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测算及临时用地复垦的探讨
——以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为例
2015-01-16林钟洪
林钟洪
(福建省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清流 365300)
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测算及临时用地复垦的探讨
——以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为例
林钟洪
(福建省清流林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清流 365300)
在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林地征收及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测算及临时用地复垦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提供参考。
征收占用林地;补偿测算方法;临时用地复垦
1 引言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是征收占用林地的补偿主要内容。在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林地征收执行法规文件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三明市人民政府《永宁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清流实际情况,测算出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征收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
2 补偿费测算标准
2.1 林地补偿费测算标准
征收耕地,按新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0倍补偿。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6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征收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40%补偿。
2.2 安置补助费测算标准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所划分的耕地年产值的15倍补助。征收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4年平均产值的3倍补助。
2.3 林木补偿费测算标准
果树和其他经济林补偿费:未产果的果树,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果树,根据果树的生产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4年平均产值的4倍补偿。用材林补偿费,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2.4 果树、经济林平均年产值测算算方法
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清流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在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果树、经济林平均产量以清流县统计部门提供的前4年平均产量为准。
2.5 木材价格标准按清流县统一基价
以清流县2008年发布的标准材收购指导价执行。
3 补偿费测算过程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5]592号),全省耕地年产值划分为5等:一等每亩1 600元,二等每亩1 500元,三等每亩1 400元,四等每亩1 200元,五等每亩1 000元。清流县属5等片区,结合清流县目前征地补偿实际水平,确定清流县城市规划区水田年产值1 200元/亩,城市规划区外及沿线其它乡镇水田年产值1 050元/亩。
3.1 园地和其它经济林地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园地和其它经济林地征地补偿费按水田补偿费的60%~70%计算,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3~5倍补助。永宁高速公路属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可按最低限计算补偿标准。因此确定园地和其它经济林地(成片)补偿费为:土地补偿费6 300元/亩(1 050×10×60%);安置补助费按该地被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3倍补助;林木补偿费统一确定为按该地被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4倍补助。年平均产值根据省林科院调查结果并征求农业部门有关专家意见,结合沿线其它县市补偿标准确定,各类园地年平均产值670元/亩~969元/亩不等(油茶为300元/亩),未产果园地补偿费10 036元/亩~12 045元/亩,已产果园地补偿费11 290元/亩~13 383元/亩。零星果树补偿费根据果树的大、中、小及不同的种类分别确定每株的补偿费(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
3.2 非经济林地
根据规定,非经济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按水田年产值的40%补偿,统一按水田1 050元/亩的40%计算,为4 200元/亩(1 050×10×40%);林木补偿根据清流县林业局2008年发布的标准材收购指导价推算亩材积产值,成熟林按亩材积产值的30%计算,中龄林按亩材积产值的40%计算,未成年造林地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计算。清流县亩材积产值松林为2 200元,杉林为2 200元,阔叶林为1 800元,竹林为800元。
4 补偿费测算结果
4.1 果园和其它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6 300元/亩补偿(即1 050×10×60%);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4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产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4年平均年产值班的4倍补偿(表1)。
4.2 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零星果树的补偿已含青苗费、安置补助费。柑桔类:大指树冠直径1.8 m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1.8 m,小指树冠直径1 m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其他果树:大指树冠直径2.5 m以上,中指树冠直径1.5~2.5 m,小指树冠直径1.5 m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桂花(厚朴、银杏):大指树高2 m以上,中指1~2 m,小指1 m以下;非规范种植(未挖穴、建堆)的果苗、绿、麻竹苗,补偿标准5元/株(表2)。
表1 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元/亩
表2 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零星果树补偿标准 元/株
4.4 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林地补偿费按4 200元/亩(1 050×10×40%)。林木补偿标准分为3种情况,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30%补偿,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40%补偿,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表3)。
表3 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 非经济林地补偿标准 单位 :元/亩
5 临时用地
施工单位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临时建筑用地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和站、施工便道等,要本着“满足施工需要,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的原则,按照《三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通知》(明国土资〔2008〕198号文)有关要求,施工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协议应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土地垦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租金总额及缴纳、支付办法、违约责任等,临时用地补偿费由施工单位按照协议及时足额支付。
5.1 临时用地复垦
为确实做好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土地复垦条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林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5.1.1 复垦原则
(1)确保总量平衡。土地是不可再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对依法临时占用的土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或委托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确保土地总量平衡。
(2)注重因地制宜。在永宁高速公路(清流段)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沿线乡(镇)、村集体的土地,要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进行复垦。凡用于弃土场、搅拌站、预制场、工棚的要最大限度按原地类、用途进行复垦;用于施工的便道确需保留的,复垦工作交由原土地所有权(产权)单位负责。
(3)加强分类指导。根据各宗临时用地的实际情况,要认真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兼顾,确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要积极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临时用地复垦工作顺利完成。
5.1.2 严格复垦标准。
原属水田且灌溉水源未被损坏的,应恢复为水田。①原有耕作层未被破坏的,必须清理地面物(含水泥硬化层),经整平筑埂,恢复种植条件。②原耕作层已被破坏或用于弃碴的,必须按《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复垦。对不具备恢复耕种的,应覆盖表土,恢复植被,绿化造林。
5.1.3 复垦程序。
(1)各项目部自行复垦的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结束后,凭交地单向县高指提出验收申请,由县高指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初验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与县高指办理临时用地费用结算;委托复垦的临时用地,项目部必须办理委托复垦手续,待复垦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与县高指办理临时用地费用结算。
(2)委托复垦的临时用地,由县、乡(镇)、村、项目部对每宗临时用地现场查看后,确定复垦地类、标准、费用。
(3)与承担复垦的单位和个人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明确责任、复垦的地类和标准、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等内容。
5.2 严格验收程序
复垦工作结束后,由复垦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由县高指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复垦地块逐宗进行初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报上级国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验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予通过,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符合验收标准的,作出验收意见书。
6 结语
林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林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归山权所有者,用于开发林地。但被征用的林地属本集体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地或自留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同质同量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其余方式承包的山地,土地补偿费归山权所有者,但承包期未满,林地使用费已一次性支付给山权所有者的,山权所有者应将剩余年限林地使用费退还给承包者。林木补偿费:归林木所有者,用于培育森林,需采伐的林木由林木所有者采伐利用。对于集体果园承包(非有偿转让)给个人经营的,林木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用于因生产资料减少而影响经济收入的生产、生活费补助,被征用的林地属集体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山地或自留山,安置补助费归承包人,或者由山权所有者与承包者按一定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安置补助费归山权所有者。
(1)要提高认识。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对于保障发展、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2009年以来,永宁高速公路各标段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临时用地如不及时复垦和采取工程措施,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并压覆冲毁周边地势较低的耕地,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充分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临时用地复垦工作全面落实。
(2)要明确责任。严格按县、乡(镇)、村和项目部确认的复垦地类组织施工,由乡(镇)、村、户负责组织复垦。要建立健全复垦工作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确保复垦工作有序开展。各项目部自行复垦的临时用地,按复垦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复垦的临时用地,各项目部必须做好临时用地场地清理(含水泥硬化层)、平整、挡护工作,初步具备复垦条件;经确认需延长使用期的,由项目部与乡(镇)、村协商处理,缴交租金。临时用地不得改变用途,需改变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必须按程序依法报经有权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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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4
林钟洪(1965—),男,福建清流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科技推广工作。
S7
A
1674-9944(2015)12-014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