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审视“一票否决制”
2015-01-20杨明生
党员生活 2015年1期
杨明生
“一票否决制”作为各级政府管理绩效、考核干部的一种超常措施,在我国已实行了30多年。由于一票否决往往能够发挥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地方政府将其视为“捷径”,大力加以推崇。由此,一票否决的名目不断增多,除了中央明确实行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减轻农民负担、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食品安全等“规定”事项外,各地各部门还加入了诸多“自选”事项,如艾滋病防治、越级上访、招商引资、收入增速、森林防火、水土保持、殡葬改革、禁烧秸秆、整治黑网吧、打击非法行医等等。
一票否决过多过滥,弊端众多:一票否决过多,容易分散基层注意力,消解了“一票否决”应有的效力;极易导致政绩评价上的以“点”代“面”,制约基层干部开拓创新、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层出不穷的“一票否决”高压态势下,一些领导不计成本地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完成“一票否决”项目,造成了各类资源的严重浪费;面对很多“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各种歪招随之而来,编造无中生有的成绩,凑出眼花缭乱的政绩,夸大似是而非的业绩,掩盖真实存在的问题。
在社会管理法制化建设初期,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实行“一票否决制”有其合理性。但在依法治国成为基本国策的新形势下,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一票否决制”的意义和作用,逐步减少并最终废止“一票否决制”,让政府管理回归规范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