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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视阈下藏区草山承包到户制度的思考

2015-01-22康涛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5期

〔摘要〕在实施草山承包制度后,藏区草山生态仍持续恶化,也未能避免超载过牧的“悲哀”,迫切需要我们探索并反思现行的草山使用制度。笔者认为仅仅将草山承包到户并不能够避免超载过牧的“悲哀”。文章提出,牧民对草山使用的方式应该拥有决定权,因为他们与草山具有至深关联,最有判断力,也最能够因地制宜。对于草山利用方式,不适宜进行划一、强制的规定。地域的差异,将导致生产制度的多元化。而且新制度建立时,不考虑本土知识的制度创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勉强做到也意味着巨大代价的付出。

〔关键词〕生态恶化;草山冲突;承包到户制;用益物权

〔中图分类号〕DF4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5-0130-06

①数据来源:西藏统计年鉴,2007。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藏族农牧区草山群体性冲突调查研究”(12YJA850012);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项目(2014XWD—S0301)

〔作者简介〕康涛,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41。藏区日益恶化的草山生态不仅带来牧民更加艰难的生计,也使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草山冲突自古就存在,然而近十几年来,随着生态持续恶化,藏区草山群体性冲突出现了空前激烈的态势。正如迈尔斯所说的那样,环境与安全问题具有紧密的联系。安全事务不再局限于军队、坦克、导弹等传统要素,而是越来越多地包括我们的环境资源,包括土壤、草原、森林、气候等这些环境基础的所有主要成分。〔1〕缓解草山生态恶化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众多措施中,制度的树立最为重要。古典经济学家大卫·休谟、亚当·斯密等对制度的重要性都予以肯定,并认为产权制度对自然环境保护具有特别重大的影响。在中国,许多学者认为推行草山承包制就能明晰草山产权,“只有承包到户,草场才有具体的责任主体,草场保护与建设才有落脚点。”〔2〕制度经济学中产权学派对产权作了透彻的剖析,认为产权是经济效率的核心。草山承包到户制在藏族牧区是否能产生积极的效应呢?

一、环境视域下藏区草山承包到户制推行的

背景及理论基础分析(一)藏区草山承包到户制推行的背景——草山生态的恶化

在实施草山承包到户以前,藏区草山环境呈现出日趋恶化的趋势,草原沙化面积不断扩大,情况日趋严重。内蒙古社会科学院牧区经济研究所所长王关区指出,我国草原退化面积以每年近2000万亩的速度扩展,1970年代,我国草原退化率为15%,1980年代中期则达到了30%以上,目前已上升到57%左右。〔3〕在藏区,西藏高原拥有全国天然草场约1/5的面积,共计123亿亩,居各省市自治区草场面积首位。①今天,西藏面临严重的草原退化和沙化,全区草场退化、沙化达到64亿亩,而其中情况尤为严峻的占草场总面积30%左右。不仅西藏,我国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其他藏区的草原沙化、退化都无一能够避免。

当草场面积减少、质量下降时,草原生态系统自身具备的抗逆机制遭受破坏,抵御灾变的能力越来越弱,就如草原生态学家任继周在和科学家钱学森的通信中写到的那样:“历史证明,人类文明发源于干旱地带——人类生态系统崩溃的发源地。我们的草原正加速向毁灭前进。”草原生态恶化的遏制急需我们采取相应措施。

(二)藏区草山承包到户制强制推行的理论基础——“公地悲剧”理论

在国家正式制度的强力干预下,草山承包到户制在草原开始实施。政策的制定过程通常为指令性的、自上而下的、简单化的模式。之所以简单化,是该制度在藏区以“一刀切”的方式适用于不同的区域。

制度推行的重要原因是依据“公地悲剧”理论的昭示。导致藏区草山恶化的社会原因中,超载过牧是主要因素,多数草原生态研究的学者对此都达成了共识。超载过牧是因为 “公地”利用方式使然吗?草山“公有”一直是藏族牧区最坚固的观念之一。藏区有这样的谚语:“没有不属于部落的土地,没有不属于头人的百姓”,谚语的第一句就反映了草山部落公有的权属状态。在部落公有的基础上,还需要对草场进一步划分方进行使用。藏区地域广大,划分的方法并不一致。但是,从整个藏区来看,将草山直接划给牧户的方式则较少采用,通常都是将草场划分至基层生产单位加以利用。有的基层生产单位由一定血缘关系的人员组成,有的则由牧户自愿组成。这样的生产组织在藏区各地存在不同的称谓,四川称为“加火”,青海则称为“日科”,西藏有“林”、“打岗”等称呼。在一个生产单位内部,各牧户在集体草山划定范围内任意地自由放牧,草山不再划分到户,也不计较各户牲畜数量。各 生产单位被划定的草山在很多地域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今年使用这片草山,明年这片草山可能则是部落内部另一个生产小组在进行使用。所以在藏区,对草山以“公地”的方式加以利用可谓源远流长。

加里特·哈丁曾经提出 “公地悲剧”理论,对此,1950年代萨缪尔森指出,“公地悲剧”其实质是制度使然。“公地悲剧”不能归责于公共资源的使用者,也不能因此责难牧人的自私、贪婪,是制度本身导致悲剧的直接产生。因为这个制度具有这样的逻辑:在公地上,饲养牲畜多的放牧人得到的收益比饲养牲畜少的人更多。这个制度的最终结果是谁做了更多的错事,谁就将得到更大的奖赏,因此超载过牧成为必然。避免“公地”的利用方式就是做到明晰产权,哈耶克在他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提出了“分立的产权”,他说:这个世界的文明是以发生并赖以生存的那个东西,精确地说就是被描述为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即“分立的产权”。

因此以国家为主导开始了草原牧场产权制度变革,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明确草场产权的主体。而改革后的产权主体形式极为单一,仅承包到“户”,“户”也因此成为主要的生产单位。以往藏区因为地域自然条件的差异,生产单位往往呈现出多样性,除了 “户”外,还采用“加火”、 “日科”、 “林”、“打岗”等方式。产权主体的变革导致了藏族牧区生产方式的骤然改变。

二、草山承包到户制对藏区生态的影响及其效果分析

草山承包到户在藏族大部分牧区的推行则是一件前无古人的制度变革。藏族牧区地域广阔,草山承包到户以后究竟会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在政策实施之初是难以预料的。经过多年的实践,对藏区生态到底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呢?

首先,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制度的实施并没有带来如同农区一样的成功,对草山环境恶化的缓解相当有限。草山承包到户制度推行后,许多学者都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效果进行了立项研究。以刘淑珍课题组1999年至2006年对西藏那曲地区的调查为例。那曲作为西藏高寒草地的主要分布地,其草原生态的现状在藏区具有代表性。

那曲1999年就开始了草山承包到户,刘淑珍课题组的调查数据显示,草山承包以后,那曲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未得到缓解,甚至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在那曲,2000年至2001年期间调查显示,草原退化面积已经扩大至那曲草原总面积的5128%,轻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6188%,中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2607%,极度或者重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1205%。与1996年至1997调查结果相比,草原退化的总面积有了增加,增幅达到25%。其中,重度与轻度退化面积增加,而中度退化面积略有减少。那曲1999年就开始了草山承包到户,而在这一时期,草原生态恶化不仅没有得到缓解,甚至有进一步加深恶化的趋势。到了2004年,草原退化面积占那曲草原总面积的508%,轻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5488%,中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2597%,极度或者重度退化的为草原总面积的1915%。与2000年至2001年期间的调查结果相比,退化总面积虽然略有缩减,但重度或极度草原退化面积却明显增加,增幅达到71%。〔4〕

事实上,不仅在那曲,在四川甘孜州、甘肃等藏族牧区都有相似的结果。据甘南草原普查资料显示,1982年草场承包开始,全州草原退化面积约为草原总面积30%左右,甘南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已基本结束的2008年,草原退化面积则升至70%以上。〔5〕

其次,制度实施后牧民对草原生态状况的主观感知亦不乐观。草山承包到户实施以后,牧民成为了牧业生产最基本的决策单位,在与草原的关系中,牧民是最主要的经济活动主体。牧民对自己熟悉和依赖的草原形成的生态环境感知具有准确性,可以让我们对草地可持续利用以及牧区持续发展所制定的政策进行更好的识别和反思。

赵雪雁教授主要致力于生态经济学研究,为了考察牧民对草地退化的感知,2009年在草山承包到户多年以后,她选取了甘南藏族牧区作为调研对象,并调查了110户牧民家庭。虽然草山承包到户,但是被调研的牧户在安排生产活动时,仅5773%的人认真考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而3507%的牧户只是偶尔考虑。〔6〕草山承包到户以后,不仅没有缓解生态恶化,甚至有进一步退化的趋势。对此,当地牧民有强烈的感受。与以前相比,高达8454%的牧户认为当地的生态环境呈恶化趋势,对此,纯牧区牧户反应尤其强烈,多达9020%的牧户认为当地生态较以前呈恶化趋势,半农半牧区略低些,但也有7826%的牧户如此认为。

①数据来源于甘孜州有关部门的提供。牧民对草地退化的感知表明,即便推广草山承包到户多年,环境恶化的趋势仍然没有缓解,甚至更加趋于严峻。对此,并非只有赵雪雁教授一家之言。2009年,张琴琴等在调查的牧户中统计,高达7622%的牧户认为草地质量变差了,仅有2238%的牧户认为草地质量变化不大。〔7〕还有专家提出,1980年以后,一些地方草场承包到户,定居定牧,牧民只在自己的小牧场上划季节牧场。草原的退化开始加快了。〔8〕

笔者在调研过程中,也了解到西藏阿里、那曲,甘孜色达、石渠,甘肃甘南州等藏族牧业区域的一些牧户均有类似的感知。调查的牧户虽然有限,但并不妨碍文章观点的准确性,因为文章对今天草原生态的结论在很多牧区已经是牧民的普遍看法。除了牧民的主观感受和判断,文章中一些生态环境数据,也印证牧民感知的相对客观性。

此外,草山生态的恶化还进一步加剧了生存资源的争夺,冲突的加剧成为草山生态恶化的一面镜子。在藏区草山制度变迁过程中,群体性冲突激烈地爆发。据统计,2006年以来,仅甘孜州草山冲突就达815件,其中人员伤亡177人,经济损失约2298万元。①从1990 年到2000 年,青海省发生草山冲突679起,激化为械斗事件的占20%左右,伤11人,死135人,造成经济损失9000余万元。〔9〕

根据以上数据,我们发现制度实施后草山生态并未好转。产权私有化是否并不适合藏区草原呢?因为与藏区草原同样干旱的非洲草原,草山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带来了类似的结果。非洲草原产权经历了这样的变迁过程:草原国有化、牧民定居以及草原私有化。对坦桑尼亚哈纳恩地区进行研究后表明,草原私有化带来的定居迫使牧民改变了曾经的放牧策略,畜群移动的空间被缩小,从棚圈出发后,在一天内可以到达的距离内放牧,这样的方式对草山生态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对藏区草山承包制的反思

土地承包制曾经带来中国农业区域的巨大改变,但在藏区的一部分牧区,草山承包到户制的推行并未实现制度的初衷。面对这一局面,我们不得不进行更多的反思。

反思一:为何成为“私地”仍无法避免“悲哀”?

在制度变迁的预期中,草山承包制将带来对生态保护的加强。草山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排除第三人包括所有权人对权利行使的任何干涉。所以在法律上,草山承包经营权是一个稳定的、长期的、可预期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当然对权利人形成巨大的激励。理论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地”演变为“私地”,财产的私有归属将激发牧民对自己草山维护的热情和积极性,超载过牧将因此被杜绝,从而达到保护草场生态、缓解环境恶化的目的。然而现实背离了理论的预设。即便草山已经承包到户,对于草山日益严重的退化,绝大多数牧民都没有采取针对性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仅仅少数牧户意识了到草场保护的重要性。〔10〕调查中,虽然受访牧户已意识到牲畜的增多促使草场退化,导致草原涵养水源功能降低、水土流失加剧,但部分牧户仍考虑增加牲畜数量。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悖论,原因之一在于藏区并不会因为草山承包制的实施而减少人口,在今天的西藏、青海,与1952年相比,因为人口增长人均占有草场的面积下降了一半以上,为了维持新增人口的生活与生存,牲畜的总头数却增加了一倍多。〔11〕人口活动创造了社会历史,但人口活动的基础就是消费,只有消费被满足,社会历史的创造才得以开始。就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从出现在地球舞台上的第一天起,每天都要消费,不管在他开始生产以前和在生产期间都是一样。”增长的消费意味着人类向环境加大索取。在普遍脆弱的草资源产出的藏族地区,快速增长人口的负面影响力越来越凸显出来。原因之二在于牲畜是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那些没有劳动力外出打工的家庭来说更是主要来源。〔12〕2012年在青海一个牧村调研时,世世代代生活在当地的一个藏族村长接待了我们,他向我们叙述了牧民对草山的依赖:

我们的草山没有虫草,没有其他出路,大家都依靠草山放牧维持生计。1998年到现在,本地好多大学生都没有稳定的工作,到处打工,工资收入少。对于这些孩子,结婚时的费用全靠父母放牧维持。正在读书的学生,父母也总是想将他们送出去,多见世面,学生读书时需要贷款,但是还款的压力还是很大,所有学费也只能靠父母放牧,生存压力特别大。大家全指望草山来解决生活出路,所以好多人都争夺草山,或者就增加牲畜数量。草原放牧非常辛苦,下雨下雪落雹子都没有办法停下来休息,如果有其他的经济收入,条件好些,就没那么多人愿意放牧。

在村长看来,牧民在自己草山上增加牲畜饲养数量是牧民生计压力下不得已的选择。

反思二:为何承包到户也难以形成草场的有效管理?

从前面分析可知,单家独户对自己土地进行细致的投入也许适合农区,但却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牧区,特别是产草量低的藏族高寒牧区。在农区,1979年以来实施的土地承包制,之所以取得巨大成功,是因为通过强化土地利用权人的地位,提高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农民通过精耕细作的密集型劳动,并实施一整套的农作标准和技术,还对农地进行了大量资源包括农家肥、化肥等的投入,实现了单块土地产量的提高。但是在牧区,草山承包到户并不能产生同样的积极效用,牧草不是种植物,牧民不可能像农民一样,对牧草如同对庄稼那样,通过精心耕作可以获得好的收成,在广阔的草场,牧民对牧草的生长很难付出农民式的有效劳动和护理,任何时期牧民不可能像农民一样对草场进行大量的投入进行改良,不仅因为牧场太过广阔,而且草原生产性能低、丰度低,投入后的收成将成为负数。据统计,仅以西藏为例,一般放牧天数为365日,西藏山地羊每日食草量为35公斤,大牲畜日食草量是绵羊的5倍。在西藏,一般的天然草场平均每35亩草地才能养活一只羊。〔13〕

所以,因草山的自然属性决定,人类无法对草山如同农田投入同样的人工管理,在牧区,甚至没有必要拥有私人产权。正如巴菲尔德所说,对牧民而言,时间与空间是相关联的部分:他们与一个特别的时段使用一块牧场有关,或者与对诸如水井投资的财产权的保持密切相关;独有的土地所有权很少有其内在价值。〔14〕受雪域高原生态特质的决定,藏族农牧生活千百年来的特点就是融入自然环境、顺应自然规律。藏区牧业生态系统虽然是人类在自然生态基础上进行的牧业生产,但是这里的一切活动都依赖自然环境,而非控制和改变自然生态系统。虽然历经千百年,但在藏区草场的天然草原原貌一直被藏人维持,没有更多的人工投入,不进行人工种植牧草,也不使用肥料,更不使用灌溉设备。事实上,藏区脆弱的生态很适合这种无为而治的草原管理规则,任何人类的行为或者改良都可能成为草原难以承受之重。在“无为而治”理念支撑下的藏区草原,其生态曾经一直被完好地保护和维持。因此在藏族牧区,牧草长势良好与否通常是交由时令和自然决定。即便变革了草山制度,也没有办法采用更多的人工技术以提高牧草产量。

反思三:“公地悲剧”理论真的能成为草山产权改革的理论基础吗?

“公地悲剧”为我们所熟知,然而其结论从一开始就可能只是一种理论的想象。哈丁在《公地的悲哀》一文中对形成“悲哀”的“公地”是这样定义的:开放的、未管理的的公地。首先,藏族牧区的草山“公地”是相对而言的,与哈丁所界定的“公地”的开放性不相吻合。哈丁给了这样一个假设,即“公地”是可以向任何人开放的系统(Open Access),每个人都可以进入到公地。然而藏族牧业区域所使用的草山具有边界,这样的边界虽然不够精确,但在多数情况下牧区社会都对这种弹性的、大致的边界予以承认。所以藏族牧区的“公地”,不再是任人进入的系统,这些草山只对特定的人开放,只有具有部落成员身份才有资格进入这一地理范围之内。

其次,哈丁的“公地”是指未管理的公地,而藏民族对自己的草山“公地”却有自己的管理使用制度。哈丁对于什么是“未管理的公地”的准确、具体的含义没有详细论述,1998年哈丁也承认了这一缺陷所在。草山公有制度在藏族农牧区已经延续了千百年,这些被藏人祖辈依存的草山从来都不是“未管理的公地”, 对于作为“公地”的草山的保护,被藏民族认为是每个成员必须承担的义务,并被看作集体内部大事,没有任何一个集体成员会因为是集体的“公地”而对其漠视。每个部落、集体都对草山的利用形成了一整套严密的规定,世代沿用。而且不同的部落还有不同的草山使用制度,因为不同的地理环境下各部落会因地制宜,对草山的具体利用规则因此呈现出多样化。但无论采用何种使用方案,部落对草山拥有最终的决定权,草山仍然属于部落“公有”财产。总之,在藏区草山利用过程中,集体成员都自觉按照共同形成的规则进行合作,形成了有效的集体行动。

藏族牧区“公地”的社会环境条件与哈丁理论假设并不相同,这也是为什么哈丁的“公地”走向了毁灭,而藏区的“公地”在千百年的使用中一直延续着良好生态的原因。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作为迄今为止唯一的女性诺尔经济学奖得主,对草地、森林、鱼类、湖泊和地下水等进行了大量研究,并认为草场具有公共资源的属性。她在著名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对公共资源使用管理进行研究后,在一次学术报告时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一群相互依存的人们,能够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并通过自主性的努力(并非由政府作指挥),去克服搭便车等(即市场失效)的问题,以实现持久性共同利益。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并非一定是“哈丁”式的资源使用者。

四、走出藏区草山承包制困境的思考

游牧是藏族牧业生产历史的一种客观存在,这一地方知识体系还负载着藏民族的传统生态观。在新制度建立时,我们不能完全离开本土知识。

(一)一种适宜当地生态的牧业方式——游牧

藏区的草原畜牧业所采用的集体游牧方式,是藏民族几千来对外部环境了解后的选择。在青藏高原,游牧的形成与这一地域所处的区位紧密相关。藏区草原环境变幻莫测,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农牧业常常受制于各种自然灾变。如雪灾发生时,牧民和牲畜如果不尽快移出雪灾将要降临的区域,往往招致人畜的巨大危险。灾变的产生,有时是为了保护牲畜,有时是为了保护草山,牧人们选择了移动放牧,在游动中寻找理想的放牧场所。环境的多变导致人们采取了以动制动的放牧策略,而因灾害所进行的移动通常都是长距离的移动。

游牧不仅是为了躲避灾害,还往往基于生态的需要。藏族牧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按季转场的放牧方式。逐水草而居、四季轮牧的牲畜放养方式可以让草场得以休养。而一些草山面积相对不是很宽裕的地方,因为承包到户的实施,使每户人家的牲畜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以内而无法展开轮牧,无法得到修复的草山被反复啃食,极易造成沙化。这决定驻牧的草场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足够大的疆域才具备使人、畜进行回旋的余地。所以即便草山已经承包到户,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西藏的阿里,甘孜州的色达、石渠,甘肃等地的一些牧业区域,牧民仍然不区别彼此草山界限,联合放牧。

藏族牧业区域,在漫长的时间里,也没有特别巨大的变化,而被一代代牧民传承,因为这些经验和智慧一直让草原中的人畜、牧草和其他生命和谐地处于一个互相依存的系统中。事实上,政策所依据的“科学”“也可能落后于传统游牧文明中那些经时间和环境验证的经验知识、文化模式。”〔15〕

(二)草山承包制与游牧的抵牾

在藏区,生态的脆弱性使人们以较为休闲的方式利用草场,如果牲畜固定在一个地方啃食,可能会导致草地无法得到休憩而负载过重,在生态脆弱的高原,移动使用草场是更为理智的选择。当高海拔夏秋牧场的牧草枯萎后,人畜就开始转移到低海拔的冬春草场。这一小片草场被牲畜啃食到一定程度以后,必须要让草山有一个休息期,人们又流动到另一片牧草长势较好的草场。游牧中,牲畜追逐着水草,人又追逐着牲畜,在草原上进行有规律地游动。

要展开游牧,其前提是所需草山面积较大,这也是为什么藏族许多牧业区域千百年来总是以“公地”的方式利用草山的原因。为了让一片被牲畜啃食过的草山有适当的休憩,则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完全不被使用,将草山承包到户后,即便草山丰富的区域,各户往往只能按区域轮牧,再难完成按季轮牧,而一些小规模的草山更是无法满足轮牧的需要。藏区地域广大,以“一刀切”的方式落实的草山承包到户制,相对于纷繁复杂的自然条件,这种既简单又标准化的草山利用模式并不总是适合所有的情况。

“公地”的存在是展开游牧的基础,在“公地”上,虽然各户并不计较牲畜数量,但因为笃信佛教,对于财富的追求一直坚持不纵欲,所以在历史上从未出现过集体成员为了获取个人财富而进行的养羊大赛。而且在藏区长期形成的生态文化中,人们一直坚守依赖自然、崇敬自然的生态观,除了有完整的适宜于当地自然生态的草山利用方式外,对牲畜数量的控制,也有一整套的方法,如冬天宰杀一批牲畜、控制放生牲畜数量等。在草山承包制实施之前之所以存在超载过牧,并非是基于“公地”的诱惑。当时导致超载过牧的直接原因是日益增长的人口所带来的生存压力,所以今天草山承包到户无法避免超载过牧的“悲哀”,也无法阻止生态继续恶化。而草原人口压力的减轻,很难通过草山承包到户制予以实现。

(三)承包到户制划一推行的修正

藏区范围广大,也许草山承包到户制适合一些区域,并因此收效良好,但是基于农牧业的差异性,也基于藏区草山使用制度的历史,草山承包制未必总是适合每一个地域。土地利用方式因地域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因为人类从来就没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周围的生存环境,在特定的环境下,人类只能够尽最大力量对有限资源进行有效利用,从而必然导致人类生产方式多样性。

事实上,产权的明晰并不一定只是到“户”,也可以是联户、入股等方式。草山利用方式对草山生态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不恰当的草山利用方式将破坏草原生态,由此导致的物质短缺也将引发、加剧群体性冲突。相反,适合当地生态的草山利用方式在缓解环境恶化的同时,因争夺资源爆发的冲突也将得以缓解。

法律将财产权分为债权和物权。债法因涉及跨区域交易关系的调整,常常因此表现出普遍性质,而物权法在每个国家都是特别具有本土色彩的法律。其原因在于物权中,特别是用益物权中,很大一部分是关于土地制度的内容,土地制度与国家、民族、文化、历史传统包括地理的差异都有联系,因此每个国家对物权的规定往往表现出差异性和特殊性,呈现出多姿多态的内容。虽然我国在清朝末年开始实行了以西方法制为蓝本的改革,民法的起草中,债权的规定主要参照了德国民法,但物权法的规定则一直保留了中国本土的许多传统,与其他国家在这一制度领域所保留的“法国特色”、“德国特色”、“日本特色”等一样,中国也具有了“中国特色”的物权制度规定。

物权法内容的本土性不仅是以“国”为单位,也以地域范围的不同而迥异。物权中特别是用益物权中,关于土地使用的方式,国家通常是将土地使用的习惯法律化后形成了这一部分法律的内容,本土的习惯构成法律的基础。因为以社会学角度去解释法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的功能主要不是要对社会关系进行变革,而只是建立一种大家可以预料的预期,以便人们规范自己的行为。所以从这种角度上来讲,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16〕人们在行为之前、在建立各种社会关系之前,可以预期未来的后果,不仅仅需要法律公示就可以达到,还必须在法律中存在人们熟悉的规则。因此法律必须照顾本土习惯,不能一下子就换上新装,法律要让在其效力达到地域范围不会突然变换模样。托马斯·阿奎那就作了这样阐述:即使有利于一般社会福利的法律变革,由于法律发生改变这一事实本身在某种意义上讲就有害于公共幸福,因此应当慎重。〔17〕虽然这个世界需要变革,但人们也需要稳定和确定。对于对旧有习惯突然作出巨大改变的法律,其适用可能面临这样的困境:人们一方面失去了曾经依赖的习惯规则,同时对陌生的规则又无法在较短时间建立完全的信任。

怎样的草山使用制度更适合当地生态,更适合农牧民对草山利用的有效性,是承包到户,还是承包到联户,或者其他制度的选择,笔者以为,划一的规定无法做到因地制宜,生产制度应是多元的。而且新制度的制定一定不能完全抛弃本土知识,不考虑本土知识的制度创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勉强做到也意味着巨大代价的付出。对于制度的选择,与草山具有至深关联的农牧民往往最有判断力,世世代代生活在草原的牧民对草原具有深厚的感情,也具备丰富的本土经验,我们不能低估他们的能力。对生产制度的创新以及改革,政府应该提供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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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进平)社会科学研究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