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关于国家权力的批判:权力之恶及其弥除
2015-01-21伍小乐
伍小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湖南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湖南衡阳,421002)
马克思关于国家权力的批判:权力之恶及其弥除
伍小乐
(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长沙,410083;湖南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湖南衡阳,421002)
从恶的维度考察权力,马克思的国家权力观揭示了国家权力具有垄断、异化和暴力三种属性。集中的权力导致垄断,绝对的权力更易异化,暴力则加剧社会对抗性。依据马克思的国家权力观,构建良好的国家权力生态,必须将国家权力集中在人民手中,以立法形式保证其人民性,并用法律和公民权利制约权力,从而避免权力的任意和“公权暴力”在法治中国滋长。
马克思;国家权力;权力之恶;垄断;异化;暴力
如何构建良好的国家权力生态,不仅是各种国家学说关注的理论重点,也是政治实践不断探索的难点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1]这一要求对由谁掌握国家权力、权力的来源、权力的运行方式和结果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党中央在新常态下对国家权力体系所进行的科学设计。
回顾马克思主义理论,我们发现,马克思对国家权力这一重要理论范畴亦给予了高度关注。他不仅前瞻性地设想和论述了无产阶级国家权力的本质特点,如人民主权、公正公开等,他还从反面对国家权力与生俱来的恶性加以揭示,为无产阶级思想家和政治家了解国家权力的本质以及探索如何弭除其恶性,使国家权力真正地服务于人民提供了指导理论。
一、垄断之恶及弥除
“权力”是马克思国家学说中的重要理论范畴。马克思指出,“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2]国家从阶级社会中产生并凌驾于社会之上,所凭借的正是能有效解决自我矛盾、摆脱各种对立面的公共权力,也即国家权力。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资产阶级是通过先取得财产权力在经济上形成一个阶级,再经由政治革命取得政治权力而在政治上形成一个阶级,将国家的权力变成它自己的权力,将政治统治变为资产阶级对整个社会的阶级统治。这一基本事实告诉我们:统治阶级总是倾向于将国家权力垄断在自己手中,换言之,国家权力自和阶级结合在一起就具有一种天然的垄断倾向。
垄断——竞争的对立面,其主要指的是垄断者对资源的排他性占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通过对资本的考察,从理论上推论出垄断出现的必然性,并发现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垄断组织的萌芽。他说:“在一个社会里,只有当社会总资本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手中,或者合并在唯一的资本家公司手中的时候,集中才算达到极限。”[3]也就是说,资本的本性就是逐渐集中形成单一资本,由单一资本家或资本家公司所掌控。对资本的掌控,实际上就是资本家对经济权力的掌控。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4](25)。资产阶级正是通过日益壮大的经济权力,逐渐在政治上成为一个阶级,最终掌握了封建势力所掌控的国家政权。国家权力的垄断就是指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单独掌握能够自我主导的政治权力,并用以维护和扩大自身经济权力。经济权力实质上就是所有者的权力,是以所有权为基础而控制、支配他人的权力。政治权力产生于经济权力之中,并由经济权力所决定,同时又对经济权力具有极大的反作用。马克思对国家权力的垄断的分析,也是在对经济权力特别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对资本主义所有制以前的所有制形式,马克思概括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形式。[5](521−523)在第一种所有制形式下,阶级和国家尚未形成,不存在国家权力,当然也无所谓国家权力的垄断。在第二种所有制形式下,私有制已经产生,但还是一种非常规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积极公民的共同所有制”,也就是说生产资料由公民共同所有,公民相对于奴隶垄断了生产资料,因而也垄断了国家权力。在第三种所有制形式下,生产资料开始由封建王公、贵族、僧侣、行业师傅等组成的共同体所有,而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如农民、学徒、农奴却没有生产资料,国家权力变成了封建共同体对被统治的生产者阶级的垄断。
在资本主义所有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资产阶级是在逐渐掌握经济权力后,再谋求掌握政治权力的。资产阶级要保持并扩大其经济权力,就必须在政治上形成阶级,并将之从政治等级中、将其私人生活从政治生活中彻底解放出来,也即从封建势力的手中接管国家权力。而垄断着国家权力的封建官僚和特权阶级自然不会甘愿让出国家权力和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因此,当资产阶级意图染指国家权力,撼动封建势力对国家权力的垄断地位时,他们便遭到了垄断者们残酷、血腥的镇压。可以说,资产阶级所掌握的国家权力同资本一样,“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4](266)。这不仅是因为资产阶级革命本身付出了血的代价,更是因为资产阶级在革命中策略性地要求无产阶级予以援助,并将无产阶级卷进了政治运动,但在他们掌握了国家权力之后,又背信弃义地、变本加厉地转而压迫和剥削无产阶级,毫无廉耻地享受着依靠垄断权力肆无忌惮地进行资本扩张的满足感。
资产阶级崇尚“三权分立”,企图将国家权力通过进行制度分割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来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反垄断,这似乎是对国家权力垄断倾向的有效化解。但是马克思并不这样认为。他指出,虽然“在某一国家里,某个时期王权、贵族和资产阶级争夺统治,因而,在那里统治是分享的,那里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就会是关于分权的学说,人们把分权当作‘永恒的规律’来谈论”[6],这种阶级分权的学说和政治机制在反封建的斗争中确实也有着值得肯定的意义,然而在资产阶级依据分权制建立国家政权后,原来的反封建色彩便已经消失,分权只不过成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施的日常事物的分工罢了。分权制的建立起初是社会用简单的分工办法依靠特殊的权力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有监督国家机构、防止独裁专制的作用,但这些权力最终还是“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三权分立”学说和分权制其实是用于掩盖资产阶级垄断国家权力的阶级实质的障眼法。虽然目前西方国家总是在一厢情愿地向全世界输出其民主、自由的价值观和政治制度,但如马克思曾经所揭露的一样,如果自由主义的华丽外衣掉下来了,可恶至极的专制制度就会赤裸裸地呈现在全世界面前。[7]
无产阶级凭借革命取得的国家权力,必须集中在无产阶级手中,在一定时期内也具有某种“垄断”的性质:“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取得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8](293)也即无产阶级是要夺取并掌握所有生产资料,取得并集中掌握全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建立属于本阶级的国家政权。但是,无产阶级的神圣使命绝非止于夺取国家权力,而是要消除阶级差别,通过所有个人联合组成的共同体来一道有计划地发展并利用生产力,使社会生产发展到一个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要的水平,最终使联合成为共同体的个人的才能都得到全面发展。换言之,无产阶级必须让国家权力失去政治性质,消灭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消灭阶级的统治。只有这样,国家权力的垄断性质才能消灭,才能重归社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共权力。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无产阶级夺取并掌握的国家权力在本质上具有消解垄断倾向的特质。首先,无产阶级所掌握的经济权力并不是集中在一个或少数的几个人手中,而是由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来看,这种共同所有制就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它从根本上消除了扎根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权力。没有了经济权力的垄断,当然也就没有了政治权力的垄断。其次,无产阶级的国家权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9](95),也即实现人民主权和人民的主体地位。马克思设想了“议行合一”的代议中央政府体制、普遍选举制度和社会勤务员制度等来保证其落实。再次,无产阶级掌握的国家权力也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9](95),把国家的力量“归还给社会有机体”,实现社会自治。总的来说,虽然无产阶级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其他阶级垄断着国家权力,然而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人民主权、社会自治却使这种“垄断”和任何剥削阶级对国家权力的垄断有着天壤之别,它使国家权力以及相关国家机关真正成为了社会公仆,而非社会主人。随着社会历史的进步,无产阶级掌握的国家权力终将失去阶级统治的本质而复归人民和社会,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统一,实现“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由于国家权力天然带有垄断的“恶”,即便在当前社会主义阶段,国家权力亦存在为恶的可能。根据马克思的“经济的政治性”的政治理解,解决国家权力的垄断问题,最重要的就是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使人民群众所掌握的生产资料变得越来越丰富,彻底解决由于国家权力的稀缺和垄断所带来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的差距与不平等,使资源和权力都集中在人民手中。而发展的根本就是要推进和完善社会建设,消除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对立,国家权力逐步从社会领域中退出,将原本属于社会的权力归还给社会,真正打破国家权力的垄断。发展的关键就是开展政治体制改革,使“人民主权”落在实处,避免人民的公权力退化为少数几个掌权者的私权力。发展的重点则是实现国家权力观念的转换,使某些脱离人民群众的掌权者的角色定位从“社会的主人”变为“社会的仆人”,用科学的、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武装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
二、异化之恶及弥除
“异化”这个概念源自德国古典哲学,指的是主体在某一发展阶段所分化出来的对立面反过来奴役和支配主体。马克思借用这个德国古典哲学的“异化”概念,将之视为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并用它来分析资本主义私有制中的劳动异化问题。国家权力的异化是指本应具有公共属性,用以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权力,演变为反对其目的、来源与人自身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始终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在这一发展阶段上社会出现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也就是说,任何类型的国家在根源上都绝非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赖以运转的国家权力当然也不是产生于社会之外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从这种公共权力的本源上看,其产生主要是用于满足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其作用在于为全体社会成员服务。但是,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公共权力开始逐渐独属于某一社会阶级,并成为这一阶级统治其他阶级的工具。
国家权力本身是为全体人民服务的,但是一旦“异化”,就反而成为奴役人民的工具。国家权力的异化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与其目的相异化。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9](522),公共权力的目的就在于维护这种共同利益。但是,在私有制以及阶级出现之后,私人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便开始出现矛盾——甚至是根本对立的矛盾,因而便需要一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即国家权力来维持秩序。当怀揣私有观念的个人掌握国家权力时,这种特殊的公共权力就会背离服务于共同利益的目的,成为掌权者谋求私利的万能权杖。二是国家权力与其来源相异化。马克思认为,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具有人民主权性质。在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时,马克思驳斥了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论,充分肯定了人民主权论。依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君主充其量只是人民主权的象征和代表。这种人民主权性质要求国家权力以及围绕国家权力而建立的军事、官僚、司法等特殊机构,必须始终将维护社会共同利益作为自己的根本职责。然而,马克思指出,随着这些掌握国家权力的特殊机构在社会中角色和地位的固化,他们便开始为了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放弃社会共同利益,甚至将自己的特殊利益等同于社会共同利益,最终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如此一来,国家权力就异化为少数人谋求特殊利益,而反对社会大多数人及其共同利益的武器。三是国家权力与人自身相异化。作为公共权力的国家权力本来是属人的社会现象,国家和国家权力的目的本应是使联合起来的个人获得自由发展,但权力的诱惑却使众多掌权者沦为它的奴隶,在权力的追逐中失去自由、丧失自我。
马克思科学分析了国家权力异化的根本原因。其一,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是国家权力异化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导致社会出现纵横两个向度的分化,即城乡分化和阶级分化,也就出现了不同的利益指向,使独立并凌驾于社会的国家权力成为可能和必要。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出现和长期存在,使国家权力服务于少数掌权者和利益群体有了稳定而强劲的诉求。用马克思的话来讲,“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5](537)其二,国家权力本质特性是导致异化的最重要内在因素。马克思主义普遍认为,国家权力具有:阶级性,即国家权力都是由在经济政治上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掌握,并成为其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的维护工具;强制性,即国家权力是依靠强制性的政策和暴力来落实;分离性,即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分离,行使国家权力的总是少数的公职人员;扩张性,即在人民主权意识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国家权力会进一步挤压社会空间,严重背离社会共同利益。其三,错误的或不完善的权力运行框架是导致异化的诱导因素。马克思毫不留情地嘲讽了黑格尔利用“等级制监督”以避免官僚机构腐败的幻想,并指出把行政和政治管理的职务“托付给某个受过特殊训练的阶层,也即那些国家寄生虫、俸高禄厚的势利小人以及闲职人员”完全是彻彻底底的错误,只有“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来代替虚伪的责任制”[9](96),国家权力才不至于成为少数人手中的玩物,权力的滥用和掌权者的腐败才能杜绝。
总的来说,国家权力的异化是由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关系所决定的。从国家的产生上看,这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自诞生起就是同社会相异化的,国家权力也必定是与社会相异化的。因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表面上高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实际上正是这个社会最丑恶的东西,正是这个社会一切腐败事物的温床”[9](54)。这进一步说明,国家及国家权力都是从起始的公共权力与社会相分离的结果,在本源上就具有与社会相异化的倾向。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又都认识到,国家不是永恒的东西,随着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手里,国家将逐渐消亡在社会历史前进的过程中,社会也将逐步收回一切国家权力。一旦国家权力重新从少数人手中转移到多数人手中并被自觉运用,其又将回归公共权力的本真属性而与社会相结合,国家也将实现与社会的结合。
因此,马克思给具有异化倾向的国家权力的基本态度是:应加以约束以避免权力的任意。这种态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推崇的绝对的、至上的王权的批判可以看到。马克思认为,就黑格尔描述的王权的最后一个环节“最后决断或绝对的自我规定”脱离了内容的“普遍性”和协商的特殊性而言,王权是现实的意志,即任意,或者说,“任意是王权”“王权是任意”。国王的主权虽然可以成为符号,但国王毕竟不是神,不是能超越自然和社会的抽象的存在,而是有血有肉、有需要有欲望的具体的人,倘若国王将符号肉身化,将“任意”的个人意志国家化,国家权力就变成了满足私欲、贪欲的工具,也就异化而走向了反面。因此,马克思认为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国家权力体现出人民性,也即人民主权。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必须最终落脚到作为国家公民的每个具体的个人的需要、愿望和意识等权利的保障上。脱离了人民的国家权力是虚幻的,其实质就是绑架人民的正当权利而让少数统治者谋取私利获得了法理上的正当性。一个正义的国家,或者说一个好的政府,其主权必须在于人民,有关国家权力的制度建构的伦理精神必须充分体现出人民性。
三、暴力之恶及弥除
“暴力”一词在马克思的著述中是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它具有广泛的内涵。马克思通常是在国家和战争双重意义上使用“暴力”的概念,既用它来诠释国家,又用它来诠释战争,体现出马克思对国家和战争二者关系的正确把握。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进行压迫的暴力工具。而战争则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运用其权力来实现其政治的、经济的目标的最暴力手段之一。因此,国家与战争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的联系,国家权力乃至国家本身就是暴力和强制的化身。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294)从马克思关于政治权力与暴力关系的这一论述可知,政治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暴力。国家权力是国家得以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的政治保障,而暴力则是国家权力实现这一政治保障的前提。不管是在历史上任何一个由剥削阶级建立的国家,还是在由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国家权力必须要依托暴力来获得和维护。国家之所以能凌驾于社会之上,对社会的各种矛盾和对立的力量进行治理,没有暴力是很难实现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国家实质是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从而结出阶级对抗的恶果。在封建的或等级制的社会中,统治阶级支配和压迫被统治阶级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是直接依托于暴力。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就认为,“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8](70)这里所说的“武装扈从制度”便是封建的或等级制的社会中最主要的实施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后来兴起的资产阶级大多也是通过武装革命的形式,“联合起来反对成群搭伙的掠夺成性的贵族”。在以专制君主制为核心等级制社会中,暴力通常表现为这样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机器,也即“以其无处不在的复杂的军事、官僚、宗教和司法机构像蟒蛇似地把活生生的市民社会从四面八方缠绕起来(网罗起来)的中央集权国家机器”[9](91);另一种是暴力活动,也即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压迫、残害,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阶级斗争。整个资产阶级社会以前的人类社会历史就是贵族与平民、领主与农奴、自由民与奴隶以及行会师傅与帮工,简单地说就是压迫者与被压迫者,不断进行时而隐蔽时而公开的斗争的历史。这种从未间断的斗争的结果是,要么整个人类社会被不同程度的经受改造,要么参与这些残酷斗争的各阶级最终同归于尽。暴力是绝对的坏事,是人类社会罪恶的源泉。无疑,纵观人类社会历史,暴力的的确确造成了“恶果”,不仅导致人类生命的摧残,还会极大地破坏社会财富,具有“恶”或“坏”的一面。
即便是创造了比过去一切世代还要多、还要大的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它在封建社会的灭亡中建立起了看似繁花似锦的资产阶级社会,却没有也并不打算从根本上消灭阶级对立,而仅仅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暴力手段以及新统治形式取代了封建社会那一套陈旧的东西。“由于存在着无产阶级起来造反的危险,联合起来的统治阶级已在残酷无情地大肆利用这个国家政权作为资本对劳动作战的全国性武器。”[9](54)可见,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其本质仍是进行阶级统治的暴力工具,国家权力只是资产阶级的奴仆。资产阶级和前资本主义的统治阶级的国家权力的暴力性的不同在于,前资本主义的统治阶级往往依赖的是“空前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的等级制度”,或者如马克思说的那样“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被统治阶级牵制和掌控。资产阶级则用看似温情脉脉的经济权力淡化了政治权力的暴力色彩,以形式上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等价值诉求来论证政权的合理性,用“看不见的线”统治着无产阶级。但是,不管资产阶级怎样想尽办法掩饰和淡化政治权力的暴力色彩,其阶级统治充其量仍只是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结合;不管其经济权力貌似多么公平,不管政治权力貌似多么民主,只要经济权力主导着社会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社会对抗的经济基础就无法彻底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就只能属于对抗性社会。[10]
正是认识到这种对抗性的存在,马克思也十分推崇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并将暴力革命理论作为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明确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8](9),以工人阶级为核心的无产阶级要取得国家政权,建立人民国家,同样也要依托于暴力。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无产阶级政党最主要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使无产阶级形成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由无产阶级夺取政权,而且是“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而建立自己的统治”[8](284)。面对那些政治冷淡主义者发出的“工人不应该举行罢工”“如果工人建立起自己的革命专政来代替资产阶级专政,那他们就犯了违反原则的滔天大罪”等呼喊,马克思尖锐地指出,“工人阶级就要叫他们滚蛋;工人阶级会把这看作资产阶级空谈家和腐化堕落的贵族对他们的侮辱。”[9](228−229)对巴枯宁就“工人建立人民国家”的理想以及“无产阶级成了统治阶级,它去统治谁呢”的质疑和诘难,马克思给予了更加有力的回应。他认为,“只要其他阶级特别是资本家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还在同它们进行斗争,无产阶级就必须采用暴力措施,也就是政府的措施;如果无产阶级本身还是一个阶级,如果作为阶级斗争和阶级存在的基础的经济条件还没有消失,那么就必须用暴力来消灭或改造这种经济条件,而且必须用暴力来加速这一改造的进程。”[9](286)简言之,只要其他阶级还存在,只要无产阶级作为阶级还存在,或者说,只要阶级还存在,暴力措施始终都是与取得和维护国家权力相伴的。
不同剥削阶级的国家权力的更迭,只是新的剥削阶级、新的暴力手段、新的斗争形式替换了旧的。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权力的暴力革命和由此建立的国家机器,并不是为了建立新的剥削统治,而是要让本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再依托统治阶级的权威凭借暴力消灭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旧的生产关系,从而消灭作为各种阶级存在的前提的经济条件,消灭阶级本身的存在根基,从而最终消灭无产阶级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换句话说,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权力只是为了消灭具有剥削属性的旧的生产关系,消灭一切阶级存在的条件,消灭国家权力这种暴力工具,最终消灭国家,使人类社会成为一个每个人自由发展的联合体。因此,要摒除国家权力内含暴力的恶性一面,必须首先具备这样两个条件:一是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二是取得国家政权的无产阶级消灭旧的生产关系,将生产全部集中到联合起来的个人手中。
国家权力的目的就是化解社会中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以及不可调和的且又无力摆脱的对立面,简言之就是要还社会以秩序、安全与正义。而这一目的之实现在现代社会依然离不开暴力。一方面,国家需要暴力来对抗敌对势力、分裂势力、恐怖势力等,另一方面强大的国家权力也常常被滥用而具有暴力的色彩。权力如猛兽,一旦未受驯服便来到社会,只会给社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11]国家权力在前一种情况中表现出的恶,通常由于其充分体现了民意、维护和促进了公共福祉而成为“合法暴力”。国家权力在后一种情况中表现出的恶,则通常是出现在国家垄断的“合法暴力”变成掌权者个人垄断的“合法暴力”时,既丧失了目的的善,也远离了手段正义。因此,如果有所谓正义的暴力,至少应该满足这样三个条件:一是充分反映民意;二是极小化的伤害和极大化的宽恕;三是对后果负有道德责任。[12]这就是说,我们必须从目的、过程以及结果三个维度对国家权力所具有的暴力恶性进行限制,尽量避免其产生更多的恶果。真正要消除这种恶,那就必须如马克思所设想的那样:消灭私有制和社会分工。这也正是从根本上消灭权力异化和垄断的方法。在法治中国,社会和谐的基本表征就是权力与权利的和谐共处,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共处。公民的权利应受到国家权力的最大的尊重和呵护,国家权力则应受到应有的制度规约。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权暴力”是权力异化的派生物,如强制拆迁,其结果是国家公权和公民私权产生严重对抗,公民权利的生存空间受到国家权力的侵害和剥蚀。在一个民主法治社会里,国家权力更应该以温和的、和谐的方式运行,而保证这种运行方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公民权利体系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制裁机制。
[1] 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EB/OL].新华网:http://www.js.xinhuanet.com/2014-10/24/c_1112969836_3.htm., 2014-10-24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8: 330.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723.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60: 52−53.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2009: 5.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10] 吴永生, 王光森. 马克思的权力演进理论和差异性社会的权力作为[J]. 苏州大学学报, 2012(1): 78−84.
[11] 吴亚辉, 凌云.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暴力拆迁”之法经济学思考[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1): 52−57.
[12] 左高山. 政治暴力批判[D]. 北京: 清华大学, 2005: 184−186.
Marx’s criticism on the state power: the evil of power and its dispelling
WU Xiaole
(Marxist School,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Changsha 410083, China;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Department, Hun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Hengyang 421002, China)
Study of power from the evil dimension, Marx’s state power outlook reveals three attributes of state power: monopoly, alienation and violence. Concentrated power tends to lead to monopoly, absolute power is easier to cause alienation, and violence intensifies social antagonism. According to Marx’s view on state power, to build good ecological state power, we must centralize state power into the hands of the people, ensure its people in the form of legislation, and restrict the power with the law and civil rights so as to avoid the arbitrary power and the growth of“public violence” in the rule of law China.
Marx; state power; the evil of power; monopoly; alienation; violence
B82
A
1672-3104(2015)03−0035−06
[编辑: 颜关明]
2014−09−11;
2014−12−03
伍小乐(1983−),男,湖南耒阳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