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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禁助中国海军协议》

2015-01-22陈群元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吴佩孚树德外务省

〔摘要〕1923年列强商定的《禁助中国海军协议》,以不助长中国内战之名,规定列强不得援助中国海军的建设。日本虽然当初大力推动此一协议,但在协议达成之后的遵守问题上,却也有着自己的考虑。1923年底浮现的中国渤海舰队修缮问题当中,日本外务省对于日商是否应该接受修缮委托,从一开始就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亚细亚局认为,即便不修缮武器系统,仍不应该接受委托,认为此举将会违反协议的精神。但外务省高层则基于维护商业利益的立场,接受了条约局相对宽松的解释,采取了不鼓励但也不禁止的事态处理方针。不过,这并不代表外务省就此撒手不管。事实上,外务省一直在幕后指导日方的各种行动。考虑到北京政府的内部斗争以及奉系张作霖方面的观感,外务省直接对三菱公司的事件处理方式,进行了关键性的指导规划。当时的日本在国际规范与自身利益上的取舍,透过此例当可不言自明。

〔关键词〕日本外务省;禁助中国海军协议;贝里咸合同;渤海舰队;温树德;吴佩孚;芳泽谦吉;中国海军;日本外交;中日关系

〔中图分类号〕K25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158-08

①本文原发表于香港海防博物馆、香港浸会大学历史系、香港中国近代史学会等主办的“第三届近代中国海防国际学术研讨会”(2012年11月)。

②据陈存恭说明,该公司在清末被译为贝里咸公司,民初则音译为别士恒公司。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台北:1976年6月),369页。

〔作者简介〕陈群元,浙江大学历史系讲师,浙江杭州310028。1911年10月21日,在辛亥革命的炮火声中,清政府海军大臣载洵与美国贝里咸公司(The Bethlehem Steel Corporation②)总理施华伯(Schwab)签订了有助于强化建设中国海军的《贝里咸合同》(The Bethlehem Contract)。该合约说明清政府拟用库平银二千五百万两建设海军,其中二百万两用于改良枪炮弹药或在中国设厂制造,二百万两用于改良或新建船坞,其余经费则用于制造中国所不能制造之船舰与大炮。贝里咸公司应中方需要,除了先代付款项之外,另向美国政府交涉取得美方专制权的许可,使中国船舰炮械弹药得以在美方更新改良时比照更新改良。并且,贝里咸公司需设法取得中国海军人员在中、美海军船舰上运用美国军官训练之权利,以及让中国海军军官及学生入美国各种海军学校与美方人员享受一体待遇与教育。另外,如果中国需要与熟悉美国海军的人员协商,贝里咸公司应自费派人前来。合约之中还规定,此一合约需签订副约之后方才生效。①

就合约的内容来说,这份合约若能实行,无疑是甲午战后中国海军再度复兴的重大希望。事实上,此一合约的成功出现,与美国政府的远东政策密切相关。合约虽然是由清政府与贝里咸公司所订定,但美国政府扮演了重要的推动力量。然而随着民国政府的成立,此一合约的生效与执行,因为时局变化以及中美双方内部的各种考虑而多生波折,致使合约虽然确认有效,其内容却始终未能成功实行。1919年4月26日,列强为了抑制中国内战的扩大,北京外交团议定了《禁止对中输出武器协定》(The Agreement of 1919, The China Arms Embargo Agreement或The China Arms Embargo Agreement, May 1919),并于5月5日生效。此一协议的出现,对中国海军的建设带来了极大的限制。②

①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373页。另外,该合同中文原文可见冯青《中国近代海军与日本》(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年),153-155页。英文原文可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404-407页。

②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东京:锦正社,2011年),第五章第一、二节。陈存恭:《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至十八年)》(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3年),66-68页。

③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第五章第三节。另外,本协议的译名不一,除了陈存恭译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冯青译为《禁止援助中国海军协议》之外,尚有《禁助中国海军建设协议》,以及《禁助中国海军扩张协议》等多种译名。

④详见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

⑤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一书为作者于2008年所出版的《中国近代海军与日本》一书的修订日文版,内容与中文版有部分细节上的不同。1921年7月,直系控制下的北京政府向美方提出了履行《贝里咸合同》的要求。其时适逢预备处理太平洋地区问题以及限制各国海军问题的华盛顿会议(1921年11月11日至1922年2月6日)即将召开,因此美国政府直到1922年4月28日方才给予确认拒绝的回复。之后,在美国的提议之下,日、英、法、意同意禁止援助中国海军建设,《贝里咸合同》内容提及之援助种类遭到一律禁止,并规定各国不应支持国民私人行为。该议案于1923年2月9日在北京外交团会议中被提出,并且进一步扩大了参与国,此即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The Agreement to Refrain from Assisting China in Naval Construction)。③

《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的出现,对中国海军建设的限制效果更甚于先前达成的《禁止对中输出武器协定》,在北京外交团于1929年4月19日通过废止协议之前,中国海军由于难以补充新舰,只能对旧舰设法维持,因此难以有所发展。〔1〕虽然各个政治集团、军系对于海军的支持程度,亦是民国前期海军难以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列强的此种协议,可说是具备了更为关键性的釜底抽薪之效。④此种协议在中国近代海军史上的意义,当不言自明。

关于《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学界目前的讨论并不算多,但成果可称丰硕。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一文以及《列强对中国的军火禁运(民国八年至十八年)》一书中的相关章节,已经大致勾勒出了此一过程的来龙去脉,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⑤一书中的相关章节,则更进一步地探究了陈存恭未有处理之点,并且还深入探究了日本在此一过程中的角色与作用,对于日本执行《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的情况,亦有大要之说明。两人的研究成果,可说是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但是相较于《贝里咸合同》部分的讨论,笔者认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尚留有讨论之空间,特别是日本在《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的执行层面,目前的讨论仍稍嫌过简,无法精确地呈现日本方面的立场与动向。1924年渤海舰队的修缮问题,虽然相当具有代表性,但目前却不见任何讨论。因此,笔者拟运用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所藏之外务省档案,针对渤海舰队修缮问题中的日方动向、立场以及其所遭遇到的情况,做出一细致的解析,以进一步地说明《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在执行层面所面临的种种问题。

一、舰队修缮问题与

外务省对协议适用问题的研商1923年2月9日,《禁助中国海军协议》在北京外交团的会议中,获得了各国代表的通过,并且在随后的数年之中,接连取得了多国的签字确认。①由于此一协议的内容,早在1922年即由美、日、英、法、意等海军强国协议确认,因此其实际上的施行,可说是在1922年即已逐步展开。

①关于协议的签署国以及签署时间,请参看冯青《中国海军と近代日中关系》,180页。

②温树德因为先前叛离孙中山转与陈炯明合作之举,在1923年5月底即遭到孙中山解除所有职务。见唐志勇《温树德海军生涯》,《春秋》1994年第4期,18页。协议内容实行之后,对协议的成立大为支持的日本,在1923年底立即碰上了触及协议规范的情况。1923年12月27日,一时归国的中国驻日公使馆海军武官林国赓上校,奉海军总长李鼎新命令,前往日本公使馆拜会了吉田伊三郎参事官。林国赓表示,希望驻华公使芳泽谦吉能够谕令日本国内的造船公司,在中国南北统一之前,如有中国军舰打算前去进行修缮,应先得到中国政府的同意,若中国政府不予同意,则造船公司不应接受修缮的要求。若此事需要公文,中国政府可随后出具。对于林国赓的要求,吉田伊三郎旋即示以难色,表示造船公司接受修缮本为职业上之当然,必不愿意同意此种麻烦的手续。但是即便甚难由芳泽公使下达谕令,中国政府仍可以透过驻日公使向日本政府请求劝说造船公司,至于日本政府是否同意,则非其个人所能预测。〔2〕

吉田伊三郎颇具技巧的回答,除了顾及芳泽谦吉的权限范围,将中国海军方面的要求,上推至中国驻日使馆与日本政府之间的外交管道之外,更重要的是透露出了日方外交官对于修缮中国军舰一事的情况认识,亦即此事明确地关系到了日方造船公司的利益。

林国赓此时衔命与日方交涉,其背景是前护法海军司令温树德②于12月19日率领部分原护法舰队主力舰只的北上。1917年7月1日张勋复辟,孙文号召护法。但12天后张勋即告失败,原国务总理段祺瑞掌握中央政府,但段祺瑞拒绝恢复临时约法与国会,使得孙文大感不满,持续号召护法。对于孙文的主张,前海军总长程壁光全力支持,率领部分舰队南下广州,一般称之为护法舰队。但是由于经历了程壁光遭到暗杀、护法政府内部的政治斗争等等,此时的护法舰队的人事配置,已经与当初南下时大不相同。此外,由于护法舰队始终未能得到稳定充分的给养,不但人员薪饷不继,船舰的维护状况也相当不佳,温树德之所以接受控制北京政府的直系大将吴佩孚的秘密招揽,部分原因即在于舰队此时已经是甚为窘迫。〔3〕

1924年1月6日,温树德率领第一队舰队抵达青岛,第二队也在13日到达。此次北归得到了将由胶澳商埠督办筹拨修缮、薪饷与开拔费用五十万元的承诺。〔4〕不过,温树德在和北京来使交涉之际,坚持不受闽系控制的中央海军管辖,这使得温树德与海军部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5〕对于北归舰队的船舰需要修缮,中央海军早已心知肚明。林国赓之所以前往日本公使馆提出要求,其原因实出于此。

对于这样的内情,外务省方面掌握甚快。驻南京领事林出贤次郎在1924年1月25日致电芳泽谦吉并转电外务大臣松井庆四郎,报告温树德与吴佩孚为山东同乡,两人交涉温树德率舰队北归一事,海军总长李鼎新与海军总司令杜锡珪原本并不知情,温树德也不奉两人命令,以致其对中央海军究竟会采取何种态度,颇难预测。不过,当舰队尚在汕头之时,吴佩孚曾派人与英国公使麻克类(Sir James Ronald Macleay)交涉,希望能让温树德的舰队在香港获得修理,得到了麻克类的首肯。但是杜锡珪探知此事之后,立即向麻克类抗议,表示此举是援助中央政府的敌军,请麻克类打消此意。对于此事,驻南京英国代理总领事亦不表赞成。于是在英国政府亦持同样态度的情况之下,此一约定遭到取消。英国代理总领事出示此事文件给林出贤次郎,并请他转达芳泽谦吉,英方推测北归舰队会要求前往大连或旅顺进行修缮,希望芳泽谦吉能预先告知关系方面,在李鼎新、杜锡珪未有接洽的情况下,不要接受北归舰队的修缮要求。〔6〕英国方面的说法,等于是原原本本地转达了中央海军方面的要求。

就实际情况来说,除了温树德因为担忧被以闽系为主流的中央海军并吞之外,时任直鲁豫巡阅使的吴佩孚确实也是想把北归舰队收为己用。中央海军虽然有所不满,但在当时直系掌控北京政府的情况之下,仍不得不在表面上予以顺从。〔7〕此次中央海军阳奉阴违,私底下派员与英、日接触的做法,明显地是要弱化北归舰队的力量,削弱其立场以等待将来的变化。

对于此事,芳泽谦吉在收到了林出贤次郎的电文之后,随即将此事通知关东厅长官儿玉秀雄,说明此事涉及北京政府与吴佩孚之间的关系,其处理需要慎重考虑,若温树德要求在大连或旅顺修缮船舰,请儿玉秀雄在答复之前事先和他商议,并且还在1月29日将此一做法立即回报给外务省,外务省则在次日收到了这封电报。〔8〕就在外务省收到芳泽谦吉电报的同一日,外务省已经先将之前关于林国赓造访公使馆一事的芳泽谦吉电报转送至海军省,通知海军省关于中国中央海军方面的要求。〔9〕

由于一方面也是为了要回答海军省对于外务省意向的可能探询,外务省方面随即针对此案进行了相关的各种检讨。在2月21日完成的草案中,此一事件被认定是北京政府有意要妨害吴佩孚的情况,研拟原案的亚细亚局第一课认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明文禁止给予中国海军技术上的援助,军舰的修理无论是从字句上的解释或者是从协议本身的精神来看,都被加以禁止。因此不管中方的理由为何,日本官员皆应指出协议的存在,对中方的要求明确地予以拒绝。另外,协议中还要求尽可能地阻止国民私人从事协议规范的行为。但是,条约局第一课则对此一原案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认为修缮军舰并未违反协议,外务省高层则支持了条约局的观点。〔10〕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亚细亚局第一课于3月10日完成新方案的草拟,新方案接受了条约局的观点,但是强调军舰的修缮若能让军舰发挥做为军舰的效力,则不但有违阻止中国内争的协议目的,也有与日本对华方针相违背的可能。在将取得关系诸国的谅解亦列入考虑的情况之下,对于此种修理要求应避免许诺而暂时观察情势变化。并且,由于修理军舰是否适用协议仍有解释上的疑义,日本国内法与美国的情况相同,并无得以绝对禁止的法源根据,因此若是中方寻求民间公司的修理,则日本政府将向业者表示,接受委托并非政府的希望,期以唤起业者的注意,但并不强力阻止。〔11〕

简单地说,对于修缮军舰是否违反协议一事,亚细亚局和条约局的观点南辕北辙。虽然由于外务省高层支持条约局的观点,让原本主张政府与民间皆不应接受修缮要求的亚细亚局修改了原案,但从新案中仍然可以看到亚细亚局对条约局的观点存疑,认为修缮军舰是否违反协议,在解释上有所疑义。对此,外务省高层在草案文件的此一部分上方打了个问号,但基本上接受了新案作为处理的方针。

二、舰队修缮问题与

外务省对中日关系的顾虑北归舰队抵达青岛之后,由于舰队不归中央 海军节制,因此吴佩孚在1月22日建议北京政府授予温树德渤海舰队司令的名义。虽然中央海军对此反弹极大,但终究屈服于吴佩孚的威势。于是在3月22日,大总统曹锟任命温树德为渤海舰队司令,北归舰队亦正式得名为渤海舰队。〔12〕

如同中央海军所预测的,4月1日的日本《东方通信》,披露了标题为《渤海舰队的大修理》的消息。其内容指称北归七艘军舰中的“豫章”,因为损害严重被编入商船。其余各舰也因为长久缺乏修理而不堪作战,因此“海圻”“海琛”“肇龢”将前往长崎,其余三舰将前往天津进行大修。〔13〕

《东方通信》这份3月31日由天津发出的消息,虽然在“肇和”舰的名称以及“豫章”舰的归属部分存在问题(“豫章”舰事实上是在北归途中发生故障脱队,后来被中央海军押回接收 〔14〕),但关于各舰打算进行修缮的消息则确属事实。

4月8日,三菱商事派遣茂木一郎拜访外务省亚细亚局局长出渊胜次,说明了关于此事的情况。18日,又再度派遣茂木一郎、河野芳锐两人拜访出渊胜次,表示希望得知外务省对于此事的意向。由于茂木一郎在8日曾经表示吴佩孚向三菱提出的修缮委托,其委托修理的程度仅止于舰底清理以及更换锅炉,并不涉及武器。因此出渊胜次表示,他认为此事作为单纯的商业业务来接受并无关系,但当下中国政局多变,需要深加顾虑,并且从商业业务的立场上来看,如何收取费用也应该要加以考虑,不过外务省此时对于是否应该接受委托并无评论,但认为应吴佩孚的要求,派遣技师进行修理程度的检查则应无问题,请三菱商事派遣技师检查之后,再来询问外务省方面的意向。〔15〕

对于此事,外务省当天随即致电芳泽谦吉,向其告知三菱商事的说法。指出吴佩孚所洽商的“海圻”三舰的修缮,其工程预估只需要一个月,三菱商事打算根据需要修缮的情况以及费用的收取问题来决定是否接受。虽然当下的中国政局需要考虑,但由于不涉及武器装备,并且也应该不会引发和《贝里咸合同》相关联的问题,因此其结果是否由三菱商事接受承担修缮,其实颇难预测,希望芳泽谦吉能就此事以及北归舰队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来申述己见。〔16〕

芳泽谦吉收到电文之后,随即于21日回电,说明虽然温树德表面上隶属于杜锡珪之下,但两人之间的关系并不融洽,海军部也将温树德视为吴佩孚的手下,关系相当冷淡。若是三菱商事接受吴佩孚的委托,则将损害日方与杜锡珪以及海军部的关系,因此由北京政府来向公使馆或者是向三菱商事提出委托应该较为合适。不过此事最必须考虑的是张作霖方面的感受,但若是由奉天总领事向张作霖方面加以说明,指出日本对于北京政府提出的单纯船底清理的要求,并没有必须拒绝的理由的话,相信应不致带来太大的问题。〔17〕

外务省和芳泽谦吉此次的联系,以及外务省让亚细亚局两次拟定草案,说明了外务省对于维护日方商业利益的重视。对于协议的解释,虽然亚细亚局抱持审慎的态度,但外务省仍是基于维护商业利益的立场,采取相对宽松的解释,为可能的进展留下了弹性的空间。至于芳泽谦吉的意见,则是明确地顾及到了中日关系的未来发展,试图寻求稳当的处理对策。其关注的对象除了日本与北京政府的关系之外,也把眼光扩展至受到日本支持,但却与直系处于敌对状态的奉系之上。

将奉系的观感视为最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由北京政府出面委托方才适宜接受的看法,事实上并非公使馆方面所独有,公使馆海军武官津田静枝在芳泽谦吉回复外务省的前一天,即向海军军令部报告了同样的意见,并且说明公使馆方面亦应会将同样的意见向外务省报告。〔18〕也就是说,在此事的处理上,驻华公使与海军武官的看法保持一致。

4月中旬,温树德前往洛阳与北京,就经费一事与吴佩孚以及北京方面磋商并且获得了保证,青岛总领事堀内谦介在5月21日将此事以及进一步的相关消息回报给外务省中央。堀内谦介在电报中表示,风闻渤海舰队六支军舰,因为七、八年怠于修缮,几乎已经难堪航海之用。前阵子堀内谦介经过大连之时,满铁理事大藏公望曾经私下透露,中方有意在大连船渠修缮这些军舰,但满铁因为顾虑到张作霖的观感而予以拒绝。之后,温树德即向堀内谦介表示,船舰的修理已经刻不容缓,但大沽船渠只能容纳两千吨级以下的舰只,因此不得已只得依赖长崎三菱造船所。温树德在20日曾以上任后的正式拜访名义再次造访堀内谦介,表示三菱的技师已经来到青岛,要求堀内谦介在往后能够特别惠予援助,而堀内谦介则以客套性的言词加以应付。〔19〕

另外,吴佩孚派来的日籍顾问冈野增次郎私底下向堀内谦介透露,三菱技师与舰队司令部人员在21日前往烟台进行估价,之后三菱代表应会 和温树德、胶澳商埠督办高恩洪拟定契约。由于冈野增次郎表示此事已经获得了外务省的谅解,因此堀内谦介向外务省探询是否有他必须知道的情况。此外,堀内谦介也对温树德与高恩洪之间的关系做出报告,指出据温树德之言,舰队经费每月薪资九万元,其他经费五万元,但当地传闻高恩洪每月只愿意出二万元,因此温树德与高恩洪感情不佳。但据高恩洪提供公有财产供舰队使用的情况,堀内谦介认为两人仍保持着相当密切的关系。〔20〕

堀内谦介的电文,明确地说明了渤海舰队船舰的窘迫情况,他所听到的风闻,其实皆与事实相符。如同前面所述,护法政府并没有给予护法舰队适当的给养,“豫章”舰在北归途中发生故障,尚仅是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一例。另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是,对于“海圻”“海琛”这样的大型船舰,中国国内缺乏适合的船渠与修缮设施,此二点即为吴佩孚、温树德必须积极与日方接触的原因。另外,满铁的反应则再次说明了日本与奉系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其实是协议适用问题之外的另一个重要侧面,而且这个侧面很明显地存在着在华外务、海军官员与满铁之间的共识,由在华方面分别向东京中央提出。而高恩洪与温树德在经费拨付上的冲突,则说明了仅凭胶澳商埠督办的能力,要维持舰队当有困难,暗示了此次渤海舰队的修缮计划,其实仍存在着相当的变数。

堀内谦介的电文在5月22日到达外务省。同日,三菱商事代表茂木一郎拜访亚细亚局局长出渊胜次,表示根据技师估价,“海圻”“海琛”“肇和”以及另一艘驱逐舰,四艘修缮费用约需要一百万日元,三菱打算和吴佩孚方面订下契约,但仍先询问外务省方面的意见。对此,出渊胜次回复,基于外务省内的再次研究以及芳泽谦吉的意见,签约一事因为顾及北京政府海军部与吴佩孚之间的关系仍属不佳,因此形式上由北京政府出面委托三菱的情况方才适宜接受。出渊胜次进一步地表示,希望三菱商事的北京代表能够和芳泽谦吉协商,并且和堀内谦介彼此联系,透过适当的方法,让此事能够由北京政府出面委托三菱,待将行签约之际,再来询问外务省中央的意向。出渊胜次的指示,得到了茂木一郎的承诺。〔21〕

出渊胜次提出的方法,事实上成为了外务省正式的处理方式。5月24日,外务省致电芳泽谦吉并旁送堀内谦介,将此次出渊胜次会见茂木一郎的双方谈话内容告知两人,请芳泽谦吉在北京指导三菱驻北京代表,并且设法使北京政府向三菱而非向公使馆提出委托。〔22〕

相当明确地,外务省此次在处理方针上的作为,是将外务省设定为幕后指导的角色。值得注意的是,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的存在,而是关注于北京政府海军部与吴佩孚之间的关系,以及此事对中日关系的影响。

①《松井外务大臣致堀内驻青岛总领事电》(本电号次不清,但电送号为第4778号),1924年6月9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另一方面,奉天总领事船津辰一郎在得知相关消息之后,于5月26日致电外务省申述己见,他表示即便修缮军舰一事并不违反各种协议,对张作霖方面的关系仍需有所顾虑。他建议为了不让张作霖方面对日本产生疑惑,日本政府方面应该装做完全不知道此事,若张作霖方面不加询问,则船津辰一郎本人亦不主动做任何说明。另外,船津辰一郎还建议不要将此事透露给新闻媒体,船舰的修理也应该在日本本土进行。〔23〕

船津辰一郎的意见颇有值得注意之处。所谓的即便修缮一事不违反各种协议一段,事实上是暗示了他和亚细亚局一样,对此事是否未违协议,多少心存疑虑。建议对张作霖方面采取的种种手法,则是为了要维持日本与张学良的关系。但显然船津辰一郎并不清楚预备进行修缮的地点。

对于船津辰一郎的请示,外务省在5月28日给予回电,除了不透露消息予新闻报刊一点未见回复之外,外务省强调此次修理不触及任何武器设备,三菱在缔约前尚需再次向外务省请示意见,其余处理皆照船津辰一郎的意见进行,并说明修缮将在长崎进行。〔24〕至此,外务省对于渤海舰队修缮问题的处理方针,可说是完全获得了定调。

三、舰队修缮问题的新变化

渤海舰队的修缮问题,虽然在1924年5月底获得了最终定调,但与此同时,事态却出现了根本性的变化。6月7日,青岛总领事堀内谦介向外务省报告了相关的消息。

堀内谦介在电文中表示,在上次的报告之后,三菱技师对渤海舰队委托修缮的各舰,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检查。而其结果,则是修缮费倍增至二百万日元左右。当地的三菱代表和吴佩孚的日籍顾问冈野增次郎,在5月28日一同拜会胶澳商埠督办高恩洪面告此事时,冈野增次郎表示可由吴佩孚与高恩洪各负责一半,而三菱代表则表示若能拿出百万元,则双方可以立即签约,但高恩洪 当场面现难色。之后,冈野增次郎返回洛阳,高恩洪方面据三菱私下报告,无法完成筹款,然后便别无消息。另外,青岛当地的中文报纸报导了数艘军舰要前往长崎修缮一事,指称其经费只能从铁路的收入当中来设法支出,对于此一发展,堀内谦介表示自己正特别警戒中。〔25〕

对于这一发展,外务省的反应相当平淡,仅在6月9日致电堀内谦介,要其提醒三菱代表,签约之前要先询问外务省的意向而已。①由于史料的限制,外务省反应平淡的直接原因并不明确,但应该是和此事在外交上过于敏感有关。此事未成,则对日本的对华外交乃至《禁助中国海军协议》等等各式的协议,都不致产生问题,反倒是真正成事,则外务省需要承担责任。外务省虽然相当看重日本的商业利益,但其原因之一确实也是因为日本的国内法无法彻底限制私人的行为,因此采取顺势而为并适时加以指导的立场,以避免损及日本的外交。

事实上,正如同堀内谦介的报告,关于船舰修缮一事,此时消息已经开始外传。在6月15日日本军事参议官井出谦治海军大将的宴会当中,东北航警处处长沈鸿烈清楚地掌握了打算送修的舰名、预备进行修缮的地点以及修缮费用各节,直接就“海圻”等各舰修缮事询问出席的奉天总领事馆馆员。对此,奉天总领事馆馆员给予了“暧昧的回复”。但船津辰一郎在向外务省报告此事时,特别说明了13日的《京津日日新闻》已经报导了相关消息,据此可认定张作霖方面已经有所掌握。〔26〕相当明确地,船津辰一郎希望此事保持低调的期待,未能如愿。

6月17日,堀内谦介又进一步地向外务省报告了此事的进展。但相当讽刺的是,消息来源竟是船津辰一郎所不乐见的新闻报刊。堀内谦介的电文指出,按青岛当地的中文报纸所言,北京政府与日商各自计算,“同安”“永翔”等预备在中国修缮的各舰须花费日币十万元,“海圻”“海琛”“肇和”等则需日币两百万元(约一百六十万元)。由于日商要求缔约时须先预付一半的费用,因此吴佩孚要求北京政府财政、交通两部各负担五分之二,胶澳商埠督办高恩洪负责五分之一。〔27〕

堀内谦介此次根据的中方报纸的报告,其内容确为事实。早在6月9日,吴佩孚即就修缮费一事致电大总统曹锟,其要求内容与报刊所载完全一致。〔28〕吴佩孚之所以会有此举,明显地与高恩洪的面有难色有关。而高恩洪的面有难色,则确实是有其难以解决的因素。

由于军阀均较重视发展陆军,在收入有限的情况之下,海军的军费向来不济。1923年中国海军的军费支出不过八百万元。〔29〕但此次光是由三菱修缮渤海舰队数舰便需款一百六十万元(二百万日元),加上其他数舰需要在大沽修理,军队的薪饷与维持费亦须支出,即便高恩洪只需负担三菱款项的一半,对只是胶澳商埠督办的高恩洪来说,仍然是难以承受的负担。其面现难色,绝非是对渤海舰队刻意刁难。

不过,对于舰队支出将取自于铁道收入而让堀内谦介大为警戒一事,则明确地反映了外务省后来的动向。在当时,胶济铁路实质上受到日本的控制,因此动用胶济铁路的收入,其实是触及日方的敏感神经。事实上,后来中方仅仅在舰队维持费的层面想动用胶济铁路的支出,便引发了日方一连串的大动作抗议,甚至派舰21艘前来青岛示威,终使得中方彻底放弃了此一想法。〔30〕

在修缮费支出颇有困难的情况之下,虽然如前所述,吴佩孚曾经致电北京政府寻求经费支持,但此事之后即无具体下文。渤海舰队委托三菱造船所修缮一事,也就因此而无疾而终。1924年9月中旬,第二次直奉战争爆发。之后直系战败退出北京政府,渤海舰队则在短暂地维持自立与依附军阀张宗昌之后,于1927年夏天被奉系的东北舰队所兼并。

四、结论

《禁助中国海军协议》提出之后,首先面临的困难问题,就是直系吴佩孚所提出的渤海舰队船舰修缮委托。对于此一情况,首先接到委托的是英国,虽然英国公使曾经一时予以接受,但终究在考虑到协议精神与中方政局的情况下而加以回绝。但是在美方倡议协议开始即对协议大力支持的日本,其态度却与英国有所不同,而是对本国的商业利益有所看重。

虽然在外务省的内部讨论之中,亚细亚局曾经认定接受修缮将违反协议,主张日本政府亦应防止私人从事协议规范的行为,但外务省高层对于此种见解却不予支持,反而认同条约局较为宽松的解释。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外务省认定修缮问题不涉及武器设备,因而不违反协议,三菱商事接受委托与否,则因为国内法没有强制规范,亦无法禁止。尽管部分外务官员对此种解释心存疑虑,但外务省高层的方针定调却是明确而不再更动。

在外务省的方针定调之后,外务省对于舰队修缮问题的顾虑,明显地集中于此事对于中日关系的影响。除了顾虑到日本与北京政府海军部之间的关系之外,驻华公使馆、公使馆海军武官以及奉天总领事馆,亦非常注重此事对于日本与张作霖之间关系的影响,甚至力主日本政府应在表面上撇清此事与日本政府之间的关系,强调其为民间商业活动,以避免损及日本与张作霖之间的关系。在种种对华关系的顾虑之下,外务省对于吴佩孚与三菱之间的订约,始终进行着幕后的指导。

虽然修缮问题后来因为吴佩孚方面无法交付一半款项而未能订约,但外务省在此一问题中所展现的协议遵守态度却显而易见。尽管协议本身的文字并不精准具体,对于私人行为的规范也确实有着国内法无法强制的问题,但从协议本身希望不助长中国内战的精神而论,外务省的种种举措,虽说强调不涉及武器装备,其本身亦只站在维护商业利权的立场而并未予以鼓励,但默许修缮装载武器的军舰使其得以正常运作并发挥实力,明显地是违背了协议精神的初衷。

然而无论如何,正如同陈存恭所指出的,此一协议的存在,确实对于中国海军的发展限制极大。〔31〕渤海舰队欲委托日方修缮的“海圻”“海琛”“肇和”等巡洋舰,事实上皆属于当时中国所拥有的较高等级的军舰,其战斗力对于中国海防的意义极大。但在南北对峙与军阀混战当中,不但得不到稳定的给养,连维修亦非易事,对于中国海防的影响,不可谓之不大。民国海军在北洋政府时期之困顿,当不言自明。

〔参考文献〕

〔1〕〔31〕陈存恭.从《贝里咸合同》到《禁助中国海军协议》(1911-1929)〔J〕.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397-402,397-400.

〔2〕芳泽驻中国公使致松井外务大臣机密第21号信(1924年1月10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日本外务省外交史料馆藏.

〔3〕吴杰章,苏小东,程志发主编.中国近代海军史〔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9.266-273.

〔4〕海军大事记:下册〔M〕.34.殷梦霞,李强选编.国家图书馆藏民国军事档案文献初编:第12册〔Z〕.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9.34.

〔5〕海军司令部近代中国海军编辑部编.近代中国海军〔M〕.北京:海潮出版社,1994.739.

〔6〕林出驻南京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7号电(1924年1月25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7〕〔12〕〔30〕苏小东.温树德与渤海舰队〔J〕.民国春秋,1998,(1):26.

〔8〕芳泽驻中国公使致松井外务大臣第56号电(1924年1月29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9〕松平外务次官致冈田海军次官亚一机密第9号函(1924年1月30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0〕亚细亚局第一课:军舰修缮方支那ヨリ申出アリタル场合ノ措置方ニ关スル件(1924年2月21日).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1〕亚细亚局第一课:军舰修缮方支那ヨリ申出アリタル场合ノ措置方ニ关スル件(1924年3月10日).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3〕渤海舰队の大修理,东方通信(4月1日第5号).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4〕〔28〕苏小东编著.中华民国海军史事日志〔M〕.北京:九州图书出版社,1999.259,275-276.

〔15〕守岛伍郎:北归舰队修理问题ニ关シ亚细亚局长三菱社员会谈要领(1924年4月18日).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6〕松井外务大臣致芳泽驻中国公使第234号电(1924年4月18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7〕芳泽驻中国公使致松井外务大臣第285号电(1924年4月21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8〕津田驻中国公使馆武官致斋藤军令部次长第38号电(1924年4月20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19〕堀内驻青岛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89号电(1924年5月21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0〕堀内驻青岛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89号电(1924年5月21日发).外务省记录,5.1.1.21-7,各国一般军事军备及军费关系杂纂支那ノ部:第1卷。

〔21〕守岛伍郎:北归舰队修理问题ニ关シ亚细亚局长三菱商事会社员会谈要领(1924年5月22日记)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2〕松井外务大臣致芳泽驻中国公使第333号电(1924年5月24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3〕船津驻奉天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165号电(1924年5月26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4〕松井外务大臣致船津驻奉天总领事第102号电(1924年5月28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5〕堀内驻青岛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103号电(1924年6月7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6〕船津驻奉天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194号电(1924年6月16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7〕堀内驻青岛总领事致松井外务大臣第111号电(1924年6月17日发).外务省记录,5.1.1.31,支那海军扩张援助差止协定一件.

〔29〕刘朝勋,肖家新,李广平主编.中国军费史〔M〕.北京:海潮出版社,2000.359.

(责任编辑:许丽梅)社会科学研究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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