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去商品化”程度的分析与反思
2015-01-21王一
王 一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所,长春 130033)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去商品化”程度的分析与反思
王 一
(吉林省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所,长春 130033)
当社会福利作为一种社会权利被劳动者获得时,劳动者便拥有了独立于市场的地位,亦即实现了劳动力的“去商品化”。据此对现阶段中国不同群体间社会权利的实现情况进行比较分析,通过量化处理,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这两类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体制外城乡居民,这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职业身份”具有高度依赖性,具备法团主义以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劳资群体为主体,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以及层级制度鲜明的特征。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权利;“去商品化”;法团主义;“类法团主义模式”
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人们对于权利的认识,从以人性论为基础的自然权利观,发展到更为全面的公民权利观,权利成为人类表达社会公正理想的有效方式。对福利权利的认识,也从人道主义的“施舍救济”,提升为“人人普享”的社会权利,社会权利的实现情况成为衡量社会福利制度的必要方式。现代市场经济使人类的需要和劳动力都成了“商品”,人们在市场之外求得生存的权利失去了保障,造成了劳动力的“商品化”问题。而社会权利的实现降低了公民的“商品性”,社会福利的“非商品化”与社会权利相对应,是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本质特征[1],也是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手段。
一、中国社会权利实现情况的比较分析
社会权利的实现与扩张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指社会保障供给是公民的权利,而非施舍或社会控制;第二层次是指国家提供社会保障是公民权利实现和国家责任关系的组成部分;第三层次是指社会保障的获得不仅具有象征意义,同时也是公民权利行使的重要步骤[2]。社会福利的“非商品化”与社会权利相对应,社会权利的扩张程度与其“去商品化”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笔者将从“去商品化”角度出发,分析中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权利的实现情况。
(一)“去商品化”指标描述
社会成员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依靠非市场力量来维持和改善日常生活从而具有相应程度的“去商品化”能力?按照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的模式,衡量“去商品化”的标准主要包括:第一,享受条件的限制,如工作经验、缴费或资产调查;第二,内置的、打消积极性的因素的强度(如现金救济的等候时间)与享受资格的最长期限;第三,救济金接近预期正常收入水平的程度。参照哥斯塔·埃斯平-安德森的分析方法,结合中国实际,社会保障制度的去商品化程度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次来反映。
一是社会权利的进入资格,也就是享受资格的标准与享受权的限制,如工作经验、缴费等,这是衡量非商品化程度的首要指标。社会权利的进入资格要求越低,则说明去商品化潜能较大。一般来说,救助型保障模式是以生计调查为基础的,且保障水平以维持最基本生存为标准,其去商品化程度最低;保险型保障模式是以劳动力市场的认可为条件的,保障水平与缴费义务相关,其去商品化程度高于救助型保障模式;普遍型保障模式以公民资格为基础,与工作、需求等无必然联系,通过使社会成员享受较好的境遇来实现福利平等,其去商品化程度最高。
二是保障水平,其反映的是社会保障的待遇水平对收入的替代程度。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待遇水平越高、给付水平越平均,说明社会保障对市场的替代性越强,社会成员独立于市场的程度就越高,去商品化程度就越高。
三是保障项目的覆盖率,反映的是社会保障的授权范围,因为即便某项社会保障项目有着较为宽松的待遇水平,并且能够提供较高的保障水平,但事实上只有少部分人获得了这项保障,那么其去商品化程度也是有限的。因此,社会保障项目的覆盖率越大,其去商品化程度越高。
(二)养老保险“去商品化”程度的比较分析
具体到养老保险领域,目前,中国共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三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正处于调整阶段,具体而言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养老金制度向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渡,在实施过程当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划分为四种类型,无论是“老人”“中人”还是“新人”,都尚未领取到改革后养老金,而且“老人”和“中人”群体的养老保险政策尚未出台细则,很难进行估算,因此,笔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分析,将估算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情况。
首先,考察社会权利的进入资格,主要用两个指标进行衡量,一是缴费年限,二是个人缴费情况。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社会成员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相应工作为前提,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典型的保险型保障模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公民资格为基础,但需满足年龄、缴费年限等要求,而且保障水平以维持最基本生存为标准,属于综合具备救助型、保险型、普遍型部分特征的保障模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新人”与城镇企业职工类似,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获得以职业身份为基础,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原则,属于保险型保障模式;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的已退休人员而言,其养老保险待遇的获得以职业身份为基础,不需要个人承担缴费义务,能够享受到与本人在职工资相关的、较高的福利待遇,属于介于普遍型和保险型之间的保障模式。而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中人”和“老人”处于“新人”和已退休人员之间。
其次,考察各群体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具体指标为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替代率,计算方法为当年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工资的比例。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考察当年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工资的比例;对于城镇居民,考察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对于农村居民,考察养老保险人均年领取额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于新人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因此考察已退休人员考察当年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工资的比例。
最后,考察养老保险的覆盖率,计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际覆盖率。
综上,通过以下几个指标进行测量:一是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满足标准养老金领取资格所需的缴费年数;二是个人缴费情况,计算方法为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所负担的比例;三是养老金替代率,具体采用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替代率这一指标,计算方法为当年全部退休人员养老金与其在职工资的比例。依据以上三个指标在对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四个群体进行打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覆盖率进行加权。笔者以《中国统计年鉴(2014)》为依据,先将缴费年限、个人缴费情况、养老金替代率进行量化处理,再对四个群体每个指标的数据进行纵向对比,按照数值高低进行排序,并赋予1~4分的数值,赋值的标准是去商品化程度越高,其赋值越高,也就是说,缴费年限越短、个人缴费率越低、养老金替代率越高,则赋值越高,在此基础上,按照实际覆盖率进行加权,最终得到去商品化的具体数值,详见文后表1。
可以看出,在养老保险方面,“去商品化”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退休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也就是说,退休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这两类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其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城乡居民。
(三)医疗保险“去商品化”程度的比较分析
在医疗保险领域,中国目前主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种制度形态。
首先,考察社会权利的进入资格主要通过个人缴费情况这一指标进行衡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社会成员在劳动力市场获得相应工作为前提,体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是典型的保险型保障模式;多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享有与职务相关的保健医疗补助等待遇,同样属于保险型保障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都是以公民资格为基础、以大病统筹为核心的,需要个人缴费,属于综合具备救助型、保险型、普遍型部分特征的保障模式。
其次,考察各群体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用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额占医疗费用总额比例来衡量。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考察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保健医疗的报销比例;对于城镇居民考察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对于农村居民考察门诊医疗、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
最后,考察医疗保险的覆盖率。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以及享受保健医疗补助的比例;对于城镇企业职工,考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对于城镇居民,考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对于农村居民,考察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
综上,医疗保险的去商品化程度通过以下几个指标进行测量:一是个人缴费情况,计算方法为医疗保险中个人所负担的比例;二是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计算方法为基本医疗、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其他医疗(保健医疗补助等)的报销比例(根据各种医疗保险项目在医疗体系当中发挥的作用,将基本医疗权重设定为0.2,门诊医疗权重为0.3,住院医疗权重为0.4,其他医疗权重为0.1);三是医疗负担情况,即报销额占医疗费用总额比例,计算方法为各群体中的典型个体报销的医疗费用额占其所花费的医疗费用的比例。依据以上三个指标在对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四个群体进行打分的基础上,按照实际覆盖率进行加权。笔者以《中国统计年鉴(2014)》为依据,先将个人缴费情况、报销比例、医疗负担情况进行量化处理,再对四个群体每个指标的数据进行纵向对比,按照数值高低进行排序,并赋予1~4分的数值,赋值的标准是去商品化程度越高,其赋值越高。也就是说,个人缴费率越低、报销比例越高、报销额占医疗费用总额比例越高,则赋值越高。在此基础上,按照实际覆盖率进行加权,最终得到去商品化的具体数值,详见文后表2。
可以看出,在医疗保险方面,“去商品化”程度从高到低依次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企业职工、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也就是说,在发生疾病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镇企业职工这两类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其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城乡居民。各群体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去商品化”程度变化趋势一致,说明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高度依赖于“职业身份”的。
二、社会权利视角下社会保障制度反思: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类法团主义
从整体上来看,中国目前正在实施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类法团主义模式。法团主义是通过特定的制度安排,将社会当中的组织化的利益联盟整合到国家的整体决策结构当中,这个结构是有层级秩序和明确义务的。因此,法团主义可以被看作是由组织化的功能单位组成的利益代表系统[3]。法团主义强调通过国家干预,将劳资群体等群体整合起来,正式地吸纳到国家决策结构中[4]。与之相对应,法团主义福利模式认为社会是具有等级结构的,每个社会成员所拥有的身份地位是其自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因此,以劳动者的工作业绩为基础,以对劳动力市场的依附以及资金缴费为条件,对不同阶层的群体实施不同的保障方案。在这种福利体制下,权利是附属于阶层和地位的,其社会权利在工作表现的基础上得以扩展,形成以工作或缴费年限为资格限定的保险制度。在德国等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当中,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并且实施严格的资格审查。尽管国家和雇主都要分担社会保险的保费,但是,国家和雇主所给付的保费是以个人缴付的保费为前提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说,这类福利国家的基本理念是要求公民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不是由国家来负责,购买社会保险成为公民的责任[5]。而且在法团主义福利国家当中通过社会权利的赋予来形塑阶层结构的倾向从来就没有停止过,比如,通过对公务员提供优渥的福利待遇以奖励并进一步激发这一群体的忠诚与服从,从而进一步固化了公务员阶层与私人部门阶层之间的地位差异。可以说,法团主义福利模式是一种以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劳资群体为主体、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强调权利义务相对等、层级制度鲜明的福利模式。
中国现行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与法团主义福利模式的表现形式大体上是相契合的。从制度构成角度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三个部分,在这三个部分当中,社会保险制度居于核心位置,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覆盖群体角度来看,虽然中国已经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层面的全覆盖,但制度覆盖范围是从城镇从业群体逐步向城乡居民扩展的,针对劳资群体的制度安排,无论是制度的完备程度、还是待遇水平,都远远高于非劳资群体。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劳资群体为主体展开的,社会保障待遇的获得取决于社会成员在劳动力市场当中所获得的地位和薪金。从运行逻辑角度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以贡献和业绩为基础的,强调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社会成员之间贡献大小的差别,在社会保险领域普遍施行待遇与缴费相挂钩的机制,表现出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特征。从权利义务关系角度来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权利与义务关系相对等原则,劳资群体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最为核心的两个组成部分,在这两个部分当中均强调劳动者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以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保障模式。从制度效果来看,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鲜明的层级化特点,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这四类群体所体现出的层级化特点是以“职业身份”和“地域身份”为基础形成的,各群体内部也由于行业、地域、贡献等与“职业身份”和“地域身份”相关的因素而形成层级化的福利特征。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高度依赖于“职业身份”的类法团主义模式,具有职业身份的群体所获得的独立于市场的地位要显著高于城乡居民,社会权利的实现呈现出与工作高度相关的状态。这种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福利制度不仅强化了初次分配形成的社会分层,同时也制约了社会权利的实现。因此,以“职业身份”为基础的类法团主义模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症结所在,如何将社会权利的实现拓展至全体社会成员,使其具备依靠非市场力量来维持和改善日常生活的能力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关键。
[1] 郑秉文.社会权利:现代福利国家模式的起源与诠释[J].山东大学学报,2005,(2).
[2] PIERSON.Beyond the Welfare State[M].Cambridge:Polity Press,1991:37.
[3] 张静.法团主义[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45.
[4] 吴建平. 理解法团主义——兼论其在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中的适用性[J].社会学研究,2012,(1).
[5] 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94.
表1 2013年各群体养老保险“去商品化”数值
表2 2013年各群体医疗保险“去商品化”数值
[责任编辑:高云涌,张斐男]
2015-09-0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公民权利视角下社会保障制度‘去身份化’问题研究”(14CSH051)
王一(1986—),女,助理研究员,博士,从事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
C91
A
1002-462X(2015)12-00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