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我国刑法目的的思考

2015-01-21盛振全

2014年34期
关键词:预防犯罪

盛振全

摘 要:刑法目的理念对刑事法治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我国“刑法目的是什么”的论断仍然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刑法目的应当满足具体性与宏观性,进程性与终极性的要求,以实现目的论实践性与理念抽象性的统一。预防犯罪应当与惩罚犯罪一道,成为我国刑法的手段目的,人权保护是我国刑法的终极目的,三者有机衔接、贯通,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目的金字塔形三元结构。

关键词:刑法目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人权保护;三元结构

一、理论界论点争鸣

刑法目的的界定是刑事立法、司法及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研究刑法的目的有利于促使司法人员时刻考虑自己的司法活动是否符合刑法目的,从而有利于将刑法目的贯穿于刑事司法活动的始终。”①目前我国对刑法目的究竟是什么、该怎样构建,仍然没有强有力的观点统一思想。笔者认为,刑法目的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理念,任何观点的提出都将以不同形式促进我国科学刑法目的论的最终形成。

目前学界众说纷纭,观点大致包括:

1.双重目的理论。该观点的代表为我国刑法学界泰斗高铭喧教授,他认为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第一条的规定,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是刑法目的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②该论点从法律本身出发,将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作为刑法的双重目的。

2.统一化目的理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惩罚犯罪从其最直接的意义上来说,也可以是刑法的目的,但是,它不是独立的目的,不能为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保护人民才惩罚犯罪,从这一点来说,它又是实现保护人民这个根本目的的手段。③也有人认为“刑法的目的是预防人们犯罪和维护统治秩序的统一。前者是实现后者的手段,后者是前者的最终目的。”④

3.法益保护理论。张明楷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了刑法的任务,也即是刑法的目的。认为“各种犯罪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运用刑罚与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正是为了抑制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之所以要预防犯罪,是因为犯罪侵犯了法益,预防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这正是刑法的目的”。⑤

4.相对规范维护理论。代表人物是周光权教授,他认为刑法的目的具有时代性、相对性,稳定规范,确保规范的适用,是刑法的现实目的,保护法益则是刑法的最终目的。在权利不清、规范关系混乱、国民规范意识薄弱的时期应强调刑法的现实目的,而在社会转型之后,社会整体高度稳定的情况下,刑法的目的转换为法益保护。⑥

5.刑法目的区分理论。“刑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直接目的则包括保护法益、预防犯罪、确认刑罚权和限制刑罚权。”⑦另有学者认为“刑法的目的包括制定和适用刑法所直接追求的目的以及制约并通过这种直接目的最终所要达到的目的两个方面。详言之,刑法的直接目的是预防犯罪,而最终目的是维护现存社会的生活条件。”⑧

6.目的多元理论。刑法的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由于刑法本质上的多元化以及转型期人们思想的多元化等原因,刑法的目的不应该仅仅限制在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范围内,还应该包括:正义;法的稳定性;追求公共利益。⑨

总的来看:

首先,大多数学者认为刑法目的应当是多元的。刑法目的理论应当是综合的系统化表述,既要兼顾宏观上、终极性的指导意义,也要考虑具体性、实践性要求,从而更好地发挥刑法目的理论的现实意义。

其次,刑法目的应加以区分,是有层次的。大多数学者赞同刑法目的应当包括第一层次上的直接目的、手段目的、现实目的等,进而实现第二层次上的根本目的、最终目的。由此可见,对于刑法目的的设置最好采用动态化、层次性的理念,力争在理论内部实现目的功能意义上的衔接。

最后,目前来看,可以看作我国刑法目的理论通说的观点有两个:一是法益保护理论,二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理论。

法益保护理论受到许多学者的正面或侧面推崇,但也有学者正面批判。有学者认为由于法益的含义从来含混不清,法益保护的目的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用法益标准来衡量所有犯罪有时难以奏效,反而使得法益概念高度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保护往往是事后行为,保护不力;可能带来价值观一元化問题;只看到现象,没有揭示刑法目的的实质。⑩笔者也认为,仅仅用法益保护抽象概括刑法目的未免过于空洞,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指导意义不大,难以发挥目的理论应有的效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理论多把惩罚犯罪作为直接目的或手段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权或保护人民这一最终目的而服务的。而对于预防犯罪,有学者加以涵盖(上述区分理论),也有相当的学者对此专门加以批判,认为预防犯罪只是刑罚的目的,两者应严格区分开来,要么把预防犯罪仅作为刑罚目的与刑法目的严格区分后加以排除,B11要么把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看作刑罚目的,而后归入刑法目的之一,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B12。

二、对我国刑法目的三元论的设想

通过对我国刑法条文理念分析及学者理论探讨的学习、总结,笔者认为,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作为我国刑法的目的理论的组成部分较为可取,而且,预防犯罪也应当一道涵盖在内,形成我国刑法目的金字塔形三元结构。金字塔顶端是我国刑法终极目的——保护人权,底端则由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来拱卫,三者之间非完全独立,而是相互衔接、相互贯通,贯彻于刑事立法、司法全过程,从而有效发挥刑法的功能,实现刑法所追求的价值。在逻辑上,预防犯罪和惩罚犯罪是刑法的手段目的,保护人权是刑法的终极目的,手段目的为终极目的的实现提供保障,而终极目的的存在为手段目的的正确利用和发挥提供指导。有学者提出类似观点,如提出一方面从微观角度、阶段性来看,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可以是、而且也应当是目的,只不过是刑法的浅层次的、直接的目的;保护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维持法治秩序应当是刑法的深层次的、根本的目的。另一方面刑法目的并不等同于刑罚目的,刑罚目的是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刑法目的包括刑罚目的和人权保障两个层次,应表述为为了惩罚和预防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的整体法秩序。B13不过笔者对此亦有不同看法,待后文详细论述。

在三元结构中,惩罚犯罪作为手段目的主要是从刑罚的角度来看的。刑罚制度是刑法的核心内容,刑法原则的贯彻、刑法功能的实现,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刑罚的有效实施:通过对犯罪分子科学量刑、施刑,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利益和社会秩序,通过对无罪人的反向无罪不被追究的保护,实现司法公正权威和人权保障。应当说,刑罚目的的实现对于刑法目的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刑法目的在宏观上也不应把刑罚目的排除在外。有学者提出“只要保证了刑罚的正义、做到罪责刑的均衡配置,这时,将惩罚犯罪作为刑法的直接目的就具有正当、合理性,从而不再有‘将犯人作为实现某种目的的手段之嫌。”B14笔者赞同这种观点,而且笔者认为,惩罚犯罪作为手段目的之一有利于刑事立法、司法人员在理念上将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与人权保障更好地衔接后加以权衡,并以此作为指导。

保护人权作为刑法的终极目的,有学者对此已有专门的论述,一方面从刑法条文解释角度提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而保护人民的利益就是保护人权;另一方面从刑法特殊性的角度加以分析,指出刑法保护人权的特殊性;最后归结保护国家的整体法律秩序、保护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秩序,即保护人权。B15人权保护是当前国际法治的共同价值追求,保护人权作为终极刑法目的是可取的:一方面在内涵上,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司法、社会秩序等价值目标均能够加以涵盖;另一方面,人权保护不仅保护人民利益,也对包括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维护,从而更好贯彻执行刑罚的基本原则,实现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功能。

三、预防犯罪作为刑法目的之一的理论分析及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将预防犯罪也作为刑法目的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他们更多的把预防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而后将刑法目的的宏观性、正当性与刑罚目的的狭隘性、手段恶相区分,不把预防犯罪当作刑法目的之一,当然也有学者明确提出刑法的直接目的就是预防犯罪。笔者认为,预防犯罪不应当仅仅作为刑罚目的来看待,它是动态性、宏观性的范畴,应当说在刑事法治理念上,在刑事立法、司法、刑罚执行以及宣传上都应当贯彻预防犯罪理念。

在刑事法治理念上,应当看到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意义更大,因为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的生命、财产或者重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一旦遭到损害或者破坏,想要通过惩罚犯罪或者补偿、赔偿,根本难以实现社会关系或者秩序的修复。因此,在刑事法治理念上应当坚持预防犯罪优先,惩罚犯罪跟进。

在刑事立法上,贯彻执行预防犯罪理念有利于科学合理的配置犯罪与刑罚,以人权保护为根本指导,逐步去除不合理的重刑主义思想,构建合理、均衡的刑罚体系。

在司法中,贯彻预防犯罪理念在實践中一个重要体现不得不提我国刑诉法新加入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轻罪、轻微刑事犯罪、一般性的过失犯罪,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对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制度也与国际范围内倡导的恢复性司法制度相契合,在司法上意义一方面有利于更加侧重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提倡救济优先、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有利于犯罪人与受害人达成谅解、消除仇恨,通过轻微刑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避免再次犯罪的发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可见,在司法过程中贯彻预防犯罪目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刑事司法目标。

在刑罚的执行上,贯彻预防犯罪理念有利于科学、合理的利用社区矫正、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从而让犯罪人能够避免与社会隔离或者及时有效地返回社会,不致再次对社会产生威胁。也有利于合理规范监狱执法行为,减少或避免对罪犯的不合理对待。

在法制宣传的角度上,坚持刑法目的预防犯罪、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结合,有利于提高民众理性意识,逐步在理念上从原始正义、报复性正义向修复、恢复性正义转变,促进社会和谐。(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注解:

① 张明楷:《刑法学》,2007年第三版,第27页。

②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页。

③ 参见何秉松:《刑法教科书修订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④ 王刚:《刑法目的新论》,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6-7页。

⑤ 前引①,张明楷书,第27页。

⑥ 参见周光权:《论刑法目的的相对性》,载《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1期,第33页。

⑦ 转引自王刚:《刑法目的新论》,载《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5页。

⑧ 张智辉:《刑法理性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

⑨ 参见吴敏:《论刑法目的多元化》,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10期,第268页。

⑩ 参见前引⑥,第34、35页。

B11 参见彭辅顺:《刑法目的的若干思考》,载《法学论坛》2009年第1期,第127、128页。

B12 参见牛忠志:《刑法目的新论》,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5期,第20、21页。

B13 参见前引B12,第20、21页。

B14 前引B12,第20页。

B15 参见蔡英:《保护人权—刑法的终极目的》,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07-109页。

猜你喜欢

预防犯罪
八年级《预防犯罪》课堂教学案例研究
恢复性司法视域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完善研究
试论如何做好基层部队法治教育工作
试析社会工作者在预防城市少数民族流动青少年犯罪中的角色扮演问题
探析当前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着力点”
履职看清单 用权受监督
刑罚的目的研究
城市公交车内预防犯罪的产品设计
以实务角度浅谈集资诈骗案
法治中国语境下的积极预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