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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与时代背景有多大关系?

2015-01-22苏文洋

杂文选刊 2015年1期
关键词:案子时代背景审判

苏文洋

12月15日,呼格吉勒图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十八年前,同是这个法院,以故意杀人、流氓罪把他杀了。法院杀错人了!

当年公检法办案杀掉呼格吉勒图时快得很,四十八小时招供,六十一天执行死刑。今天为他平反更快,三名法官再审仅仅用了二十五天。当然,这中间经过了漫长的十八年。第九年时出现了身负多起命案的赵志红自认“4·9女尸案”作案人而至今法院未认可的大翻盘。

“死人”回家、真凶落网,最终导致冤案昭雪,这一类案子报道看了不少,弄不清这是常态,还是新常态?昨天,媒体大都以数版篇幅报道此案,与以往此类报道相比,亮点不多,还是老样子,也就是常态式报道。所谓常态式报道,就是疑问重重,给读者留下无尽的思考和悬念。比如说,报道上次判人死刑时间仓促了,这能成为理由吗?相比再审时间,二十五天平反说明法院效率高?弄不清报道要说明什么。时间就是生命,还是生命就是时间?

二十五天再审结案,用审判长孙炜的话说:“呼格案决定再审后,我们组建了再审合议庭,合议庭共有三名法官,我们每天的工作是阅卷,分析证据,听取申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内蒙古高院称,鉴于呼格吉勒图已死亡,决定采取书面形式审理本案,不开庭。其实,与其缺席审判,若能开庭审判,不是更能够体现出法庭审判和宣判的庄重吗?不是更能警示法官和那些办案人员吗?平反、改判是给活人看的,死人是看不见的。为什么不能让当年那些办案人员走上法庭,自己说一说案子是怎么办的,证据是如何收集的?据报道,内蒙古高院党组召开会议,决定宣判后启动追责机制。倘若开庭审理,不是比审判后组成调查组对造成错案错判负有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展开调查更加公开透明吗?更加体现出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

一些媒体报道中,通过法官和办案人员的嘴,反复刻意强调:十八年前,判定呼格吉勒图有罪的时候,正值我国第二次实施“严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国平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严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有的案件在执行中发生了偏离。”参与呼格案最初复查、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萨仁说:“得把这个案子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去看……”,“这跟当时的‘严打形势有关,办案标准是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要求从重从快。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这个案子,在‘严打的形势下,制约作用非常弱了,可谓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一味强调“严打”这一时代背景,并不能改变当时公检法草菅人命的事实。倘若以后再有“严打”,难道又是给你们互相配合草菅人命提供了借口?难道一说到“严打”,法官就不是法官,人命就不是人命了?按照“严打形势论”的逻辑,冤假错案办了多少呢?是自己复查还是等到“死人”回家、真凶落网再复查?这种概率未免也太低了吧。不管什么时代背景,法官就是法官,人命就是人命,这是不能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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