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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职业教育法文本分析

2015-01-23李玉静

职业技术教育 2014年27期
关键词:生涯条款法案

李玉静

概 况

美国非常注重结合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内在需求,制定、更新职业教育法律,以保障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能够有序、规范、高效地运行。从美国职教法的源头来看, 1962年,美国就颁布了著名的《莫雷尔法案》,奠定了农业、机械等实用学科在高等教育中的地位。以1862年《莫雷尔法案》、1887年《哈奇法案》、1917年《史密斯一利弗法案》等为标志,美国逐渐在高等教育层次建构起技术教育教学、科研、推广工作的完整体系,同时在立法思想、理念和具体的立法技术、资助方式等方面为其后的联邦职业教育立法提供了范例。1917年,美国又颁布了著名的以资助中等层次职业技术教育为主要目标的《史密斯一休斯法案》,规定联邦拨款在中学设立职业教育课程,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体系开始形成。

二战后,美国国会又相继通过了一系列法案来促进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具体有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1977年的《青年就业与示范教育计划法案》、1982年的《职业训练协作法》、1983年的《就业培训合作法》、1994年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目前,美国职业教育领域的基本法为《卡尔·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这一法案的最早颁布时间为1984年,后来分别于1998年和2006年进行了更新,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06年修订的《卡尔D. 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改进法》。

《2006年卡尔D. 珀金斯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是法案说明、在生涯和技术教育方面对州的资助、技术预备教育、一般条款、附录,共44条。其中,第一部分法案说明包括法案的目的、相关概念的定义、实施的过渡条款、保密性、特殊规定、禁令、拨款的授权等内容。第二部分在生涯和技术教育方面对州的资助是法案的主体内容,包括分配和配额、州的条款、地方条款等三部分、共17条内容。第三部分为技术准备教育,包括州级经费分配和应用、资金的合并、技术预备项目、联盟申请、报告、拨款的授权等条款。第四部分为一般条款,包括联邦管理条款和州管理条款两部分内容,共11条。最后一部分为附录:对其他法律的技术性修订,主要明确和解释了这一法案对其他相关法律文本内容的修订情况。

主要特点

把受教育者个体的技能发展作为根本目标,同时关注国家竞争力的提升

法案非常重视对“目的”的阐明。法案的第二条就是“目的”,具体要求是“更全面地提高那些选择报名参加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中等教育学生和中等后教育学生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技能”。为实现这一目标,法案要求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的质量、实现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的衔接、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教师的素质、开展终身性的职业教育。如其法案的主要表述是:依靠州和地方的力量,制定具有挑战性的学术和技术标准,帮助学生达到这些标准;促进下述服务和活动的发展:能融合严格并具有挑战性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指导,能够为参与生涯和技术教育的学生衔接起中等教育和中等后教育;提高州以及地方在提供生涯教育服务和活动方面的灵活性,这些服务和活动旨在发展、落实和改进生涯和技术教育,包括技术预备教育;进行并传播全国性研究,传播关于改进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服务和活动的最佳实践的信息;提升州和地方政府的领导水平、初始培训和专业发展,提高生涯和技术教育领域中教师、教职人员、管理者和指导教师的素质;支持中学、中等后教育机构、学士学位发放机构、地区生涯和技术教育学校、当地劳工投资董事会、企业和行业以及中介机构之间的合作;给学生的整个一生提供机会,让他们结合其他的教育及培训计划来增长知识和技能,从而使美国保持竞争优势。这些条款表明了美国对职业教育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即在教育目标上同时坚持培养学生严格的学术技能和技术技能,在体系建设上注重上下衔接性,在教育方式上追求灵活性和终身性,在教育对象上努力实现全民性。

法案内容严谨、可操作性强

法案第一部分对涉及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涉及到的具体概念有管理、生涯和技术教育学校、生涯和技术教育、就业指导和学术咨询、合格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地方教育机构、中等后教育机构等。以此为基础,法案的主体部分全部是关于向州和地方政府生涯和技术教育开展提供经费资助及评估的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各级政府、相关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权力和责任的规定。所有的条目都是要求具体实施的,对于没有达到实施要求的,都明确了改进和调整措施,以及具体的惩罚和问责机制。

实现高效的经费分配和利用是法案的主要目标和内容

实现联邦政府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经费的高效分配,同时促进州和地方政府对这些经费的高效利用是法案的主要目标和内容。法案的三部分主体内容主要就是从各个角度对经费分配、利用、评估、问责等各个角度展开的。

首先,在经费分配方面,法案明确了经费分配的具体公式和比例。其次,为及时评估州和地方拨款接受者在生涯和技术教育中的进步情况,促进联邦生涯和技术教育拨款的高效利用,法案注重问责制度的建设,设有“问责”和“绩效指标”是其核心特色。如其第一部分第113条的主要内容就是“问责”,具体提出“问责”的目的是“建立并支持州及地方绩效问责体系,以评估州及合格接受者在生涯和技术教育领域所取得进步的有效性,并优化联邦资金在职业技术教育活动中的投资回报”。为促进问责制度的实施,法案还建立了绩效指标体系,强调通过完整、准确、可靠的信息审计各州职业教育的实施及对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对于达不到绩效指标的地区和学校,消减或免除联邦经费拨款。具体来说,法案分别针对职业教育实施的不同层面,提出从州的绩效水平和地方绩效水平两个层面对生涯和技术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具体指标体系又根据教育层次不同分为中等水平生涯和技术教育学生的核心绩效指标、中等后水平生涯和技术教育学生的核心绩效指标和其他性能指标三个方面。

重视民族或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发展

首先,法案特别强调了对特殊人群的职业教育。根据法案,这些特殊人群包括:有残疾的个人; 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人,包括寄养儿童;为非传统领域工作培训的个人;单身父母,包括单身孕妇;离职的家庭主妇;英语水平有限的人。法案要求对这些人群的生涯和技术教育资助及其绩效给予特别关注。如法案第112条对州政府的一项特别要求是:“描述合格机构针对特殊人群制定的计划策略,包括对特殊人群成员的如下说明——将享有参加本法案资助的活动的同等权利;将不会因其为特殊人群成员而受到歧视;以及将为他们提供如下计划:使特殊人群能够满足或超出‘州调整绩效水平,对特殊人群进行培训,以便他们能够进一步深造以及在高技术、高工资或高要求的工作岗位任职”。134条提出,“向特殊人群,包括单身父母和被迫离职的家庭主妇,提供有针对性的生涯教育服务;针对高技术、高工资或高要求的职位对其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自给自足”。

其次,法案对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的资助管理也给予了特别规定。如在第一部分第116条和117条,特别将印地安人计划和部落控制的中等后生涯和技术教育机构的拨款作为单独法律条款给予了规定。如法案特别授权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和土著美国人等地区和人口的生涯技术教育项目预留了一定比例的资金,其中,法案特别要求为关岛、帕劳群岛等偏远地区的生涯技术教育项目预留0.13%的资金;第116条要求为阿拉斯加、印第安和夏威夷等地区的土著居民的生涯和技术发展项目预留1.5%的资金,为印第安部落或部落机构、阿拉斯加土著居民预留1.25%的资金,为夏威夷土著居民预留0.25%的资金。法案规定,除以上预留资金外,剩余的资金将按照州内三个年龄段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

明确了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在职业教育管理和发展中的权责,将职业教育的实施重心放在地方层次

法案特别强调明确联邦、州和地方等三级政府在生涯和技术教育资助及管理中的权责。法案第二部分主体内容为“州的条款、地方条款”,从经费资助和使用的角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生涯和技术教育中的权力和义务。法案第三部分“一般条款”也主要分为两部分:联邦管理条款和州管理条款,从宏观管理的角度明确了两级政府在生涯和技术教育发展中的职责和权限。其比较有特色的一点是,在联邦管理条款中特别有一条为“对联邦规定的限制”,以此为州和地方政府实施职业教育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法案第114条明确规定联邦政府主要承担宏观的信息收集和评估责任。同时,为了使联邦和州政府的评估有据可循,法案采纳了参议院议案中提出的分别建立中等和中等后项目实施核心指标的建议,同时在这些指标中还细化了各层次所应达到的学术和技术成就标准。在联邦和州的监督管理责任方面,法案规定教育部长必须与接受联邦拨款的各州签署一个两年期的各州所能达到的核心指标协议,这个协议可以称为调整后的指标水平。如果有意外情况发生,各州还可以与联邦协商变更以上标准。联邦教育部无权确定各州或地方学术和生涯技术教育的内容和成就标准,这些权力将最大程度地赋予各州。法案同时规定,任何一个州如果拒绝申请珀金斯法案的拨款,相应地也没有义务向教育部长递交州生涯和技术教育规划,那么这个州将被取消申请教育部管理的其他拨款的资格。

法案第134条是“为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制定的地方计划”,从课程设计的角度提出了地方生涯和技术教育机构的责任,主要有:“提高参与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学生的学术和技术技能, 方法是通过融合符合挑战性学术标准和相关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要求的连贯性来加强此类计划中的学术、生涯和技术教育内容,旨在确保下述方面的学习:核心学术学科、生涯和技术教育学科,给学生提供一个行业的丰富经验及对该行业各个方面的了解,保证参加此类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学生课堂所学的内容与所有其他学生一样:符合挑战性学术标准、具有连贯性又严格的内容”。

强调职业教育严格的学术标准与技能的结合

在对生涯和技术教育的概念界定上,法案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与职业技能的结合。如法案在说明部分就明确提出,“全面提高那些选择报名参加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中等教育学生和中等后教育学生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技能”。法案对生涯和技术教育概念的定义是“为个人提供与具有挑战性的学术标准、相关技术知识和技能(继续接受教育或在当前或新兴职业领域中开始职业生涯所需要的)相一致的既连贯又严格的内容的课程”。又如,“加强参与生涯和技术教育计划的学生的学术、职业和技术技能”是法案各个部分都强调的重要内容。此外,法案同时要求学生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面更大更广,且最终服务的目标更长远和更高,即不仅为学生未来的继续教育服务,同时也为学生当前或未来进入高技术、高工资或者高要求的行业作好准备。以此为基础,其在对生涯和技术教育机构的界定上,从教育层次的角度来说,也涉及到了中等层次的教育以及中等后教育。其中,中等后教育同时包括发放副学士学位和发放学士学位教育的高等教育机构。

启 示

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主要通过经费资助和法律规章从宏观上引导国家教育的发展,具体实施教育的权力在各州。这与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截然不同。但是,从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具体内容来看,其对我国职业教育法的修订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增强职业教育法律文本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

我国职教法颁布多年来面临的最关键问题是其实施力度不足,在对具体职业教育实践的规范上缺乏实质约束力,这源于法律文本仅仅是关于职业教育发展的应然和宏观要求性规定,相关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借鉴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经验,我国在职教法修订中应加强对文本条款的改革,变宏观的要求性规定为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切实发挥法律保障职业教育发展的作用。

加强法律问责制度的建设

法律的产生是所有相关方博弈和利益协调分配的过程。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有对相关主体的利益分配,更要通过利益分配实现对其行为的制约和规范,而问责制度就是重要形式。基于此,我国在职教法的修订过程中,在统筹考虑职业院校及学生获得更多经费及企业参与支持等诉求的基础上,还要从不同层面加强对各级政府、职业教育机构及受教育者行为的规约,对于没有有效实施职业教育法,或者没有达到《职业教育法》具体要求的行为,制定出具体的问责或惩罚制度,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明确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权责分配

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实际来看,政府部门职责重叠、管理职能不清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和有效实施中面临的关键问题。我国1996年版的《职业教育法》仅仅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但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职业教育资助和管理中的具体权责。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应在职教法中对各级政府在发展和实施职业教育中的责任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在自己的权限内履行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

把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受教育者的发展作为职业教育法的根本目标

借鉴美国生涯和技术教育法案的改革理念,我国职教法修订在突出强调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特色的同时,也应提出对其学术发展素养的要求。同时,把受教育者个体的全面发展和有效就业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突出强调为学习者建立衔接贯通的职业教育体系,以从根本上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吸引力的提升。

作者:吉林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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