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公正——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015-01-21冯颜利
冯颜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论法治公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冯颜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 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100732)
摘要:法治公正是指与法治相关的公正,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称与平衡,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是立法程序公正和立法结果公正的统一,不公正有私心不可能科学立法。执法公正是联系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桥梁,它决定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能否顺利落到实处,它也是执法形式公正和执法结果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的统一,司法公正有严格的时效性,迟到的司法公正等于司法不公正。法治公正之所以成为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是因为公正的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法治中国建设,首先要确保立法公正,其次要保证执法公正,此外要筑牢司法公正的底线,最后还要正确认识理解把握现实法治公正问题,全民积极认真守法。
关键词:法治公正;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强调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1]。“法治”即依法治国,也是说,公正是依法治国的生命线;生命线即生死线、成败线,也可以说,公正与否直接决定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生死与成败。这里的公正即法治公正,何为法治公正?法治公正何以成为依法治国的生命线?当今法治中国建设面临哪些法治公正问题、怎样保障法治公正,不断推进完善法治中国建设?在全国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和准确理解把握法治公正的本质内涵和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法治公正问题,保障法治公正、确保依法治国,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 何谓法治公正
法治公正是指与法治相关的公正,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称与平衡,即人们在法律方面的所获与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作出的贡献相一致。将法治与公正相联,并非认为有的法治是不公正的,严格意义上讲,法治必然要求公正,公正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公正就没有法治,违背公正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将法治与公正相联,是因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中的公正,是与法治相关的公正。
法治公正要求法律规章制度在任何时候的“任何情况下都不向任何个人、部门与地方倾斜,强调主体平等,弘扬社会正义,推崇法治精神,主要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起点和前提、执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础、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底线。法治公正是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2]具体来说,立法公正是立法程序公正(看得见的公正,简称程序公正)和立法结果公正(可接受的公正,实体公正,体现了人人平等和立法为民的原则)的有机统一。立法公正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不公正有私心不可能科学立法。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与依法治国的起点,立法不公不可能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也不可能公正司法,因此,立法公正也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起点。
执法公正是联系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的桥梁,它“决定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能否顺利落到实处,它也是执法形式公正和执法结果公正的统一。”[2]执法形式公正就是执法程序公正,执法结果公正就是讲执法要合理、合法、人道,既不能过度执法、更不能执法不到位。执法公正也影响整个法治中国建设,如果执法不公,科学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公正司法都会成为空中楼阁。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司法程序公正和司法实体公正的统一,它要求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平等、公平与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反映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2]司法公正严格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在有些时候,在合法与合情理、人道的结合上,有些司法问题也会一时难住部分优秀法官。司法公正还有严格的时效性,迟到的司法公正等于司法不公正。
中国共产党自创始之日起,就将实现法治公正作为己任,更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己任。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持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原宪法草案中曾指出‘这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毛泽东认为不妥。他指出,中国过去有9个宪法,要尊重历史,不能背叛历史,并强调说此句‘不改不行’。毛泽东在设计、制定1954年宪法时起了领导和协调作用,当时有些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但被毛泽东拒绝了,认为这样写不科学、不合理。”[3]毛泽东进而确定了“以事实为根据,不能凭空臆造”的制宪指导方针。毛泽东还强调提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4]
邓小平高度重视法治,1978年12月13日,他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讲话时强调指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146-1471979年6月28日,邓小平进一步强调指出:“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5]1891992年初,针对反腐倡廉,邓小平强调指出:“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和政府不断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法治和公平正义问题,2013年7月23日,他在武汉主持召开部分省市负责人座谈会时强调指出:“进一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通过制度安排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各方面权益。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安排,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让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6]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上发表文章,进一步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坚持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形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7]2014年1月7-8日,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更是强调: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8]147。
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看,法治公正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其内涵与阐释也必然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发展。世界上不可能存在超越具体历史条件的抽象的公正、也不存在超历史的抽象法治公正。不少哲学家与法学家标榜抽象的公正与绝对的公正,甚至强调公正为其核心价值,但是,他们的法治毕竟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代表的是资本的利益和资产阶级的价值诉求。如美国白人警官潘塔莱奥扼死黑人加纳的视频和2014年12月3日纽约市斯塔滕岛地方大陪审团决定不对白人警官予以起诉的判决,不仅点燃了纽约乃至全美各地如火如荼的愤怒,更是凸显了美国“司法公正”外衣下的龌龊和其法治公正的虚假性。社会主义法治公正,“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属性,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高度统一。”[2]
二、 法治公正何以成为依法治国的生命线
法治公正之所以成为依法治国的生命线,是因为如果法治公正的任何一个环节(立法、司法、执法)出问题都不可能实现法治。而社会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如果得不到妥善协调处理,如果社会群体内外矛盾重重,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非常突出,法治也不可能实现。此外,如果人们的法治素质得不到提高,违法乱纪的现象很多很普遍,不公正的现象就会传染蔓延,社会也就不可能实现依法治国。
首先,从法治公正是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的有机统一来看,任何一环出问题都不能顺利法治:如果立法不公,即如果有的法律法规的形成过程未能公开透明,或有的法律规章未能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未能客观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存在部门化倾向或地方保护主义,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依法治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同与遵守,同样不可能实现法治。如果执法不公,即如果在执法领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问题,广大人民群众就会对此深恶痛绝。法治公正就落不到实处,依法治国也就落不到实处、也不可能落到实处。如果司法不公,即如果在司法领域存在一些司法人员执法犯法、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现象,怎会有法治公正与法治?因为司法公正是公平正义与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正如习总书记所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平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8]148
其次,从法治公正指社会群体各方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和其他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妥善协调处理来看,如果社会群体的物质利益关系得不到妥善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得不到正确处理,法治公正就是空的、虚的、抽象的甚至是假的,依法治国就没有成功、就不能实现。社会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才会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也才能实现全社会的团结、合作、公平正义与法治。因此,一定要认真学习总结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系列讲话精神,并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大量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8]95“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参与、平等发展权利。”[8]95-96
再次,法治公正是实现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社会的法治观念得不到普及、人民群众的法治素质得不到提高,不公正行为得不到遏制,不公正现象就有可能传染与流行,社会不公正就没有法治公正,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因为法治公正是进行法治制度安排和法治制度创新的重要前提。社会在进行法治制度安排和创新的过程中,只有严格遵循法治公正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人们的价值共识和普遍认同,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顺利达到法律规章制度的实施和社会的全面法治。而如果公正的天平不断倾斜,社会上一部分人的不公正行为如果没有受到有效的制止或制裁,其他本来具有公正愿望的人就会在不同程度上效仿这种不公行为,这样就会造成社会不公正行为的传染与泛滥,不公行为一旦泛滥,多数群体的利益就会遭到损害,如果真出现这种情况,则有可能引发社会骚乱甚至内乱、暴动与战争,稳定是法治的前提,不稳定怎能奢谈法治公正、法治建设与法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这样讲,并不是说就等着经济发展起来了再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问题,发展水平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高的问题,发展水平不高的社会有发展水平不高的问题。‘蛋糕’不断做大了,同时还要把‘蛋糕’分好。”[8]96-97
三、 直面法治公正问题,确保法治公正,不断推进完善法治中国建设
新世纪新阶段,我国不断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中国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全方位推进了法治公正和依法治国的进程。但是,随着我国社会变革的加速,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利益调整与分配的不平衡加剧,加上法治机制体制还不完善,法治公正问题不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许多与依法治国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情况,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说明》中所明确强调指出的:“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还有就是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1]因此,直面各种法治公正问题,如何确保法治公正,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我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不断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正确路径。
首先,要确保立法公正。因为,立法公正是法治公正与法治的前提,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只有确保立法公正,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才会有公正的法律可依,如果立法不公就很难保证有公正的法律规章制度,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规章制度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不仅会成为无米之炊更会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不公正的法律有(即使是个别法律)比没有更伤害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因此,就立法公正而言:一要把公平、正义、公开、透明原则贯穿科学立法的全过程。只有坚持立法公平、正义、公开、透明的原则,才能从制度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个别法律条文的部门利益化倾向和地方保护主义。二要不断完善科学立法的各种体制与机制。只有不断完善立法的各种体制与机制,才能不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而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因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三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规章制度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保证执法公正。因为,执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基础,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一定要筑牢基础,如果基础不牢,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就会地动山摇。因此,执法公正一定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各种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执法行为,因为“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1]具体而言:一要深化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一定要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二要严格规定各种执法程序,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规章制度,真正全面落实执法公正、公开、透明责任制。三要严格推行执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执法的时间、主体、对象与过程,及时公示、公开执法的依据、流程、生效的法律文书与结果,杜绝任何暗箱操作。
此外,要筑牢司法公正的底线。因为,“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筑牢这道防线,才能确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确保依法治国建设顺利进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相反,“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9]。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强调指出:“‘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1]因此“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1]。司法公正如得不到保障,整个社会公平正义体系就会彻底坍塌。因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1],为此,我们一定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将司法公正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筑牢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体而言:一要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二要不断深化司法机制与体制改革。从体制上破解司法不公的根源,为解决司法问题提供体制机制保障。只有政法战线工作者都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法治就在身边。”[2]
最后,法治公正和法治中国建设毕竟有一个过程,因此,我们还要正确认识、深刻理解把握法治公正和全面依法治国。因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8]96就法治公正来说,主要包括立法公正、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但就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来说,除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外,还必须加强立法、执法和司法队伍的人才建设并强调全民积极认真守法。只有政法人才素质都很高、全民公正守法,法治中国建设和全面依法治国才能不断推进并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2]冯颜利.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N].人民日报,2014-12-30(7).
[3]王尧.毛泽东曾亲自起草1954年宪法[N].中国青年报,2003-12-22.
[4]毛泽东选集(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697.
[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94.
[7]习近平.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J].求是,2014(1).
[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外文出版社,2014.
[9]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05X(2015)02-0001-04
作者简介:冯颜利(1963-),男,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收稿日期:2015 - 02 -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