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性质、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
2015-01-23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范天伟朱梓菡
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范天伟 朱梓菡
一、引言
近些年,随着诸如安然事件、蓝田股份、绿大地、万福生科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事件的曝光,财务舞弊的识别与治理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以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企业财务舞弊行为不但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是动摇着投资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心。财务舞弊识别与治理,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投资人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课题。企业财务舞弊的最直接原因是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非正常的不法收益。然而财务舞弊的制度性原因是产生大量财务舞弊案件的最重要、最根本的因素。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对企业财务舞弊行为产生一定的约束性。美国塞班斯法案以及国内的一系列企业内控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均是为了促使企业真实、可靠地披露财务报告,抑制财务舞弊行为。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的负相关关系,虽然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广大学者的实证检验,但是认为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化”、“应付性”的学者也较多。当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普遍优于民营企业,然而其财务舞弊案层出不穷,比如银广夏、交通银行锦州分行、啤酒花、八钢集团等案例不胜枚举。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行为是怎样的关系,产权性质究竟会不会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造成影响,会不会对企业财务舞弊的行为造成影响,这些问题目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本文梳理了产权性质、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的相关文献,借鉴了先前学者的研究成果,利用2011年进行财务舞弊的上市公司作为舞弊公司,再选取相同数量、相同行业、相同规模的未发生财务舞弊的非ST的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作为匹配公司,建立相关模型来探究产权性质、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并针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以及财务舞弊识别与治理提出相关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理论分析 对于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梁杰、王漩、李进中(2004)通过14个指标来研究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发现国有持股比例对财务舞弊有显著地促进作用。陈关婷(2007)通过对1999-2004年度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国家股比例与财务舞弊发生成正向关系。李育红,秦江萍(2009)研究发现,当公司终极控制人为中央政府时,内控的有效性会降低,由此导致的“主体缺位”问题将造成对公司高管缺乏有效监督和控制,容易引发侵占行为。对于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Lindquist,Bologna and Wells(1993)认为完善公司内控体系,能够利用公司道德氛围有效抑制财务舞弊的发生。宋常(2000)认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财务舞弊的关键所在。唐予华、李明辉等(2003)指出,会计信息质量主要受公司内控制度、管理层诚实性和管理哲学三方面的影响。Ashbaugh等(2006)研究发现内控制度有效性与财务报告可靠性有直接关系。Doyle等(2007)以问卷形式研究发现,内控制度存在缺陷的企业,其管理人员更容易高估或低估应计项目。陈玫伶(2010)研究发现在缺乏内控制度的机构中,经理人发生舞弊的概率更高。钟雅倩(2010)表明国有企业的内控制度能够抑制财务舞弊行为。程安林(2013)发现内控制度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不显著。此外,Dechow(1996)、杜莹等(2005)、Scott等(2006)、Wang(2010)、张旺锋(2011)、韩小芳等(2012)、刘忠详(2012)、陈玉娇(2013)还从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的比例、监事会规模、股权集中度、博弈论等方面探讨了公司治理与财务舞弊的关系。通过对文献梳理,笔者发现,在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的研究中,国外学者研究很少,基本都是对董事会、监事会、股权结构与财务舞弊关系的研究。国内关于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的研究也较少,并且基本都认为国有产权更容易产生财务舞弊。在内部控制与财务舞弊的研究中,国内外的学者基本都集中在内控的某一方面,如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另外,把产权性质、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舞弊三者相结合的研究较少。因此,本文将借鉴已有成果,利用从2011年才开始发布的迪博中国内部控制指数,对产权性质、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探究产权性质、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的内在逻辑关系,并针对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以及财务舞弊识别与治理提出相关建议。
(二)研究假设 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较为特殊,大股东过度控制、国有股“一股独大”情况较明显。国企高管往往看重自己从政仕途,利用不良手段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粉饰。我国已有一些学者通过研究,表明了国家控股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发生财务舞弊(林长泉,2000;梁杰,2004;刘立国、杜莹,2003;杨向阳、王文平,2009;刘莉,2009)。因此假设:
假设1: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国有上市公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更有可能财务舞弊
内部控制的重要目标及首要目标就是要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国内外大量文献都表明了在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后,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均有所提高,而财务舞弊行为有所减少(梁杰,2004;Doyle,2007;贺欣,2007;梅丹、王瑞雪,2011)。基于先前学者的研究,本文认为严格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能够减少财务舞弊行为。因此假设。
假设2: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成负相关关系
由于在不同产权性质的公司环境下,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也可能发挥出不同的作用。国内外的部分学者对产权性质影响内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也基本上得出了产权性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不同影响,国有性质的公司有更大的倾向财务舞弊(La Porta,1998;Fan和Wang,2002;杨向阳、王文平,2009)。因此假设:
假设3:国有企业比非国有企业在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负相关关系上表现更弱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了中国证监会截止2014年2月28日止,公布的在2011年有财务舞弊行为的154家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小板上市公司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不包含截止日之前虽已立案,但尚未调查结束,并且没有明确宣告其舞弊年度属于2011年的舞弊公司及匹配公司。本文舞弊公司筛选规则如下:剔除数据缺失的公司;剔除金融保险类的公司;剔除ST类公司。剔除后总共舞弊公司有141家。本文匹配公司的筛选规则如下:每个舞弊公司的匹配公司必须与该公司处于同一交易所上市;每个舞弊公司的匹配公司必须与该公司属于同行业,且资产规模相近;所有匹配公司均没被监管机构公开谴责,历年审计报告均是标准无保留意见。表1列示了舞弊公司及匹配公司的行业分布情况。本文利用Stata11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样本公司数据主要来自CSMAR数据库。本文对上市公司整体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衡量,采用迪博公司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该指数对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进行了综合量化评价。该指数包括基础指数与修正指数两部分,选择了内控目标、内控要素,及其与经济效果、财务数据相关的多维评价指标,构建了上市公司个体评价、分类评价与资本市场整体评价有机结合的排名机制。
表1 舞弊公司及匹配公司行业分布情况表
(二)变量定义 根据研究假设,本文把上市公司是否发生财务舞弊作为被解释变量,产权性质和内控有效性作为解释变量。控制变量是基于岳殿民、吴晓丹、韩传模、申娜娜(2012)的研究模型,以及先前学者有关财务舞弊影响因素的研究(Hossain et al.,1994;杨中莲,杨振慧,2006;蔡志岳、吴世农,2007;Forker,2008),共选取了9个控制变量。如表2所示。
表2 模型中各变量的定义及符号预测表
(三)模型建立 本文构建模型1来验证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的关系:
构建模型2来验证内控有效性与财务舞弊的关系:
构建模型3来验证产权性质对内控有效性与财务舞弊关系的影响:
四、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对上述模型中的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对于连续性变量的极端值,本文已按其两端各2%进行了Winsorize处理。表3对国有和非国有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组描述性统计,表4对舞弊上市公司和非舞弊上市公司进行了分组描述性统计。可以看出:在按产权性质分组下,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水平、资产负债率、营业收入占总资产比重、长期负债占总资产比重显著较大,公司规模、流动比率、净利润占总资产比重显著较小。从总体来说,对于本次282家上市公司而言,国有上市公司和非国有上市公司在内部控制水平和大部分财务指标上有显著差异。在按舞弊和非舞弊的分组下,舞弊公司和非舞弊公司在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占总资产比重方面都有较强的显著差异,三者的差异在1%显著性水平下分为约为76.1%和3%;营业收入及长期借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在10%水平下有差异;在产权性质和内部控制水平方面没有显著差异。
表3 不同产权性质下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表4 财务舞弊发生与否下变量描述性统计表
(二)相关性分析 从表5中可以看到,流动比率(CR)、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NP/TA)在1%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FRAUD)负相关;资产负债率(TD/T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以及长期负债占总资产的比重(LTL/TA)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FRAUD)正相关。产权性质(STATE)和营业收入占总资产的比重(SAL/TA)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公司规模(SIZE)、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NP/T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与内部控制水平(ICI)正相关;资产负债率(TD/TA)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与内部控制水平(ICI)负相关。
(三)Logit回归分析 从表6模型(1)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到,产权性质与财务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呈负相关关系,国有上市公司比非国有上市公司更少发生财务舞弊。资产负债率(TD/TA)与财务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正相关;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INV/TA)与财务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有负相关关系;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NP/TA)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负相关。其它财务指标与财务舞弊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假设1不成立。从表6模型(2)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内部控制水平(ICI)与财务舞弊行为没有显著影响,资产负债率(TD/TA)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NP/TA)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负相关。其它财务指标与财务舞弊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假设2不成立。从表6模型(3)的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产权性质(STATE)与财务舞弊行为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成负相关;资产负债率(TD/TA)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行为正相关;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INV/TA)与财务舞弊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有负相关关系;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NP/TA)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下与财务舞弊负相关。其它财务指标与财务舞弊没有显著影响。因此假设3不成立。
表5 各解释变量相关性矩阵表
表6 Logit模型回归结果表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引入产权性质作为调节变量,以“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作为量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基础,建立相关模型来探究了产权性质是否会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舞弊行为的关系。根据以上的实证分析,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及建议:(1)产权性质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现象有显著关系,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舞弊现象普遍少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产权性质为国有的上市公司对财务舞弊现象有约束作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虽然在流动比率较低,资产负债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差,但是由于其广受上级领导部门、媒体和公众关注,且其规模较大、内部监督和约束等公司治理机制较为完善,因此仍然可以约束其财务舞弊行为,公司治理的完善程度对财务舞弊行为有负相关关系。我国证监会及相关机构应该积极引导非国有上市公司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完善上市公司评级制度,规范退市制度;加大财务舞弊惩罚力度,绝不手软。(2)内部控制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现象的约束不显著,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形式性、应付性较强。虽然近些年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仅把内部控制制度当成一种形式,并没有真正去有效执行。证监会应积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引导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完善公司内外部的监管机制,提高内外部监管机构的内控缺陷检查能力,规范企业独立董事起到的独立评价作用,让内部控制制度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3)产权性质并不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与财务舞弊的关系产生显著影响。在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与公司财务舞弊的模型中加入了产权性质作为调节变量以后,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仍然与舞弊行为不显著。无论是在国有上市公司还是非国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与财务舞弊的关系均不显著。虽然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水平虽然显著高于非国有上市公司,但是国有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于财务舞弊的约束能力几乎和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权力凌驾于制度”的现象仍然存在。(4)证监会及相关机构在查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时,应该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并且多留意上市公司的流动比率、营业收入占总资产的比重、长期借款占总资产的比重、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当资产负债率较大时,企业更容易财务舞弊;当净利润占总资产比重越小时,企业更容易财务舞弊。流动比率越低,营业收入占总资产比重越低,长期借款占总资产比重越大,存货占总资产的比重越低,企业就越容易财务舞弊。基于舞弊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平均为58%,净利润占总资产的比重约为1%,流动比率1.44,因此本文建议证监会应该结合“阈值现象”,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明显高于行业均值的,并且净利润占总资产比重处于0%-2%之间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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