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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动物医学司法鉴定工作

2015-01-25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11期
关键词:鉴定人司法鉴定委托

马 静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100)

浅谈动物医学司法鉴定工作

马 静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北秦皇岛 066100)

随着动物养殖业者法律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因为动物死亡等原因发生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在这些诉讼案件中大多都需要以动物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为证据。为维护养殖业者的合法权益,在工作实践中无论是畜牧兽医工作者还是动物饲养从业人员都需要掌握动物医学司法鉴定知识。

1 概念

动物医学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应用生物学、兽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诉讼的动物医学专门技术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是农业司法鉴定的一个专业分支。

2 动物医学司法鉴定与一般技术鉴定的区别

2.1 法律效力不同

动物医学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司法鉴定。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司法鉴定。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作为证据,动物医学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技术鉴定的鉴定意见在诉讼活动中不具备法律效力。

2.2 鉴定目的不同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依法进行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可见,动物医学司法鉴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与动物医学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3 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应具备法定资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2.3.1 《司法鉴定许可证》是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凭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准予登记的决定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2.3.2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凭证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合格后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3 动物医学司法鉴定注意事项

3.1 鉴定人是动物医学司法鉴定的主体

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是鉴定人。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3.2 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需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为了保证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应有的管理和监督,防止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不认真履行鉴定义务,也防止个别鉴定人利用特殊的地位在鉴定活动中出现滥收费等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鉴定人脱离鉴定机构私下直接接受委托,而要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同样,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希望确定由某个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也必须通过该鉴定人所在的鉴定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3.3 鉴定人应当提供鉴定意见

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证据。

3.4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任何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在各类诉讼中遇到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的,可以依法委托在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同样,任何鉴定机构,在其业务范围内也可以依法接受位于我国境内任何地方的司法机关或者诉讼当事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任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也可以在全国任何人民法院出庭作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任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地域范围。

3.5 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进行司法鉴定提供鉴定意见时只服从科学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必须尊重科学,不能主观臆断或者凭借想当然进行鉴定,也不能屈从于个别领导或者部门对鉴定工作的干预,而损害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因此,各鉴定人在科学面前是平等的,各鉴定机构之间也应当是平等的,而不能有任何隶属关系,不受任何行政命令的影响。

3.6 鉴定人应当依照诉讼法律规定实行回避

鉴定人依法回避,对于保证鉴定人提供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处理,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鉴定人有义务自觉遵守诉讼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

3.7 鉴定人应当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是一项具有高度技术性的工作。不同的鉴定种类和鉴定项目,都有各自的技术操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技术操作规范对于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就很难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从而影响案件裁决的正确性。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技术操作规范,可能影响鉴定意见准确性的,应当不予以采纳,在必要时可以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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