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表演艺术中的个性与共性
2015-01-17陈孜楹
陈孜楹
摘要:音乐属于表演艺术的范围,音乐表演艺术被人们称之为二度创作,具有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和价值。通常情况下,音乐作品的独特性和各个音乐作品内涵的共性在音乐表演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关键词:音乐表演 个性 共性
音乐表演艺术被人们称之为二度创作,具有不可替代的本质属性和价值(只有通过表演才能使音乐的内涵和魅力生动地展现在人们面前)。对于同一音乐作品,不同表演艺术家所获得的表演效果是不同的,这种音乐表演艺术的不可替代性也就是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只有独特的表演才是最有价值和不可替代的。但我们也不能忽视音乐作品内涵的共性。
一、个性中的“性格”
在音乐领域的发展过程中,艺术家表现出来的个性主要受自身综合素养的影响。每一位音乐创作者由于自身演奏风格和演奏技巧不一样,常常带给听众不一样的音乐感受。如果一位音乐演唱者自身的性格内敛,不喜欢表现自己,他演奏出来的音乐艺术相对也就显得保守;如果演唱者的性格外向,他的音乐表现力也就非常强。因此,在音乐领域的发展过程中,将不同音乐演唱家演奏的音乐制作成音像,听众能够在歌曲中感受到演奏者的性格。音乐属于表演范畴的艺术,也是表达作曲家和演奏家内心情感的艺术体现。其中不管音乐是哀伤的、悲情的,还是充满动力的、活跃的,都能够完全表达出音乐表演者自身的情感。同时,由于每个音乐演唱家的性格特点不一样,演唱家在表演的过程中能够充分留露出自身的性格特点,这也就树造了不同音乐作品表演艺术的独特性。
二、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平衡与不平衡”
世界上各个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统一存在的,每一个事物都存在独特的个性,这是事物自身存在的本质属性。如果我们单纯以音乐表演者的个性来判断音乐演奏的独特性,那就导致音乐失去了本身表演的魅力。事物的个性与共性本身就是统一存在的,但是这两者并不会始终以平衡的状态存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总是错误认为个性与共性是平衡存在的,这既满足人们对音乐作品感受的统一性,而能够更加全面的说明音乐表演艺术的个性。当然,世界万物都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中,其平衡与不平衡总是相对的。一般音乐表演个性强都是表演者和音乐作品自身内涵的的主体性强。主体个性强是充分发挥音乐作品内涵独特性的充分条件。但是,音乐主体性不能够超过统一规定的限度,不适合过分强调音乐表演艺术家的主体性。其中所谓“超出限度”主要是指超出音乐表演艺术创作的统一界限,对音乐作品作出任意性的解释。例如:著名钢琴教授指导青年演奏家弹奏肖邦作品《降A大调波罗奈兹》或《军队》的作品时,其作品内涵的呈示部和再现部在处理的过程中速度较慢,而音乐作品的中部在演奏的过程中的速度较快。针对这个问题,其主要是为了加强音乐各个环节的对比性。这样能够让听众感受到音乐作品的自然情感。如果这样的情况满足音乐作品创造要求的话,但这并不符合大多数听众的创造性。
三、个性与共性,规范了发展表演艺术个性的合理前提
表演艺术家是连接音乐作曲家和听众的重要载体。不仅需要遵守音乐表演艺术家的再度创作,而且还需要全面感受所有听众对音乐作品的审美心理。其中大众的审美要求与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式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应该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式。但是,在音乐作品表演艺术的创作过程中,盲目从众也是不可取的。音乐表演者、音乐听众和音乐作曲家三方应该相互进行交流。其中音乐演奏者是音乐作品表现内涵的主要执行者,是作曲家和听众沟通的主要载体,需要他们担负起提高听众音乐审美能力的重要责任。在满足大众对音乐审美要求的同时,还应该不断丰富当前音乐作品表演艺术的范围。
四、个性与共性的存在为我们进一步认识音乐表演艺术提供了崭新的视角
音乐表演并不仅仅是一种再现的艺术,其不但能够将音乐家的作品忠实的传达与再现,更重要的是音乐表演是一种赋予了创造性的艺术。在这样的条件下,音乐表演就将给表演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求表演者要有能够完满表演、能够再现音乐表演的技能,还要求表演者具备对音乐作品的创造性解释能力,让做出的解释更加丰富、内涵,更具现代意义。而对于演奏者而言,必须要对相应音乐作品作曲家的历史背景、创作构思、音乐风格等进行了解与掌握,并需正确认识相关音乐作品风格的基本概念和所处的时代,然而再结合对具体作品的音乐分析,最终达到提高自身音乐表演水平的效果。
音乐表演艺术的共性与个性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的,这二者之间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音乐表演家在表演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好音乐作品的共性和个性,以便将音乐作品的内涵和意义更加充分的体现出来,从而推动音乐表演艺术走向一个新境界。
参考文献:
[1]邹微.音乐表演艺术中的个性与共性——以三位演奏家演奏《暴风雨》为例[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10,(02).
[2]张晓阳.个性与共性在音乐表演中的地位和作用[J].大众文艺,20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