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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2015-01-21

中国核电 2015年1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核电

曾 斌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82)

核电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模式

曾 斌

(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82)

为了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下,构建核电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文章首先阐述了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提出了核电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框架及要求,分析了核电商业秘密在具体运用和保护中的要点。最后希望在国家层面给予核电企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支持,更好地实现在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时,对核电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

核电;商业秘密;保护模式;法律研究

当前,中国的核电厂在建机组与全球其他国家的总数量旗鼓相当。随着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的推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电技术也逐步登上国际竞争的舞台,中国核电企业作为世界工业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在各国激烈的核电市场竞争中,核电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不断的重视和加强。在全球化分工越来越细化的时代,核电领域的世界贸易、科技合作也不断深入,促使各国加强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及合作不断加强。

1 核电商业秘密保护的法理基础和立法现状

1.1法理基础

直到今天,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性质在法律界并没有完全统一,但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侵权行为理论、保密合同理论、产权理论这4种理论都对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有所阐述。

(1)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将商业秘密认定为财产,这是因为更多受到传统民法的影响,大多使用主要是不正当竞争理论,来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是因为没有使用法理理论提供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诚信、等价有偿的交易秩序,所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提供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在反不正当竞争理论中被明确否认。虽然反不正当竞争理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突破了合同、财产权理论的一些不足,但是它不能囊括侵犯商业秘密的所有情形,对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也不能做出很好的诠释。

(2)侵权理论

侵权理论在商业秘密方面针对不特定第三人的特点,相对于合同理论有一定优势,弥补了其不足。侵权理论比其他理论的进步体现在,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侵权理论的适应性很强,其内涵具有一定的扩张性,能把无法穷举的事实或现象都归结为权利受到侵犯。如果进一步讨论商业秘密是一种什么权利,它应归属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一种无形财产。

(3)合同理论

英美法系国家早期普遍运用合同理论来保护商业秘密。后期发展的默示合同理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一定的提升,认为只要证明保密义务是双方默示同意的客观事实,即使当事人双方不存在明示的保密合同,也可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限制使用商业秘密的合同。

核电领域的跨国贸易越来越多,但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合同中,进一步对保密条款明确约定,通过合同对权利人的权利和相对方的保密义务能做出明确的约定,所以一旦有纠纷出现,合同的明确约定很容易得到法院的支持和确认,能给当事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

(4)财产权理论

商业秘密在财产权理论中是一种无形的财产。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信息,它可以是权利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或者是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因此不能用简单的物权、专利权来描述。它具有一定时间空间上的垄断特性,一旦公开其秘密性,便失去了其价值[1]。

要求商业秘密具备新颖性是财产权理论的最大缺点,首先要鉴别它是否具备类似专利法上的新颖性,才能决定一个商业秘密能否受保护。对新颖性、创造性过分要求,实际上一定程度上鼓励违法行为的发生。

1.2立法现状

基于上述4种法理基础,再进一步分析我国现有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现状。我国的理论界与司法实务中,主要认为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是一种无形资产。

目前,我国还没有发布《商业秘密保护法》,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是在吸取了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商秘相关法律和已签订国际条约的基础上,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共同所构成,其中又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和主体,其他法律相辅相成。例如,民法中就吸取了发达国家多为采用的合同保护方式。1985—2002年,我国颁布的与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重要法律及法规共计130余部[2]。这些法律和法规交融共同构成了商业保护的法律渊源,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核电企业还需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商业秘密管理体系。

2 核电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框架及要求

核电可以说是重要知识产权的企业,其发展从设计、建造、运营到退役,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涉及运用大量的知识产权方法和技术。特别是在核电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为保证核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各国的核电企业都在不断地研发新的技术,需投入的财力是巨大的,获得的成果使核电的技术不断地发展,安全性不断地提高,同样在全球核电市场的竞争力也不断地加大,获得相对的竞争优势。目前,美国和俄罗斯在核电市场的领先地位,就是通过其在核电技术研发领域巨大的投入而获得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核电企业仅仅对技术关注,而忽略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种领先的核电技术一旦泄露,将给国家和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一个国家核电行业几代人辛苦付出的努力,被竞争对手所获取,丧失有利的发展机会。因此,核电企业需要详细而周密的商业秘密保护框架设计,以保证巨大投入换来的技术优势不被泄露。核电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框架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考虑。

2.1生命周期及信息形态的管理

核电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信息的生命周期特点,对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应考虑整个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控制措施的差异,应根据差异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程序。对商业秘密信息整个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根据商业秘密信息的级别,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采取不同等级的防护措施,将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降到最低。

因商业秘密信息形态不同,控制措施存在差异,核电企业应根据不同形态建立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对于商业秘密信息不同形态间的转化,其转化后形态按原密级管理。应分析商业秘密信息形态间进行转换时可能导致的信息泄露途径,应根据不同途径的防范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手段及技术措施。

2.2运行环境的管理

(1)计算机环境安全

核电企业应根据商业秘密知悉人员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级别,制定其使用计算机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应对商业秘密知悉人员所使用计算机的违规操作进行监视,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的安全事件。商业秘密知悉人员所使用的计算机,应详细记录各种日志信息,以便追溯和审计。商业秘密知悉人员所使用的计算机维修和回收时,应建立相应制度来保障存储的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服务器环境安全

核电企业应根据所承载业务的商业秘密级别,制定其使用服务器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应对服务器上的违规操作进行监视,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的安全事件;应对系统管理员的操作进行记录,以便对管理员的行为进行追溯和审计。

(3)网络环境安全

商业秘密信息所处的网络环境,应在网络边界上建立访问控制措施,防止非授权的设备的接入;核电企业应根据组织、业务功能、商业秘密信息级别等信息,将具有相同保护需求、并相互信任的网络划分成不同级别的安全区域,应根据安全区域中业务的价值、商业秘密的等级、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各安全域不同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应保留网络服务的访问日志和网络事件,以便进行追溯和审计。

(4)介质安全

核电企业应对存储商业秘密数据的介质,制定不同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根据存储商业秘密信息的级别来处理存储介质。

应制定移动存储介质的处置流程,规定不同介质类型的处置方法、审批程序和处置记录等安全要求,其中处置方法应与商业秘密信息的级别相一致。应建立移动存储设备的审计机制,应对使用行为进行记录和审计。

(5)邮件环境安全

核电企业应针对含有商业秘密信息的电子邮件,应按商业秘密信息的级别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建立邮件系统的监控措施,对邮件的敏感信息进行监控,并建立预警机制及相关处置流程,对邮件记录进行保存,以便追溯和审计。

(6) 应用系统环境安全

核电企业应根据所承载业务的商业秘密级别,制定其应用系统商业秘密信息保护的管理要求和保护措施。应对应用系统上的违规操作进行监视,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的安全事件。建立应用系统的备份恢复机制,加强对应用系统的应急管理,保障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和连续性。对系统管理员及所有用户的操作进行记录,以便对使用人员的行为进行追溯和审计。

(7) 商业秘密场所安全

办公场所方面,核电企业应制定在办公场所中使用商业秘密信息的制度,根据商业秘密级别实施保护措施;应加强对办公场所里办公人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宣贯和培训。

信息保管场所方面,商业秘密信息及信息处理设施应放置在安全区域内,由专人看管。同时建立安全边界的保护措施,安全边界的位置及保护的强度应根据业务的价值、商业秘密的等级、安全风险等级来确定。

会议场所方面,举办商业秘密会议的会议室,应采取防护措施保障商业秘密信息的安全,制定会议管理制度,规定会前、会中和会后的处理流程及相应防护措施[3]。

3 核电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

3.1核电商业秘密的运用

核电企业在商业秘密的运用中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和转让事宜。

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指权利人在保留该商业秘密所有权的前提下,向他人转让该商业秘密使用权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转让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所有权,全部转让给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这时原商业秘密所有人将丧失对商业秘密的拥有权,受让人将成为该商业秘密新的所有人,从而行使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4]。

核电企业在商业秘密的运用,都应组织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和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来明确相关职责,进一步以合同的方式明确商业秘密涉及的范围、内容,以及双方产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3.2核电商业秘密保护操作方式

(1)核电企业应与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在员工入职时,核电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对于核电企业的关键岗位更是应加强此方面的管理。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法》第23条,都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义务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国家《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6条还作出了规定,表明如果当事人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公司可以不与当事人签订劳动协议,或者不聘任到相关岗位。以上法律条款使得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了充分的依据,提供了法律基础。

(2)核电企业应与关键岗位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核电关键岗位的员工,需要长时间、高投入培养的相关人才。而关键岗位人才跳槽的行为,将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在关键岗位没有后备人员接替的极端情况下,甚至造成企业被国家相关部门停业的可能。所以核电关键岗位的竞业禁止,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更是维护企业正常运行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法律支持上,1996年12月,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对竞业禁止作出了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经营同类业务或者生产同类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间接、直接任职,不得把原单位的秘密泄露给任何一方。但是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几个月的薪水,作为一定的合理的补偿[5]。

(3)核电企业与战略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由于核电领域有着全球化分工种的特性,核电企业的生产必须与其他合作伙伴合作,这种合作不仅仅限制在国内,与国际核电领域同行的合作也是密不可分的。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商业秘密必然会被外界所接触,如果外部人员没有与本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那么他并没有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所以与合作伙伴签订商业秘密保守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深化合作的战略合作伙伴,在框架协议中明确保密义务,有利于减少每一次合作时关于保密条款的洽谈成本。

协议中应明确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违约责任,特别应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密要求及对方违反协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还应该明示在协议中应强调在双方合作后,也应要求对方继续保守商业秘密,其保密义务不应该随着合同的结束而终止[6]。

(4)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

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除了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和管理程序外,员工的商业秘密意识也是至关重要的。企业要利用自己掌握的有关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对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使其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具体的操作方法,以及违反企业商业秘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日积月累的教育和灌输,才能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打下坚实的、必要的基础。

(5)建立专业的法务部门

及时有效地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也是商业秘密管理中不可缺少的要素。

4 结束语

199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提交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保护法(送审稿)》,但当时的时机还不够成熟,所以该法律草案未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如今,在核电企业层面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的体系建设的同时,建议国家层面给予核电企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支持,才能更好地实现我国核电走出去战略,使我国核电企业成为世界工业舞台上的重要力量。

[1] 李秀华. 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2010.(LI Xiu-hua. Study o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system [D].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2010.)

[2] 李文斐. 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以人才流动为视角[D]. 云南财经大学,2013.(LI Wenfei.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viewing from the angle of personnel flow [D]. Yunna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2013.)

[3] 周琳. 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之比较研究[D]. 大连海事大学,2012.(ZHOU Lin. Comparative study on preventative protection of business secret [D].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 2012.)

[4] 王桦宇. 不给补偿金,竞业禁止协议就无效[J]. 人力资源,2007.(WANG Hua-yu. No compensation fund, the non-compete agreement invalid [J]. Human Resources, 2007.)

[5] 沈雯蕾. 浅述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D]. 苏州大学,2003.(SHEN Wen-lei.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non-compete in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D]Soochow University, 2003.)

[6] Melvin F.Jager, Trade Secrets Law Handbook,Clark Boardman Company Limited [R], New York, 1983.

Trade Secrets Protection Mode of Nuclear Power Plant

ZENG Bin
(China Nation Nuclear Power Co.,Ltd.,Beijing 100082,China)

The paper analyzes the legal environment in which nuclear power enterprises are stayed, and mainly discusses the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modes of China's nuclear power enterprises. It is expected to provide a revelation and help for these enterprises to protect their business secrets. Firstly, the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legal basis of business secret protection and China's legalization status in this regard. Then it mainly puts forward the business secret management framework and postulations for nuclear power enterprises, and key points in appl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nuclear power business secret.

nuclear power plant;trade secrets;protection mode;laws

TM623Article character:AArticle ID:1674-1617(2015)01-0089-05

TM623

A

1674-1617(2015)01-0089-05

2014-10-30

曾斌(1984—),男,湖南长沙市人,法律硕士、软件工程硕士,工程师,招标师,从事核电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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