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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暴力的成因、影响及伦理对策

2015-01-26李怡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医患医务人员暴力

李怡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组织部,湖北 武汉430071,liliwen992003@163.com)

·医疗职业安全伦理·

医疗暴力的成因、影响及伦理对策

李怡

(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组织部,湖北 武汉430071,liliwen992003@163.com)

从伦理学视角具体分析了医疗暴力产生的原因和影响,继而提出防范医疗暴力发生的途径:提倡医学人文精神,推行人文关怀;加强医院伦理制度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加强公民道德伦理建设,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以此来共同构建医患和谐的良好医疗环境。

医疗暴力;医患关系;医学伦理学;医学人文

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频发,使医务人员成为了暴力伤医的直接受害者,严重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冲击社会的伦理道德底线,体现出医疗暴力不仅是医患关系问题,更是需要共同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在伦理学的视角中分析医疗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探索防范医疗暴力发生的途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1 伦理学视角下医疗暴力产生的原因

医疗暴力是医患关系恶化、医患矛盾激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它反映出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逐步转变,将人、医疗技术与社会多维度相互联系。在医疗伦理学的视角下,医疗暴力的产生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1 医患双方层面

医学是为人的健康服务的科学。治愈疾病与恢复健康成为医务工作者与患者的共同目标,并将医患双方紧密联系联系,形成了医患关系,医务人员与患者成为共同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然而在医疗暴力中,是医患双方中的某一方权利和义务出现了缺失,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

患者的权利包括平等的医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监督权、疾病认知权、享有合理限度的医疗自由权、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要求赔偿权的权利。医务人员必须承担对患者诊治的义务、解除痛苦的义务、解释和说明的义务和医疗保密的义务。[1]医学的原则是人道主义原则,强调保护患者权利和尊重患者人格。但是在医疗过程中,部分医务人员由于工作繁忙、医疗核心制度未落实、责任心缺乏等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未能履行医务人员的义务,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术前谈话或侵入性检查时未能充分向患者告知手术方式、手术风险的知情同意内容,造成与患者沟通的不充分,为医疗暴力的发生埋下隐患;部分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体格检查时,未能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或在公众场合随意谈论患者隐私,造成患者隐私泄露,引发患者不满;部分医务人员在接待患者投诉时态度冰冷,患方容易误解为医院推诿投诉,激化矛盾,进而以医疗暴力方式处理问题。

医务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医学诊查权、疾病调查权、医学处置权、宣告患者的死亡权、对患者的隔离权、医生的干涉权。患者的义务包括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承担医疗费用的义务和尊重医务人员和他们的劳动等义务。[1]在社会转型和各项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患者简单的将看病就诊活动视同为购买服务的活动,缺乏对医务人员的人格尊重,甚至有个别患者辱骂和殴打医务人员,有调查显示,工作场所暴力是临床医生离职意愿的重要危险因素,临床医生遭受工作场所暴力等级越高,离职意愿越强烈,遭遇过工作场所暴力的临床医生产生过离职意愿的可能是没有遭遇过工作暴力的临床医生的两倍。[2]

医患互信是医疗活动开展的基础和前提。患者对医生的信任指患者认为医方能够将患者的利益整合为医生自己的利益,并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医生对患者的信任指医生认识到自己利益的实现往往取决于实现别人对自己的信任的可能性或者能力。[3]在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正在完善的过程中,部分患者因对“看病贵”的不满,产生了对医生的不信任,认为医生看病的最终目的是开“大处方”和增加收入,这成为医疗暴力的导火索之一。另一方面,在医疗暴力不断发生的背景下,医务人员产生了防御性的自我保护心理,在诊疗中将防范医疗风险放在首位考虑,对患者采取消极、怠慢的心理,加剧了医患沟通的不畅,促使医患矛盾向极端方面发展。

1.2 医院管理层面

纵观几千年的医学发展史,从伏羲、神农氏的尝百草到孙思邈的“大医精诚”以人为本的精神已成为中国医学伦理学精神的精髓之一,源远流长。但是现代部分的医院管理层却只注重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质量的提高,忽视了医院管理中的伦理要素,特别是在临床实践中忽视了从伦理的角度审视医疗技术是否合乎伦理的规范,使临床实践缺少了伦理的规范。与此同时,在医疗质量管理中,只重视了“基础知识、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忽视了对医务人员伦理教育和培训力度,导致了医务人员在临床实践中缺乏医学伦理意识,为医疗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从医疗暴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医疗暴力通常发生在医疗纠纷解决与处理的过程中。然而,部分医院虽然设立了医疗沟通办公室等处理医疗投诉的部门,但是由于患者的投诉涉及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态度、医疗收费等方面,而医疗沟通办公室设立于医疗部,对于患者来说医疗服务态度等反映的其他问题则涉及到了财务处、门诊办公室、纪律检查办公室等其他部门,容易形成权责不清、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容易使患者认为医院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激化了矛盾,诱发医疗暴力的发生。

1.3 社会层面

政府责任伦理的正确取向是社会的公众利益,或者说,政府对各种利益关系的认识和处理突出反映着公众利益的要求,这是政治代理人职业伦理的基本内容。[4]医疗卫生服务承担着公共服务的社会职能,尽管公立医院的改革在持续不断的推进、对口支援、多点执业等各项政策在不断出台和执行,但是“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仍然存在,医疗卫生体制、机制仍不健全,无法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上述矛盾突出集中反映在患者就医过程的体验中,产生了诸如患者等候时间长就诊时间短、专家号一号难求的抱怨。患者不满情绪的长时间积累,同时又缺乏解决途径,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医疗暴力。

中国社会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在社会转型期,部分公民还未建立“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观念,对于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活动的作用尚未明确,以致将暴力伤医的行为简单理解为宣泄个人不满情绪和解决矛盾纠纷的途径,并未意识到自身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伤害,触犯法律。医疗暴力的发生将医院和医务人员推向了面对矛盾的最前沿,医务人员在诊疗疾病的同时还要担心意想不到的伤害。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执行不力也在客观上纵容了不法分子。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媒体在传播社会主流价值文化观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媒体的伦理道德缺失表现为虚假新闻的报道、夸大对新闻事件的报道、有偿新闻和不客观的报道。在医疗暴力中,媒体伦理道德的缺失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医疗暴力事件的客观报道,或是为了吸引读者注意力和引起新闻关注而丑化医生和医院形象、或是收受他人钱物进行有偿新闻报道,进一步加剧医患矛盾。

2 伦理视角下医疗暴力产生的不良影响

2.1 冲击仁义与友善的道德关系

在儒家文化中,以生为德,这种“德”又被儒家解释为“仁”,医者与保护生命关爱生命的仁爱成为一体,[5]这也成为中国古代医德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引导医务工作者履行白衣天使的职责。但是医疗暴力事件的发生,冲击着中国传统的医德理论,将平等、真诚、尊重的医患关系破坏、“异化”为冰冷的实施暴力与防范暴力发生的关系,甚至某网站发布了《医疗工作场所防止暴力行为指南(2013-2014)》,指南主要分为医疗暴力的事前防范、事中应对和事后处理三部分,分别针对医疗场所事件的萌芽、爆发以及善后等不同阶段进行处理,[6]突显出医务工作者在医疗暴力面前的无奈。

2.2 冲击平等与互信的契约关系

医患双方的契约关系是指医患间是一种非法律性的有关双方责任与利益的约定,[1]它既属于法律关系,也属于伦理关系。契约关系中,医务工作者与患者以患者的健康为共同目的,医务工作者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责,病人出于对医务工作者的信任,接受医生提供的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医生与患者就疾病的诊治问题展开沟通与协商,患者获得基本的治愈,而医生从中获得劳动报酬和自身价值的体现,它们的前提是诚信。医疗暴力的出现,冲击了医务工作者与患者形成的友好协商、平等相待的契约关系,转而以暴力的方式解决矛盾和冲突,医生不仅没有获得尊重,反而使自身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契约关系演变为暴力与对抗的关系。

2.3 践踏公平与正义的法律关系

医患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医务工作者依法行医、人人享有公平就医的权利,[1]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国家为了维护有序的医疗秩序和规范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行为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等法律和行政规定,打击“医闹”等干扰正常医疗秩序的事件发生。医疗暴力事件的施暴者,践踏国家法律,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3 伦理学视角下防范医疗暴力发生的对策

3.1 提倡医学人文精神,推行人文关怀

医学人文精神,即“以患者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强调一切从患者的角度出发,医院及医务工作者在医疗过程中关心、理解和关爱患者,不仅关心患者身体的恢复,更关注患者心灵的健康。在医生层面,即提高医德修养,尊重病人人格尊严和隐私,一视同仁的对待患者,履行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的医学誓言,注重与患者的沟通方式,以精湛的医术服务患者。在患者层面,即提升自我人格修养,尊重并信任医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

3.2 加强医院伦理制度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与伦理学交叉的学科,将医学伦理管理引入医院管理,有利于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提升医院整体服务质量。具体而言为完善制度,优化流程。完善制度即在医院制度层面完善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制度和职责,并落实于日常的医疗质量管理中,避免医学伦理委员会流于形式。在医疗质量管理的制度建设和执行中,规范临床伦理查房制度、严格履行医患沟通制度、临床试验伦理管理制度等各项医疗制度,确保医疗安全。优化流程,即优化患者就医流程,为方便患者就医制定合理、科学的就诊流程,将出入院流程、临床检查流程、患者投诉流程等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告知患者,缩短患者就医时间,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建立医患沟通的综合协调机制,落实“首诉负责制”,将医疗暴力消除在萌芽阶段。

3.3 切实履行政府职能,维护法律的权威

医疗卫生事业具有公益性的特征,由此可见,医疗暴力的解决迫切需要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立医疗保障体制和医疗救助制度,保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权利。二是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破除以药养医的局面,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三是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打击医疗暴力犯罪,保证医务人员人身权益和身心健康。因此,医疗暴力事件中的政府的社会责任是履行政府职能的责任,是健全法律制度的责任,更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政府责无旁贷。

3.4 加强公民道德伦理建设,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英国学者莱基在《欧洲伦理生活史》中将德性分为四类:第一是严肃的德性,如庄敬、虔诚、贞操、刚正等;第二是壮烈的德性,如勇敢、牺牲、忠烈、义侠、坚毅等,这类德性是对一个人面对艰难困苦和生存死亡时的意志力的检验,所以它们往往有撼人心魄的感染力并被视为可歌可泣的英雄壮举;第三是温和的道德,如仁慈、谦虚、礼貌、宽和等,它们是使人和睦相处的德性;第四是实用的德性,如勤劳、节俭、信用、坚韧、谦和等,它们是促使人们的事业获得成功的德性。在医疗暴力的防范的伦理对策中,可以将道德伦理建设成为约束社会公民和社会行业的内在约束力,包括进行医德医风建设、公民行为美德建设和媒体的伦理职业道德的建设,成为规范医务人员、患者和媒体的道德准则,履行各自的社会责任。

[1]温日锦,王光秀,覃安宁.医学伦理学[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8:51-57.

[2]林少炜,柴文丽,林秀蓉,等.临床医生离职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预防医学,2014,41 (3):470-473.

[3] 欧阳英林.医学伦理与医患关系中的信任与可信任性[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5):621-622.

[4] 刘典恩,郭健美,邵明远.医改与政府责任的伦理思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9(2):20-23.

[5] 朱亚杰,张艳清.论儒医医德思想的构建[J].医学与社会,2014,27(3):40-42.

[6] 丁香园.医疗工作场所防止暴力行为中国版指南(2013-2014)[EB/OL].(2014-02-18)[2015-03-02].http://6d.dxy.cn/article/56083.

〔修回日期 2015-07-25〕

〔编 辑 吉鹏程〕

The Causes,Effects and Ethical Countermeasures for Medical Violence

LI Yi
(Organization Department,Central South Hospital of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1,China,E-mail:liliwen992003@163.com)

In ethical perspective,the author analyzed the medical cause of violence and influence,and proposes ways to prevent medical violence is:advocating the spirit of medical humanities,implementing humanistic car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hospital ethics system,improve medical service quality;to implement the functions of the government,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of the law;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citizen moral ethics and social responsibility together,in order to jointly build the doctor-patient harmonious medical environment.

Medical Violence;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Medical Ethics;Medical Humanities

R-052

A

1001-8565(2015)05-0692-03

2015-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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