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养蜂合作社维护合法权益纪实
2015-01-24胡元强
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321400)
缙云养蜂合作社维护合法权益纪实
胡元强
(浙江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321400)
蜜蜂产业链中,养蜂生产是第一产业,同时又是弱势产业,养蜂专业合作社是养蜂业一个小群体。只有维护蜜蜂产业总体合法权益,养蜂业直至养蜂专业合作社及蜂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自2008年设立以来,发挥了群体实力在维护蜜蜂产业总体合法权益的工作的重要性。
一、向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建言献策,蜜蜂运输终于列入“绿色通道”
2006年开始,交通部为了支援农业生产,将鲜活农产品运输列入“绿色通道”。但是蜜蜂运输没有被列入,这显然有失公平。
2006年11月24日,中国蜂产品协会在湖北武汉成立中国蜂产品协会蜂农合作组织专委会。当天晚上,全国政协委员林乃基召开蜂农座谈会,询问蜂农当前最需要解决问题是什么?参会的笔者(缙云县蜂业技术协会理事长)第一个发言:国家应将蜜蜂及蜂产品运输列入“绿色通道”,降低养蜂生产成本,有利于养蜂业稳定与发展。接下来参会蜂农争先恐后发言,一致要求全国政协委员建言政府落实此事。
2007年3月4日,新华社报道了全国政协委员林乃基提案,交通部应将蜜蜂与蜂产品运输列入“绿色通道”,减轻蜂农负担,扶持养蜂业健康持续发展。好事多磨,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召开,刚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东营市蜜蜂研究所宋心仿所长重新建议要求交通部将蜜蜂、蜂产品运输列入“绿色通道”。2008年5月14日,笔者代表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缙云蜂社)全体成员专程到东营与全国人大代表商议蜜蜂、蜂产品运输列入“绿色通道”对策。宋代表讲,交通部回答蜜蜂不能吃,所以不能列入“绿色通道”。笔者认为蜜蜂运输实质是蜂群装在蜂箱里运输,根据GB20573-2006《蜜蜂产品术语》国家标准规定,蜂群术语包括:蜂王、工蜂、雄蜂、蜜脾、花粉脾、幼虫脾、蛹脾;打开蜂箱盖,蜂群中蜜脾、花粉脾、幼虫与蛹都可直接入口,蜂群应是鲜活的农产品,运输理所当然列入“绿色通道”。为了减少不必要麻烦,先确定将蜜蜂运输列入“绿色通道”,不提蜂产品。笔者返回后直接将重要参考文献原版GB/T20573-2006《蜜蜂产品术语》国家标准快递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后来宋代表要求提供蜂场从浙江转地到东北、内蒙放蜂的里程及蜜蜂运输的过路费材料。笔者将缙云蜂社的养蜂生产调查数据及时统计处理的详细资料快递宋代表。
2009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召开,宋代表再次建议案要求交通部将蜜蜂运输列入“绿色通道”,并多次与有关中央部委交涉。交通部、国家发改委终于2009年12月28日发文将蜜蜂运输列入“绿色通道”。2010年开始,各地收费站执行蜜蜂运输列入“绿色通道”,缙云蜂社每个蜂场平均每年可减少3000~4000元支出,全国转地放蜂的蜂农笑逐颜开,衷心感谢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为蜂农维权、谋福利。
二、合作社全体蜂农上诉中央领导,《蜂蜜》新国标修订终于成现实
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2011年10月20日实施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以下简称《蜂蜜》新国标),错误累累,严重损害蜂农、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全国蜂业界人士纷纷要求中国蜂产品协会、全国人大代表建言卫生部要及时修订《蜂蜜》新国标。但是卫生部于2011年12月31日对全国人大代表第9327号建议的答复敷衍塞责、强词夺理,引起缙云蜂社全体成员强烈不满。为了维护蜜蜂产业的总体利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缙云蜂社68位蜂农于2012年2月14日签字按手印上诉。请求国务院督促卫生部及时修订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该建议明确提出要去除《蜂蜜》新国标有毒蜜源、理化指标锌、微生物指标嗜渗酵母;建议增加蜂蜜水份≤20%及真实性要求。在国务院领导督促下,卫生部一行六人在标准处张旭东处长带领于2012年4月16~17日到浙江杭州听取蜂农、企业代表修订《蜂蜜》新国标意见,并到有关企业现场考察。2013年7月24日,国家卫计委在北京召开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修订研讨会,笔者是全国蜂农唯一代表。经过蜂业界全体代表努力,通过激烈辩论,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表态去掉《蜂蜜》新国标有毒蜜源描述;国家食品安全评估中心顾问、国际食品添加剂专委会秘书长刘秀梅讲解嗜渗酵母不是致病菌,可以消除。当场博得参会代表热烈掌声。一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出台没半年就修订,史无前例。缙云蜂社全体成员上诉中央,配合中国蜂产品协会及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建议案的实施,催促卫生部及时修订《蜂蜜》新国标,得到广大同仁的高度评价。
三、参与制修订蜂产品国家标准,提高产业标准化水平
我国的蜂产品经营方式要实现从低质量低价格“低价竞销”向以高质量高效益的“以质取胜”转变,就必须牢牢把握技术标准这个关键环节,加快建设与我国蜂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标准体系。没有蜂业标准化,就没有蜂业的现代化,也没有蜂产品质量的安全保证。蜜蜂产品国家标准是打击伪劣蜂产品的杀手锏,是维护蜂农、企业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笔者曾参与修订GB18796-2005《蜂蜜》国标研讨会、参与制定GB24283-2009《蜂胶》国标,深深感到制修订国家标准的重要性。2010年11月14日与21日中央电视台连续曝光“假蜂蜜”、“假蜂胶”事件,国家执法部门参照GB18796-2005《蜂蜜》、GB/T24283-2009《蜂胶》国家标准的真实性要求,打击不法企业制造假蜂蜜、假蜂胶,净化了蜂蜜、蜂胶市场,真蜂蜜、真蜂胶价格上扬一倍,蜂农得利,企业增效,消费者满意。
缙云蜂社2011年参与制定《雄蜂蛹》国家标准、2012年参与《蜂胶》国家标准修订、2014年参与制定《蜂王浆生产技术规范》。
四、打击地霸,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开放,国家对农民最大优惠政策是农民自产自销,增加收入。然而在我国北方某些主要蜜源蜂蜜产区,当地乡镇收蜜者剥夺蜂农自产自销权利,强制低价收购蜂农生产蜂蜜,蜂农敢怒不敢言。
2011年12月7日晚上,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浙江江山召开浙江蜂农座谈会,听取蜂农有关发展养蜂业意见。浙江是养蜂大省,大部分转地放蜂,蜂农反映最强烈是某些产蜜地区,当地地霸霸占一方,借安排放蜂场地为名,不准蜂农蜂蜜外运,强制低价收购蜂农自产蜂蜜;合作社调运自产蜂蜜,地霸以暴力威胁、敲诈蜂农钱财。宋代表听后当场表示:要以全国人大代表身份向公安部建议,加大打击涉蜂地痞流氓,坚决维护蜂农合法权益,并向蜂农收集具体案件材料。
缙云蜂社反映在2010年7~8月,辽宁北票马友营收蜜者以场地费为名敲诈该社蜂蜜350元/吨,该社11家蜂场运回自产蜂蜜48余吨,被迫交地霸16900元。宋代表不负众望,在2012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向公安部提出“关于加大对涉蜂案件侦办力度的建议”。
公安部公提字[2012]第66号“对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410号建议”的答复中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对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涉蜂案件,一律如实立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依法追究涉蜂案件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这是对我们蜂农维权的最大支持。
但是社会现实不容乐观。2012年7月,同样在马友营当地收蜜地霸变本加厉,打了缙云蜂社监事,扣留了从杭州运去蜂蜜桶,不准该社蜂蜜运回。该社成员为了运回自产荆条蜜被迫花了1000元请客地霸,他脱口每吨蜜交500元,才准许该社将蜂蜜运回。该社14家蜂场运回45吨蜂蜜,被敲诈22500元。2012年9月,该社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当地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该社将情况反映宋代表,宋代表再次向公安部建议,公安部公提字[2014]第1号“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第9043号建议的答复”再次强调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继续开展“打黑除恶”等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笔者万万料想不到公安部挂牌督办马友营案件,当地公安机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向公安部汇报材料严重失实。同样在北票的三宝营当地收蜜者2013年强制低价收购该社成员蜂蜜,2014年扬言要用汽车撞死这个老头(笔者),不准该社蜂蜜运回,后来强迫该社7个成员交600元/吨,才准许该社将荆条蜜运回。该社再次将上述情况向宋代表反映,并派员伙同律师陪同受害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以蜂农“自愿”交钱为由,不予立案。宋代表直接向公安部汇报督促依法立案。上述案例表明外地蜂农维权的艰巨性、复杂性。
最近党中央召开中央全会作出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举措,这是对我们蜂农维权的极大鼓舞。事实证明这些地霸已成为养蜂专业合作社产业化经营的拦路虎,老虎不除,蜂农无宁日。2014年11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在北京表示:以上述两个案件为突破口,督促公安部严厉打击地霸,坚决维护蜂农合法权益。这是我们全体蜂农的福音。
上述实例表明,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我们只有在宏观上维护蜜蜂产业的总体权益,才能维护我们微观基层小单位直至蜂农个体的合法权益。众人拾柴火焰高,蜂业界全体同仁、特别是弱势群体蜂农一定要组织起来,团结才有力量,依法维权,有所作为,我们蜂农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