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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律师制度

2015-01-19

中国法治文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律师当事人司法

英国的律师制度

13世纪初,在英国产生了“辩护律师”的职业团体,这就是专业律师的雏形。“辩护律师”又称“高级律师”,是指接受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委托,运用法律知识和辩护技巧,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人。在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在位期间,还出现了“代办人”,即初级律师的雏形。“代办人”,是以诉讼当事人“替身”的角色出现的,其主要任务是在法院出庭、提供和收领文书、接受各种令状、交纳诉讼费用以及办理有关执行事宜。在辩护律师垄断辩论权以前,“代办人”还有在王座法院进行辩论、代制法律文书和征收地租等任务。

产生于13世纪后半期的英国高级律师经过不断的发展之后,在14~15世纪时形成了具有庞大规模的职业团体。与此同时,由“君主法庭”分化而形成的国王法院也随之出现,并开始适用法官所创造的普通法的惯例。15世纪是一个“嗜好诉讼的时代”,那些被允许在普通法院里进行辩护活动,并被赋予在民诉法院里垄断活动权的高级律师很快地确立起强有力的地位。在14世纪末期,高级律师已经组成了同业公会,享有国王赋予的特权,形成了所有法院法官都必须从高级律师中任命的惯例。13世纪末期,在高级律师相继组成具有特权的法律家团体的同时,产生了与之相并行的、不具有高级律师特权地位的其他法律家团体,其中之一是被称为“生徒”的团体。生徒最初是在高级律师门下学习法律之人,后来逐渐发展成为可以从事律师活动的法律家团体。生徒团体的形成与英国的律师学院有密切的关系,是生徒们在律师学院里共同生活、共同受教育和接受监督时形成的。

15世纪时,英国创建了四所律师学院,即林肯律师学院、格雷律师学院、内殿律师学院和中殿律师学院。此外,还有一个资格比较低的具有同样功能的衡平法律师学院。在16~17世纪期间,律师学院对英国律师制度的建立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18世纪初期,完全丧失了教育职能的律师学院,逐渐演变为一种律师自治组织,其职责是授予专门律师资格、维护纲纪、对律师实行惩戒等。

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时期产生的代办人职业,在13世纪以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在16~17世纪期间,英国出现了包括初级律师团体在内的许多新的法律家团体。到17世纪,代办人和初级律师的地位逐渐接近起来,最后都被同等看待了。1729年英国制定的初级律师法规定代办人可以充当初级律师;1750年英国又颁布了法律,规定初级律师可以充当代办人。代办人和初级律师虽然起源不同,但两者的地位相同,在多数场合都是一人同时兼做代办人和初级律师的工作,两者大多又喜欢用“初级律师”的名称,而且在18世纪时,衡平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大多都是有产阶段,在这个法院进行活动的“初级律师”比以普通法院为活动场所的“代办人”拥有更大的影响力。这样,“代办人”这个名称就逐渐不再使用。1873年《法院法》颁布后,就把两者统称为“初级律师”。

随着历史的发展,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逐渐在业务性质和范围、资格的授予和监督机关以及接受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区别开来,各成一体,形成英国特色的二元制律师制度。

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与法律形式相适应,英国没有系统的律师法典,有关律师的各项法律制度规定散见于宪法性文件如《人身保护法》、习惯法及其他单行法律中。此外,律师自治组织制定的《律师组织规章》,虽然不是法律,却起着规范律师行为的作用。

在英国,没有统称为“律师”的词汇。“LAWYER”一词,严格来讲是美语词汇而不是英语词汇。执行律师职务的人有两类,即大律师和小律师。

大律师,在英国被称为“BARRISTER”,中文名称除大律师外,还可译为“巴律师”、“高级律师”、“出庭律师”、“辩护律师”、“专门律师”等。大律师是指能在英国上级法院执行律师职务的律师。大律师一般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而且回答小律师们提出的疑难问题。此外,大律师经过大法官的提名,还可由英国授予“皇家大律师”的称号。大律师还有更多的机会被任命为高等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法官。大律师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为两部分:一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一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前者包括信托、转移迁户、遗嘱、公司法财产、税收等事务,后者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近年来,英国大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越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新业务领域。

由于大律师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所以取得大律师资格的条件很严格。第一,取得大律师资格,要受过一定的高等教育。包括已有大学或工艺学校的法律学位;获有英国大学或工艺学校其他学位;具有国外或爱尔兰某些大学法律学位,按规定可以免除学术训练两科目以上的;年满25岁以上,通过其专业考试,并且已有相当的学业、专业或商业能力的成熟学生。第二,必须参加一个大律师组织——四大法学院,作为该院的学生,完成学术与职业训练,参加法学院内一定的餐会次数。第三,必须提交品格良好的证明书。曾犯某种罪行及现被宣告为破产之人,现为代理人、商标代理人和小律师的人,不得参加训练、取得律师资格。第四,法学院学习期满后,在有经验的大律师指导下,实习一年,签署入会誓言。以上四个条件具备后,方可成为大律师。

英国的大律师组织有四个,即林肯法学院、内殿法学院、中殿法学院和格雷法学院。这四个法学院互不隶属,成员包括正在各院学习的学生及已从各院毕业的大律师。这些学院没有法人资格,基本上是自由的社会团体,它们自定章程和行业规则,决定大律师资格的授予和免除。学院由君主或皇族担任名誉院长,院长由资深的大律师互选产生。各院都设在伦敦,并在高等法院附近,院内有礼拜堂、图书馆、食堂兼礼堂的会馆、专门律师事务所等。学院的职责是训练和考核律师、监督大律师的活动、决定纪律处分。

小律师,在英国被称为“SOLICITOR”,中文除翻译为小律师外,还可翻译成沙律师、撰状律师、诉讼律师、初级律师、事务律师等。小律师是指直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下级法院及诉讼外执行律师职务、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的人,是由中世纪普通法诉讼程序的代理人、衡平法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和教会法院中的代管(办)人演变而来的。

小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大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

根据1974年颁布的《小律师法》规定,取得小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为英国公民,性别、民族不限;(2)满21周岁;(3)必须经法律社议会按照《资格规则》吸收为法律社的学生,经过一年时间的学习,通过最后专业考试;(4)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具备以上四个条件,在向法律社交纳了印花费、常年执照费、准备赔偿当事人损失的费用后,即由法律社汇录于小律师名册,取得小律师资格。

法律社是小律师的领导管理机关。该社由上诉法院的档案长领导,它自设学校,负责小律师的培养、教育工作。此外,法律社还有授予小律师资格权、颁发小律师行业执照权,还可以对小律师进行奖惩、制定小律师酬金制度、掌握全国小律师名单,等等。小律师执行职务的机构是律师事务所。小律师事务所一般是数人共同开业的。在小律师事务所,除小律师外,还有由小律师共同雇用的办事员,负责事务性工作。

大律师和小律师是英国两种不同类型的律师,二者无隶属关系,他们有各自的活动范围和工作方式。因此,有人将大律师与小律师的关系比喻为专科医生与一般医生的关系。

上面提到,大律师一般是在高等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能,但大律师并不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是接受小律师的委托。小律师与当事人直接打交道,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接受当事人的酬金,如果案件是在高等法院诉讼的,小律师接案后,首先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案卷材料,然后将案卷事实要点及“争论点”作一个扼要的节略,交给大律师。大律师接受“节略”后,就负有处理该案的责任,是否提出证据,是否同对方和解条款的签署,大律师都有权进行。

英国律师的这种分类及相互关系,是其他国家所没有的。这种二元制的律师制度的优劣与否,曾在英国引起过争论。一般认为,社会上存在专门律师和普通律师是有好处的。因为它能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要,使专门诉讼和普通诉讼的当事人都能获得律师的帮助,但大律师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则很难了解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一定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摘自:中国法学会网)

习近平:由人民评判司法体制改革成效

中共中央政治局3月24日下午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冤假错案严重影响公平正义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司改必须为人民、造福人民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

习近平强调,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

习近平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司法体制改革任务,都是看准了的事情,都是必须改的,要坚定不移落实到位。中央政法委和各牵头单位要规划好各项改革出台的时机、方式、节奏,不断推出一批群众认可的硬招实招。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工作任务落实。对已经出台的改革举措,注意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摘自:搜狐网)

习近平:营造公平有序经济发展法治环境

两会期间,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参加广西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营造公平有序的经济发展法治环境,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管控边境秩序、维护边境地区安全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每一位领导干部、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增强法治观念、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

(摘自:人民网)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深圳挂牌受理3省区案件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日前在深圳挂牌。首任9名巡回法庭法官、3名庭长和1名廉政监督员举行了向宪法宣誓仪式。第一巡回法庭将受理广东、广西和海南3省区的跨行政区域的重大行政与民商事案件。

据悉,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设立巡回法庭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法庭分别设于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今年年初开始受理、审理案件。深圳巡回法庭挂牌后,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亦将在沈阳正式挂牌。

(摘自:人民网)

中纪委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长: 将深入调查影视业“潜规则”

中纪委委员、中纪委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组长李秋芳近日表示,中纪委2014年已开始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十大关键领域展开“探底调研”,了解腐败常规表现、惯用手法,特别是“潜规则”,今年将在此基础上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李秋芳在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指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不是清水衙门”。影视剧购销、大型节目演出、设备采购、卫星节目落地、广告经营、新闻采编、海外台站等都是容易滋生腐败的领域。比如,有些单位的设备采购很多是单一来源,有些没有进行招投标,就可能会有一定的风险。“我觉得派驻机构不能满足于对驻在单位业务的一般性了解,应该深入地解决问题。”李秋芳说,去年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纪检组就对上述关键领域进行了“巡视监督”,给予特别关注。今年将在这个基础上深化、细抠。

此外,李秋芳还表示,今年将重点推动出台一些制度,解决“不能腐”的问题,出台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定,发动社团制定从业人员自律公约,两者结合来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

(摘自: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最高法公布“2014年度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

日前,最高法公布“2014年度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的评选结果,其中“司法推动弘扬核心价值观”、“纠正冤假错案还无辜者清白”和“公开审判震慑贪官”分别位列前三名。

在本次活动评选的十大印象中,“司法推动弘扬核心价值观”排名第一,得票数为2313546票。“纠正冤假错案还无辜者清白”和“公开审判震慑贪官”位列第二和第三,分别获得2078745票和1468769票。

此外,投票位列前十的其他印象依次为:“曝光‘老赖’破解执行难”、“定期新闻发布揭‘神秘面纱’”、“跨区域法院促司法体制改革”、“网络空间的司法净化器”、“职业法官感动中国”、“依法严惩暴恐活动”以及“司法外交亮出大国司法形象”。

据了解,“2014年度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十大印象”的评选由最高法联合人民日报社共同主办,从2月5日开始,到2月25日结束,历时20天。活动期间,共有超过260万人参与了投票,总投票数超过2200万票。

(摘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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