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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问题与对策
——基于山东省调查分析*

2015-01-24张济洲苏春景鲁东大学司法部问题青少年研究基地

中国司法 2015年10期
关键词:服刑服刑人员矫正

张济洲 苏春景(鲁东大学司法部问题青少年研究基地)

我国青少年犯罪仍处于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目前国际司法界对青少年犯罪行刑方式转向以社区矫正为主,社区矫正顺应行刑社会化的国际潮流,彰显现代司法制度文明。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矫治青少年犯罪恶习,避免监禁亚文化交叉感染,节约司法成本,使之重新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于2003年开始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其核心是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构建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化帮扶的立体化矫正体系。山东省是全国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省份之一,目前社区服刑人数居全国首位。选择济南、烟台、枣庄和潍坊等地市作为调查点,本次社区居民调查问卷发放700份,回收有效问卷680份,有效回收率97%;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调查问卷发放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有效回收率90%;社区矫正机构调查问卷发放100份,包括社区居委会、基层政府、社工组织等相关机构专职负责人以及专业矫正工作人员,回收有效问卷95份,有效回收率95%。从社区居民、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机构三个维度考察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实施现状,并据此提出改进对策。

一、服刑青少年社区矫正现状调查

(一)社区居民的调查分析

社区矫正是犯罪青少年再社会化的过程,通过矫正不良行为,修复其社会关系,使之顺利回归社会。因此,社区矫正是否获得社区居民的认可和接受,关系其能否有效运行和取得实效。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认为,即便设计极为完美的社会制度或组织体系,如果缺乏支撑其有效运行的社会公众基础和赋予其生命活力的社会心理支持,那么只能停留于纸面或流于形式。缺乏公众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将异化为另一种形式的监禁矫正。

1.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认知度低

虽然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实行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是目前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低。18.3%的人对社区矫正“完全没有听说过”,37.9%的人表示“听说过,但不了解”,38.7%的人表示了解一些,但是认识较为模糊,对于社区矫正完全了解的仅有5.1%。受访者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行刑性质存在认识偏差,公众理解和支持力度不够。

图1 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知

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知主要通过新闻传媒和政府宣传,分别为80.1%、71.5%,各级政府宣传是公众获得社区矫正信息的重要渠道,居委会向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不够,仅有25.4%的被调查者从居委会获得社区矫正相关信息。访谈中发现,一些社区居委会为了避免所在小区居民心理恐慌,刻意隐瞒相关社区服刑人员信息,部分服刑人员家庭也要求居委会保守秘密。

社区矫正的非监禁性要求广泛的社会民众参与监督。调查表明,公众对社区矫正理解偏差,社会力量参与范围和力度不够。社区矫正作为行刑社会化处罚方式,仅靠少数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无法完成。

2.社区居民对于社区矫正认同感低

社会公众心理认同和自愿参与是社区矫正制度有效运行的基础。对于所处社区存在矫正对象,7.4%的人表示“完全可以接受,能够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体现法律具有人性化”,58.2%的人表示“能够接受,但需要做好监管措施”,29.1%的人表示“不太能接受,感到不安全”,5.3%的受访者表示“完全不能接受,对于犯人感到恐惧”。安全感影响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接受度。

社区服刑青少年遭遇歧视、信任危机, 其污名化效应导致社会公众顾虑重重。个别受访者甚至担心社区矫正可能放任犯罪青少年恶习,导致监管流于形式,尤其是导致未成年人可能重新犯罪。调查说明,社区矫正所依赖的社会心理基础较为脆弱,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认同感偏低。

社会公众对社区服刑青少年的心理排斥,极易导致社区服刑青少年形成消极的自我概念,从而影响社区矫正实施效果。

(二)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调查分析

被调查的社区服刑青少年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家庭经济收入、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就业状况、对社区矫正态度以及对自己罪行的认识等情况。

表1 社区服刑青少年样本的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青少年中未成年人所占比例较大,体现犯罪低龄化趋势;受教育程度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6.3%;家庭经济状况主要以低收入为主;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类型集中在寻衅滋事、盗窃和抢劫。

1.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意向调查

关于社区服刑青少年对教育矫正的态度,19.6%的被调查者表示非常满意,67.1%感到满意,认为有一定帮助,13.3%的被调查者认为没有帮助。大多数被调查对象对社区矫正持肯定态度,能够通过严格的法治教育、心理矫正等,顺利回归社会。

但是也发现,一些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特色不够鲜明,个性化教育矫正开展乏力,并未设置针对青少年身心特点和教育需求的矫正项目,大多数与成人矫正项目混为一谈。在实施操作中,未能充分顾及未成年人隐私,部分社区服刑青少年对于社区矫正存在抵触情绪。

大多数社区服刑青少年原先处于“失学、失业、失管”状态,文化程度较低,缺乏谋生技能。对于目前社区矫正的内容,86.1%的被调查者认为主要是思想法治教育,89.4%的被调查者表示经常参加社会公益活动。14.3%的被调查者表示存在技能培训项目,20.4%的被调查者表示接受过心理疏导。目前实施的社区矫正项目以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为主,忽视心理矫正和技能培训的重要性,矫正方案过于泛化,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对矫正对象的吸引力不够,难以适应青少年社区矫正现实需要。

图2 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调查

2.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社会支持状况调查

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支持系统,既包括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例如执法机构、居委会、各级政府和社工组织;也包括父母、配偶、亲戚和同辈群体等各类非正式支持系统。社区服刑青少年获得各类社会资源支持,主要包括经济支持、心理支持和就业支持。

调查表明,在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所获得经济来源中,85.3%的被调查者强调以父母经济支持为主,其次是配偶和亲戚,政府以及专业社会组织提供经济支持分别为18.3%、17.1%,相对较少。社区服刑青少年经济支持结构主要是以父母、亲戚和配偶等血缘和亲缘为核心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占据主导地位,社区矫正专业组织发挥经济救济作用不够。

心理支持是社区矫正重要维度之一。社区矫正强调罪犯与社会环境不相隔离,充分利用社区各类资源,包括社区居民、居委会、社工组织、志愿者等关心和帮助,使服刑人员化解心理焦虑和思想负担,通过社会融合、情感呵护和尊重接纳,使之重新回归社会。调查发现,父母、亲戚和配偶等血缘和亲缘关系所维系的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服刑青少年获得精神慰籍的最大来源。其中来自父母的心理支持高达84.2%,其次是配偶或恋人的精神支持,为78.3%,46.8%来自亲戚的心理支持。正式社会支持体系提供精神支持比重偏低,各级政府仅为11.6%、专业矫正人员为18.9%、社工组织为24.3%。

就业支持是社区服刑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要保障。社区服刑青少年就业问题是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但是社区服刑青少年在解戒之后遭遇求职困境,受制于社会及其用人单位歧视和排斥,解矫人员就业机会和就业质量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工作极不稳定,流动性大,工资待遇低。即使低层次的就业机会的获得,也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帮助和政府以及社会专业组织的支持。

在调查“哪些机构或个人提供就业帮助(包括安排工作、介绍工作和提供就业信息)”时,虽然社区矫正对象在求职过程中获得社会支持呈现多元化,但是父母、配偶(恋人)、亲戚等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仍然占据首位,分别为85.7%、80.1%和52.3%。调查表明来自家庭成员的就业支持意向较为强烈,但由于大多数社区服刑青少年家庭生活状况较差,缺乏广泛的人脉关系,社会网络平均规模小且呈现差序格局,信息共享和资源交换不充分,难以提供实质性帮助。

社区服刑青少年从社区和社会专业组织为代表的正式社会支持网络获得一定程度的帮助,其中各级政府、专业矫正工作人员和社工组织支持分别为48.3%、35.3%、28.6%。但是矫正对象处于被择业状态,各级政府及专业组织承担繁重的行政事务,介入力度不够,缺乏长效机制。

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认为青少年犯罪是由于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键”(社会联系)薄弱或断裂的结果。修复其社会关系是社区矫正的重点,但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化工作体系尚未完善,正式社会支持系统与非正式社会支持系统处于失衡和断裂状态。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的范围和力度仍然无法全程覆盖所有矫正项目。社区服刑青少年所依赖的街道、居委会、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等资源没有充分发挥矫正体系整合功能。

表2 社区服刑青少年社会支持源调查(%)

(三)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分析

目前,社区矫正机构保障机制仍然处于初级水平,75.3%的被调查者认为缺乏专业的矫正工作人员, 79.5%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拮据,矫正专业人员和经费不足是制约社区矫正机构良性运行的关键。大多数基层司法所,虽然设立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但是并没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社会专业工作力量介入不够,山东省平均每1名专业矫正工作者负责教育矫治35名社区矫正对象。省内不同地市经费保障不均衡,个别县(区)尚无专项经费。65.2%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区矫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意识不强,社区矫正社会化工作体系不尽完善,53.7%的被调查者认为社工队伍不健全,专业社会组织参与不够,个别地区基本没有专业社会组织和社工服务团队。50.3%的被调查者认为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亟待提升。

表3 社区矫正机构调查(%)

二、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缺乏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门法律

社区服刑青少年的矫正法律和制度亟待健全。随着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数量的增加,现行法律制度滞后问题日益突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零散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之中,至今尚无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更缺乏针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

现行法律法规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性质缺乏明确定位,在具体实施中模糊不清,例如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和执法程序缺乏清晰的界定,在适用范围与对象上缺乏与现行少年司法制度相衔接。由于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范式,容易导致执法随意性,使社区矫正背离法治化轨道。

(二)保障不给力,缺乏科学有效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制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保障机制和措施不健全。缺乏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难以适应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社区矫正经费拮据,甚至缺乏专有工作场地,工作程序规范化水平低,评估考核机制不完善,缺乏完整的社区矫正机制链,评估机制和标准主观随意化明显,社区矫正流于一般性日常管理,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领导体制有待进一步创新。

(三)特色不鲜明,缺乏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社区服务、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就业指导等,虽然矫正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与行为等方面与成年人不同,因而需要建立适应青少年身心规律的社区矫正机构,提高教育矫正质量。

社区矫正对象缺乏分类操作,更缺乏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差别化管理,青少年社区矫正与成人矫正混同操作,缺乏适合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发展需求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无法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形成足够的约束力。在矫正过程中,并没有对青少年配设独立矫正小组和个案矫正制度,基本没有建立针对性强、适用个案特殊需要的矫正项目和矫正计划,无法适应青少年社区矫正现实需求。

(四)社会关注度低,缺乏系统的社会支持网络

社会各界对社区矫正的意义、理念和功能认识不够,存在理解误区。受传统重刑思想影响,社会公众、学校、企业及其用人单位对矫正青少年的抵触、排斥仍然存在,极易导致社区服刑青少年社会交往的退缩化和边缘化,形成自卑、悲观、孤单、消沉等不良情绪,加大重新犯罪可能。

社区矫正作为“没有围墙”的管教模式,理应充分利用社区各类资源改造罪犯。但目前我国社区发育不成熟,青少年社区服刑所依靠的专业支持网络较为脆弱,相关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乏力,信息资源共享尚未建立,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三、构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体系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健全社区矫正制度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要深入探析社区矫正规律,提高教育矫正水平,促进社区服刑人员融入社会。

(一)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项立法,将其纳入法制轨道

系统构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目前《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4年立法计划。要以法律形式确立社区矫正机构地位以及矫正工作人员的职责,规范社区矫正科学化运作。

世界发达国家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都有专门立法,我国现行法律中缺乏针对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基于青少年犯罪特有的身心变化规律及其矫正特点,应建立区别于成年人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实施审前调查评估、分类矫正、分类管理、个案矫正等完整的矫正运作机制,探索实施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殊路径,并以立法形式固定。

(二)以个性化教育为导向,构建适应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矫正体系

个性化矫正彰显社区矫正人文价值向度,旨在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基于日常教育监督保障之下,结合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和行为表现,在心理矫正和风险评估基础上,采取因人而异、因罪而异矫正目标、方案、计划,建立具有针对性、适用于个案特殊需要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

基于青少年犯罪程度轻重,对其精细化分类,建立入矫前、入矫初、矫正中、解矫后不同阶段效果评估标准,分级处遇,构建个性化、层次鲜明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梯形结构体系。一级矫正主要以教育性社区矫正项目为主,包括思想法治教育、社区服务、家庭矫正等;二级矫正以采取监管性社区矫正项目为主,强调定期报告、集中学习项目、技能培训、促进就业等;三级矫正实施强制性社区矫正项目,主要指电子监控、居家监禁等。

(三)以协同创新为平台,构建服刑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体系

服刑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化体系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社区、政府和社工专业组织多主体协同创新构成的系统结构。应建立从事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门机构并配置专门人员,提升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提高矫正执业能力。应健全社区组织发育,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机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民政系统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共建社会化服务体系。司法行政部门与共青团组织协同各职能部门,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教育部门协同配合,突破部门壁垒困境,将义务教育纳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教育矫正体系中;与人社部门协同配合,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经费和财政投入,推动政府购买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与民政部门联动配合,培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扶持社工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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