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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轻刑犯教育矫治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5-01-24温卜添樊慧玉温鸿洋北京市天堂河女子教育矫治所

中国司法 2015年5期
关键词:罪犯教育

雍 舰 温卜添 樊慧玉 温鸿洋(北京市天堂河女子教育矫治所)

为进一步探索女性轻刑犯教育矫治模式,本所课题组从收押的女性轻刑犯中随机抽取265 人,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心理测试等方式,从执行刑罚直接管理者的角度对女性轻刑犯的构成状况、心理特征、犯罪成因、矫治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提升女性轻刑犯教育改造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轻刑犯概念界定

关于轻刑犯我国刑事法律没有具体的定义。有学者认为,轻刑犯是指实施了较轻的犯罪行为并应该承担相应较轻的刑事责任,而依法被定罪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人①戴艳玲:《轻刑犯教育矫正方式研究》,《犯罪与研究》2012年第9 期。。也有学者将轻刑犯定义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具备一定条件,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这里的一定条件是指:(1)犯罪时未满18 周岁的未成年人;(2)犯罪时属老、弱、病、残、孕的;(3)初次犯罪的;(4)过失犯罪的;(5)职务犯罪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6)经教育后,确已悔罪的等②陈正云:《刑罚效益成本资源有效配置论》,《现代科学》2003年第7 期。。课题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收押女犯的特点,将轻刑犯界定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判决生效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犯罪人。本文就本所收押的余刑为一年以下的短刑犯和拘役犯为例,透视女性轻刑犯管理教育工作中的热点与难点问题。

二、女性轻刑犯构成及犯罪成因分析

(一)自然结构分析

1.年龄结构。从年龄分布看,年纪最小的17 岁,最大的65 岁,其中18~25 岁占19.3%,26~35 岁占32.2%,36~50 岁占38.3%,51~60 岁占8.3%,60 岁以上的占1.5%。以上分析可看出,18~50 岁的女犯占89.8%的绝对多数比例,为轻刑犯的主要犯罪群体,这与中青年女性在工作、家庭、生活中负担的压力较重有很大关系。(见表1)

表1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年龄分布)

2.文化程度。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女犯占近七成的比例,高中文化占20%,大专及以上罪犯占13.2%。表明轻刑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有的女犯甚至是小学或初中没毕业,民警在日常管理中也发现,部分女犯接受能力、理解能力有限。(见表2)

表2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文化程度)

3.捕前职业调查。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等发现,女性轻刑犯职业构成较为复杂,个体户和一般工作者(商业、服务业、娱乐行业中非固定职业的普通打工者)较多,所占比例为50%。从上述职业类型来看,女性轻刑犯的捕前职业稳定性相对较差,50.4%的女犯捕前曾2 次以上调换过工作,62.6%的人因没有技术专长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见表3)

表3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捕前职业)

4.婚姻状况。女犯婚姻状况呈多样性,未婚(含未婚同居)女犯占40%,已婚女犯(含再婚)占33.2%,离婚者占18.4%,丧偶者占10.4%,目前处于分居状态的占5.6%。在对女犯的感情状况进行问卷调查显示,表示感情一般、不好的42.7%,由此可见,女性婚姻感情状况不稳定,极易成为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见表4)

表4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婚姻状况)

5.罪错类型。按照罪错性质,本所将轻刑犯分为暴力型、财产型、涉毒型、淫欲型和其他型五大类,其中以财产型比重最大占54.2%,以盗窃罪、诈骗罪、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居多。暴力型次之,所占比例为21.5%,主要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等,两项合计占到总数的75.7%。(见表5)

表5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罪错类型)

6.挫折事件的影响。受挫折事件影响较深。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发现,34.8%的女犯违法前半年曾发生过情感突变(失恋、离婚、分居、背叛等)、家庭变故(亲人离世、患重病等)等重大生活事件,其中认为挫折事件对自己生活造成一定影响的占67.6%。从心理特征上讲,女性较男性更易产生焦虑和不安情绪,在遭遇挫折后易受到环境和他人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见表6)

表六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挫折事件影响)

7.刑罚次数。初犯多,占78.5%,有过2 次以上服刑经历的占21.4%。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发现,27.7%的初犯从网络、电视中学习模仿犯罪技术。(见表7)

表七 女性轻刑犯抽样问卷调查统计(刑罚次数)

8.人格特征影响明显。对本所女犯使用卡氏16种人格因素量表进行测试和分析,了解女性轻刑犯的人格特征。测试以团体测试方式进行,由心理学专业民警为其讲解测试的目的、意义,使用 SPSS 19.0 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

项目 女性轻刑犯(n=211)中国女性常模(n=469) t值 P值乐群性(A)6.11±1.56 10.90±3.23 -44.64 >0.05聪慧性(B)5.06±2.09 8.90±2.14 -26.64 >0.05稳定性(C)5.52±1.83 13.75±3.96 -65.38 >0.05恃强性(E)5.72±2.00 11.70±3.58 -43.37 >0.05兴奋性(F)5.83±1.86 12.84±4.79 -54.85 >0.05有恒性(G)5.44±1.76 12.46±3.14 -57.95 >0.05敢为性(H)6.19±2.01 10.47±4.64 -30.89 >0.05敏感性(I) 5.45±1.73 10.68±2.91 -43.97 >0.05怀疑性(L)4.59±1.79 10.23±3.24 -45.88 >0.05幻想性(M)5.55±1.56 12.23±3.36 -67.22 >0.05世故性(N)5.82±1.66 9.94±2.95 -30.08 >0.05忧虑性(O)5.53±1.96 9.99±3.84 -33.17 >0.05实验性(Q1)5.02±1.48 11.19±2.90 -60.70 >0.05独立性(Q2)4.58±1.67 11.65±3.21 -61.49 >0.05自律性(Q3)5.46±1.65 12.24±3.76 -59.82 >0.05紧张性(Q4)6.38±1.80 11.75±4.21 -43.37 >0.05

上图显示,女性轻刑犯在16PF 各分量表中的得分都显著低于全国常模。

女性轻刑犯16PF 次级人格因素及心理预测因素的综合分析显示,其人格特征更多呈现出自我封闭、聪慧性低、情绪不稳、自卑、低落、有恒性差、退缩、淡漠、简单、散漫、自律性差等特点。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会对他人非恶意的甚至友好的行为误解为敌意或歧视, 过分警惕与防卫, 对他人过错不能容忍,难与他人相处, 但又感到孤独和不安全。

女性短刑犯16PF次级人格因素及心理预测因素的综合分析

人格特征具有持久性、稳定性, 研究中发现女犯在以往的生活中具有赌博行为的占30%,具有吸烟行为的占4.4%,有吸毒史的人占23.3%,这些行为说明这个群体本身就具有喜欢冒险、刺激行为、情绪不稳、自律性差的人格特征,证明其在入狱前就有一系列不良的心理状况。

(二)犯罪成因分析

1.个人因素:

(1)认知能力较低。由于多数罪犯文化程度偏低,对其观察力、理解力、判断力都会造成一定的限制。她们对事物的评价惯于从个人的生活经验出发,缺乏理性的分析能力,不了解形势政策,不懂得法律法规,不能区分是非善恶。调查中初中以下女犯占66.9%,有38.9%的人犯罪前不知道是违法,有33%的人表示自己只知道法律不允许但不太懂法,有24.8%的人认为自己被判的较重,有5.9%的人觉得自认倒霉,有1.2%的人认为这段违法犯罪经历对自己来讲是无所谓的。

(2)存在侥幸心理。调查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女犯占13.2%,她们对犯罪行为和法律后果有清晰认识,仍存在成为“漏网之鱼”的侥幸心理。部分初犯、偶犯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是内心潜在的侥幸心理认为就算违法也不一定能查到自己。

(3)缺乏谋生技能。调查数据统计,有62.6%的人没有技术专长,所从事的多为餐饮服务员、美容美发等服务性行业,50.4%的女犯捕前曾2 次以上调换过工作,由于社会交际范围有限,所接触的大多是和自己相差无几的社会成员,她们更换工作的途径大多是通过同乡或朋友介绍。这种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甚至无固定住所的“四无女性”在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下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极易因私欲膨胀走向违法。

(4)生理特点影响。与男性相比,女性特殊的生理现象较多,女性犯罪经常与月经周期、绝经现象和生育状况等生理变化有关。意大利著名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曾报道说,在因妨碍公务罪被逮捕的87 名女性中,有71 名女性犯罪时正处于月经期③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 页。。特殊生理期间,有的女性会出现神经功能紊乱、抑郁焦虑和性格反常等现象,遇有不良刺激极易引发情绪失控,导致行为失范。

2.家庭因素:

(1)成长环境影响。问卷调查和访谈显示,50.2%的女犯表示生活中缺乏父母温暖和关爱,家庭环境对自己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或家庭成员关系冷漠紧张,或父母离异家庭不完整,其中13.5%的女犯父母多以打骂的方式进行教育。家庭结构残缺、冷漠的家庭关系、生活中负性事件的刺激对女性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心理和行为上倾向于寻找父母以外的关爱渠道来满足内心爱的缺失,易受到社会不良人群的唆使和诱骗,实施犯罪行为。

(2)情感危机影响。婚姻和情感危机很容易使女性产生消极或极端思想。在调查中,有36.9%的女犯表示最受伤害的事情是感情问题(含婚变、背叛等),这与女性感情色彩较浓,富于内心体验的特点有很大关系。有的女性因感情付出没有得到回报而产生报复心理,有的则因家庭暴力选择极端方式铤而走险。

3.社会因素:

(1)社会深刻变革影响和冲击着人们的道德价值观念,一些色情、暴力等信息的传播途径多样化为女性犯罪创造了便利条件,如上所述的“四无女性”中不乏贪图享受、虚荣攀比心强的人,她们眼高手低,追求物质享受,不惜采取诈骗、涉黄、涉毒等犯罪手段谋取钱财。

(2)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人财物的大流动。调查中,80.5%的女犯为外省籍女犯,在对其居住情况进行统计,发现有69%的人自己租房或与人合租,租房地点多为城乡结合部。由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她们无法享受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待遇,使她们既难以享受户籍地的社会保险待遇又面临加入北京市社会保险体系的障碍或限制,处于一种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边缘化生存状态。

三、轻刑犯的服刑特点及矫治难点分析

(一)服刑特点

1.缺乏法治观念。一是认错不认罪,有的罪犯对自身罪错没有正确认识,更不会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片面认为自己固然有错但法律判的过重,缺乏负罪心理和愧疚感,改造目标和方向不明确,在改造中讨价还价讲条件,认为自己“过一天混一天就行了”。二是多客观归罪,有的把自己定罪判刑同社会腐败现象联系在一起,认为自己是“代人受过”、“法律只能管得住老实人”,把犯罪的原因归结于他人和社会,不考虑自己的过错。

2.自我认知极端化。受认知能力的制约,轻刑犯自我认识呈现出两极化特点:一是过于自卑敏感,有的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家庭蒙上了耻辱,感觉没脸见人,对前途一片茫然,改造表现上多自我压抑,情绪消极。二是极度以自我为中心。有的在改造中为树立自己的地位,吹嘘自己在外的社会关系和奢侈生活,以得到别人的艳羡和追随。有的敏感性极高,对各种人和事都较为敏感和关注,猜忌心强,遇事多考虑自己的利益得失,斤斤计较,导致人际关系紧张。

3.行为自控力差。对女性轻刑犯的 16PF 研究结果显示, 其在稳定性、有恒性、独立性、自律性和紧张性的因子上显著低于常态女性人群,这同女犯在所内的行为表现相一致,大部分女犯在入所初期都表现出行动自由散漫,不服管理、不受拘束、易激惹等特点,不愿过多考虑别人的感受和监规纪律的约束,自控能力和自律意识差,多次出现违纪行为。

4.心理健康水平低。调查中将在所女犯的SCL-90 因子分与全国常模进行比较,发现女性轻刑犯SCL-90 量表的总分在95-438 之间,平均166.91±53.99 分,各因子得分在1.59-2.08 之间,其中强迫的因子均分>2,以均值加1.96 标准差计,各项因子均>3 分,即达到中等程度以上,SCL-90 各因子得分均显著高于全国常模,说明多数女犯在躯体化、强迫、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性方面都有明显的异常。

女性轻刑犯SCL-90因子分与全国常模比较

(二)矫治难点

1.管理和教育方面。一是管理手段力度弱化,威慑力不足。目前对罪犯的违纪行为多根据《罪犯分级管理办法》《罪犯计分综合考核办法》等进行扣分、降低处遇、撤证等管理,虽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对于刑期短、经济条件差、文化程度低的罪犯来讲,这些惩罚措施毫无威慑力,她们账上无钱对采买额度的升降不关注,文化低对扣分降级不在乎,甚至有的女犯向民警提出把自己关禁闭的要求,以此作为逃避劳动、逃避学习的理由。二是刑期短,教育不能充分实现矫正功能。除去在看守所先期羁押的时间,女犯在所剩余刑期3 个月以下的占52.94%,3个月以上6 个月以下的占34.03%,刑期最长不足10个月,有的罪犯民警刚熟悉其罪错归因、成长经历,还未来得及实施教育矫治措施就要面临释放,教育应有的功能作用难以发挥。

2.制度机制方面。轻刑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较于重刑犯应更有减刑机会,《监狱法》中对罪犯减刑、假释、离监探亲等都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 条规定: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以及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有期徒刑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酌情减刑,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实际操作中,一是轻刑犯先期羁押时间较长,判决生效后余刑时间短,而且羁押表现不列为减刑考察表现,对减刑没有任何影响。二是减刑审批周期长,所内办案、呈报、审批等需要2~3 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由于刑期短,实际能等到减刑审批通过的罪犯所剩无几。

3.民警方面。一是职能转型带来的制度碰撞,执法依据、管理对象的转变,使部分民警短期内无法快速适应转型带来的各种变化,出现了能力不能与之相适应的问题。二是罪犯执行刑期短、流动性大、罪行复杂对民警一直以来“细水长流”的教育矫治模式和知识结构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三是犯群结构的复杂化,罪犯维权意识增强和社会新闻媒体的监督,对民警的自身素质和管理艺术都带来了新的挑战。四是作为女性,女民警同样存在着更年期、怀孕、哺乳等生理现象的影响,需要更多的关注与爱护,使女民警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教育改造工作中。

四、关于女性轻刑犯教育矫治模式的思考

(一)坚持以提高教育矫治质量为中心,管理、教育、劳动三大矫治手段各自强化并协调运转,共促矫治质量提高

《监狱法》第7 条第二款规定:“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基本手段,构成监所改造罪犯的手段体系,它们在发挥改造罪犯的功能和作用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统筹兼顾、协调运转的。

要强化管理手段。加强行为规范养成教育,在依法、严格、文明管理的基础上,按照《罪犯一日生活制度》进行规范考核、行为训练,以高压态势矫正罪犯不良习惯,提高自我约束力。对自由散漫、规范意识差、不服管理的罪犯典型,坚决予以警告、记过、降级等惩罚手段打击,提高罪犯违规成本,形成应有的威慑力。在严格落实分级处遇管理的基础上,细化、量化分级处遇标准,增加免费拨打亲情电话、视频会见等具有吸引力的处遇,进一步发挥分级管理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按照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灵活运用惩处手段,如对贪图享受、改造中拈轻怕重的罪犯,采取限制购物次数、金额和自费点餐次数等惩罚措施;对家庭条件较差的违纪罪犯增加每日行为规范练习等贴合实际的措施。实践中,民警可根据对罪犯情况的掌握程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尝试和探索多种有效管理的方式方法。

要强化以“尊重、关爱、帮助、进步”为理念的教育手段,结合女犯法律意识淡薄、道德观念淡化、认知方面偏于感性和情绪化等特点,从集体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上下功夫。

集体教育方面,从对女性轻刑犯的调查情况来看,法律知识匮乏者和过度维权者并存,重要的原因就是法治意识淡薄,道德素养较低。要彻底改变她们的违法行为,就要法律教育、品行道德教育、回归教育等教育措施多管齐下,进行思想观念的“拨乱反正”。加强法律教育,在住区内设置法律宣传栏,普法文化墙等,开设“法律大讲堂”,通过案例分析、故事感悟、活动体验等丰富的教学内容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增强法律教育的说服力和渗透力。加强以基础道德和行为指导为核心的品行教育,运用传统文化教育对罪犯进行道德观念的改造。加强社会回归教育,缺乏社会生存技能、对法律法规、就业政策知之甚少,造成女犯在社会上没有立足之本,难以应对高成本的生活压力。因此,监管场所要加强对女犯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教育,鼓励其回归后自主创业。邀请社会技师来所座谈授课,扩大女犯的社会接触面,为其实现人生规划给予帮助和指导。

个别教育方面,科学实施心理矫治。一是转变不良认知,通过心理测试、自我评估等使罪犯加深对自己心理和行为的了解,改变不合理的认知观念和信念结构,正确看待生活中的现象和遇到的问题。二是调整消极情绪,开展阶段性心理评估和筛查。对存在自卑敏感、环境适应不良、人际交往障碍的罪犯制订团体和个体心理辅导方案,进行适当疏导,帮助罪犯消除紧张、焦虑、抑郁等心理现象,恢复情绪平衡,形成良好的情绪反应模式,保持稳定积极的心态。三是改变不良行为,针对当前女性轻刑犯所表现出的高冲动性行为特征进行深入探索,课题组所在单位与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研究中心合作研发“冲动型女犯需求面向矫治”项目,运用社会学习、认知行为疗法等手段,对罪犯进行愤怒情绪控制训练、放松训练、自我控制训练等,教授其问题解决技能,降低冲动性行为及犯因性需求,增强自我控制能力。通过分组矫治,发现各组成员在冲动性、报复性因子上的得分高低,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p<0.05)。开展班组建设,班组是组织罪犯开展各种活动的最小单元,是管理、教育措施运行并发挥作用的平台,在班组管理中可以借鉴企业管理学团队管理战略的方法,建立团队协作意识,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加强个别化教育,要充分尊重罪犯个体特点、矫治需求和矫治意愿,查找并选择与罪犯现实状况相关的最佳研究证据,建立循证矫正数据库,通过个别谈话、个体咨询、个别训练等方式予以科学矫治,让罪犯学会感恩,提高社会责任感。

对女性轻刑犯的教育还要突出软性的文化引导,把教育矫治贯穿到环境建设、文化理念、文化载体、文化形式等各方面的发展规划中,形成天天有教育、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主题的文化教育氛围,充分发挥“一报”、“一刊”、“一站”、“一网”、“一台”等文化载体的宣传作用,将人文环境融入情感因素,体现对女性的温情关怀。

强化劳动手段。罪犯劳动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劳动转化思想、矫正恶习、掌握技能,从而早日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和有用之才。在紧密结合女性罪犯的特点基础上,科学引进相对稳定、有一定技术含量、适合女性回归就业时代特点的生产项目,探索适合女性轻刑犯特点的劳动矫治模式。

(二)以打造“新生工程”为依托,助推改造工作社会化

轻刑犯刑期短,在客观上要求监狱的教育矫正工作应伴随着出监和回归社会的各项准备。2014年,本所大力推进罪犯改造工作社会化,打造了“新生工程”,包括三个改造项目:一是捐建新生图书室,每年为一个押犯大队捐建不少于1000 册图书的新生图书室,为罪犯将刑期变学期提供读书、求知、向善的基本条件。二是组建“1+1”新生志愿者帮教对子,每年组织社会志愿者与在押罪犯结成不少于10对的“1+1”新生志愿者帮教对子,为有书法绘画、技术革新、音乐舞蹈、手工艺制作等健康爱好的罪犯提供专业化指导,提高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建立新生基金,通过社会捐助和所内自筹等形式募集新生基金款项,用于帮扶家庭特困的服刑人员、资助服刑人员的思想、文化、职业技术三大教育、资助改造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再就业。

(三)以探索激励方式为突破,实现罪犯改造积极性有效提高

实行激励矫正。激励机制是有关主体动机、激励因素、激励方法、激励过程的组合方式,是激励因素综合作用的运行模式。矫治实践工作中采取了多种的激励矫正方法,如情感激励,依靠民警在管理工作中建立起来的人格魅力对罪犯进行真情感化,或通过节假日契机进行亲情电话、家信、聚餐等活动使女犯切身感受到家人的期盼和惦念,达到亲情感召的目的;榜样激励,开展“劳动之星”、“改造之星”等典型评选,既让表现好的罪犯增强自我认同感,又让其他的罪犯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切实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内驱力;目标激励,通过设置适当的目标来激发罪犯的积极转化动机,在目标实现过程中对罪犯的心理行为等进行调适。

拓宽激励渠道。《监狱法》第57 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批准其离监探亲。”据此,监管场所可根据罪犯实际表现,以个人申请、家属担保的形式对罪犯实行5~10 天的离监探亲。另外,还可通过增加会见次数等措施帮助女犯更好地维系家庭关系。目前,监管场所会见规定为:“罪犯每月会见1 次,每次会见人数不超过3 人(未满14 岁子女不计入内),会见时间不超过1 小时。”在具体操作上,可视罪犯改造表现增加会见次数或延长会见时间,也可考虑将增加的会见改为无遮挡式会见,让奖励变得更直观和触手可得,激发罪犯改造动力。

完善减刑、假释规定。建立起适合轻刑犯自身特点的减刑、假释规定,世界各国对轻刑犯采取的减刑方式各不相同,如美国轻刑犯矫正中心对各类轻刑犯的减刑办法作了细致规定,如“表现好的已决犯将得到减刑:(1)每表现好6 天可以得到1 天减刑;(2)可信赖犯人每劳动5 天将得到1 天的减刑;(3)监狱长根据犯人的工作表现有权决定给予犯人1~3天的减刑奖励;(4)减刑的时间将被进行累计;(5)因违反中心规定或有关矫正项目规定而导致无权参加矫正项目的不影响已经获得的减刑分。④张绍彦:《刑罚实现与行刑变革》,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196 页。”具体到我国轻刑犯的矫治实际,一是可以采取简化减刑程序,开辟轻刑犯减刑“绿色通道”;二是制定轻刑犯“减刑到天”的相关规定,保障罪犯拥有的实体权利。

(四)以加强民警素质教育为保障,实现民警队伍专业化

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发展,监管场所职能转型带来的监管对象及押犯结构的更新变化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规范管理与真情关心相结合”的思路,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健康快乐”为目标,建设一支能力卓越、思维创新、素质优良的民警队伍。可以在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建立民警“日培训”工作机制,要求每日利用交接班时间组织民警学相关制度、法律法规等,将培训时间化整为零;还要本着尊重人、关心人、调动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女警自身年龄、成长需要、生理、心理特点,适当开展轮岗交流、心理情绪疏导和健康检查,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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