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若干思考
2015-01-20李潇
李潇
[摘 要]
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充分认识当前社区治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引导居民广泛参与、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深入推进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本文以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社区治理中的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社区服务等相关问题,进而探索推动社区治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发展途径,并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社区自治
[中图分类号] D6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1-0050-03
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迹象表明,社会领域已经开始与政治领域和经济领域相对分离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自治的空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全面深化改革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管理”到“治理”,体现的是理念的创新和深刻变化,相比“管制”、“管控”,“治理”更强调平等、互动、协商和博弈,超越了原有科层体制下的对抗格局,更具有现代化的意味。
一、从管理到治理:城市社区治理体制创新的理论解构
(一)管理与治理。管理与治理两者之间区别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有所不同。管理的主体是政府,而治理的主体范围更加扩大,不仅有政府,还包括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个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表明,在未来的社会治理过程中,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全部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二是授权方式有所不同。政府的管理权来自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从根本上讲,是来自于人民授权,但这种授权方式是间接的。而治理权当中的相当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这便是所谓的自治、共治。三是权力运作模式有所不同。管理的运作模式是单向的、强制的、刚性的,更多的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进行管控,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治理的运作模式是复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更多的强调发挥多主体的作用,更多的鼓励参与者自主表达、协商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二)治理与善治。治理与善治理论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颇为流行的一种治国理论。治理强调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良好合作,治理离不开国家,更离不开公民社会,没有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合作,就不可能实现治理,所以说治理建立在公民社会基础之上。善治则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型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有赖于公民自愿的合作和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公民社会是善治的现实基础,没有一个健全和发达的公民社会,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善治。
(三)社区自治与多元共治。社区自治是社区治理的内在要求,社区成员通过居民委员会这个自治组织,积极参与解决社区发展问题,弥补政府和市场在满足社会需要方面的不足。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区中其他新兴自治性组织如业主委员会等出现,这给社区的多元共治创造了条件。多元共治是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也是多个主体间针对社会公共问题而开展的分工合作协商的过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要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实际上就是强调,社区自治是多元主体参与下的社区自治,并且在诸多治理主体中,党委和政府发挥着绝对领导作用。
二、实践与探索:当前城市社区治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社区治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当前,城市社区治理体制主要是“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三级组织架构。作为城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本身并不具有一般政府机关所具有的功能,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上级政府部门将大量的行政工作下派至街道办事处,任务加重,管理权责不清,既没有相应的法定地位和权力,且在财政和人员编制上受制于上级政府,无独立的行政执法权。另一方面,社区管理行政色彩浓厚,自治功能弱化。受制于管理体制的限制,社区自治机构居委会进而承担起街道转移的大量行政事务,成为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工作的行政末梢。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之间构成行政隶属关系,居委会行政功能强化,自治功能弱化。随着城市化进程和社区建设的进一步深化,这种管理体制上的困境日益凸显,且与政府职能转变、国家-社会关系重构的目标不相符合,内生性的压力进而迫使打破传统的管理体制,建立新的城市社区治理体制。
(二)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明晰。从治理主体来看,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政府本位、权力本位,也就是说政府是社区治理的唯一主体。从治理的手段和方式上看,政府进行社区治理的权力机制和运作机制是以政府自身为中心的,整个政府的治理结构都是建立在集权的基础上,以政府权力垄断的形式出现。从治理的方向和视角上看,政府采用自上而下垂直型的治理模式,这种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方向是单一的、视角是一维的。应该说,传统视角的政府治理模式充分说明,政府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定位不够清晰,历史的看,这种政府治理模式从总体说是适应当时的政治需要和行政生态环境的,具有不可替代的历史地位。但在全球化进程日益加速、信息网络化扑面而来的新时期,这种政府治理模式正面临着诸多不适应,其权力高度集中,规章制度严格,缺少活力,其在治理过程中并不能将资源达到最优,相反还由于经常的越位、错位、缺位而陷入功能紊乱、效率低下的困境。
(三)社区居民政治参与程度不高。政治参与是社区治理中最核心的内容。虽然居民参与治理内容多样,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居民真正参与社区事务的治理还十分有限。目前,社区居民一般还是通过居民委员会来参与社区治理,居民真正参与涉及居民利益的决策过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居民参与的意识和主动性差。二是居民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低,处于一时的热情或因不满而寻求发泄者不在少数。三是居民参与的能力明显不足。造成居民参与治理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更多依靠行政性的政策,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尚未系统化、细致化、操作化。二是居民在参与过程中遵循制度行动的程度较低,通过制度外的方式、非理性的举动,以实现自己诉求的现象时常出现。
(四)社区服务内容不能有效满足居民的需求。目前,社区服务主体主要是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比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事务服务中心等,引进市场参与社区治理的机制尚不健全,造成了社区服务主体的单一化、专业化程度低的局面,无法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强的多元化需求。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缺乏社区服务的专业化组织和专业化队伍,社区服务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和整体素质无法满足多层次的社区服务需求;二是社区服务项目的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化服务、专业化人力资源极其短缺;三是资金问题是制约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瓶颈,资金短缺使社区服务失去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
(五)社会管理法律机制不够完善。法治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和保障。在当前的社会转型时期,我国社会管理相对比较活跃,而社会管理法律机制则较为滞后,没有赋予社会管理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机制,甚至还没有用法治的视野和法治的逻辑来调控社会管理。一是社会管理的概念和内涵在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典则体系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概念,社会管理的概念主要反映在有关党的文件和领导人讲话之中以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之中,这种法律渊源上的缺失使其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二是我国学界关于社会管理法律机制、社会管理法治等概念处在争议之中。笔者注意到,在我国学界,社会管理研究分布在多个学科中,而在法学中对它的研究则完全不占优势。社会管理法律机制不健全直接导致政府在社区治理领域的越位、错位、缺位就得不到有效解决,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强的状况就得不到彻底扭转,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也就无法有效提升。
三、对策与思考: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路径
(一)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厘清政府、市场和社会在社区治理中的相互关系。按照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大领域都存在失灵的可能。而根据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政府并不是真正的公正,政府人员也是经济人,他们行事时也是遵循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当政府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市场机制由于先天性的缺陷,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也存在着不足。社会领域活动的主体,看似可以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但由于独立性、资金来源、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先天不足,其主体也难以避免失灵的问题。所以,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来看,要建设一个良善有序的社会,三个主体都要参与到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来,取长补短,合作共治。
政府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不再以简单的刚性行政手段来处理各种复杂多样的社区公共事务,而是通过和相关各方面组织和居民沟通、协商、合作来实现预期目标。要切实做到服务重心下移,使社区权力资源由单纯的政府控制向市场、社团组织和社会公众的分化,治理组织由垂直的科层结构向横向交错的网络结构转变。同时,积极培育发展社区中介组织,推动社区中介组织由“依赖型”逐步向“自立型”转变,有效进行社区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二)引导居民广泛参与,将培育现代公民意识贯穿社区治理全过程。居民参与是实现和谐社区治理的有效途径,社区居民有序参与社区治理,既是城市内涵多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城市治理架构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要培育广大社区居民的自我参与意识,畅通居民参与渠道。参与内容不要仅限于文化和经济内容,要强化政治参与,尤其是参与社区发展规划、选举等重大社区公共事务。例如,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直接选举、召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社区事务公开民主评议、社区志愿服务等形式,积极调动居民的参与意识。同时,要形成有效的社区参与机制,应变被动型为主动型参与。
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动力主要来自利益驱动和认同驱动。从理性视角看,个体参与公共事务是基于利益,当居民感到参与社区工作与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并能够有效维护其利益时,自然就会萌生参与社区事务的动机与期望。因此要强化社区成员与社区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社区成员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产生参与社区事务的愿望。
(三)创新以信息化、网格化为载体的社区治理手段,切实改进社区治理方式。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信息时代,网络社区在舆论形成和舆论引导方面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要打造一批优秀强势网络社区,使其成为网络环境中的建设力量。政府职能部门成立舆情研判机构,对网络信息进行分析、甄别和判断,提出对策,及时回应。建立社区民意诉求征集机制,发挥网络社区民主参与、建言献策及监督作用,促进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特别是政府在出台有关经济发展战略、城市规划、项目建设以及关系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之前,通过网络征求意见,构建政府管理的“意见超市”。建立起舆情信息发现、研判、报告、引导、处置等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出现问题及时化解。
同时,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将街道划分成若干社区,理顺各方关系、整合行政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资源统筹、职责明确、灵活反应、综合协调的网格化社区治理新模式,从而推动社区实体化。社区网格化建设是一个综合工程,要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作用,依托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加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部门沟通协作,处理好内部多元关系以及与地方政府、国家政府以及驻地企业之间的关系,真正把社区建成纵横交织的网络系统。
(四)完善社会管理法律法规,为社区治理提供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通过法律的形式重新对社区管理体制创新进行制度规范,明确各个行为主体的职责范围、运作界限,重新厘清政府参与与社区自治之间的法律边界,实现社会管理创新从政策供给到法律供给的转变,为实现社区治理创新实践的法制化提供条件。
进一步完善居民参与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制度供给体系。一是科学合理地构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制度,包括社区民意表达、民意反映制度,社区民主评议制度,社区听证制度和社区信访等制度,以充分保证社区居民参与渠道的畅通。二是从法律上重新对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进行界定,制定社会组织基本法,完善社会组织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三是适度改革现有的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放宽门槛限制,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还必须完善社区组织内部治理制度规范,推动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当然,还要处理好现有制度建设与现有制度体系、未来制度发展之间的关系,提高制度建设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建立起社会组织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党校讲师
责任编辑:赵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