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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调查及修订建议(续)

2015-01-24胡元强

中国蜂业 2015年12期
关键词:蜂产品养蜂蜜蜂

胡元强

(浙江省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缙云321400)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调查及修订建议(续)

胡元强

(浙江省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缙云321400)

(续《中国蜂业》2015年第11期)

2014年,缙云蜂社7家蜂场在辽宁省北票市三宝营采荆条蜜。该社自产蜂蜜在以前运回,增加成员收入;但是2014年7月1日,该地收蜜者扬言:“要用汽车撞死这个老头(指笔者)。”以暴力恐吓该社成员强制收购蜂蜜,该社7名成员被迫交600元/t,共计19300元,收蜜者才将大铁桶运回,准许该社运回自产荆条蜜。该社成员先后向当地派出所及北票市公安局报案,在该社成员报案过程,当地接警的公安干警就与收蜜者通风报信,收蜜者气焰十分嚣张,至今没有法办。蜂农自产自销是最起码的合法权益都没有得到保护。

2.5.2蜂农养蜂授粉应从无偿逐步转化有偿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该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但是,该法没有提倡推广有偿授粉,维护蜂农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蜂农养蜂为农作物授粉绝大多数是无偿的,在美国则是有偿的。美国农业现代化程度位于世界首位,重视生态效益,推广养蜂有偿授粉,是重要措施之一。美国蜂农养蜂收入主要靠授粉蜂群租金,蜂产品销售收入是次要的。

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民是以经济效益为杠杆进行调整,养蜂业兴衰也取决于养蜂经济效益的好坏。养蜂效益好,蜂农多养蜂群;养蜂效益不好,蜂农就少养或改行,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目前在我国,蜜蜂授粉产生巨大生态效益已成为国家意志。2009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养蜂业的批示:“蜜蜂授粉的‘月下老人’作用对农业生态和农业增产效果是应刮目相看。”政府应当逐步提倡推广蜜蜂有偿授粉,增加蜂农收入是可行的。在大棚草莓授粉,果农租蜂和买蜂就是很好例证。

2014年8~11月,缙云蜂社成员丁永亮蜂场在上海郊区杭州湾秋繁,生产微型蜂群出卖给当地果农给草莓授粉收入达6万元,纯收入为4万元,弥补了因气候不良,蜜源流蜜不佳,产蜜量减少带来损失。近年缙云蜂社蜂场采荆条蜜结束,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种植向日葵的农民租车运蜂给向日葵授粉,并付给租金3000~8000元;大连、烟台果农租蜂给苹果授粉已成常态。关键是政府要大力提倡蜜蜂有偿授粉,多为蜂农开辟新的财源。

2.6蜜蜂检疫已成空架子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现实并不如此。据笔者调查,缙云蜂社成员每年3月中下旬在外出放蜂前到县畜牧兽医局办理检疫证,每箱蜂交0.4元检疫费,该局检疫科出具检疫证,有效期为6个月。够一年好用,简单方便。因缙云蜂社蜂场一般都是3月中下旬外出放蜂,8月下旬至9月上旬返回,恰在检疫证有效期6个月内。问题是检疫人员从来不到蜂场检查,光坐在办公室收费。笔者对外省不了解,而浙江省多数县、市都是如此流程。蜜蜂检疫成为摆设的空架子。

3 修订建议

当前,全国贯彻实施党中央战略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应当与时俱进进行修订。笔者根据各地蜂农意见及本社实践,提出以下修订建议:

3.1第一章第一条修订

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条增加“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理由是养蜂者养蜂是为了生产蜂产品,并销售蜂产品作为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养蜂者生产的蜂产品原料必须保障质量安全才能确保加工后市场销售蜂产品质量安全,是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

本法所称蜂产品是指来源养蜂业的初级产品,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管辖范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保障蜂产品安全最重要法律,所以要列入。

3.2第五条修订

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本条增加“加强行业自律”及“维护行业合法权益”,至于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整合到第十三条。理由是“加强行业自律”是蜂产品行业协会的工作核心,内容包括对成员诚信教育,培养良好职业道德,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蜂产品良好市场信誉。至于维护成员合法权益,首先要维护蜂产品行业合法权益才能有成员合法权益。原卫生部2011年颁布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3.1蜜源要求: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应安全无毒,不得来源雷公藤、博落回、狼毒等有毒蜜源。这表明中国部分蜂蜜有毒,无形中造成消费者对中国蜂蜜恐怖心理,不敢购买中国蜂蜜,人为造成中国蜂蜜滞销,损害了中国蜂产品行业合法权益,最受害自然是蜂农。因为蜂蜜是蜂农养蜂生产的。然而事实是中国商品蜂蜜都是蜂农养蜂采集主要蜜源生产的,而所有有毒蜜源包括雷公藤、博落回、狼毒都是辅助蜜源,没有生产商品蜜的价值,只能作蜜蜂辅助饲料。市场上没有雷公藤、博落回、狼毒有毒蜂蜜,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就不能有上述要求[3]。经中国蜂产品协会蜂蜜专委会、全国人大代表宋心仿上书中央领导,国家计生委终于删除上述有毒蜜源表述,维护了蜂产品行业利益,才能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畜牧法》第五条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农产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行业自律。根据《畜牧法》、《农产品安全法》规定,更应该增加上述内容。当前,要破解地方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不作为造成负面效应难题,关键要重视、支持、发挥各级蜂业行业协会对蜂产品行业服务、自律、维权功能。

浙江省蜜蜂产业协会在省政府全力支持下,于2002年8月2日成立,就发挥人才优势对全省重点养蜂县、市蜂农进行标准化培训,鼓励支持出口企业与蜂农建立蜂农合作社实行标准化生产,兑现优质优价,促使浙江蜂蜜于2005年重新出口欧盟。省蜜蜂产业协会大力创新,建立养蜂救助资金、太阳能信息工程补助资金切实为蜂农排忧解难,稳定和发展了浙江省养蜂业,得到省政府和蜂农一致好评。

3.3第二章第六条修订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提倡有偿蜜蜂授粉,增加养蜂收入。

理由是参照本文2.5.2。

3.4第八条修订

专业养蜂场(养蜂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标识代码,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者从广义来讲有专业养蜂者(蜂农)和业余养蜂者,从本法来讲是指专业养蜂者。专业养蜂者饲养有一定规模蜂群称养蜂场,据调查,缙云蜂社最小规模养蜂场饲养90群蜂。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2010年4月6日颁布的《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章规模标准第六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二)其他商品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1.养殖场。蜂存栏80箱以上。2.养殖小区。蜂存栏100箱以上。第四章养殖档案第十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五)畜禽养殖代码。第十二条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和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代码。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畜牧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根据上述法规,有一定规模的养蜂场(80箱以上)应当向县养蜂主管部门备案是强制性而不是自愿。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给养蜂场标识代码,便于蜂产品销售后溯源管理。

3.5第十条修订

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销售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养蜂者销售蜂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编码(生产者)、编号、产地、生产日期、重量,保证蜂产品可追溯。

增加“销售的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养蜂者销售的蜂产品包装物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品名、编码(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重量,保证蜂产品可追溯。”

理由是①根据本文2.2所述;②相关法律规定。《畜牧法》第五十二条进行交易的畜禽必须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3.6第十一条修订

登记备案的养蜂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规定: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放蜂线路;

(四)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五)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

(六)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养蜂场、养蜂专业合作社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养蜂主管部门逐步对辖区养蜂场养殖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养蜂者改为“养蜂场”,这是根据《畜牧法》第四章畜禽养殖第四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本法第十一条载明以下内容增加“(三)放蜂线路。”这是养蜂业的特殊要求,因为养蜂要靠蜜源,所以叫蜜蜂,否则是无米之炊,放蜂线路就是蜂场追花夺蜜过程。增加“放蜂线路”是浙江省政府对养蜂场建立养殖档案的规定。

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四章养殖档案第十二条政府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建设。缙云蜂社于2015年引进省农科院信息化养蜂管理技术,为每个成员配备智能手机加养蜂日志软件,以龙头企业为信息平台,无线传递养蜂日志及蜂产品追溯管理初见成效。山东省蜂业协会从2015年开始对全省养蜂信息化管理试验。所以本条文应增加信息化管理。

3.7第十三条修订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养蜂者依法设立养蜂专业合作社并与蜂产品加工经营企业产销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兑现优质优价,增加养蜂者收入。养蜂者具有自产自销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制收购养蜂者生产的蜂产品,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养蜂场由于养蜂特点历来都是高度分散,尤其是转地养蜂场流动全国各地管理困难,一户一家养蜂场的小农经济无法标准化生产、建立蜂产品全程追溯体系,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标准化生产的蜂产品必须通过检验才能鉴定优劣,正如本文1.1所述。杭州天厨蜜源保健品有限公司具有上千万元检验设备及相应检验技术人员;缙云蜂社既没有巨资购置检验设备,又没有检验人才,也没有推销人员,只有规模化生产蜂产品优势。所以,缙云蜂社与龙头企业产销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优势互补。只有标准化生产,通过检验合格,才有优质蜂产品,企业才能对合作社实行优质优价。

团结就是力量,蜂农只有组织起来与龙头企业产销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才能利益共享,兑现优质优价,增加养蜂收入;否则优质优价只不过是蜂农的梦想。《畜牧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八条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所以,第十三条修订内容符合上述国家产业政策。

3.8第十五条修订

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的养蜂主管部门联系落实放蜂场地,蜂业行业协会积极协助。

修订理由正如本文2.4所述。

3.9第十七条修订

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本条文增加“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正如本文2.5.1所述。某些地区地霸强制低价收购蜂产品已成为养蜂专业合作社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拦路虎,蜂农增加收入的绊脚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已触犯《刑法》。目前是蜂蜜主产区地霸没有意识到如此非法营利是违法、犯法;受害蜂农法律意识淡薄,惧怕报复不敢举报。所以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列入本法既是对地霸犯法者警示,又是教育蜂农依法维权,也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具体体现。

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3.10第十九条修订

养蜂场自原驻地到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本条修订将蜂群改为“养蜂场”,和改为“到”。

上述修订比较名副其实,语法通顺。

3.11第二十一条修订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量,执行休药期制度,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兽药。

本条文增加“严禁使用国家禁用兽药”目前养蜂业国家禁用兽药是指氯霉素、硝基呋喃、甲硝唑。甲硝唑商品名称“灭滴灵”,蜂农较为青睐,用来治疗蜜蜂大肚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蜂农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是违法,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必须依法处罚。所以本条文增加上述内容对蜂农起警示及预防作用,来确保蜂产品安全。

3.12第二十三条修订

增加“本办法所称养蜂场,是指养蜂者与饲养一定规模蜂群的总称。”

综合上述,《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应践行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实际,破解难题,集思广益,精益求精进行修订。修订后《养蜂管理办法》真正起到规范支持养蜂行为,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维护蜂农合法权益,增加养蜂收入,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

[1]樊伟芳,胡元强.浙江省缙云县绿纯养蜂专业合作社2013-2014年生产经营调查研究[J].中国蜂业,2015,66(8):57-61.

[2]马德风.养蜂50年[M].北京: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 1989,101-106.

[3]胡元强,周萍,王磊.评GB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J].蜜蜂杂志,2012,27(7):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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