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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与权力之间: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探究

2015-01-15王明慧曹文宏

关键词:霍布斯卢梭洛克

王明慧 曹文宏

摘要:

近代古典社会契约论以自然法理论和自然权利为公理预设,以自然状态为理论前提,通过对自然状态下人的生存状况的分析,认为只有进入政治社会才能为人的基本权利保护寻求制度保障。因此,权利保护和公权力的自我扩张是古典社会契约思想中所蕴含的内在张力,而如何通过对权力进行制约以保护基本权利也就构成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题。

关键词:

权力;权利;社会契约论;权力制约

中图分类号:B50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4)04-0061-05

所谓古典社会契约理论主要就是指发轫于现代国家生成过程中关于公共权力及其体现载体政府或国家起源及其合法性的理论学说。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具有深厚内涵的理论,国内外关于它的研究数不胜数。但总体看来,大都将之置于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历史脉络中进行考察,或是对社会契约论的某一个侧面或者某一命题进行研究,但对于社会契约论思想中所蕴含的权力制约思想学界涉及却不多。我们认为,如果脱离权力制约去理解古典契约论思想,可能无法把握其内在精神和理论要旨。实际上,正如我们前面已经提到的,社会契约论探讨的是政治社会(政府)何以产生的问题,然而其依据的公理前提是自然法以及自然权利。从这个意义而言,探讨如何进行权力制约以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就构成了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题,本文力图对此做出学理性解读,以期深化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理论研究。

一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的公理预设

(一)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的立论基础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契约论经历了两个繁盛阶段:一个是16世纪持续到18世纪,另一个是当代的复兴。[1]15两个时期的理论之间存在明显的连续性,本文主要是针对第一阶段的社会契约论,尤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为代表。

西方政治思想的滥觞于古希腊,现代西方学界思考政治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和语言习惯大都发轫于此,自然法理论首当其冲。公元前6-5世纪中叶,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开始把自然现象当做求知的对象,在他们的观念中,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所以自然界的普遍规律与公同法则应该也是人类社会的最高法则与范本,赫拉克利特把这种观点归结为“逻各斯”。“逻各斯”可以说就是对后来西方政治哲学非常重要的自然法概念的前身。[2]17对自然法思想的最初表达是由智者完成的,在智者群体中已经有的派别开始为违反自然行为的法律、习俗辩护,把自然放在法律和习俗之上,并力图建立符合自然(人性)的新的法律、习俗。对自然法思想成为完整理论并发挥作用这一阶段作出重大贡献的是后来的斯多葛学派。芝诺提出自然法是神圣的,它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3]215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称为古代自然法,虽然比较粗糙而且具有神学倾向,但是它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最基本的元素:理性、规律、超实在性、普遍性等。[4]在接下来神学大行其道的中世纪,自然法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了侵蚀,但是最终在神学外衣的掩护下存续下来,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称为中世纪自然法。从此,自然法成为西方思想史上独具特色且延绵不绝的思维传统,并成为政治理论进步的有力杠杆。

任何理论产生的土壤都是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16世纪,西欧封建社会逐渐解体、资本主义关系渐趋形成的社会动态导致了剧烈的思想和社会动荡。文艺复兴走向高峰阶段,新兴的资产阶级用人文主义思想反对封建神学,把理性、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看作是人类普遍的、永恒的本性,以此论证他们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追求自由与幸福要求的合理性。人文主义的传播促使了欧洲大规模的宗教改革运动,理性成为资产阶级批判封建教会统治地位和封建特权的工具。17世纪的欧洲大陆,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科学与哲学有了新的创造性的成果,世俗文明从宗教文明的压制下破土而出,不断壮大,不断推动政治思想的世俗化倾向。政治思想家们急需一种构建政治制度的不证自明的原则,一种能够证明未来的政治权威的合理又合法的理论。[5]这些变化要求学者们必须对自然法做出调

整和修改,近代自然法应运而生。它实现了从古代到近代、从自然法到自然权利、从客观到主观、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转变。[6]自然法开始逐渐不再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是关于权利的理论,同时拥有更加鲜明的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特征。

社会契约理论的典型用法,是用以解释为什么人应该服从国家、法律或主权体——人因为承诺服从,所以有义务服从国家、法律或主权体。[7]212根据麦克里兰的观点,在法律被“必须服从”和“绝不服从”之时,政治义务都不是问题,只有在这种时候政治义务成为问题:人们可以服从即使是不完美的法律,但是不服从|“那个”法律或者“那个人”制定的法律。所以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的重点不仅仅是论证法律或政治权威是否为“善”,还有其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他们必须找到一种理论作为标准来探究何者为正当,何者为不正当。由此,自然法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契约论的立论基础,因为只有自然法在逻辑上是独立于个人的永恒正义法则,它根植于人性之中,是所有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个人都能够从自身利益认识和理解的并有助于所有人友善地自我保存的法则。自然法构成契约论思想家们所假定的由自然状态步入政治社会的依据和目的。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所彼此签订的契约以自然法为依据,人们进入政治社会的目的就是要借助公共权力而使自然法得以彰显和实施,进而保障社会的和平、秩序与个人的自然权利。[8]37虽然霍布斯认为自然权利先于自然法存在,但是不容置疑的是只有由自然法认可和限定的自然权利才能成为与人类公共生活相融并可欲的自然权利。洛克在政府论中明确指出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时才是公正的,他把自然法当做政治社会和道德文明的评判尺度,并要求包括统治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遵守。卢梭则直接说明自然法是先于人的理性而存在的原理。

(二)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

当近代的思想家们把自然法从宗教的理论中解放出来,变为一种基于人类理性的理论时,自然权利替代了自然义务的地位,成为与自然法相依相融的理论。换句话说,自然法从“道德义务”的依据变成了对个人自然权利加以保护的依据。自然权利也便成了以自然法为立法依据的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欧内斯特·巴克说“社会契约论也许确实是机械的、法理的、先验的,但它依然表达了人类心灵始终坚守的两条最基本的价值或者观念:其一是自由的价值,或者说,是意愿(will)而不是暴力(force)才是政府之基础的观念;其二是正义的价值,或者说,是权利(right)而不是权力(might)才是所有政治社会以及任何一种政治秩序之基础的观念。”[9]217社会契约论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建立在个人的同意之上,并强调这种权力的有限性和工具性,旨趣便在于保护人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来自所谓的自然法,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不证自明的自然权利。

霍布斯的《利维坦》作为社会契约理论的第一部杰作,但它又是非典型的社会契约论,毕竟社会契约论当初创发的原因是为了支持对权威不服从的立场。而霍布斯煞费苦心的假定一个悲凉的自然状态,使人们为了避免这种悲凉而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结论却是为专制政府张目。与此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一个问题,霍布斯只是在悲凉的无政府自然状态和主权不受任何约束的“利维坦”之间选择了后者。他认为前者是连生命都无法保全的更可怕的状态。这个时候就不得不说到霍布斯的人性论,他用两条公理来阐释:自然欲望公理和自然理性公理。这两个公理恰恰构成了霍布斯政治哲学的一个对立:一方面是自然欲望的根源:虚荣自负导致的好战——在自然状态下的所有人都笃信自己比其他人优秀,所以要通过不断斗争来彰显自己的荣誉;另一方面是对由暴力造成的死亡恐惧,这种恐惧成为把人从胜利的梦幻中唤醒那个激情。在这种对立中逃避死亡、保全生命成为霍布斯观念中最重要的自然权利,所以从长远计,人需要有同伴,而同伴有两个途径可以获得,一个途径诉诸武力,另一个便是凭借契约。[10]25

相较于霍布斯,洛克对于维护人自然权利的阐释更为清晰。他首先认为自然状态也是具有社会性的,所以即使大家放弃国家重回自然状态也不过是产生些许不便,由此国家便成为宁缺毋滥的东西。人们交出某一种自然权利订立契约形成国家,目的是更有保障的行使这些权利,政府的存在就是为了保护自然权利而且仅限于这一个功能。

在从霍布斯的《利维坦》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在这期间有一个明显的重点转移:他们对自然的社会性格有了越来越多的信心,发现对政府进行修补并不会引发像霍布斯所论述的那种悲惨状态。因此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他回答的并不是人类社会何以存在的问题,而是人类社会何以变得更好的问题。现实的人类社会无一是以社会契约论建立,但是可以把社会契约论留续未来,以建立臻于完美的社会,一个存在可以媲美自然状态平等自由的社会。卢梭做的一切都是以达成这种平等和自由为目的,为达成这一目的他在社会的罪恶现状中寻找线索:“我有意探讨,在公民秩序中,是否能有任何稳确且具有正当性的行政原理,探讨之时,我如实看人,于法律则论其可能。在此探讨之中,我特别致力兼容正义与利益,以求义利决不分裂。”[11]79由此,按照卢梭的自由观,一项能用个人的自利来预测的抉择不可能是自由的抉择,因而必须解决正义与自利分裂的问题,卢梭给我们的解答是“普遍意志”。通过契约人人将自己及其所有的权力交予普遍意志,使其成为整个拥有主权的人民作决定的行动者,如此,人们便不需要用自身的自利来预测抉择,所有人便是自由的。

二自然状态假设与政治社会的出场: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进路

(一)自然状态说:自然法支配下的原子状态

我们说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在于对人们自然权利的保护,合道义的政治秩序要对人们普遍而基本的目标进行保护,那何为人的普遍而基本的目标?显然从现实生活中已经被具体政治侵染的人性中无法找到这一目标。社会契约论者的方法是:剥离现实人身上的政治属性,把人“还原”为只具有自然属性的前政治的自然人,这种由自然人生活并由自然人组合成的场域就是社会契约论者预设的“自然状态”。[12]自然状态只是为了阐明要形成正确的政治秩序我们必须了解的人的自然倾向,它主要用来确定人形成政治社会的原因、目的、目标。认知了这些目标,政治问题就变成了该如何为了更有效的实现这些目标而把人和社会组织起来。[13]469

尽管不同的契约论思想家对“自然状态”的构想不同,但是其中还是有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共同点。他们普遍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是平等的,这种平等包括每个人本性的一致以及才智和体力的大致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个人都只听命于自己而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控制和支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享有最全面的自由。

霍布斯笔下的自然状态让人一读难忘。他坚信这是一个“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被人普遍相信的时期”[14]95。在无政府的状态下,人类能力的自然平等和人性中的虚荣自负导致人与人之间彼此猜忌,相互提防,生命安全成为每个人的首要考虑。“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勤奋乐业可言,因为勤奋不一定能收成果实;……没有工艺,没有语文,没有社会;最糟的是时时刻刻恐惧,以及随时横死的危险。人生活孤独、贫乏、卑龊、兽残而短命。”霍布斯的自然状态让人觉着是一个深渊,所以他的结论很简单,要么臣服于一个主权者,要不然就滑回那个深渊,但是这是任何一个具有理性的人都不可能做的事。

如上述,洛克的自然状态里已经具有社会性,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洛克对自由也作出了解释: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者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15]5同时具有自然理性的人们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不仅能都够认识自己的自然权利也能认知并尊重他人的自然权利。显然,洛克版的自然状态指明:人可以不因政府就共同生活,重返自然状态也不再如霍布斯所想的那般恐怖。在人的社会性先于政治性的情况下,实践道德独立于政府而存在,政府的正当性在于保障、维护这道德。

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中把自然状态当做一个前提,从中直接引出他们所需要的政治理论。[16]而卢梭的自然状态更像是一个关于人性的设计,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并不是在论证无政府条件下人与人是如何相处的,而是把人性简化到最原初的一种状态,然后把这个最简化的人性当做自己的理论的起点。在卢梭看来,人性会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如果从最原初的人性出发,设定一个理想的社会条件,人性就会朝着臻于完美的状态发展。以这种自然状态出发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像是在寻找一个合适的政府维护人性,而像是在设计一种理想的社会条件创造人性。

(二)政治社会的出场:基于理性的利弊权衡

契约论者以自然状态为逻辑假设,其功用便是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自然状态中的不合理性和对此不合理性进行弥补的政治社会所具有的进步性进行对比,以得出进入政治社会的必然性。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是平等且只听命于自己的,每个人都有权利保全自己的生命。如果人与人之间是一直完全分离,而且自然状态下维持人们生命的自然资源是始终充分的,那么,这种宁静祥和会一直保存下去。但是,契约论者同时告诉我们,人们随着自身的发展,会逐渐认识到同伴的重要性,在这之后就不仅会产生交往,而且会出现合作。与此同时,相对于每个人无限的对自我保存的欲望,自然状态下的物质资源就会显得匮乏,人与资源之间产生矛盾,相应的,这种矛盾会逐渐渗透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由于在自然状态中并不存在一种公共权威来约束人的行为,每个人都自己判决涉及自己的纠纷,这就会导致自然状态下普遍的不安全(至少是不方便)。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共赢的方式只有通过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

虽然自然状态是契约论者的逻辑假设,但是绝非任意的主观臆断,它是为了规范经验现实而对经验现实的理论维度的纯化。就像“对自我利益的追求”这是对经验社会中多数人所具有的普遍属性的归纳,因此契约论者才把自利性当做自然人普遍意义上的人性。就霍布斯而言,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出场的逻辑通顺直白:自然状态下人人活在恐怖状态中,随时都有非自然死亡的危险,这种环境无法满足人的生存需要,在理性考虑的前提下最后选择臣服于唯一的君主。 洛克的自然状态虽然不至霍布斯自然状态的惨烈,但是由于每个人自己行使自然法,人人都是审判者,缺少一个公共裁判者或者公共权力来保证生活中的各种裁决是公正且会被执行,所以仍然会存在一些人的自由被剥夺的现象。为了弥补这种欠缺,更好的保护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政治社会出场。卢梭《社会契约论》 开篇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令人振聋发聩,直至当下。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思想的核心,所以他的契约论致力于建立一种使人脱掉枷锁,重获自由的理想社会。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是最原初的,要想使这种最原初的本性臻于完美,必须要建立一种完美的社会条件,卢梭认为只有当人民与主权者统一起来,才能实现这一目标,由此,卢梭的设想不断延伸,以“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三权利保护与权力制约: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题

(一)公权力:从自然状态到政治社会的衍生物

因为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社会,随之产生公权力。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的不同便在于存在一个公共权威,他至少执掌着整个社会的审判权。依照洛克的观点,审判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是一种使其他自然权利有生命的权利,只有权利是徒劳的,除非在权利被侵犯之时同时具有审判之权。在契约论思想家的观念中,公权力来自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转让。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转让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给予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并约定服从这个人或群体,以更安全稳定的生活。

霍布斯的理论中清楚的表明了立法者的根本重要性,他说人不能依照契约立法,只能共同协议选出一个立法者。因为人在没有法律的时候,也就是生活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他们有一切好的理由相互不信任,有一切理由认为其他人会不履行契约。所以霍布斯认为要从自然状态向政治社会过渡,必须先由众人同意选出一个人(或者一批人)作为立法者,并且同意将他以主权者的身份发出的命令当做法律来遵守,唯一条件就是那些法律要有效执行。在这个逻辑中明显的是主权者不在地缔约者之列,他拥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的权力,虽然霍布斯轻而易举的借社会契约之名标举了绝对专制论,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这种至高无上的权力依然是来自于人们自然权利的让渡。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告诉我们人们可以不因政府而共同生活,但是为了在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这件事上更加方便,所以人创造了国家,就像创造其他机器一样。与霍布斯明显不同的是洛克不认为人只要愿意就可以创造出来一个主权者,因为自然权利是上帝所许,所以人能同意的事情也有一定的自然极限。就像生命权就不容许自杀与杀人,所以人没有权利把自己的所有的自然权利都让渡给另一个人,理性人的作法是按照他与政府双方都清楚地了解的一些条件,把权利(审判权)借予政府,形成政府的统治资格。卢梭坚信从他的社会契约论中会产生一种新境界,而在这种境界中,正义和自利的矛盾被“普遍意志”合理解决,人们会获得跟自然状态中一样完全的自由。卢梭说“我们每人将其人身与所有力量共同置于普遍意志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以共同体的身份接纳每个成员为这整个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就这样人人把自己及其权利交给普遍意志,这就创造了一种道德实体,一种“公共人格”,他在主动时被称为“主权者”,因为普遍意志是所有拥有主权的人民做决定的行动者,他在被动时被称为“国家”,而他在与其他类似的公共意志相比较时变被称为“权力”。

(二)权力制约下的权利保护:社会契约的核心主题

虽然不同的契约论者对政治社会中的权力界限作出了不同阐释,但是同作为社会契约论,我们可以从中概括一个显然的逻辑:首先,民众是出于自身的自由意志订立契约,这意味着做出了一种郑重的承诺,必须要接受随之而来的约束;其次,国家权力是源自民众的委托(让渡),那国家就要承担维护正义和保障个人自然权利的义务,否则就是违背契约,民众在此时具有反抗和推翻既有政治权力的天然正当性。于是,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其实不再具有自足的价值,它只是维护全部具有法律价值之个人利益的工具。[17]这一切的基础都是民众出于自由意志的行为,目的都指向对其自身自然权利的保障和维护,权力制约下的权利保护成为社会契约论的核心主题。

有学者认为在古典契约论中,霍布斯和洛克分别构造了大契约论和小契约论。这是通过国家和社会的功能权限划分。霍布斯由人的邪恶本性出发,描述了凄凉恐怖的自然状态,为了保全生命所有人把自己的所有权利交予主权者,主权者以绝对权威保障人的自然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社会堙没于国家之中,社会取最小值,国家取最大值。洛克则明显不同,他主张让渡的只是部分权利,民众留下的自然权利,足以使他们形成一个市民社会,奠定大社会小国家的格局。在大国家,小社会的情况下,霍布斯明确指出,主权不受契约限制,这似乎表明在霍布斯的观念里不存在权力制约。但是我们在究其为何得出这种结论的时候,就会发现,霍布斯其实是用这种强权制约另一种蠢蠢欲动的隐藏权力。我们首先要认清的是在霍布斯的整个理论当中,保全生命、躲避死亡是终极目标。他认为平等自由的自然权利有时候并不是好事,如果一个人只要认为能保全自己的性命,无论什么都可以做,那么再加上没有法律,每个人对每个人都是威胁。自然权利这种无限制的自由行使,不再是人们应该感激的馈赠,反而是后患无穷的负担,把这种负担完全放弃成为具有理智之人的选择。在没有绝对权威之时,每个个体都拥有蠢蠢欲动的权力,形成一个绝对权威对这种躁动加以震慑,就得到一个清静的政治社会,即使专制也比无政府的自然状态安全。相比于霍布斯,洛克思想中的权力制约更为明显和深刻。如果说生命是霍布斯的主题,那洛克的主题就是自由,洛克全部理论都是为了保障权利,反抗政治压迫。如上述,洛克的社会契约是小国家、大社会的,他认为即使在自然状态中,也是具有社会性的,国家只是人们为了更加方便的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而制造出来的工具。首先,洛克描述的社会契约其实是一个双重过程,人们在订立契约以形成政府之前就有一个隐含的社会契约在运作,先于政府存在的那个社会以及政府因为各种原因崩溃之后会继续存在的那个社会,是有能力独立表达意志的。当政府违反自然权利的程度已经达到人民有足够理由反抗时,人民就可以反抗,这是以国家之外的社会制约权力。其次,洛克强调有限政府和分权。在《政府二论》中,他指出如果权力是一种数量,甚至是固定的数量,那如果将国家权力集中于少数目的,诸如保障生命、自由、财产,那便能保证政府会把这几件事做的更好。为了此种目的,洛克把政府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使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开,在政府之内以权力制约权力。塔尔门说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含有一种极权式民主,是否是极权式民主我们暂且不讨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卢梭理想中的国家需要有人民大量的同意,才能获得正当性。这种正当性来源于哪里,就必须对哪里负责。卢梭设想在这样产生的国家里可以解决正义和自利分裂的问题,实现人人平等和人民主权。在卢梭的理想王国中,人民即是主权者,所以需要人民进行集会来相互制约和监督,做到以权利制约权利。

四余论

社会契约论者从自然状态出发,推导出只有进入政治社会依靠公共权力才能为人的基本权利寻求制度保障,但是公权力产生之后,必然会出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问题。同时,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旨趣在于对人们自然权利的保障,由此,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也就变成如何对政治权力进行制约而保护人的自然权利的问题。

孟德斯鸠断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通过对古典社会契约论中的权力制约思想探究,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霍布斯提倡的专制君主权力,还是洛克的有限政府权力,亦或是卢梭的共同意志,他们理论中公权力的来源都是自然权利,是从自然权利全部放弃到部分转让再到全部转让的过程,所以他们的的理论朝向必然是对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为了达到维护自然权利这一理论主旨,三者采取不同的方式限制公权力,从理论上丰富了权力制约方式。

按照传统的认识,社会契约论的意义在于解释了国家的起源与开端,但是对其进行深入探究我们发现,从霍布斯经洛克到卢梭,实际上经历了从一个寻求生命的保全到追求自由再到追求平等的历程,这其实正反映了资本主义社会从建立秩序,到经济自由发展,再到社会不平等差距逐渐拉大,直至人们力图缩小这一差距的社会变化过程。因此,社会契约论的意义也不止是解释了国家的起源,更重要的是它解释了权力的来源和国家的原理,这就不仅仅是一个关于历史的问题而是关于论证方式的问题,这种论证方式的形成受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同时又反过来影响了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建立的制度设计和政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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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tween Rights and Power:The Study of Power Restriction in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WANG Ming-hui, CAO Wen-hong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Huaqiao Univ., Quanzhou, 362021, China)

Abstract: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taking the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as an axiomatic presupposition and taking the the natural state as a theoretical prerequisites, holds that only if we enter the political society can we seek the system safeguard for the basic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through analysis of human existence in the natural state. Therefore, rights protection and self-expansion of public power is the inherent tension of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and how to restrict the power to protect the basic rights has become the core theme of the classical social contract theory.

Key words:

power; right; social contract theory; power restriction

【责任编辑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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