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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应对机制

2015-01-23董平祥

中国猪业 2015年4期
关键词:无害化处理病死猪机制

董平祥

(广东省肇庆市工程技术学校,广东肇庆526070)

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长效应对机制

董平祥

(广东省肇庆市工程技术学校,广东肇庆526070)

摘要:我国颁布了各项处理畜禽废弃物污染的政策法规,但无害化处理仍处于初期阶段。要通过加快地方立法、强化领导、分工协作、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支撑体系、完善市场准入、整治优化养猪环境、加大财政投入、布局和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全面落实监管与责任考核来建立政府主导的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普法教育、实行检举告发制度和建立执法联动以确保严厉打击随意抛弃、非法贩卖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以“主动参与、自我监督”实行养猪场(户)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长效机制;将无害化处理纳入保险范畴,积极推行政策性养猪保险长效机制;并因地制宜,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实施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随着现代养猪规模化发展迅速,各地养猪数量逐年增加,由于缺乏相关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长效应对机制,导致社会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养猪业的优质高效受到严重威胁,甚至有不法之徒跨省长期联合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大宗病死猪,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2013年以来,公安机关先后在四川、福建、广东、河南、安徽等多个省市成功告破的多起特大贩卖病死猪案,充分反映了我国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面还存在漏洞与不足,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加快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的警钟。我国近年已经颁布了疏堵结合的各项处理畜禽废弃物污染政策,一方面出台法规禁止病死猪采用抛弃、非法贩卖等方式处理;另一方面推行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养殖污染防治。但是,专业化、工业化的养猪无害化处理模式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产业,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产业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因此,探索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措施,形成长效应对机制,对促进我国生猪产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建立政府主导的长效机制

1.1加快地方立法,明确政策保障

我国在畜牧兽医行业已经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等在内的多项法规与政策规定,各级地方政府也要配套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要根据地方实际与行业现状通过立法理顺对病死动物处理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运行机制。养猪生产归畜牧兽医部门管理,但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并非一个部门所能包揽,必须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联防联控效应;在继续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通过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建立政府主导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监督管理长效机制[1,2]。

1.2强化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1]。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养猪、防疫、诊疗、隔离场所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监管以及其他相关场所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所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督促市场经营户建立猪及猪产品索证索票制度,防止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监督市场业主、经营商户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质检部门负责对肉制品企业和以猪肉为原料加工食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把好原料肉进货关,杜绝使用病死猪等不合格原料加工;食品药品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猪加工食品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病死猪及其产品的组织打捞、深埋等无害化处理;城管部门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范围内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猪及其产品的组织清理、深埋等无害化处理;乡镇、街道、村委会负责对违法弃置在城区以外的辖区内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储存病死猪及其产品等刑事犯罪案件;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相关经费的保障;环保、交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1.3建立和健全畜牧兽医支撑体系

根据国家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的布局和要求,特别要加快推进基层动物卫生监管体系的建设,做到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的合理设置和全面覆盖,改善防疫基础设施和工作条件,增强从业人员的科学监管水平和技术支撑能力,加快提高畜牧兽医执法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建设[2]。

1.4完善市场准入,优化养猪环境

养猪生产再不能一哄而上,职能部门批建养猪场的同时,就要审定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事项,两者必须配套同步。小型养猪场和散养户也要具备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措施。各地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要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人口集中区域养猪。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养猪区应在距离城区20 km以外、不占良田、位于河流下方的地方。政府划拨一定区域的土地,以年出栏一定数量的规模设计,实行“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吸引有资金的社会专业人员来养猪。养猪区内外设有防疫隔离带,离园区5 km处有粪便、尸体无害化处理设施。同时,对小型和散养猪场(户)进行清理整治,坚决拆除各类违章搭建的养猪棚舍和临时养猪设施。

1.5配套无害化处理设施

为了完善无害化处理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应对辖区内养猪生产进行科学长远规划,配套建设足够的无害化处理厂,实施专项扶持设施建设资金。如浙江、江苏等省给予建设无害化处理厂相应资金帮扶,由政府按80元/头的标准补助处理病死猪,市级财政按全市年出栏生猪头数的基数、以每年每头补助1元的标准对无害化处理厂再进行补贴。要求县市级政府至少在辖区内要建立1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科学测算辐射范围,并配齐运输车辆、装尸袋及相应设备。乡镇或村根据养猪场(户)分布状况,设立零散的病死猪集中收集点,购置冷冻贮藏设施及短途运输车辆等。对集中处理模式和规模养猪场自行处理模式明确了各自经费补助政策和标准,并将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养猪户,实现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全覆盖,取得了良好效果。

在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等政策和项目的过程中,政府要加大对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制定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按照“谁处理、补助谁”的原则,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对各类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收集、运行和处理予以补助,并逐步将病死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面纳入财政补助范围。

1.6实行责任考核

成立建设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领导小组,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协调、政策落实和相关制度的制定、执行、监管和考核评估,实行每月动态报告制和工作进展会商制。对未按政策规定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厂、建立收集机制、制定监管办法、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的,以及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重大突发事件的,按规定给予扣分。将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确保病死猪及其产品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进行[3]。

2 确保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2.1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力度,普及相关法制教育和防疫知识,进一步加大对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释和学习[1],提高养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同时,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形式广泛宣传随意处置、出售、加工和食用病死猪的危害性,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无害化处理法律观念、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2实行检举告发制度

建立病死猪及其产品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群众对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猪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进行适当奖励,对违规违纪人员责令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根据事件危害程度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乡镇、村防疫员队伍建设,对防疫员进行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发挥防疫员的生产一线作用,对其所辖范围坚持实施长期的监督管理。

2.3建立严格执法的联动机制

要整合畜牧兽医、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力量,建立严格执法的联动机制,依法行政,强化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意识,行动迅速,不断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屠宰、经营和加工病死猪及其产品、乱丢病死猪等违法行为。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始终保持打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并将有相关违法记录的养猪场纳入“黑名单”监管。组织开展对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城乡结合部的大检查,依法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产品等违法行为,杜绝病死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

3 落实养猪场(户)主体责任形成长效机制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深入养猪场(户),加强宣传教育,发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与养猪场(户)签订无害化处理承诺书,让每个养猪户理解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重大意义,了解相关政策措施,自觉执行各项制度规定;同时,要求养猪业主通过科学有效的免疫、消毒、药物预防、疫病监测和加强饲养管理等技术措施,设法不断降低猪群发病率及死亡率,并积极申报病死猪发生情况[4]。实行养猪场(户)“主动参与、自我监督”的病死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1]。

4 积极推行养猪保险

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财政和畜牧兽医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养猪防疫与保险联动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政府补贴、商业保险”方式,将无害化处理纳入保险范围[1]。把养猪户的理赔申请与病死猪申报有机结合,使无害化处理与养猪保险理赔相统筹。形成保险与耳标识别、生猪防疫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保险业务的签订、确认、理赔与整个病死猪的处理流程紧密配合,全面落实保费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对已出险但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死亡育肥猪、适繁母猪等,一律不予赔付,让参与保险的养猪业主从实施无害化处理中得到实惠。

5 多途径实施无害化处理

我国对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扶持越来越多,使得各养猪企业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认识也越来越深,从最初的焚烧、掩埋、化尸池等处理方式,正在转变为采用无害化处理设备进行处理。但国内的无害化处理仍处于初期阶段,各地的发展状况也不平衡。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包括焚烧法(直接焚烧法、炭化焚烧法)、化制法(干化法、湿化法)、掩埋法(直接掩埋法、化尸窖)、发酵法等7种方法,各地应立足实际,采用多种方式,实施有效地无害化处理措施[2-4]。养猪场、屠宰场、集贸市场等要按要求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县市级和乡镇范围内建有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的,养猪业主应就近及时将病死猪及其产品运送至公益性无害化处理池进行处理。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的方式对病死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因重大动物疫病及人畜共患病死亡的猪尸体不得使用发酵法进行处理;对因猪瘟、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密螺旋体病、猪丹毒死亡的病死猪尸体,搬运时要用消毒液浸湿的棉花或纱布将天然孔堵塞,防止血水流地,使用密闭车辆运到目的地进行焚烧处理;确认猪肺疫、溶血性链球菌病、副伤寒等病尸内脏和有与其他烈性传染病同群猪以及疑似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可进行化制处理;非烈性传染病的病死猪尸体适用于掩埋法,要求掩埋地点选在远离住宅、道路、河流等处,且地下水位要低,土质要干燥。

参考文献

[1]冯兵健.兴平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实践和建议[J].畜牧兽医杂志, 2014(6):89-90.

[2]孙龙.浅谈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存在问题与对策[J].畜禽业, 2014(11):40-42.

[3]王珍,罗瑞.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现状、存在困难及解决建议[J].饲料博览, 2013(10):63-64.

[4]徐卫青,雷胜辉.对规模化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再思考[J].今日养猪业, 2013 (3):33-34.

中图分类号:S85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4645(2015)04-0063-04

收稿日期:2015-03-07

作者简介:董平祥(1962-),男,陕西人,高级畜牧师,主要从事畜牧兽医教学、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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