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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妇女对职业与家事的两难抉择

2015-01-19余华林

中州学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家事职业

余华林

摘要:民国时期,人们一方面将职业问题作为妇女实现独立的中心问题与先决条件,另一方面又将家事仍视作妇女的天职,从而形成了妇女职业与家事并立的观念。这不仅消弭了妇女职业所强调的独立精神,也使得民国时期的一些妇女不得不面对职业与家事的双重负担而作出艰难的选择。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一是因为传统男权思想意识作祟;二是因为现实生活的被迫无奈,三是因为政策导向摇摆不定,四是因为社会解放运动的需要。

关键词:民国时期;女性独立;职业;家事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12-0143-05

民国时期,一些妇女为摆脱家庭束缚而纷纷走出家庭,步入职业领域,并成为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一个具体诠释。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对这一社会现象的研究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成果,但主要集中于探讨女性的社会角色以及她们在社会场域中的生活情况。对民国时期职业妇女的家事问题以及她们在职业与家事之间的两难选择虽有涉及,但缺乏深入细致的专门研究。①本文在梳理民国时期妇女职业与妇女家事的并立与对立关系的基础上,试图从中透视民国妇女所处的两难困境及其主要原因,以就教于方家。

一、民国妇女职业思潮与家事天职论

民国时期,在社会角色与家庭角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不仅仅做个女人,还要做人”

早在清末民初,就已经出现要求男女平等的呼声。梁启超等人在戊戌维新运动中就提出妇女就业的主张。20世纪初,提倡妇女经济自立的呼声日益高涨。就妇女解放问题而言,戊戌时期大多着眼于妇女应尽的义务,辛亥革命时期更重视妇女应享有的权利,五四时期则更多地着眼于妇女的人格独立。②在时人看来,传统社会是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而农业经济又是以家庭为本位。因此,中国社会的构成单位不是个人而是家庭。由于“家族制度是万恶之源”,所以“社会上种种解放的运动,是打破大家族制度的运动。”③基于这样的逻辑,家庭就成了近代妇女运动的革命对象。

1918年6月,胡适将挪威剧作家易卜生的名作《傀儡之家》译成《娜拉》,并发表于《新青年》上,标志着新文化时代的一个崭新的女性形象的出场。或许女作家庐隐的一句话可以表达出娜拉所代表的精神意旨:“今后妇女的出路,就是打破家庭的藩篱到社会上去,逃出傀儡家庭,去过人类应有的生活,不仅仅作个女人,还要作人。”④按照茅盾的解读,娜拉精神就是“‘我要做堂堂的一个人的精神”⑤。因此,当时就有人说:“妇女运动的主义,就是所谓‘妇人亦人的‘娜拉主义。”⑥也有学者称,新文化运动中提出的妇女问题实际上就是妇女的人格独立、人身自主、人权平等问题。⑦

2.“妇女要谋经济的独立,不可不就业”

在实现妇女独立人格的根本途径问题上,尽管也有人主张从女子教育和家庭改革等方面做起,⑧但多数人认为经济上不独立正是妇女受压迫的主要原因。⑨正如茅盾曾经所讲的那样:“那时候有些‘新女子开口一个‘经济问题是妇女问题的中心,闭口一个‘妇女问题就是经济问题。”⑩

妇女要想实现经济独立,显然就要从事职业。“多数人的意见,都以为妇女要谋经济的独立,不可不就职业;反转来说,妇女的就职业,是为了谋经济的独立。”在时人看来,妇女的职业不仅是实现经济独立的根本途径,对于实现人格独立也同样重要。因为所谓人格,就是做人的资格,要想取得做人的资格,就需要“一个人不依靠他人,而营独立的生活”;所以妇女要想“争回已丧失的人格,不被人视为男子的寄生物,万不能不有职业”。在这种舆论氛围之下,妇女职业也被很多人视为妇女解放的中心问题和先决条件。

3.“女子的唯一天职,是处置家政”

对妇女职业与经济独立的呼吁并不意味着人们对“贤妻良母”的传统女性角色也一并否认。民国时期,处理家政也仍被很多人视为女性的天职,有人说“女子的唯一天职,是处置家政”,“要组织一完满的家庭,必须有善治家政的妻子”。还有人对传统“贤妻良母”的角色进行全新的阐释,将其与国家、社会的发展相联系,在一种新式的情境下强调妇女的“家事天职”。其论证逻辑是将家庭视作社会的组成单位,这样一来,妇女管理家庭的事务,就是管理社会上一部分的事务,她们的工作就不是为一家或一人而做的,乃是为全社会、全人类而做,其责任非常重大。

整个民国时期,人们只是在热烈讨论妇女是否应该就业,妇女是否应该承担家事等问题,而对于男性是否应该分担家事等问题却始终没有展开充分探讨。其背后的思维逻辑即为家事只是和女性有关,与男性无关。因此迟至1946年还有人称:“治理家政的一件事,至今还是普遍被人承认着是女子唯一的责任。”既然职业是解决妇女解放的中心问题和先决问题,而家事又是妇女的天职,那么妇女应该如何在其中依违取舍就成了困惑时人的难题。

二、民国妇女的双重责任与两难选择

民国时期,在强调妇女独立与家事天职的双重要求下,人们认为妇女应同时承担职业与家事的双重责任,由此形成了职业与家事并立的观念,并使妇女在职业与家庭之中面临着两难选择。

1.职业与家事的并立:民国妇女的双重负担

在当时多数人的心中,妇女从事职业和治理家事是并不矛盾的。人们甚至为此设计了多种将职业与家事并立的方案:其一,有人主张女子应该先做好家事,再考虑出外就业,“女子最好先将家政料理完美,为社会建筑一个坚固美好的基础,然后再出其所学,从事其它服务社会的工作”;其二,有人主张女子在没结婚之前先去社会上承担职务,但结婚之后只要“在经济上不发生困难的,自应以家事为重”;其三,还有人主张妇女“日间到社会去工作,晚间回家整理家务”。

这种让妇女家事、职业两不误的心态,在民国城市社会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当时大多数人认为,妇女要既能操持家政,同时也须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1928年对燕京大学202名男生的调查中,有132人尚未订婚,其中要求今后妻子服务社会的有44人,占总数的33.33%;要求专职理家的有36人,占27.27%;要求服务社会兼理家的35人,占26.51%。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服务社会兼理家”的观念不仅是男子所期望的,而且得到了许多新式女性甚至女界领袖的认同。曾被誉为“新时代妇女典型”的中华妇女节制会会长刘王立明一方面热心社会事业,一方面又不放弃家政的管理,对于女界的福利和丈夫及儿女的幸福都能同时兼顾。

当时有些妇女由于家庭生计的艰难,以及民国时期托儿所、幼稚园等公共育婴机构刚刚出现,远未普及,为了养家糊口不得不在家庭与职业间疲于奔命。有人在报刊上生动呈现了女工的这种窘境与疲惫,称她们每天早晨最晚四点就要起床,忙着将梳头、洗脸、做早饭、吃早饭、料理小孩等事做完,到了五点钟,就要动身跑到工厂门口去等候上工,否则迟了厂门关闭,便不得进去。等到下午六点甚至九时放工回家后,又要忙着给孩子洗漱、喂奶、做晚饭、洗澡。吃过晚饭,又要洗衣服、做针线,像这一类的琐碎事务,总要忙到很晚,才得睡觉,翌晨三四点钟,又要起身,再来重复着上述的事务,一件一件地往下做去,决无安闲希望。

当然,也有人能够将家庭与事业兼顾得很好,不过这一般都是家境富裕的妇女在佣人的帮助下,方有可能。因此有人说提倡职业与家事并重主张的人,往往只是注意到了上层阶级的妇女,而根本忽视了一般非富有的妇女的实际问题。。

2.职业与家事的对立:民国妇女的两难选择

当时多数妇女尤其是知识女性,虽然愿意在结婚以后继续从事社会工作的,但在事实上有不少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在结了婚以后却只能困守家庭。在1928年对燕京大学42位已婚男生的调查中,妻子受过教育的有35人,占总数的83.33%;但是婚后妻子在外就业的只有4人,专职“理家”的却有34人,占总数的80.95%,受教育的人数与理家的人数几乎相等。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人认为是妇女的意志薄弱、随波逐流,“许多意志薄弱的娜拉在社会上混过一回之后,便即回到家庭中了。就是一般随波逐流的娜拉,也都以家庭为最后的寄生处,而把社会看为暂时过渡的娱乐场所。”。这一因素或许也不免存在,但有人认为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妇女的职业与抚育儿问题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因此,“有许多已婚的妇女虽然深深地认识职业对于她们的重要,可是,为了要在家里抚育孩子,她们乃不得不牺牲自己的职业。”瑟庐曾著文指出中国的妇女往往第一个小孩还没有断奶,第二个又已怀上了,这样继续着,直到生育的生理期结束。中间除了妊娠、分娩、保抱、提携、哺乳、衣食种种的麻烦以外,还有疾病的忧愁,夭殇的悲戚。这种专做生育机器的妇女几乎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服务社会的余裕和经济独立的可能。

民国时期还有一些女性,迫于职业与家庭的对立,只能选择晚婚甚至独身的生活。萧乾曾回忆称:“早在三十年代我在燕京大学读书时,就注意到那里的女教授大都是独身的(冰心是仅有或不多见的一个例外)。原来妇女一结婚,立刻就丧失教书的资格。那时协和医院的护士学校有一项极不近人情的规定,学员不但在学习期间,甚至毕业后若干年内也不许结婚,否则立即取消护士资格。”1928年有人对当时著名的女子高等学府金陵女子大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该校1919-1927年毕业生计105人,结婚成家者仅17人,占总数16%。另据1949年3月上海《妇女》杂志所做的调查,上海的市府女职员总共有528人。其中,年龄20岁以上者占总人数的98.1%,已婚者却仅占24.5%。由此可见,晚婚甚至是独身在当时已不仅是一个思潮,也是许多女性在实际生活中的无奈选择。

综上所述,妇女职业与家事并立的观念,使得职业与家事成为妇女的双重负担,她们要么两者兼顾,疲于奔命,从而削弱了妇女职业思潮中所强调的独立精神;要么只能选择一端,顾此失彼,从而导致观念中职业与家事的并立,演变为生活中的两者对立。无论是哪种选择,都使得民国时期的妇女不得不面对前所未有的生活困境。

三、民国妇女陷入两难抉择的主要原因

民国时期的妇女职业思潮,之所以与家事问题产生复杂的纠葛,从而使得民国妇女要么肩负双重负担,要么只能做两难的选择,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权思想观念作祟

中国近代的女权运动是由男性倡导和推动起来的,尽管他们已经比较注意站在男女平等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注重维护妇女利益,但是男权意识还是被有意无意地融入到许多妇女解放的主张中。在当时许多知识男性那里,家事从来都被认为是妻子应该做的事情,这一点不会因为支持妻子出外就业而改变。男性的这种理想人格深深地影响了当时的许多妇女,许多新式女性在心理上表现出对传统角色的自然回归。1940年,一份女子征婚启事中对自己的描述为“女,26,未婚,身清貌美,性温忱庄重,师范毕业,喜文艺通女红,具旧道德新思想”。一般来说,在征婚启事中对自身条件的描述,总是自己身上最好的优点,或者是最能打动异性的优点。该女士称自己师范毕业、喜文艺,这分明是标榜自己有独立谋生的潜力;称自己性格温忱、通女红,这则是凸显自己有治家的才能。这一言行,正是男性理想人格投射于女性的绝好例证。因此,当时有人说,尽管有些妇女自认为是已经得到了解放,有了交际、结婚、离婚的自由,不再牢守闺阃,也不是良妻贤母的效法者,有了独立的职业,不再做社会的寄生分子;但她们仍然是丈夫的奴隶,因为她们在思想上信仰上完全是盲从或被动的,是“男子的思想的奴隶”。当然,对上述说法,我们也需要进一步追问:是不是每一个民国妇女都是心甘情愿接受改造的。如果回答是否定的话,究竟还有什么因素使得当时的妇女虽然不情愿却又不得不接受男性的塑造呢?这显然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2.现实生活的被迫无奈

民国时期,由于战乱不已,经济凋敝,使得妇女也不得不从事职业以养家糊口。“现在都市中妇女劳动者的增多,是由于内地农村的破产,把许多贫困化的妇女驱到工业上,以工厂劳动谋生活的自给,或维持家庭。这显示出目前大部分的职业妇女,是把她们的职业,认为生活的必需根基的。”据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对9个省28个城市的劳工人数统计,女工人数已达37.4万余人,占工人总数的46.4%。与此同时,由于当时日常生活的社会化程度很低,从生育、育婴到日常的衣食住行都不能由社会机构来代劳,而只能由家庭主妇来一力承担,因此当时人就已经看到“没有替代家庭厨室的相当设备”、“生育时期的困难问题”、“没有适宜的托儿所”等现实困难成为拖累妇女从事职业的难题。为了解决这些难题,当时有人主张以“家事的社会化”来解放职业妇女,提出了“联家自治”的主张,即将十几个或几十个小家庭联合起来,设立公共的教养所、食堂、养老院、洗衣房、成衣铺、卫生处等机构,“这样以集合的劳动来替代各个人的劳动,减轻或省却各家主妇对于家务之烦恼”。家事社会化主张的理论价值当然毋庸讳言,这也是我们今天解决家事问题的主要手段之一,但在当时却脱离了社会的现实,正如时人所说:“工业建设的猛进发展,与妇女参与社会工作者日渐增多,是促使'家事社会化'成为实现的二种主力。后者使这种新事业成为迫切的需要,前者则给与这种新事业以实现的可能。”显然,这“二种主力”在当时都未能具备,因此所谓的家事社会化只能是个构想,没有实现的可能,民国妇女也只得在职业与家事中继续纠结着。

3.政策导向摇摆不定

妇女职业思潮和妇女的实际从业尽管从清末以来就已出现,但民国历届政府一直将“贤妻良母”作为女子教育的目标,妇女职业问题也要附丽于此。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对妻子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限制,规定妻子得到丈夫的允许后,才可以“独立为一种或数种营业”,而且丈夫有权将其撤销或限制。民国建立以后,女子教育也多偏重于家事方面,学校的国文读本,要加入家务事项;女子中学的课程,还特设家事、园艺、缝纫等科目。因此,时人称:“这种教育机关,简直可算是‘贤妻良母养成所!所有的职业大半属于家庭的事业,所学的知识技能,大半是操持家政的知识技能。”但是随着社会上女权运动的高涨,政府又不得不重视妇女的职业问题,特别是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中明确宣布,“在政治上、经济上、教育上依男女平等的原则,助进女权之发展”,男女经济平等的原则被确立为国民党政纲,并通过宣言形式被全党所公认。此后,1926年国民党二大妇女运动决议案又明确宣布要督促国民政府实施男女平等各项政策措施:法律方面根据同工同酬;保护母性及童工的原则,制定妇女劳动法;行政方面开放各行政机关,容纳女子充当职员,各职业机关对女子开放;还提出了“男女职业平等”“男女工资平等”等口号。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妇女的职业权就已不容回避了。因此,1929年10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新的民法总则,不再把妇女定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同年12月颁布新的《工厂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在法律上对妇女职业权予以确认。但南京国民政府也一再强调女子教育的目标为培养贤妻良母,如1931年11月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重申:“男女教育机会平等,女子教育并须重陶冶健全之德性,保持母性之特质,并建设良好之家庭生活及社会生活。”民国政府在妇女职业与家事问题上的首鼠两端,自然对知识界以及民众产生示范效应。

4.社会解放运动的需要

近代国人对妇女问题一般有两个思考维度。狭义上的妇女问题就是男女平等问题,广义上的妇女问题则是社会问题。其实,从近代以来,中国的妇女解放就被纳入到社会解放的进程当中,如有人说:“妇女解放运动是社会解放运动中的一个运动,社会不得到解放,妇女解放也就成为不可能。又因当前中国社会解放务先要求民族解放,所以妇女解放亦是民族解放运动的一翼了。”还有人将妇女解放与阶级解放联系起来,认为只有铲除一切阶级制度,全社会劳动化、共产化,“然后一切都归平等,妇女得到完全解放”。近代中国女权运动的特殊性在于,妇女问题的讨论和解决最终是为挽救民族危亡服务的,因此两性的终极关怀不是女权或者人权,而是社会问题、国家问题和民族问题。社会解放的需要使时人一方面急切地动员全体成员积极参与其中,另一方面又害怕妇女如果纷纷走出家庭,又会导致家庭动荡、社会崩溃。鲁迅早在1923年就曾预言过:“其实,在现在,一个娜拉的出走,或者也许不至于感到困难的,因为这人物很特别,举动也新鲜,能得到若干人们的同情,帮助着生活。生活在人们的同情之下,已经是不自由了,然而倘有一百个娜拉出走,便连同情也减少,有一千一万个出走,就得到厌恶了,断不如自己握着经济权之为可靠。”1934年有人再次强调了这一点:“社会固然需要一些奋勇的娜拉,作革命的先驱,来杀一警众,惟怕其太多,和我们的国耻国难殊途同归,弄得人们麻木不仁。”这或许也正是政府一方面为妇女职业立法,另一方面又大肆提倡贤妻良母主义,甚至干脆运用行政手段将妇女赶回家庭的根源。

“回家庭?到社会?是妇女运动中的基本论争,贯穿了中国妇女运动的整个历程。”这是民国时人准确的历史总结。近代以来的妇女职业思潮固然对推动妇女解放的历史进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贤妻良母主义思想也一直在根深蒂固地发挥着影响。这两者的激烈碰撞,不仅消弭了妇女职业思潮中所强调的独立精神,而且使得妇女从此不得不面对职业与家事的双重负担或两难抉择,其窘境甚至一直延续至今。这也促使我们不得不去思考男女两性分工模式应如何重新确立这一命题。

注释

①这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何黎萍的《试论近代中国妇女争取职业及职业平等权的斗争历程》(《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2期),蒋美华的《五四时期女性经济角色的变迁》(《妇女研究论丛》,2006年第4期),程郁的《二十世纪初中国提倡女子就业思潮与贤妻良母主义的形成》(《史林》2005年第6期),等等。②郑永福、吕美颐:《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杭州出版社,2010年,第44页。③李大钊:《万恶之原》,《每周评论》第30号(1917年7月13日)。④钱虹:《庐隐选集》(上),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页。⑤⑩茅盾:《从〈娜拉〉说起》,《茅盾全集》第16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年,第140、40页。⑥曾琦:《妇女问题的由来》,《妇女杂志》第8卷第7号(1922年7月)。⑦舒芜编录:《女性的发现——知堂妇女论类抄》,文化艺术出版社,1990年,第4—5页。⑧李晓蓉:《五四前后女性知识分子的女性意识》,台湾“国立”高雄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学位论文,2001年,第147—148页。⑨李汉俊:《女子怎样才能得到经济独立》,上海《民国日报》副刊《妇女评论》1921年8月17日。《卷首语:妇女之经济的独立与职业》,《妇女杂志》第10卷第6号(1924年6月)。郑容孟齐:《妇女经济独立问题》,《妇女杂志》第6卷第4号(1920年4月)。Y.D.:《职业与妇女》,《妇女杂志》第7卷第11号(1921年11月)。王宪煦:《婚姻的研究》,《妇女杂志》第14卷第7号(1928年7月)。宋孝璠:《妻的责任》,《妇女杂志》第15卷第10号(1929年10月)。陈绍钲:《建国阶段中妇女应有的认识和动向》,《时代妇女》第3期(1946年8月)。宋孝璠:《妻的责任》,《妇女杂志》第15卷第10号(1929年10月)。徐学文:《职业与家事那一种更适宜于女子(七)》,《妇女杂志》第10卷第9号(1924年9月)。莫湮:《中国妇女到那里去》,《东方杂志》第33卷第17号(1936年9月)。瑟庐:《现代青年男女配偶选择的倾向》,《妇女杂志》第9卷第11号(1923年11月)。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俞洽成:《家庭访问记:刘王立明女士》,《申报》1934年6月21日。陶寄天:《锡沪杭女工生活概况》,《妇女共鸣》第1卷第9期(1932年9月)。莫湮:《中国妇女到那里去》,《东方杂志》第33卷第17号(1936年9月)。葛家栋:《燕大男生对于婚姻态度之调查》,《社会学界》第4卷(1930年)。孟如:《中国的娜拉》,《东方杂志》第31卷第15号(1934年8月)。姚贤慧:《妇女职业与儿童幸福》,《东方杂志》第34卷第13号(1937年7月)。瑟庐:《产儿制限与中国》,《妇女杂志》第8卷第6号(1922年6月)。萧乾:《从“娜拉出走以后怎么办”至今》,《中国青年》1982年第11期。江文汉、鲁学瀛、徐先佑:《学生婚姻问题》,《妇女杂志》第15卷第12号(1929年12月)。《请看今日的妇女,究竟解放了没有?——生活展览会资料》,《妇女》第3卷第12号(1949年3月)。李准鸥:《今日婚姻的严重问题》,《新光》第7期(1940年10月)。天矞:《妇女——旧式的奴隶与新式的奴隶》,《新女性》第2卷第10号(1927年10月)。孟如:《从职业回到家庭吗?》,《东方杂志》第30卷第23号(1933年12月)。蔡慕晖:《职业与家务》,《东方杂志》第29卷7号(1931年12月)。徐亚生:《联家自治的建议》,《妇女杂志》第15卷第2号(1929年2月)。高达观:《中国家族社会之演变》,正中书局,1946年,第136页。孟如:《家事社会化》,《东方杂志》第29卷第5号(1932年3月)。《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页。舒新城:《近代中国女子教育思想变迁史》,《妇女杂志》第14卷第3号(1928年3月)。《政治周报》第6、7期合刊(1926年4月)。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56、1098页。杜学元:《中国女子教育通史》,贵州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494页。郁无言:《妇女,家庭,职业》,《妇女》第1卷第1期,1945年10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年)》,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583页。鲁迅:《娜拉走后怎样》,《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0年,第162页。高磊:《关于娜拉出走》,《国闻周报》第11卷第18期(1934年5月7日)。白霜:《回家庭?到社会?》,《解放日报》1944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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