会委员们彼此之间交流的机会较少,因而存在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质量参差不齐的现象。[5]而在多中心试验研究中,有业内专家提出由多家机构或研究单位专家组成的中心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模式可以弥补上述缺陷。但由于中心伦理委员会在我国尚处于尝试阶段,中心伦理审查处于不规范状态,目前的伦理审查还局限于一机构一单位内的实施,所以难以保证所有伦理审查对受试者的权益起到全面保护的作用。[6]
2 增加机构外专业委员的意义
2.1 现有规章对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机构外委员的要求
多年来,各规章中关于伦理委员会中机构外委员的要求一直比较模糊,尤其未能明确机构外委员的专业或数量。2003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中仅提出“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人员”。世界卫生组织《生物医学研究审查伦理委员会操作指南》[7]在法定人数方面的规定中指明:“法定人数中至少应有一名成员的主要技术专长是非科学领域,并至少有一名成员独立于机构/研究场所”,却未明确独立于机构/研究场所的成员是否必须为科学领域专业。而在2007年卫生部颁发的《涉及人体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委员会章程》[8]中,关于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的组成和结构并未要求有机构外专业人员的参与。
但近年来这一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9]中对机构外委员的结构和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伦理委员会中每一类别的伦理委员(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以及独立于研究/试验单位之外的人员)应设置候补委员,同一委员不得计为不同类别;平衡试验机构内、外委员的数目;伦理审查会议应有各类别委员与相应领域专家参与,原则上到会委员每5人不少于2名机构外委员。”该法规的制定凸显了独立于机构外专业委员的重要性,同时这一规定的推行将增加伦理委员会独立于机构以外的委员的数量和要求。
2.2 增加机构外专业委员的优势
随着药品注册管理的正规化以及医药行业与国际的接轨,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要求将日益提高。在逐步完善临床试验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的同时,更加需要体现人道主义精神,保护和尊重受试者的权益。在伦理委员会中增加机构外专业人员的组成可以弥补目前存在的独立性和公平公正方面的不足之处。选择经过严格GCP培训,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背景,能够从科学和伦理的角度对试验方案进行客观分析的机构外专业委员,既独立于机构,又可以避免偏倚,达到充分保证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目的。同时来自不同机构的专家可以充分交流,对于提高机构伦理委员会工作的效能具有一定的意义。
3 增加机构外专业委员的挑战和建议
在现行体制中,增加机构外委员会给伦理委员会在组织和管理上带来一些挑战,具体困难和解决建议如下:
3.1 人员时间管理的难度增加
由于机构外专业委员往往也是其所在单位的骨干,本身工作时间就相对紧张,因此很难找到不同单位人员共同可利用时间段,给伦理委员会在召集会议、培训等时间安排上带来了困难。对此,我们认为可以将召开伦理评审会议的时间和频度相对固定下来,并采取AB角色替补方式,有利于机构外委员的及早安排,使得召开评审会议时有法定的参加人数和齐备的专业人员。
3.2 人员培训管理的难度增加
在国际伦理委员会认证中,要求伦理委员会成员必须经过统一培训,对基本规章和原则有充分的认识和理解。但通常由于非本机构的专业人员知识背景不同,因而对培训内容的需求也不同,使得统一培训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对此,我们建议开展梯度等级培训和机构定期统一培训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将有一定基础的委员派送到国家级,甚至更高级别的培训班,同时不定期开展内部培训。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机构外专业委员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不断提高委员的审查水平和审查质量。
3.3 人员经费的管理难度增加
机构外委员的增加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伦理委员会运行的经费,然而,大多数伦理委员会资金方面都不宽余。对此,我们建议在伦理委员会招募时即表明态度,招募那些热爱伦理审查工作、乐于奉献的委员。并且通过加强伦理委员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增强伦理审查履行职能的能力同时,尝试互聘专业委员,既可充分保护受试者权益,又可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
总之,在遵守GCP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原则前提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及涉及人体的相关研究,必须遵循的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和道德原则。从我国伦理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无疑还需要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需要临床试验工作者尽职尽责,充分吸取国际先进经验和成果,认真对待并解决临床试验中所出现的各种伦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证伦理审查的科学性和伦理性,才能切实保障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安全与权益。
[1] 沈玉红,张正付,李正奇.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现状及监管对策[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8):654-656.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EB/OL].(2003-08-06)[2014-04-18].http://www.sda.gov.cn/WS01/CL0053/24473.html.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的通知[EB/ OL].(2010-11-02)[2014-06-28].http:// www.sda.gov.cn/WSO1/CL0055/55613.htm1.
[4] 邓蕊.科研伦理审查在中国——历史、现状与反思[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1,27(8):116-121.
[5] 黄瑾,刘厚佳,胡晋红.中国大陆部分多中心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模式现状调查[J].第二军医大学学报,2009,30(10):1182-1185.
[6] 汪秀琴,罗晓琼.多中心临床试验的中心伦理审查[J].中国新药杂志,2013,22(21):2516-2518.
[7]CIOMS:International Ethical Guidelines for Biomedical ResearchInvolving Human Subjects(2002)[EB/OL].http://www.cioms.ch/publications/ layout_guide2002.pdf.
[8]卫生部关于印发《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EB/OL].(2007-01-11)[2014-08-10].http://www.moh.gov.cn/mohbgt/pw/0702/200804/18816.shtml.
[9]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EB/OL].(2013-10-31)[2014-09-09].http://www.sda.gov.cn/WS01/CL0844/93865.html.
〔修回日期 2015-07-29〕
〔编 辑 李丹霞〕
Importance and Challenge of Non-Affiliated Scientific Member in Ethics Review Committee
SUN Xiaoru1,WANG Huiping2,WANG Xiuqin3,CHEN Baoan2,TANG Hongli2
(1 Jiangsu Institute of Planned parenthood Research,Nanjing 210036,China,E-mail:sun_xr2005@aliyun.com;2 Office of Zhongda Hospital Affiliated to Southeast University,Nanjing 210009,China;3 Scientific Research Department,Jiangsu People's Hospital,Nanjing 210029,China)
After discussing the reason for insufficiency of committee member in current ethical review,and considering the requirement for improving the function of Ethics Review Committee,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Ethics Review Committee should appoint more non-affiliated scientific members to ensure the independence of ethical review,thus protecting the rights and beneficence of subjects,and to secure the justice in ethical review of protocols,the paper also discussed the resolutions to address the challenge brought by appointing non-affiliated members.
Non-Affiliated Scientific Member;Ethical Review;Ethics Committee;Independence;Fairness
R-052
A
1001-8565(2015)05-0686-03
2015-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