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2015-01-23周濂
周 濂
正义第一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周 濂
罗尔斯区分了五种政经体制:(1)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3)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4)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5)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认为前三者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只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民主)社会主义满足了正义二原则的安排。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论述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是理解其上述主张的关键所在,正如詹姆斯·尼克尔以及本杰明·巴罗斯等人所指出的,罗尔斯在论证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时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因此,罗尔斯并没有为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提供令人信服的论证,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私人财产;契约自由;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
罗尔斯说:“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1](P242)①本文中对罗尔斯原著的引文,均参考了现有中译本的译文,但根据英文原版进行了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在注释中我将只标明英文原著的页面。感谢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万俊人、姚大志等前辈学者在罗尔斯专著翻译上做出的贡献。尽管正义二原则的选择对罗尔斯的理论至关重要,但是正义二原则的制度性表达同样引人关注,抽象的正义原则必须外化成为特定的制度性安排,才能展开其所有的潜能,进而发现它的优点、缺点以及可欲性与可行性之间的差距。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注意力集中在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上。大体说来,主要观点可分为三类:少数学者如丹尼尔·沙皮若(Daniel Shapiro)认为,罗尔斯误解了自己的理论,正义二原则应该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2]多数学者如保罗·沃尔夫(Paul Wolff)、布莱恩·巴里(Brian Barry)、阿兰·布坎南(Alan Buchanan)、诺曼·丹尼尔斯(Norman Daniels)等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平等主义分支所做的哲学辩护”。但是,正如理查德·克劳斯(Richard Krouse)和迈克尔·麦克佛森(Michael Mc Pherson)所指出的,这个主流判断存在两个方面的误读:首先,为罗尔斯理想化的私有产权制度贴上“资本主义”的标签,不仅低估了罗尔斯的私有产权观对于平均化产权持有程度的要求,而且也低估了其理想政体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的距离。在他们看来,“罗尔斯的理想政体根本就不能被称作资本主义”。其次,福利国家在罗尔斯理论中的地位不如评论者想象得那么高,罗尔斯对于使用福利国家的税收和转让来减少收入不平等的热情要远低于多数评论者的理解。[3](P79 80)
罗尔斯本人认同克劳斯和麦克佛森的解读,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中,他列举了备选的五种政经体制: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welfare state capitalism);带有指令性的国家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度(property-owning democracy);自由(民主)社会主义(liberal socialism)。罗尔斯认为前三种政经制度的理想型描述都“至少以一种方式违反了正义二原则”: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仅仅保证形式的自由,否认平等的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否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并且缺少达到机会平等所需的相应政策;带有指令性经济的国家社会主义违反了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权,更不用提这些自由的公平价值了。只有后两种政经制度,也即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建立起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保证了基本自由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而且基于互惠原则(如果不是差别原则的话)来调节经济不平等和社会不平等。[4](P136 138)
毋庸讳言,相比现有的当代西方宪政民主国家的经济制度,无论是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还是自由社会主义,都是相对激进的主张。正如马丁·奥尼尔(Martin O’Neill)所指出的:“罗尔斯理论这个令人惊讶和激进的元素目前为止还未得到充分的关注,因此,我们急需理解罗尔斯的制度方案之本性以及评价它们的真确性和说服力。”[5](P379)罗尔斯反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具体理由究竟是什么?在什么意义上罗尔斯的理想政体压根就不是资本主义?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道德基础充分有效吗?正义第一原则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会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除了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以及自由社会主义,别的政经制度真的不可能实现正义二原则的规范性要求吗?针对上述问题,首先,我将简述罗尔斯对自由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正面阐述以及他对福利国家资本主义的批评;其次,我将探讨正义第一原则中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道德理据;第三,我将通过援引詹姆斯·尼克尔(James Nickel)以及本杰明·巴罗斯(Benjamin Barros)等人对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的批评,对罗尔斯正义第一原则中的经济自由观提出暂时性的修正意见。我的结论是,罗尔斯在论述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时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论证,因此,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一、自由社会主义、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
罗尔斯并非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支持者,虽然这是最常见的流俗理解之一。造成这一误解的始作俑者不是别人正是罗尔斯本人,为此他深感懊悔,在《正义论》修订版序言中,罗尔斯承认,如果重写此书,将要做出的一个重要修订就是对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做出明确区分。[6](Pxiv)这一愿望在2001年出版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一书中最终得到了实现。在这本书中,罗尔斯明确指出,最能体现其正义二原则的政经体制并非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而是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或者自由社会主义,其根本目标在于“随着时间的流逝确保背景正义”。罗尔斯称它们是“秩序良好的民主政体”的理想类型,正因为是理想类型,且仅仅停留在政治哲学的考察领域,所以罗尔斯深知其限度所在,他坦承这里所探讨的大多数问题都是“高度争议性的”:“我不试图表明这些政策实际上能做到这点。这需要对社会理论做研究,而我们目前无法这么做。这里的论证和思想是粗略而直观的。”[7](P135 136)
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和自由社会主义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建立了民主政治的宪政框架,确保基本的自由权以及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如果不是通过差别原则也是通过互惠原则调节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8](P138)。换言之,它们都能很好地体现正义二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是,既称“社会主义”,自由社会主义就意味着生产资料为社会所有,而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则允许“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private property in productive assets)。[9](P139)需要立刻指出的是,正义第一原则虽然包含了私人财产权,但却把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私人财产权排除出基本自由权的保护范围,所以罗尔斯认为,在理论上,正义二原则与这两种不同的财产体系和经济制度相互兼容;在实际政治的选择中,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预先判断,只有综合考虑特定社会的历史条件、政治思想和政治实践的传统以及其他许多因素后才能做出选择。[10](P139)
罗尔斯虽然对自由社会主义着墨不多,但从散落各处的论述可以得知,“社会主义”一词在罗尔斯这里并不特指“分配的平等主义”,而是重在强调“生产资料(土地、自然资源,实际资本)的公共所有权的经济制度”[11](P220)。罗尔斯认为市场制度完全可以和私有产权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相容,实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区分价格的配置(allocative)功能和分配(distributive)功能”。[12](P241)
区分“配给”与“分配”对于正确理解罗尔斯的理论至关重要。除了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罗尔斯还在更一般的意义上区分“配给正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指的是在已知其欲望和需求的特定个人中就一定量的善进行分配;后者指的是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对“基本善”进行分配。[13](P77)这一区分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告诉我们,只有“纯粹程序正义”才是考虑分配正义和社会正义的最恰切概念。
“纯粹程序正义”的主要特征是:(1)对于什么样的分配是公平的,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标准;(2)存在一个公平程序,根据这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就是公平;(3)决定正义结果的这个程序,必须实际被执行。相比之下,“不完美的程序正义”的特点是:(1)存在得出正确结果的独立标准;(2)没有确保导致正确结果的可行程序。罗尔斯认为,按照配给正义的思路,势必导致古典效益主义的观点,因其主张在原则上存在判断所有分配是否正义的独立标准,所以配给正义隐含的正是不完美的程序正义观。[14](p7475)在论及纯粹程序正义所体现出来的巨大的实践优点时,罗尔斯这样写道:“我们不再有必要详细地了解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我们也不再有必要确定一些原则来处理若这些细节与正义有关便会出现的一些极其复杂的问题……我们要判断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安排,而且是从一种普遍的观点判断……这样,接受两个原则就构成这样一种理解:要把许多信息和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情况作为与社会正义无关的事情弃而不论。”[15](P76)正因为了解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以及人类知识的“分离性”(哈耶克语),罗尔斯才会主张社会正义不该对“无数的特殊环境和个人在不断改变着的相对地位”做出判断,这部分工作属于配给正义的领域,将交给市场去完成。
让我们再回到价格的配给功能和分配功能的区分。罗尔斯认为,由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是公有的,这一部分的收入归国家所有,因此价格的分配功能——运用价格决定个人贡献的报酬——将受到很大限制,但价格的配给功能——运用价格来配给生产要素以提高经济效益——依然存在,就此而言,市场制度无论对私有制还是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兼容的。但是,在具体的环境下,人们无法事先决定“这些制度及其许多中间形态中的哪一种更充分地符合正义要求”。因此,在现实中究竟应该适用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还是自由社会主义,“对这个问题大概并没有一般的答案”,而要“依赖于每个国家的传统、制度、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历史环境”。抽象的正义理论无法回答这些具体问题。[16](P241 242)
正如萨缪尔·弗里曼(Samuel Freeman)所指出的:“当被简单地理解成生产资料的公共所有权时,社会主义就是和使用市场价格来配给生产要素相一致的,只要资本与生产资料始终是公共所有的。这一形式被称为自由社会主义或者市场社会主义。”[17](P220)自由社会主义与国家社会主义的指令性计划经济不同:前者保证“企业在一种有效地自由竞争的市场体系内部开展它们的活动,职业的自由选择也得到了保证”;后者则是“反对市场并依赖于(假定的)生产的理性计划(在理想的情况下是民主决定的)去配给生产要素的社会主义形式”[18](P138),并且在后者那里基本的职业自由选择也无法得到保证。
自由社会主义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明确主张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社会所有,后者则允许存在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虽然它不受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相比之下,在承认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这一点上,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有着基本的共识,这也是人们常常混淆二者差异的原因所在。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做出的一个重要而醒目的修正就是对它们予以区分。罗尔斯批评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将不可避免地“违背正义原则”[19](P137),借用奥尼尔的总结,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存在如下三个问题①萨缪尔·弗里曼在《罗尔斯》一书中曾经详细比较财产所有制的民主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存在的11处不同观点。参见Sumuel Freeman.Rawls.London:Routledge,2007,pp226231.限于篇幅,在此不赘。:(1)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没能保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因为“经济控制和多数政治生活的控制都掌握在少数人的手里”,因此违背了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2)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不能充分地实现机会平等,由此导向对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一部分的侵犯;(3)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不能制度化地实现“互惠的原则”,比如差别原则,而是仅仅能够保证不充分的社会最低保障,这是对正义第二原则的第二部分的侵犯。[20](P380 381)
由此可见,在罗尔斯看来,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几乎全方位地违背了正义二原则,这让他有足够的理由与之划清界限。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差别在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力图分散财富和资本的所有权,由此来防止社会的一小部分人控制整个经济,从而间接地控制政治生活。与此相反,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则准许少数阶级几近垄断生产资料”[21](P139)。
为了避免出现少数阶级几近垄断生产资料的局面,财产所有制的民主制“在每一阶段的一开始就将生产性资本和人力资本(即教育和经过训练的技术)尽管广泛地分布,这一切都是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背景下进行的”[22](P139)。相比之下,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则是在每一时段的最后阶段才进行社会再分配。不同的做法导致不同的结果。罗尔斯孜孜以求的是通过调整经济自由的内容来确保所有公民得以在适当的社会平等和经济平等的基础上“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古典共和主义的自治理想。②关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与古典共和主义之间的相似性,请参见下文的探讨,在此不赘。相比之下,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虽然为最不利者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满足他们的基本需要,并且提供某种程度的保护,但是这种“输血型”的救助方式把最不利者视为同情和怜悯的对象,不仅无法为他们提供“自尊的社会基础”,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挫伤他们的自尊感,造就出“一种沮丧而消沉的下等阶级”,罗尔斯担心这些成员因为长期依赖于福利,丧失自治的能力和期望,感到自己是被社会抛弃的那一部分,从而放弃参与公共政治文化。[23](P139 140)
罗尔斯相信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既不会产生依赖性的文化也不存在任何下等阶级,即便存在很小数量的这一阶级,也不是“社会基本结构的后果”而是“社会条件的结果”,前者是道德上的恶,它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与安排予以解决,后者则是有限理性的人类不得不接受的坏结果——“对于这些社会条件,我们不知道如何去加以改变,或者甚至我们根本就无法将它们辨认出来或理解它们”[24](P140)。
仍旧借用奥尼尔的观点,我们可以把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制度性特征总结如下:(1)资本的广泛分散:财产所有的民主之的必要条件是它蕴含了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广泛分散,同时公民个体可以控制实质(相对平等的)数量的生产性资本(也许也有机会控制他们自己的工作条件)。(2)阻止代际之间的利益传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包含了重要的地产、遗产和赠予物的税收的实施,以此限制最大的财富不平等,特别是代际相传的那种财富不平等。(3)防止政治的腐败:通过竞选经费的改革,建立正当的公共基金,为政治辩论提供公共财政所支持的论坛,以及其他限制财富对政治的影响(也许还包括以公共基金为基础的选举),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试图限制私人或者公司财富对于政治的影响。[25](P382)
综上所述,“为了贯彻一种作为世代相传的在自由和平等的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的观念”,罗尔斯认为:“基本制度必须从一开始就把成为一个社会的完整意义的合作成员的生产资料交由普泛的而不是少数的公民手中。其重点在于由遗产法和赠与法所保障在相当时间内资本和资源的拥有权稳定的分布,以及由教育和技术训练等部门所保证的机会的公平平等,还有支持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的制度。”[26](Pxv)按照他的设想,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因为保障了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第3点),以及制度化地实现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所以是正义二原则最适合的社会制度安排之一。
目前为止,我们已经相对清楚地了解了罗尔斯正义二原则的制度理想,接下来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为了实现上述制度理想,罗尔斯必须对基本自由权中的财产权做出特殊规定,这一规定的道德基础究竟何在,罗尔斯的论证是否充分有力;其次,我们需要一一考察正义二原则中的具体内容与制度理想之间的关系,为求简便计,我将只考察正义二原则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关系,略去自由社会主义这一部分。
二、罗尔斯论基本自由权中的私有财产权
正如萨缪尔·弗里曼和约翰·托马西所指出的,高端自由主义(high liberalism)①弗里曼在“非自由主义的自由意志主义:为什么自由意志主义不是一种自由主义观点”中创造了“高端自由主义”这个术语,所谓高端自由主义指的是与哲学自由主义相关联的一组制度和观念。哲学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包括:(1)存在一组内在善,没有一种简单的生活方式可以包容它们的全部,因此存在各自不同的因其自身而有价值的生活方式;(2)不管哪一种内在善对于个体是合适的,他们都有自由去决定和追求他们自己的善观念,这对于他们过上美好人生是根本性的;(3)对于个体的善而言,一个必要条件是它们所接受的善观念与正义是一致的。弗里曼认为从18世纪至今,高端自由主义的主要哲学支持者包括康德、密尔、罗尔斯、洛克等人,高端自由主义的说法会让一些人反感,认为它有倾向性,但是弗里曼认为这个术语并不表明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具有道德上的优越性。参见Samuel Freeman.“illberal Libertarians:Why Libertarianism Is Not a Liberal View”.In Philosophy&Public Affairs 30,no.2,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02,pp105107.托马西在《自由市场的公平》一书中延用了“高端自由主义”这个术语,并把古典自由主义视为自由主义传统的早期阶段,高端自由主义则是自由主义的当代形态。参见John Tomasi.Free Market Fairnes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2,pp5156.与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和自由意志主义者(libertarianism)②我把libertarianism翻译成自由意志主义而非自由至上主义,理由在于:(1)liberalism同样珍视个人自由,并将之视为最高的价值,将libertarianism译成自由至上主义对liberalism不公;(2)libertarianism传统上属于自愿主义的脉络,将自愿原则视为原点,因此,自由意志主义是一个更为恰切的译名。的关键差别在于对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定义与保护上。
严格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比如莫瑞·罗斯巴德(Murray Rothbard)和简·纳佛森(Jan Narveson),认为自由权以及所有其他权利归根结底都是财产权,财产权不仅是根本性的权利,而且也是某种道德绝对之物(moral absolute)。以罗伯特·诺奇克(Robert Nozick)为代表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或者将财产权视为前社会的、独立于政府的自然权利,或者从“自我所有者”的道德理想出发主张:(1)经济自由的观念不仅仅是厚版本的而且是绝对的;(2)为形式的平等观做辩护,认为市场的结果不仅仅是部分正义而且是完全正义的;(3)提出了原则性的理由否定国家拥有任何权威向公民征税来为其他人提供社会服务。[27](P47)由此,自由意志主义的根本戒条就是,人们应该拥有几近于不受约束的自由去积累、控制、转让事物(财产)的权利,不管其结果或者控制会对其他人造成什么影响。[28](P126)
古典自由主义者有的是效益主义者,有的是自然权利论者,无论他们的论证思路是什么,都主张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并且把经济自由的普遍权利视为与其他权利和自由(如宗教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等)同等重要之物。与自由意志主义者不同,古典自由主义者认为经济自由是根本的权利,但不具备道德绝对性,因此,多数古典自由主义会支持通过有限的税收政策建立公共教育系统和社会安全网,而自由意志主义者则反对这些项目。[29](Pxxvii)
相比之下,高端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基本自由权内容最多,但包含的经济自由却最少,因此被托马西称之为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以罗尔斯为例,在《正义论》中,他列举了五大类基本自由权(basic liberties),其中包括政治自由(投票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以及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良心自由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包括免除心理的压制和身体的攻击与分裂(个人的完整性);持有个人财产的权利以及依照法治概念不受任意逮捕和没收财产的自由。①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列举的基本自由权清单与此类似,只存在些微的表述差异:“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例如,选举权和参与政治的权利)和结社自由,以及由人的自由和完整性(身体的和心理的)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权;还有最后,由法治所涵盖的权利和自由权。”参见Rawls.Justice as Fairness.Cambridge,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1,p44.持有个人财产的权利虽然包括在内,但是“特定类型的财产所有权(如生产资料)以及自由放任理论所理解的契约自由”却被明确排除出基本自由权的范围,不受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30](P54)
在深入探讨罗尔斯薄版本经济自由观的道德理据之前,有必要对基本自由权多说几句。就概念而言,主张某些权利是基本的,就意味着它们是“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所谓“根本的”,意思是“基本自由权相对于其他政治价值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换言之,基本自由权“不可以为了满足民主的多数偏好而被侵犯,也不可以为了促进经济效益或者实现文化上卓越目标的至善主义价值而被伤害。”[31](P109)所谓“不可让渡的”,意味着“一个人不能通过契约来转让基本自由权或者自愿地放弃它们”[32](P110)。举例说明,自由意志主义者主张可以通过自愿的契约行为让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极端者如诺奇克和布洛克甚至为自愿为奴辩护,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基本自由权的不可让渡性,而且也是对基本自由的自我颠覆。对罗尔斯来说,惟当基本自由权与其他的基本自由权发生冲突时才会受到限制和需要做出妥协,也正因为此,基本自由权中的任何一个都不是绝对的。[33](P54)
罗尔斯坦承上述基本自由权的清单并非完整无遗、一成不变,因为“脱离一个特定社会的特殊环境——社会、经济和技术——完整地列出这些自由权是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34](P54)。具体说来,罗尔斯开列基本自由的清单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历史的,通过研究各种各样的民主政体,在那些从历史上看起来更加成功的政体中,将那些看来是基本的并得到确保的权利和自由收集起来。另一种是分析的:“我们的思路是这样的:对于自由和平等的人之两种道德能力的充分发展和全面实践,什么样的自由权能够为之提供必不可少的政治条件和社会条件。”[35](P45)
历史的路径表明,罗尔斯非常清醒地意识到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人们已经不再可能诉诸自然法、自然权利的进路去证明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对于主张普世价值的多数自由主义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政治让步,但是出于智识的诚实,我认为这是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尽管它将导致权利概念从此丧失坚固的形上基础。②关于没有本体论基础的权利是否可能的问题,请参见拙文《后形而上学视阈下的西方权利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 (6)。
分析的进路是罗尔斯为避免权利论证失败做出的尝试,这个思路的核心在于“人的政治观念”的提出。罗尔斯政治的正义观聚焦于“终其一生都有能力成为正常的和充分合作的社会成员的人”。获得这种“道德人格”(moral personhood)的关键在于发展出两种道德能力:“关于正当和正义感的能力(尊重公平合作的条款并因此成为合情合理(reasonable)之人的能力),以及善观念的能力(因此成为理性(rational)的人)。”[36](P302)有必要简单阐释下两种道德能力的内容:正义感(sense of justice)的能力体现的是人的政治观念中所具备的合情合理的(reasonable)能力,也即“理解、应用和践行(不仅仅是服从)规定了社会合作之公平条款的政治正义诸原则的能力”。善观念(conceptions of good)的能力体现的是人的政治观念中的理性(rational)能力,也即“形成、修正以及理性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37](P1819)。
罗尔斯认为:“《正义论》的一个严重缺点是,在对基本自由权进行说明的时候,它提出了两个不同的然而冲突着的标准,而这两种标准都是无法令人满意的。一种标准规定,这些自由权应该达到范围最广的自由体制;另一种标准要求我们采纳平等公民理性代表的观点,然后按照这种公民的理性利益来规定自由的体制。”[38](P112)罗尔斯现在不认同这两种标准,提出了他心目中更好的标准:“基本自由权及其优先性应该平等地保证所有公民在我们提到的两种基本情况中都拥有对于充分发展和全面而知情地实践两种道德能力必不可少的社会条件。”[39](P112)换言之,关于一种自由是否是足够基本的因此是否应该包含在第一原则之中的实质性测验就是去追问:“哪些自由是终其一生充分地发展和完全地实践这两种道德人格的能力的根本的社会条件。”[40](P293)
根据以上标准,罗尔斯只把两类经济自由划归受正义第一原则保护的基本自由权:第一种是职业选择的自由权,包括免于奴役和强制劳动的自由,以及选择和改变工作或职业的自由。第二种是“持有和排他性地使用私人财产的权利”[41](P114)。在论述后者的时候,罗尔斯指出之所以被列入基本自由权,是因为这种权利“能够赋予人格独立和自尊感以足够的物质基础,而人格独立和自尊感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使用是极其重要的。拥有这种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种权利是自尊的社会基础之一”[42](P114)。罗尔斯没有详述“持有和拥有个人财产的独占使用权”的具体内容,只是在注脚里举例提及“某种形式的固定财产,诸如住所和私人土地”[43](P114)。
最为关键的同时也是最具争议性的内容出现在这里,罗尔斯把两种广义上的财产权剥离出基本权利的行列:(1)一般而言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其中包括获取和馈赠的权利;(2)包括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而这些生产工具和自然资源应该为社会而非私人拥有。[44](P114)把“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方面的财产权”剥离出基本自由权的意思是,即使私人可以拥有它们,比如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就允许“生产资料的私人财产权”,但由于它们不属于基本自由权,所以就不是“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所以在特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稳定、平等以及公共利益等其他政治价值对之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涉。强调“参与控制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平等权利在内的财产权”是“社会而非私人拥有”意味着资本和生产资料可以广泛地分散在工人、团体以及公司手中,工人甚至可以不同程度地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弗里曼正是基于此认为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是介于工团主义(syndicalism)和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的一种形态。[45](P220)
如前所述,罗尔斯还把契约自由这个放任自由主义非常珍视的权利也剥离出了基本自由权。罗尔斯主张,以上广义的财产权之所以不是基本的,是因为它们“对于道德能力的全面发展和充分运用不是必需的,从而不是自尊之实质性的社会基础”[46](P114)。值得深思的是,罗尔斯毫不讳言这个论证不够充分有力,他坦承:“无论如何,它们可能仍然需要加以证明。这依赖于现存的历史条件和社会条件……作为一种公共的政治观念,作为公平的正义应该为权衡是支持还是反对包括社会主义在内的各种财产形式提供一种共享的基础。要做到这点,它应该在基本权利的主要层面,尽力避免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问题抱有先入之见。”[47](P114)
以上表述说明罗尔斯并不确信“道德能力的论证”的效力,它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分析,如果可能,还需要寻找其他形式的论证加以辅助支持。
丹尼尔·沙皮若认为除了“道德能力的论证”,罗尔斯论证基本权利的方式还包括“多样性论证”以及“重叠共识论证”。“多样性论证”的意思是,考虑到多元主义的事实,社会合作的唯一公平的基础就是允许存在大量不同的善观念,而基本善确保和保护了这样的繁荣。重叠共识和基本权利之间的联系——沙皮若称之为“重叠共识论证”——在于,基本权利把最具分裂性的议题移除出政治议程之外,一旦一个议题属于基本(宪政)权利的范围,它就超越了民主多数和政治力量动态平衡的控制范围。[48](P5860)沙皮若认为,虽然“道德能力论证”不支持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作为基本权利,也不要求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做出选择,但是“多样性论证”和“重叠共识论证”却支持拥有和获得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权利,这意味着总体而言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将支持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罗尔斯本人搞错了其理论的隐含之意。[49](P6364)
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对沙皮若的观点做出详细分析。本文认为,所谓“多样性论证”和“重叠共识论证”都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论证,二者不仅可以被“道德能力论证”所蕴含,而且当三方发生冲突时,“道德能力论证”所得出的结果在罗尔斯的理论中将占据压倒性的优势,因此即使沙皮若的推论成立,罗尔斯也可以通过调整“多样性论证”与“重叠共识论证”的范围和效力来否决沙皮若的最终结论。
本文认为与“道德能力论证”构成相辅相成作用的是“理想的历史过程观论证”。众所周知,罗尔斯的一个根本性观念是,社会作为自由平等公民之间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之理念,为了实现“这个理想性的历史过程观”(an ideal historical process view),必须要借助正义原则来调整社会基本结构,以确保社会制度不会因为时间的推移而丧失背景正义。具体说来,罗尔斯认为,哪怕我们接受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的基本前提——个体之间的交换是信息充分并且是自愿的,但如果我们放宽历史的视野,将代际因素考虑进来,就会发现“个人和团体所达成的众多分散并看来公平的协议,经过长时期的积累,其结果非常可能会破坏自由和公平的协议所需要的背景条件”[50](P53)。换言之,哪怕是在最理想的条件下,个体之间源于自愿的市场交换所导致的贫富差距可能会经过世代的累积而无法为后人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方此之时,千变万化的个人将无法在哈耶克所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中获得“最佳的追求机会”,罗尔斯认为:“除非基本结构被不断地加以调整,否则早期各种财产的正义分配不能保证后来的分配也是正义的,而不论个人和团体之间所进行的具体交易,当从局部和脱离背景制度来看的时候,是多么出于自愿和公平。”[51](P53)我将以上论述称之为“理想的历史过程观的论证”,这个论证很好地揭示了罗尔斯为什么会把自由放任主义所珍视的契约自由剥离出基本自由权的理由。
必须承认,无论是“道德能力的论证”还是“理想的历史过程观的论证”,都无法为罗尔斯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提供终极性的道德论证。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自由意志主义者如诺奇克在论证财产权的道德绝对性时采取的是基础主义、演绎推理以及自然主义的方法,这类方法的优点是在形式上可以提供终极性的道德论证,但其缺点在于:(1)一旦有人不认同论证的前提:比如自我所有权或者自然权利的正当性,则整个论证就失去了效力;(2)由于论证思路过于单一甚至单薄,常常给人造成思虑不详的印象,乃至得出违反基本直觉的结论,比如支持自愿为奴的观点。相比之下,立足于反思的均衡,罗尔斯对于基本自由权的论证思路偏重于历史主义、整体主义和理想型,这是罗尔斯一以贯之的方法论,在《正义论》中他曾经明确指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自明的前提或者原则的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成乃是许多考量的相互支持,是把许多条件整合成为一个融贯一致的观点。”[52](P19)这类论证的优点是兼顾了日常的道德直觉与决策性程序的逻辑要求,缺点是始终处于不断校勘和反复的动态平衡之中,无法赢得一锤定音式的终极性论证。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对罗尔斯来说价值怀疑论和道德实在论都是不可接受的,他希望把理性义务的规范性陈述——甚至把为作为整体的正义论——奠定在可证成的主体间性的认知基础上,与此同时又不赋予其知识论的意义。[53](P6364)这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自觉:正因为对后形而上学时代有着自觉的反省,所以罗尔斯不接受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论证思路;正因为对效益主义可能存在的现实恶果有着清醒的认识,罗尔斯才会放弃这种通过模仿自然科学建构一劳永逸的决策程序的方法,转而立足于契约论的传统,把证明转化为慎思,力求为薄的财产权提供一个公共的道德基础。
虽然我们力图同情地理解罗尔斯,但是不可否认罗尔斯在论述财产权时,更像是在做声明而不是论证,罗尔斯对此应该心知肚明,所以他的措词与用语常常显得小心翼翼又信心不足,比如:“这些观念以及其他的财产权观念的优点所在,得等到以后拥有了更多的关于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的信息时才能逐步决定。”[54](P298)“我们的探讨是简略的,而且所提到的大部分问题是高度争议性的,例如,那些涉及选举和政治竞选的公共基金、不同种类的财产所有权和税收等问题。我们无法充分地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我的评论只是说明性的,并且具有高度的尝试性。”[55](P136)
三、对罗尔斯私有财产观的批评
罗尔斯强调“平等的政治自由权”(包括投票权,担任公职的权利,集会自由,组织和加入政党的权利)的重要性,这与古典自由主义和自由意志主义形成鲜明的对比。罗尔斯指出:“从历史角度来看,宪政体制的一个最主要的缺陷就在于未能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此法律体系普遍容忍了大大超出政治平等所能容纳的资产和财富分配的不平等。”[56](P198)
罗尔斯对基本自由权中的私有财产权做出特殊限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契约自由挪出基本自由权的范畴,在理论上意味着作为基本权利的私人财产权并不包括无限累积的权利,也不包括生产资料的绝对拥有权以及经济资源不受制约的使用和转让权,在现实中则意味着允许政府通过遗产法、赠与法等方式来调整和确保自由和公平的协议所需要的背景正义。
我们充分理解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想要实现的规范性目的,但是一个理论的价值绝不仅仅取决于所展示的美好愿景,更取决于其论证基础以及在现实操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如前所述,在后形而上学时代期待一个终极性的道德论证已不复可能,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降低道德论证的严谨性要求。
本文将要深入探讨的三个问题依次是:首先,罗尔斯对于“私有财产”(private property)和“生产性财产”(productive property)的概念区分存在模棱两可之处,这是否会对他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造成某些根本性的冲击?与此相关的第二个问题是,从“道德能力论证”的角度出发,罗尔斯只是简单地断言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并非充分发展和全面实践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但没有对此做更进一步的分析,这个命题是否成立,值得深思。第三,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必须对财产权做出如此严苛的规定吗?有无可能通过具体政策的调整而不是基本自由权的限制,来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我们将依次对上述三个问题进行分析。
罗尔斯试图区分“私有财产”和“生产性财产”,但问题在于,“在边缘地带拣选一些相对清晰的例子是可能的,但若要在二者之间划出边界却很困难”[57](P62)。詹姆斯·尼克尔借用斯蒂芬·芒泽(Stephen Munze)和诺奇克的观点指出私有财产很容易用于生产性的用途,最日常的例子包括用某人的厨房和器皿做外卖饭出售,用某人的家用工具做修理工或者刷墙工来挣钱,以及用某人的花园工具来做园艺挣钱。[58](P166)
推而广之,无论宗教自由,言论自由还是政治自由,都需要薄版本经济自由观以外的更多的经济自由权,比方说,当我们参与政治组织和政党活动的时候,和宗教组织一样,需要雇佣全职的劳工,需要有固定的住所和设备,所有这些行为都要求远超出罗尔斯薄版本经济自由权之外的内容。尼克尔认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把更多的财产权利划归基本自由权,他提出两种论证方式,第一种是“连锁论证”(linkage argument),第二种是“直接论证”(direct argument)。
“连锁论证”的意思是,通过在一个封闭的、较有争议的经济自由权和另一个封闭的但较少争议的自由之间建立关联,由此表明如果一个人相信后者是重要的就必定会承认前者也是重要的。[59](P157)“连锁论证”的作用在于利用私有财产与生产性财产的划界困难,指出如果财产是确保其他基本自由权的必要条件,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将部分的生产性财产作为基本自由权的一部分,而不是简单地将之排除出正义第一原则的保护范围。
巴罗斯以言论自由——它毫无疑问是基本自由权之一——为例,尽管个体可以在街头的演讲台上实践言论自由,但是在现代世界中真正有效的言论却要求有能力进行广泛的意见传播。过去几百年里这意味着有能力进入印刷发行业。最近则意味着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互联网来传播意见。印刷业是生产性资产的相对清晰的例子,相比之下,当代社会的个人电脑属于私人财产,但是与此同时它们也被广泛地运用于商业和信息经济,成为比古典的工业资产更重要的财富来源。不管是印刷业还是个人电脑,关键的问题在于,真正的言论自由要求拥有能被视为生产性资产的渠道。[60](P64)
尼克尔在探讨政治自由时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一种承认政治自由但却严重限制经济自由的制度告诉人们,他们能够参与政治但是他们应该在没有办公室和设备,没有职业雇佣者,不建立带有商业元素的组织来发动政治议程,以及不使用实质性的资源的前提下来做这件事情。”[61](P159)根据“连锁论证”的观点,如果拥有一定程度的生产性财产和经济自由(比如出租和买卖房屋与土地,雇佣工人,出租或买卖印刷机器和设备等等)是确保基本自由权的必要条件,那么正义第一原则就应该考虑同等地保护它们,而不是简单地剔除出去。本文认为“连锁论证”很好地揭示出罗尔斯财产观的不足之处,姑且不论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毫无保留地将生产资料(生产性财产)的所有权剥离出基本自由权的范围,的确会造成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最后可能伤及那些没有争议的基本自由权。
相比“连锁论证”的迂回进入,“直接论证”顾名思义是为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和财产权之根本重要性提供直接论证。这个论证与本节要探讨的第二个问题直接相关。如前所述,尼克尔认为政治自由包含有重要的经济面向,因此大规模地限制经济自由会实质性地限制政治自由。进一步的,尼克尔认为:“经济活动,与政治活动和智力活动一样,也是人之自主性的重要领域。”[62](P160)
自主性的观念主张:“拥有正常智力和能力的成年人不应该或者在被迫的情况下把对自己生活的管理移交给其他人,即使他们做得更好。这种理想主张人们应该在相当程度上是自己生活的创制者。”[63](P161)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里,自主性概念属于至善论的价值理想,从价值多元论和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出发,某些合乎理性的民主社会公民也许不会接受这个观念,但是尼克尔认为罗尔斯依然“在有限的意义上接受了自主性这个概念”,比如“正义感的能力和善观念的能力”就与“广义的自主性概念共享了很多内容”[64](P161)。
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是政治观念的人应该具备的两种道德能力。为了发展两种道德能力,正义的社会制度必须为公民提供所谓的基本善,这些基本善是“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度过完整的一生所需要的东西”,“它们对于充分发展和完全实践两种道德能力,对于追求他们各自确定的善观念来说,是一般而言必须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条件和所有目的的手段(all-purpose means)”[65](P5758)。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基本善清单上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说,基本善也可以作为正义第一原则基本自由权的论证方式之一。
关键的问题在于,为什么从高端自由主义者的角度看,“公民和政治自由权的发展和自由实践是人的道德本性的根本所在”?[66](P49)而生产性的活动和商业贸易却不构成充分发展和完全实践公民两种道德能力的必要条件?罗尔斯对此只是做出简单的断言,并没有深入的分析。尼克尔相信,发展和实践人的生产性能力的高阶兴趣(higher-order interest)内在地隐含在罗尔斯的道德能力和高阶兴趣的理论中。如果这个直接论证成立,那么基本善就将被拓展到支持更多经济自由的内容,由此基本自由权将包含更多经济自由的内容。
在罗尔斯的理论中,从两种道德能力向基本善清单的转变需要一个居中的环节,也就是所谓的三种“更高阶的兴趣”,这是道德心理学层面上关于动机资源的考察。因为人们拥有这些“更高阶的兴趣”,所以才需要开列出基本善的清单来发展和实践人的两种道德能力。尼克尔认为从语义上说,所谓“更高阶的兴趣”更加适合的表述是“根本的兴趣”,但罗尔斯没有使用这个术语。[67](P165)按照罗尔斯的想法,人们拥有三种“更高阶的兴趣”:(1)发展和实践正义感的能力;(2)发展和实践善观念的能力;(3)终其一生保护和发展某些有确定内容(但允许发生改变的)的善观念。[68](P74)
对尼克尔来说,突破口出现在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上。尼克尔认为完全可以设想如下场景,比如当一个人认为拥有一座房子是件好事,他就会有兴趣去建造、购买或者租住一间房子,当一个人相信在教堂里做礼拜是件好事,他就会有兴趣和其他人一起建造或者出资建造教堂。为了做这些事情,他就会有兴趣与其他有能力的人一道去生产木材、地板以及砖头之类的事物。总之,“发展一个人的善观念常常要求他自己和其他人参与生产制造”[69](P167)。尼克尔认为:“因为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包含了参与生产以及获得生产所必需的设备和物资的兴趣,我们就有理由说获取生产及其必需品是一种基本善。这种基本善将会支持把大量的经济自由包含在基本自由权当中。在我看来,它也支持罗尔斯理论中的平等机会和经济的最低要求,因为进行生产要求的不仅仅是自由。它还要求拥有技术和资产。”[70](P167)
除了从更高阶的兴趣入手,尼克尔认为也可以从人类能力的观念入手论证更广泛的经济自由:“我相信另一种能力,也即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善品的能力,是被罗尔斯为了互惠而进行公平合作的制度这一根本观念所预设的。这一根本观念包含了如下观念:如果我们在公平条款下相互合作地制造和分配有用的产品、益品以及服务,我们所有人都会过得更好。”[71](P167 168)
也许有人会反驳说,并不是所有人都对于进入生产制造过程有个人的兴趣,并不是每个人都对于经济活动和商业贸易有兴趣,但是同样的反驳也可以针对其他基本自由权,比如并不是所有人都对于政治活动有兴趣,甚至于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成为自我生活的创制者。就像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不该保护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以及不能推论得出不该发展人们的善观念能力一样,我们也不能由此推论得出不该发展每个人的生产能力。①尼克尔提出了四种理由来为发展人的生产能力做辩护:(1)终其一生能提供给一个人的多数善很可能是自我生产的,或者是通过参与合作的企业生产出来的。(2)生产和储备的社会体系可能失败,尤其是在特定的领域或者环节,因此如果一个人厌恶冒险那么他将为了生存和繁荣而发展出备选的能力。为了逃离战争,饥馑,压迫和宗教迫害,人们需要成熟的生产能力和实践它们的自由。(3)在多数人参与到生产性活动的社会里,自尊会因为可避免的依附性而受到伤害,尤其当它是全面的和长期的。(4)通过和其他人一起参与到生产性的努力,一个人可以享受善品和社会联合,而这会“极大地扩展和维系每个人的确定的善”。Nickel.“Economic Liberties”.Victoria Davion,Clark Wolf(ed.).The Idea of a Political Liberalism:Essays on Rawls.Lanham,MD:Rowman& Littlefield Publishers,2000,p168.当然,正如尼克尔所指出的,主张将更多的经济自由权列入基本自由权之中,并不等于主张这些经济自由权应该是不受限制的或者它们的实践不能被法律所调整。[72](P155)
综上所述,尼克尔与巴罗斯的结论是,即使根据罗尔斯的标准,也应该在基本自由权中包含某些生产性财产的权利。罗尔斯将私人产权包含在基本自由权中,反映出他也认为在允许个体形成、检测和依据他们的善观念以及有价值的人生观行动时,这部分财产是至关重要的。但是问题在于,在这个语境中,这部分财产不能仅仅限于非生产性的财产。[73](P67)
现在的问题是,究竟应该将罗尔斯式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增厚”到什么程度?我们需要从罗尔斯的立场退回到哈耶克的立场甚至诺奇克的立场吗?抑或我们不需要走的那么远,只需要在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与福利国家的资本主义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约翰·托马西在最新出版的《自由市场的公平性》中主张“市场民主制”的观念:“市场民主制的核心道德主张是厚版本的经济自由属于自由主义公民所拥有的基本自由权。”[74](P121)但是,正像弗里曼所担心的,一旦将古典自由主义式的厚版本的经济自由权列入“根本的”和“不可让渡的”基本自由权范畴,那就意味着“通过向每个人征税来为公共服务如公共教育、健康关注、失业保险、养老金以及其他被古典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弗里德曼所认可的其他利益,都对它们构成了侵犯”[75]。限于篇幅,本文无法深入探讨这些细节问题。
有一点是明确无疑的,自由意志主义把财产权视为道德绝对之物是不可取的,古典自由主义厚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在理论上和现实政治中同样不敷适用,需要做进一步的“削薄”,但是与此同时,罗尔斯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所主张的薄版本的经济自由观同样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一个可能的解决之道是,为了保证民主社会公民的第三种更高阶的兴趣,以及为了发展民主社会公民的生产性能力,可以允许将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列入基本自由权的范畴,但为了保证“理想的历史过程观”,有必要继续将自由放任主义所珍视的契约自由排除在基本自由权之外。这只是一个初步的构想,对于这一构想的具体论证,限于篇幅,本文将无法做进一步的论证。
现在让我们简短地探讨本节计划中的第三个问题:为了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必须对财产权做出如此严苛的规定吗?有无可能通过具体政策的调整而不是基本自由权的限制,来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正如罗尔斯本人所承认的那样,由于这部分内容涉及社会理论的知识,作为政治哲学层面的探讨,罗尔斯给出的政策建议无法回答更细节的问题,因此也是极富争议性的。显然,社会理论和政治社会学的知识并非无足轻重,如果经验研究表明完全可以通过具体政策的调整实现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那么就无需接受罗尔斯对财产权所做出的严苛规定,由此,不但正义第一原则的内容需要做出调整,相应的正义二原则所适用的政经制度也存在着更多的开放性。马丁·奥尼尔就认为罗尔斯过于强调生产性资源的控制与政治生活的控制之间的关系的紧密性,我们无需接受与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相关的经济政策也能够避免经济权力向政治权力的转化,比如通过对竞选的经费改革,或者政治言说的调整等。[76](P387)
四、结论
众所周知,罗尔斯把《正义论》的主题严格限定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上,更确切地说,就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根本权利和责任,以及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77](P6)。所谓“社会主要制度”,罗尔斯指的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因此,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竞争性的市场,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以及一夫一妻的家庭都是社会主要制度的例子。把这些因素结合成为一个体系,主要制度就定义了人们的权利和责任并影响着他们的生活愿景——即他们可望达到的状态和成就。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成为正义的首要主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如此深刻并且从一开始就出现”[78](P67)。
从以上表述可知,“竞争性的市场”和“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是社会正义考察的主题之一。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制度和财产关系的性质深刻而广泛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愿景,对此罗尔斯心知肚明。然而,综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论是早期的《正义论》还是后期的《政治自由主义》以及《作为公平的正义》,他对于这部分的内容不仅着墨不多,而且常常语焉不详,相比自由主义传统对财产权和经济自由长篇累牍的阐释,罗尔斯的表现难免让人困惑。
根据字典式排序,正义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自由优先于平等。因此在论证正义二原则的制度性表达是否为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时,正义第一原则在论证效力上顺理成章要优先于第二原则。不难想象,即便公平的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但如果正义第一原则不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那么罗尔斯的论证也将因此失败。而在正义第一原则中,最能支持财产所有权的民主制的无非两点:其一,罗尔斯关于薄版本的经济自由的论证,其二,关于政治自由的公平价值与生产资料私人产权之间的关系的论证和阐释。本文通过一系列论证指出,上述两点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困难。罗尔斯说“分配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选择问题”,但由于罗尔斯正义二原则尤其是第一原则中关于经济自由和财产权的论述存在着可商榷的余地,这就意味着正义二原则的政经制度选择仍旧是一个开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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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rst Principle of Justice and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ZHOU Lian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John Rawls distinguishes five kinds of regime viewed as social systems,complete with their political,economic,and social institutions:(1)laissez-faire capitalism;(2)welfare-state capitalism; (3)state socialism with a command economy;(4)property-owning democracy;and finally,(5)liberal (democratic)socialism.He claims that the first three systems violate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in at least one way,and only 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and liberal(democratic)socialism satisfy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thin conception of economic liberties in the first principle of justice is the key to understanding Rawls's claim.As Jams Nickel and Benjamin Barros suggest, Rawls's justification is not convincing in some aspects,therefore,which of the social systems satisfy the two principles of justice remains an open question.
John Rawls;private property;contract freedom;productive property;fair value of political freedom;property-owning democracy
周濂: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北京100872)
(责任编辑 李 理)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1XNL007);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明德青年学者”项目(13XNJ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