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监管的现状及问题调查
2015-01-23周寅
宁波市江北区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监管的现状及问题调查
周寅
(宁波市江北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浙江宁波315020)
中图分类号:S851.33文献标识码: C
收稿日期:2014-07-20
宁波市江北区作为宁波市的北门户,与沪、苏、黔、黑、辽等地动物和动物产品贸易流通频繁,且设有菜牛定点屠宰场。一方面发达的物流促进经济繁荣,利于市场供给和物价稳定,另一方面也给动物疫病传播创造了有利条件,对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为积极应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跨地区频繁流动导致的疫情传播风险,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流通监管网上系统为依托,与高速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通力合作,构建起了一张从进省到落地实时监控的监管网络体系。
1 动物和动物产品跨省流通监管系统的实施现状
宁波市江北区地处宁波北部咽喉要道,畜禽及其产品流通贸易繁荣,既有像乐购那样的大型超市,又有菜牛集中交易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中端经销商。据调查,在该区流通监管网上系统注册备案的调运主体有8家。2012年共备案1044批次,报验757批次,调运活牛5297头,活禽0.3万羽,食用动物产品509.193 t。在满足消费的同时,频繁流通增加了疫病传播的风险,对该区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
近年来,为切实强化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加固动物疫病防控屏障,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该区根据实际,与时俱进,采取一系列措施,在抓好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监管工作,提高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1.1落实风险评估制度,加强产销联防协作机制据调查,该区由市统一开展与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动物、动物产品产销联防工作,确定省外产销联防县市,签订产销联防协议,作为该区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备案范围。同时,网上系统具有全国各地疫病风险提示功能,一旦发现某地发生疫情、传播风险时,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就会立即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
1.2实施调运备案报验,加强服务意识全面开展
从省外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备案报验工作,实行调入前备案和落地报告制度。加大对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培训力度,督促其认真自觉执行登记备案、凭证调运和报验等相关制度,指导调运主体到无疫病风险地区调运。
1.3利用智慧化网络系统,加强调入主体信息管理充分运用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开发启用的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系统,实现备案报验信息网络化,流通监管平台信息化。同时,严格调运、经营单位和个人管理,将具备资格调运主体有关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并录入系统。
1.4严把执法关,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的调运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坚持以宣传教育与处罚并济。开通手机短信预警平台,实时监控物流流向。2013年未备案或不经公路检查站的违法现象明显减少,仅有3起未备案调入案件,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已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重新检疫。
2 动物及产品流通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公路检查站执法主体资格缺陷据调查,目前的公路检查站多为临时性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和执法权,人员多为临时聘用人员。因此,遇到违规现象,检查站工作人员无任何强制手段,仅能记录货主联系方式、车牌等相关信息,通知目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无法与监督所形成协作监管机制,监管只是流于网络数据传输。货车司机甚至故意留下错误信息,浪费行政执法成本。
2.2违法行为调查取证难尽管开通了短信预警功能,能实时反映未备案或证物不符车辆通过数量,但仍然存在取证难、办案难现象,一是由于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赋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手段极为有限,缺乏对当事人作案工具进行控制等更多更有效的执法手段。二是运输车辆存在中途分销现象,实际办案工作中,往往等执法人员赶到调运目的地,已人货两空,使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2.3群众接受普遍度不高2006年《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虽已明确规定,省外调运动物和动物产品需要备案报验,但除了部分大型超市管理比较规范外,一般养殖户和经营户对省外调运需要备案概念仍认识不清,有些对随意流通传播疾病的风险认识不足,错误认为流通监管是故意设置的贸易壁垒。
2.4途中随意分销,难以监管到位据调查,从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站到调入地之间可能成为监管盲区。运输车辆拼车现象严重,仅有一份检疫证,又无分销凭证就在途中分销处理,不但造成到达目的地时证物不符,而且需要多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协作管理,增加监管难度。另外,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病死或机械性死亡现象时有发生,随意抛弃动物及排泄污物现象时有发生。
3 完善省外动物及产品流通监管系统的建议
3.1完善与公路检查站协作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与公路检查站之间应树立互信、互谅、互助、互学的良好氛围,利用短信、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加强工作联络、事件通报。对公路检查站登记的未备案调入或证物不符事件,应第一时间与公路检查站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路检查站,提高双方工作效率。
3.2规范执法流程,提高办案效率执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熟练掌握对未备案、虽备案未报验和其他流通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充分利用流通监管网上系统和短信预警平台,加快执法速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采取措施争取第一时间取得相关证据。对故意逃避公路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调运主体,要加强监督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3.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采取多途径和方式加强《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关于流通调运规定的宣传,对辖区内可能需要调运的企业和养殖场进行走访,坚持“四个多”,即多进村,多进企,多培训,多联系。对首次调运未备案的经营户以教育为主,引导其在网上系统注册备案,增强守法意识。对屡教不改,逃避监管的调运主体,应加大处罚力度,起到威慑作用。
3.4政策引导、鼓励减少活畜禽调运中转环节,严格查证验证通过产销联防协议,引导定点屠宰场、交易市场与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管理规范的标准化养殖场建立直接、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严格规定一户一证,加大对证物不符的查处力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杜绝拼车共用一证且随意分销的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