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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跨境擔保管理有哪些新變革?

2015-01-14

台商 2014年11期
关键词:大陸跨境管理

在資本項目進一步開放的大背景下,2014年5月19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簡稱「外匯局」)發佈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通知包括《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及廢止的法規目錄三個附錄。

2 9號文於2014年6月1日實施,在29號文生效的同時,《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9號)等在內的12項跨境擔保的相關規範性檔廢止。29號文的發佈和實施對中國現行跨境擔保管理作出了重大改革,大幅度簡政放權,取消或縮小跨境擔保的登記範圍,厘清跨境擔保的外匯管理範圍和外匯局的監管責任邊界。

改革背景

在29號文生效前,跨境擔保主要適用的法規僅涵蓋對外擔保和外保內貸,未涉及其他跨境擔保類型;且對於有明確規定的擔保類型,前期審批、核准手續較多,相對於市場需求來說管理方式較為滯後,管理成本較高;此外,外匯局在跨境擔保管理中也存在職能定位模糊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大陸本土經濟和涉外經濟快速增長,金融領域的對外開放以及國際收支形勢的變化,外匯局為回應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中「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精神,在推動簡政放權的大背景下,積極進行政策調整和制度創新,轉變管理理念與方式,推出一系列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改革和政策措施,大幅度放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

改革內容

29號文最突出的亮點是外匯局大幅度的簡政放權,轉變為宏觀層面監管。全面取消擔保履約核准;允許銀行自行審核跨境擔保性質,外匯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不影響跨境擔保合同本身的有效性;取消或縮小跨境擔保的登記範圍,對於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事後登記管理代替額度管理、事前審批,明確僅外保內貸、內保外貸的跨境擔保類型涉及外匯局登記備案,對於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如境內企業為其借用的外債提供對外擔保,均無需登記或備案。此外,引入物權擔保的概念,當擔保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境外,或擔保物權登記地(或財產所在地、收益來源地)與擔保人、債權人的任意一方分屬境內、境外時,擔保人或債權人申請匯出或收取擔保財產處理收益時,可直接向境內銀行提出申請。具體而言:

29號文適用並規範所有形式的跨境擔保,按照擔保當事各方的註冊地,將相應跨境擔保結構區分為以下三類:

1.內保外貸,即擔保人註冊地在境內、債務人和債權人註冊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擔保,見下圖:

3.其他形式的跨境擔保,指除前述內保外貸和外保內貸以外的其他跨境擔保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擔保人在境內、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2)擔保人在境外、債務人與債權人分屬境內或境外的跨境擔保;

(3)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內,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外的跨境擔保;

(4)擔保當事各方均在境外,擔保物權登記地在境內的跨境擔保。

對於外保內貸的外匯管理,境內中資企業無需再申請外保內貸額度,境內外資企業亦不再需要在「投注差」的範圍內接受境外擔保。中外資企業均可自行開展業務,履約後未償本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數額。29號文對「外保內貸」的具體要求如下:

改革影響

29號文是外匯局擬對大陸現行跨境擔保管理作出的重大突破,極大地增強跨境擔保的靈活性、確定性、便利性,將逐步實現跨境擔保政策的統一和跨境擔保外匯管理領域的基本可兌換,相應地跨境擔保在交易中的使用將得到更大的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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