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
2015-01-19蒋传光黄伟
文/蒋传光 黄伟
试析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
文/蒋传光 黄伟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实现政治清明,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①法治反腐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从制度、实践、思想、文化等多方面、全方位地推进。要用制度指引人民法治的方向,指导人民法治的探索;用实践实现人民法治的期盼,积累人民法治的经验;用思想启迪人民法治的意识,开启人民法治的思维;用文化陶冶人民法治的信仰,培养人民法治的情怀。然而,当前“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②因此,培育和弘扬法治反腐文化、树立法治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使法治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制度本身的制定和执行更为重要和长效。这既是反腐败法治化面临的最大考验,也是走法治反腐之路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法治反腐与道德文化的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③这既表明了法治与道德密不可分,法治中必然包含有道德文化因素。包括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信仰等的法治文化,既是法治的核心和精髓,又是现代社会道德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与道德文化具有统一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与道德的渊源具有共同性。法律的制定与适用很大部分来源于习惯和有意识的禁止某种行为,而道德规范的创制也与之类似。法律规则通常反映一定的道德规范,有些法律规则更直接源于道德规范。二是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动机和外部行为都符合道德规范,才能有道德价值。很难想象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人们会自觉和严格遵守法律规则。”④三是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所涉及的是富勒所说的‘义务道德’,即人们必须遵守的道德。所以富勒说,义务道德与法律最接近,它们像堂兄弟”⑤。不腐败、要廉洁并不是对官员过高的道德要求,而是必须遵守的底线。四是制度系于道德。“如果法律规范背离了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道德要求,就会失去民众的诚服,在实践中就难以行得通;如果一切都依靠道德,就难以有效制止、制裁那些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难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甚至会妨碍公共道德的形成。因此,立法必须重视法律规范的道德基础。”⑥五是法具有“内在道德”。法是用规则治理人类的有目的的事业。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可为人遵守,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已公布的规则一致。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它们之所以是“内在的”,是因为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法的原则,如“不得从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从“原则”的角度来看,法与道德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在现代社会,忽视法治,反而会使道德水平下降,在一定意义上,法治的加强,也有利于道德水平的提升。
同样,法治反腐也必然包含有道德因素,即包含有法治反腐文化。道德和文化的因素同样也是法治反腐不可分割的部分。公职人员对自身行为的调控,要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迫于强力的压迫,这是一种外在的硬约束;要么出于内心对规则和法的认同和自觉遵从,这是一种内在的软约束。法治反腐文化兼具这两方面的功能。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行为选择产生强烈的方向引导、规范调整作用,使他们尽可能地依法作为。同时,法治反腐文化也表现出强大的软约束力,从思想深处为他们选择行为模式确定了基调。在法治知识的传播过程中,公职人员和公众对于法治的认同感、亲切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步提升,用法、守法和护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他们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这样人们就会从内心深处认同法治、接受法治,自觉把法治作为行为准则,规范自己的行为。⑦法治反腐文化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不是漫无边际的,也不是脱离实际的一味拔高,而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具有相对确定的范围和可以把握的标准。
此外,法治反腐的文化基础是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为基础,结合现代科学精神建立的理性文化,而不同于以农耕文明和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身份文化,它是以科学的思想观念及现代的政治道德为内容的文化。就厉行法治来说,科学精神、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平等和自由理念以及社会契约观念等理性文化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⑧平等和自由观念以及社会契约的观念等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体的平等化,有利于消除专制制度中的特权与等级意识,促进宽松、和谐、进步的社会政治环境和文化氛围的形成,构成了法治实现所必需的良性土壤。
二、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结构和主体构建
(一)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结构
探讨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结构,前提和关键是应厘清中国特色法律文化结构。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无形的即隐型文化。⑨法律文化作为人类整体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分为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⑩而隐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又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显型结构层面上的法律文化也可以分为三个次级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⑪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结构现状,明显地体现为隐型层面法律文化与显型层面法律文化的分离。有学者认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的法律,但实际上人的价值观念与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生成,属于一种“后发混合式的模式”。⑬当代中国法治目标虽然自上而下选择成功,依法治国已写入宪法和党代会报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已成为共识,但是,法治的实践还比较艰难。努力构建与社会主义显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的当务之急。⑭当代中国隐型层面法律文化体现为以下三个次级层面:
在法律心理层面,现代法律心理尚未建立,当代中国人普遍的法律心理仍然徘徊在传统法律文化的阴影当中。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神是人治(专制)。在传统中国,法律就是君主统治臣民的工具,传统法律文化实质是一种工具主义文化,同时法律辅助道德教化,要求人们按照礼的规则行事,追求“和合”境界,培育了人们“忍为尚”、“和为贵”的法律心态。然而,和则忍,退则让,让则屈,屈则从,屈从则是非不分。⑮其次,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等级观念和等级秩序追求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平等观念和平等秩序追求不相容。最后,传统法律文化重情轻理,这与现代法律文化也不相容。传统中国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宗法伦理中的浓厚的血缘关系溶化了界限较为清晰的法律规则,溶化了人类普遍的抽象的公平、正义和理性。⑯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要处理好这种重情轻理的宗法文化传统,要引导人们重新进行法律价值目标选择,要改变人们对法律的工具性对待,注重挖掘法律的价值,逐步培育人们的法精神和法信仰。⑰
在法律意识层面,法律文化的多样性表现得非常明显。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在情大于法、权大于法和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其次,自近代开始从西方传入的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的发展和更新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再次,苏联的法律文化由于社会主义制度上的共性而为新中国所移植、引进和吸收,其对当今中国的影响仍然存在。最后,占权威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在法律意识层面上的主要内容表现为:法律权威至上的法治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自由与法律相统一的观念等。但需要指出的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已同时具备或已经形成。现实中,不仅普通民众,不少党员干部的法律权威至上观念也经常被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观念所取代,依言不依法、依权不依法等现象还在大行其道。⑱
在法律思想层面,当代中国既承继着传统社会的法律伦理化的“人治”思想,又吮吸着西方的法律权威至上和“良法主治”的“法治”思想,以及传入中国的苏联的阶级斗争或阶级专政的工具主义法律思想。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思想在1978年以后,被称为“社会主义法制思想”,党的十五大之后“法制思想”又发展成为“法治思想”,但这种思想的根基并不牢固,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⑲
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文化结构与法律文化结构具有类似性,也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和隐型结构层面。而且其建设更具现实性和紧迫性,显型层面的反腐败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亟须建立健全和完善,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反腐心理、法治反腐意识和法治反腐思想更需培育和弘扬。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瓶颈”。但是,若切实使反腐败走上法治的轨道,特别是实现中国特色法治反腐主体的构建,这也将成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突破口。
(二)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主体构建
“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⑳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认为,人是一种反思性的存在,具有一种批判审查的精神。人能自觉地、有意识地把过去、现在和未来联系起来,进行反思。因此,人不是被动地接受过去,而是在不断地否定过去,建构未来,这必然包括一种对现实的批判和扬弃。有学者认为,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背负着传统的人在社会环境的推动和个人的主观努力下,其现代特征将会逐渐显现,现代素质将不断提高。现代性赋予人们改变世界的力量的同时也在改变人自身。㉑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体构建和完善的过程。在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中,其主体构建尤为重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资产阶级意识形态时指出:“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㉒当将腐败定义为违反法律制度滥用公权力牟取私利的时候,这种行为所违背的便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反腐败的主体也应当是统治阶级。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的主体是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
中国特色反腐败,是中国人民的反腐败,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的主体,是中国人民。“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㉓然而,当人们的潜意识和无意识中还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当权大于法、情大于法、依言不依法、依权不依法等还大行其道时,法治反腐主体构建还远未完成。法治反腐主体构建的标志,集中体现为人们普遍信仰法,普遍认为法大于权,权力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所谓法信仰,是指人们对法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它包含社会对法的理性推崇,寄托着现代社会主体对法律的终极关切及法律人的全部理念和情感,它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态度,由于信服进而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㉔康德说过:“人类热爱秩序,所以人类为世界创造了规则,人类本身所具有的法性使人们追求规则、章法、秩序、条理、公道、平恕。对法的真诚信仰使人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人的定义,更加体现人的质的规定性,使人更其为人。”㉕当然,人们对法律信仰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法律自身的正义性,二是法律实施的正义性。人们依靠法律来安排和设计自己的生活,以保障自己获得最大的幸福,并且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幸福生活。㉖此外,法治反腐文化主体构建,要求实现法律对社会主体的尊重与关怀,促进社会主体的理性解放和人格与人身独立,使社会主体变成自由、平等的权利主体。
中国特色反腐败,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反腐败,中国特色法治反腐文化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㉗中国特色反腐败的本质,是党的自我净化、自我革新。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党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为广大人民谋利益,而不谋取特殊利益。因此,人民的反腐败和党的反腐败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同时,人民反腐败要依靠党的组织与领导,党的反腐败必须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党必须始终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加强自身法治反腐主体构建。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加强党内法治建设。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约束。同时,要领导全国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三、中国传统法制文化反腐败资源的现代转化
中国是世界上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法制文明是中国古代文明的重要构成和明显标志。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虽然其在基本价值上诸如人治、工具性和等级特权等方面还需要继续批判,但这种法制文明中仍有许多超越时空、具有普遍价值的因素,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㉘例如,注重法律的人文精神,强调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善于通过人文精神对社会成员心理和观念世界的整合与引领,来维系和范导整个社会;礼法互补,主张德治与法治并存,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刑;注重法律的教育功能,主张以法为教,强调法律的任务不仅是“禁暴惩奸”,而且要“弘风阐化”,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注重治国者、执法者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张为官者、执法者要清正廉洁,光明正大,发挥以吏为师的榜样作用;注重法律的综合意义,主张对法律和典籍从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结合上予以解释和注释,法律的实施不能就事论事;注重变法促进,强调通过变法革新来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保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等,所有这些无不闪耀着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光芒。
我们要加强法律文化研究,在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资源进行梳理和甄别的基础上,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和扬弃,把那些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相容的文化传统融入社会主义法治之中,使中国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实现其法与道德的统一、他律与自律的统一、客观与主观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反腐文化。
四、借鉴吸收现代法治和反腐败文明成果
为了取得法治反腐建设的新成就,中国在依靠自我力量积极探索的基础上,还需要在现代法治和反腐败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挖掘资源,“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㉙,从而进一步完善腐败治理制度建设。
一是在借鉴吸收中拓宽反腐败的法治视野。世界上没有一种制度模式是完美和不出问题的,各国的腐败治理制度也是如此。立足于国情,中国腐败治理在制度建设层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我们在强化制度成果自觉自信的同时,还需坚持包容互鉴精神,拓宽制度视野,注重从世界各国汲取制度文明的丰富营养。
二是在借鉴吸收中完善反腐败的法制体系。在与世界各国的互动借鉴中,我们客观地认识到,中国现阶段腐败治理的法规制度尚不够健全,还客观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制度困境和制度缺失现象,导致一些腐败分子得以在法律的漏洞和边缘领域恣意横行。当前,中国在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腐败治理制度中,需要合理借鉴世界各国的制度文明成果,结合中国的政治制度、文化建设、反腐实践等特点,尽快启动《反腐败法》和一系列专项腐败治理法的制定工作。
三是在借鉴吸收中加快反腐败的法治步伐。世界各国腐败治理实践的成功经验证明,将各项腐败治理政策转变为有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可以确保对腐败行为的准确定性和处理结果的公正,而且能使腐败治理的相关制度安排与实际运行获得全体公民的理智认同,进而激发起全体公民对腐败治理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只有在这样的氛围和基础上,腐败治理行动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反腐制度和反腐行动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㉚借鉴别国的有效经验,中国需加快研究,推进将党的腐败治理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的步伐,这既是因为中国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同时,也能将党治理腐败的宗旨、信念、价值在法律中体现出来。㉛
四是在借鉴吸收中夯实反腐败的理论基础。国外反腐败理论及其研究依托一定学科和已有理论的经验和做法值得借鉴。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在构建过程中也应该寻求自己的理论依托。从宏观或基本方法论的层面来说,这个理论依托就是正在发展中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此为依托形成的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应是严密完整的、具有解释力和指导力的。从微观层面来说,国外各种反腐败理论所依托的相关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理论,也都可以作为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的必要参考和借鉴。
五是在借鉴吸收中完善反腐败的研究方法。国外一些反腐败理论,注重运用科学方法的做法值得借鉴。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在构建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在逻辑上应当是严密的,在内容上应当是系统的,在形式上应当是规范的;另外,还应当进行一定的实证检验和历史分析,同时也要提出一些有待未来事实或实际数据验证的理论命题。
(本文作者:蒋传光系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伟系法学博士、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
注释:
①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②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④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1页。
⑤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5页。
⑥ 杨景宇:《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体系和立法原则》,载上海市行政法制研究所:《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5页。
⑦ 缪蒂生:《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⑧ 参见付瑜:《中国法治化制约因素的理性分析》,辽宁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⑨ 克鲁克洪等:《文化与个人》,高佳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页;转引自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3页。
⑩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13页。
⑪ 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4页。
⑫ 梁治平等:《新波斯人信札》,贵州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1页。
⑬ 公丕祥:《外部影响与内发力量——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动因机理》,载韩延龙主编:《法律史论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0页。
⑭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⑮ 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⑯ 陈云良:《儒家伦理与法治精神》,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⑰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⑱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⑲ 张波:《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多样性及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生成》,载《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11期。
⑳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㉑ 胡平:《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主体构建》,载《生产力研究》2005年第12期。
㉒ 《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8页。
㉓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㉔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㉕ 范忠信:《法学教育是人文教育和信仰教育》,载《中国法律教育研究》2002年第1期。
㉖ 孙晓媛:《论构建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载《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㉗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html/2014-10/29/ nw.D110000renmrb_20141029_2-01.htm,2014-11-01。
㉚ 参见王昊:《我国防治腐败体系建设研究》,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㉛ 郝文清等:《跨文化协同:新时期中国腐败治理的重要维度》,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