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农机推广鉴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2015-01-21农办机201415号
农办机〔2014〕15号
关于2014年农机推广鉴定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农办机〔201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提升鉴定管理和业务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会同部农机试验鉴定总站对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2014年4—5月,我部组织4个督查组采取审核相关材料、抽查鉴定报告、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先后对辽宁、福建、湖南、重庆、贵州、云南、宁夏等7个省(区、市)及黑龙江农垦总局的农机鉴定管理规范化、业务规范化等情况进行了检查。农机推广鉴定管理规范化检查内容包括“省级农机试验鉴定管理组织机构是否健全、鉴定依据是否严格规范、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工作是否严格规范、鉴定过程管理和审批管理是否严格规范、开展证后监督是否有效、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6个方面16个条款,其中3个关键项。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工作检查内容包括“鉴定机构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推广鉴定项目受理审查是否规范和及时、推广鉴定项目费用核算和收取是否规范、现场试验工作是否规范、推广鉴定报告是否及时准确规范完成、推广鉴定项目结果文件归档是否规范、廉政风险防控是否有效”等7个方面23个条款,其中8个关键项。综合各督查组的检查情况看,大部分被查的省份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能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建立健全农机试验鉴定法规和制度保障体系,农机鉴定机构不断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程序,鉴定工作基本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鉴定管理和业务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但仍有部分省份农机鉴定能力认定等管理工作不够规范,包括能力认定办法在内的省级推广鉴定规章制度有待完善;部分省份省级推广鉴定业务不够规范,鉴定申请的受理、检测、档案管理等等相关具体业务仍存在不足之处,未能真正做到统一规范。
二、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根据对所抽查省份农机推广鉴定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的检查情况,特别是“关键项”的评价结果,本年度监督检查综合结论如下:湖南省、重庆市的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规范”,辽宁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基本规范”,贵州省、云南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农机推广鉴定工作检查综合结论为“不规范”。
经研究,我部决定对综合结论为“规范”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综合结论为“不规范”和“基本规范”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做出如下处理决定:综合结论为“不规范”的单位,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暂停省级鉴定机构承担新的部级农机推广鉴定业务;建议暂停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业务,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进行全面整改,整改期间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颁发的省级农机推广鉴定证书不能作为下一轮《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有效申报材料,整改期为3个月。综合结论为“基本规范”的单位,建议暂停省级有关推广鉴定业务,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
三、相关要求
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强农机鉴定管理、业务规范化建设,全面梳理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进依法鉴定有效实施。
(一)进一步梳理规章制度。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13年农机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3〕18号)、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印发的《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农机推广鉴定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农机科〔2014〕6号)的检查内容要求,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全面梳理省级农机鉴定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严重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农机鉴定业务。要加强农机鉴定人员培训,强化理论基础、专业技术训练,增强依法鉴定意识,进一步提升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要积极做好农机标准、农机试验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工作,确保鉴定人员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要严格规范地开展鉴定业务工作,坚决杜绝简化工作程序、减少鉴定内容、以偏概全和弄虚作假等现象,确保农机鉴定公正、公平。
(三)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各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农机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化管理,指导鉴定机构完善业务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规范鉴定受理审查、检测鉴定、证书变更和证后监督等关键环节的管理。要积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机推广鉴定监督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农机试验鉴定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措施,强化监管,提升农机鉴定规范化水平。我部已将农机鉴定监督检查列为重要常规工作,今后将不定期对部分省农机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抽查,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于整改不力或鉴定工作中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暂停甚至取消其部级和省级鉴定能力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二○一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