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跨省引种重大动物疫病案的思考与分析
2015-01-23侯向进金毅张开峰吴训和
侯向进金毅张开峰吴训和
(1,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003;2,湖北省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400)
一起跨省引种重大动物疫病案的思考与分析
侯向进1金毅1张开峰1吴训和2
(1,湖北省襄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003;2,湖北省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441400)
重大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的危害很大,是国家防控的重点。各地发生的输入性疫情后,大都是采取 “早快严小”的原则,扑灭疫情,保护养殖业,很少去追究违法经营者的责任特别是刑事责任。在宜城市查处了一起跨省引种造成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案件,违法经营者受到应有的惩处,也是该市第一起因违法经营造成重大动物疫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本文进行了思考与分析。
1 案件概述
1.1 案件来源
2014年3月26日,湖北省宜城市流水镇雅口村二组村民郑某某向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自家养殖的波尔山羊出现了咳嗽、腹泻的情况,且有羊只死亡,怀疑染上羊瘟,请求派专家会诊。宜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将情况向宜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接到报告后宜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高度重视,根据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关于紧急排查近期调入湖北省羊只小反刍兽疫疫情情况的通知》要求,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
1.2 案件查处
宜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郑某某进行了询问。郑某某反映:2014年3月21日,郑某某通过网络向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大地牧业公司订购了19只波尔山羊。3月22日郑某某到大地牧业公司,找到负责人孟某某,孟安排业务经理范某某处理此事。由于2014年3月22日,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黄垓乡发生 “小反刍”疫情,嘉祥县政府于当日下达封锁令,全县所有牛羊交易所停止交易。范某某在明知当地出现 “小反刍”疫情的情况下,仍带着郑某某选购了19只波尔山羊 (其中母羊18只,种公羊1只),因为当地政府已经停止了牛羊的检疫工作,禁止牛羊的交易和运输。但是,范某某却没有将实情告诉郑某某。19只波尔山羊在没有经过检疫的情况下被郑某某运回宜城市流水镇雅口村二组自家饲养。
郑某某将购买的19只波尔山羊与自家的22只山羊关在一起。第二天,郑某某购买的19只波尔山羊就发现有咳嗽、腹泻的情况,4天后就发生了羊死亡的现象。经襄阳市和宜城市畜牧专家解剖、诊断,病羊主要症状:病羊拉绿色稀便,咳嗽,呼吸困难,眼结膜炎,流泪,有泪痕,鼻端有白色浓涕,体温41℃,口舌有白泡,溃烂,蹄部无溃烂。病理变化:鼻腔有脓汁,粘膜糜烂坏死;口腔粘膜溃疡;支气管炎,肺尖叶肺炎;真胃粘膜溃疡;盲肠出血性肠炎;直肠条状出血,斑马状条纹;肠系膜淋巴结水肿。并采集病羊病料样本送湖北省动物疫病监测中心进行诊断。2014年4月4日,湖北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向襄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通知:湖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样品监测结果为小反刍兽疫病毒核酸阳性,结合流行病学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剖检变化综合分析,诊断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要求宜城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 《湖北省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 《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羊及同群羊,对扑杀及病死羊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案件处理
为防止疫情扩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宜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4月2日下达封锁令,将郑某某的羊场划定为疫点,以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km的区域 (东南起雅口村一组,西北到雅口村三组)划定为疫区,并对疫区实施封锁。疫区封锁期间,在疫区周边的雅口村一组、三组等村组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点,对出入人员、车辆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扑杀疫点内所有羊只,并对病死羊、扑杀羊及其产品进行销毁。对疫区易感羊只进行隔离,加强疫情持续监测,一旦出现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监测为阳性的,立即按国家规定实施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关闭流水镇雅口牛羊活畜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流动。对染疫、疑似染疫、易感动物接触的物品、交通工具、圈舍及用具、场地、环境等彻底消毒。对排泄物、分泌物、被污染的饲料、污水、垫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014年6月30日,宜城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将范某某依法批准逮捕。同时建议公安机关对大地牧业公司负责人孟某某一并立案查处。这也是襄阳市办理的首例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2 思考与分析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疑似输入性小反刍兽疫疫情,由于郑某某和大地牧业公司追逐利益,不遵循异地引种审批程序,随意违规非法引种,引入后又不进行隔离观察制度违规投放混养,而至输入地后,不主动报告,造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知情,缺乏独立的监督,致使疫情发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跨省引种的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养殖户未能依法按程序申办审批手续,特别是中小规模养殖户大多是把动物购做种用,没有依法按程序引种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引种后的监督管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但在实际工作中,养殖户引种前不申报,引种后不报告,监督管理难度很大。此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有独立的动物隔离场所,个体养殖户为了节约成本养殖场内也为建立相对隔离的养殖圈舍。因此,我们建议由政府牵头加快动物隔离场建设,也可以指定、划定临时场所实施隔离观察。强制跨省引种的乳用、种用动物进入经审核合格固定或者临时的隔离饲养场所进行隔离饲养。规定隔离期限到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使用;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养殖户依法引种、合法引种的宣传,同时加大违规引种的打击力度。
(2)本案的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属国家规定的一类重大动物疫病,国家对动物疫情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导致信息不公开,养殖户不能及时了解相关的疫病信息情况不能控制输入性疫病在我市传播。建议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举报体系,把动物疫情报告的原则、范围、方式方法、奖励标准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尤其要重视网络的在重大动物疫情举报中的作用。对已核实的重大动物疫情,可以对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通过重大动物疫情举报制度的实施,使各级政府、业务部门和养殖户及时掌握疫情信息,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同时对部分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不作为的政府、业务部门和养殖户可以起到积极的监督和促进作用。
我们虽然规定了重大疫病必须上报,但是疫情发生有时也存在偶然的因素。由于出现疫情问责过于严格,导致很多时候出现疫情没有上报,造成疫情不断发生。加之出现疫情后在一些地方扑杀补贴资金不到位,为疫情的扑灭养殖户也存在抵制情绪。为此,应建立公开透明的疫情上报制度,制定科学完善疫情问责制度。
侯向进 (1972.6-),男,湖北省襄阳市人,学士,高级兽医师,动物卫生监督。
金毅 (1978.11-),男,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学本科,兽医师,动物卫生监督。
张开峰 (1966.10-),男,湖北省襄阳市人,大学本科,兽医师,动物卫生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