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水价现状分析及启示
2015-01-26刘小勇张洁宇过团挺
曹 璐 ,刘小勇 ,2,张洁宇 ,过团挺
(1.北京中水润泽咨询有限公司,100054,北京;2.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3.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310000,杭州)
一、澳大利亚水价现状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干旱的大陆,水资源短缺问题十分突出。水价的全成本包括年运行管理费、财务费、资产资本、投资回报、税收、资产的机会成本等。如果水价不能反映成本,必然会带来水市场的扭曲,因此澳大利亚的水价制定致力于全成本恢复。
1.城市水价
澳大利亚城市和工业用水占总用水量的20%以上,水价构成中均包含水资源费。供水单位的形式主要有3种:政府完全控股、政府部分控股和私人控股。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城市供水和污水服务主要由3家国家控股的水务公司批量提供给各个区域,再经区域供水单位零售给用水户。
水价的制定是基于对用水需求和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等方面可能发生成本的预测,而后根据需求和成本预算设置与之匹配的收费标准。水价和污水处理费均服从市场经济规律,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城市生活用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不是按水量收费,而是按房屋住宅的类别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商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则需收取工业废水处理费用,价格是根据污水量和污染程度而定。
2.农村水价
澳大利亚农业用水量占用水总量的70%左右,主要用于灌溉。灌溉水价由用水量、作物种类与水质等因素确定,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组成的两部制水价结构。
澳洲的农业水价正在由部分成本恢复向全成本恢复发展,且政府限制水价上涨幅度,设定了全成本回收的预期年限,如昆士兰州政府规定水价上涨幅度不能超过2.5美元/(m3·a),5年内尽可能使水费收入能补偿工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尽管水价上涨,但农业供水仍然不计利润,所收取的费用只可用于工程维护和运行开支,水价的制定要实现收支平衡,水费结余也只能用于下一年的工程维护,而不能作为盈利。
二、智利水价现状
智利的水行业在水权和水市场改革下经历了重大变化,智利政府成功地实现了城市供水行业的私营化,实现了致力于成本恢复和可承受能力改革的监管体制。
1.城市水价
20世纪80年代以前,智利绝大多数地区都由政府部门提供供水服务,直至1988年出现了私人运营商。1993年智利的城市供水覆盖率已达到97.3%,但是只有85.7%的城市人口使用自来水,污水处理率仅为13%。导致此现象的原因是对基础设施投资成本的预算过低,1994-2000年期间的投资成本亏损额高达24亿美元,其中约63%的亏损发生在污水处理方面。
1988年智利针对供水服务建立了相关法律体系,分段水价的制定需遵循经济效率原则、保护激励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承受能力原则,且水资源和环境方面的税费均需满足:①运行和维护的全成本,②必要基础设施和发展规划的投资,③运营商提升效率时可适当降低税费,④运营利润与资产机会成本保持一致。
为了符合市场经济,水价实行分段式水价,即固定水价和可变水价。由于可变水价并没有覆盖运行的平均成本,为了满足全成本恢复的原则,故而征收固定税费用于覆盖自然垄断方面的亏损。
2.农村水价
1960年,智利只有6%的农村人口能够拥有充足的水源,且并无公共机构提供农村地区的饮用水。1964年政府采取了农村卫生设施总体规划,任命国家卫生服务组织作为农村饮用水项目的执行机构,之后的农村饮用水覆盖率逐步扩大。
自1991年以来,智利政府部门为农村饮用水项目提供基础设施服务,所计收的水费远不能覆盖供水成本,需要政府给予补贴才能保障供水系统的良性运行。由于资金短缺,农村供水系统长期处于不稳定、脆弱运行状态。例如智利中部和北部地区在过去的7年内遭遇严重干旱,导致绝大多数的农村供水设施无法正常运行。
三、印度水价现状
印度的城市和农村供水机构多种多样,然而水价均处于较低水平,存在着用水效率低、浪费严重、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印度水价分为非农业水价和农业水价,其中非农业用水中工业用水采用服务成本定价模式,居民生活用水采用用户承受能力定价模式;农业灌溉水价的制定和水费计收由各邦政府负责,同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在一些贫困地区仍免收水费。
1.城市水价
大都市普遍采取两部制水价,即固定水价和计量水价,其中固定水价与房屋住宅的类别有关,计量水价取决于用水量多少。
以海德拉巴市为例,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董事会将不同类型的水费均用于支付运营费用、折旧费以及还本付息等。不同地区的不同城市水价也不相同,比如对于城市住宅的水费,海德拉巴市的基本费用是90卢比/月,金奈市是150卢比/月;以用水体积计量,海德拉巴市的收费标准是 6~15卢比/m3, 金奈市则是 2.5~10卢比/m3。此外,水费的标准也会随着消费水平的增加而增加。印度现行的水价标准仅仅占运营费用的22%~25%,远远不足以恢复资本成本。
印度工业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用水量需求,据预测,2050年工业用水需求量将达到1030亿m3。如果大规模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工业用水量将会缩减至810亿m3。工业供水成本范围变化很大,为0.09亿~50亿卢比/m3。工业水价包括3部分:污水处理费、供水成本和水资源费。
2.农村水价
印度是以农业为主的发展中大国,农业灌溉用水占用水总量的80%以上。按照国家水政策规定,农业水费用于补偿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维修成本。为了尽量减轻农民负担,印度法律规定水费不得超过农民净收入的50%,一般控制在5%~12%。
水价是根据作物种类不同而不同。由于计量设施的使用尚未普及,水费的计收只是根据作物种类粗略估算灌溉水量,因此大部分地区供水单位仅仅能够回收水利设施的运营和维修成本。印度的灌溉用水成本仅占农民净收入的0.5%,之所以会有如此低的水价,主要是考虑农民充分参与设施运营维修和管理工作投入了大量的劳动。
四、以色列水价现状
以色列水法规定水资源归国家所有,且由国家统一调度,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开采地下水。水资源的定价、调拨和监管由专门的水资源委员会负责。水法中对水的成本和水费进行了区分,水的成本是指取水和供水成本,而水费则是用水户所支付的实际用水量的费用。法律允许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用水户承受能力进行不同的定价,同时也设置了不同的反映稀缺程度的水资源租金。
1.城市水价
以色列的城市水价包括工业用水和生活用水水价,明显高于农业水价。主要实行3套不同的生活用水水价标准:由国家供水机构麦考洛特水务公司向城市居民提供的淡水水价和回用水水价,以及由私营供水机构提供的生活用水水价。此外,用水户还需要依据规定支付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稀缺性租金。
由于政治因素的影响,早期以色列的水价并不能覆盖成本,所产生的亏损由国家财政弥补。自从创立了水务公司,水价已基本能够覆盖供水成本和污水处理成本。尽管国家在水价的补贴力度上有所减小,但对于新成立的城市水务公司以及贫困地区的污水处理系统仍会给予财政上的支持。
2.农村水价
以色列是全球有名的节水国家,其60%的国土面积被列为干旱地区,建国50多年来,在农业产量增长12倍的同时,农业用水量只增加了3倍。此外,全国大约有60%的农业用水均由国家供水机构麦考洛特水务公司提供。2006年,政府依据麦考洛特水务公司的平均供水成本签署了农业水价制定标准,农业水价有所增加,且未来几年内仍会持续攀升。
以色列每个农户配额水量都有设定的上限值。2014年最新数据显示,对农业配额水量的第一部分定价为0.43美元/m3,第二部分定价为0.48美元/m3,第三部分定价为0.6美元/m3。由于水的分配受到固定配额的限制,在干旱年份里,农民只能领到配额的部分水量,但是水价结构不会改变;对超出配额用水的用户进行罚款,所收缴的罚款用于奖励节约用水的用户。配额以内水量的水价标准较低,而超出配额的水量则按照分级提价的原则收取超出正常标准(甚至3倍)的水费。
2010年,政府和农民之间签署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水价应逐渐上涨直至达到供水的平均成本,包括淡化水成本。预计会在2015年实现这个目标,意味着农业水价将会达到0.7美元/m3(取决于当年的海水淡化成本和汇率)。
五、西班牙水价现状
1.城市水价
西班牙的工业水价高于生活水价,生活水价享有交叉补贴政策。尽管水价上涨,但仍未达到全成本回收的目标。2009-2015年的数据显示,城市供水成本回收比例在39%~99%之间浮动。
基于固定费用和递增式费用的水价结构普遍适用于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的水价制定,为了避免规模较大家庭的用水水费偏高的问题,西班牙城市广泛实行折扣水价。大约有70%的城市都在居民用水水价中设置了相应的折扣,折扣的大小根据家庭规模和人口数而定。西班牙的工业用水实行累进制水价,并且辅以罚款制度来限制水资源的过度使用。
2.农村水价
西班牙自1985年制定水法以来,灌溉用水的定价几乎没有变动。近些年由于能源成本的上升,水价也随之上涨,特别是在一些现代化程度较高地区,而除此之外,大多数地区水价结构均保持不变。
西班牙用地表水灌溉的,大部分是按灌溉面积收费,这也是导致西班牙只收取固定水费的原因之一;在水资源最为短缺的区域,水价由水的单位体积零售价格所决定,水费由当地流域机构负责计收。地下水供应地区或者能源消费大的地区已普遍实行体积收费制和两部制水价。
1985年西班牙“水行动”之后,地中海沿岸地带的农业灌溉水价发生重大转变,这是由越来越多的海水淡化资源引起的。作为绝大多数海水淡化工厂的所有者,西班牙政府出台了新的条款来保证地区固定用水量的分配,即用水户需要支付预先安排水量的水费份额。
六、启示
各国水资源总量及人均占有量不同,所面临的水资源压力也不一样;国家发展水平不同,水价工作进展程度也大不相同,但各国均在根据本国国情和水资源现状进行不断的改革。国外水价制定经验对我国水价改革有以下几点启示。
1.水价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杠杆
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全球性问题,而水价则是解决水问题的有效经济手段。水价的制定要以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供水工程的承受能力为核心,以用水户承受能力作为边界条件,促进实现水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提高供水系统的效率。
2.逐步放开水价市场,发挥政府宏观调控作用
许多发达国家政府不直接参与水价的定价工作,定价工作由供水主体根据政府规定的成本构成、盈利上限水平以及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进行确定,并由社会公众监督执行。政府通过宏观调控,采取多种制约手段控制价格,解决了由于供水系统的自然垄断性质使市场竞争者缺位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的问题。
3.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设立补偿机制
水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用水户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设立合理的补偿机制。对低收入地区居民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措施,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方式进行补助,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过多受水价调整的影响。
4.完善基础设施,提高用水效率
加强城市供水系统基础设施完善工作,可因地制宜配套建设雨水滞渗、收集利用等削峰调蓄设施;完善农业用水基础设施,推广使用节水设备,提高灌溉效率;规划建设更多的中水输出设施,便于企业利用中水进行生产。
5.水价制定公开公正,强调用水户参与
水价制定和调整的过程应公开、公正,包括调价的条件、原因、水费用途、扩大投资情况及维修、更新、改造的计划等,应让用水户及时了解并充分监督。用水户对服务和收费的投诉要及时给予解决并反馈,各级政府及供水机构都要充分尊重用水户协会的要求和意见。
6.构建灵活水价定价模式,实行差别化水价
水价的制定应按水的用途和用水户的类别进行分类,形成灵活的水价结构,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发展状况采取不同的定价模式,实行不同用途、不同用量、不同季节及不同水源的差别化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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