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我该承担什么责任?
2015-01-13潘家永
编辑同志:
今年1月6日,马某向赵某借款5万元,期限1年,请我出面担保。碍于情面,我在借条上签写了我的姓名。妻子知道后时不时责怪我,如今我也有点担心。请问,假如马某到期没有还款,我是否要替他还?我的担保责任什么时候才能免除?接下来,我该怎么办?
刘先生:
你好!如果马某到期没有还款,你是要替他还的。可若在马某借款到期之后6个月内,赵某没有向你主张权利,你的担保责任则免除。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即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以及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一律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你的情况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赵某向你主张权利的期限是马某借款到期之后的6个月内,具体期限为2015年1月7日至7月6日。如果赵某在该期限内没有向你主张权利,则你的担保责任免除。你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担保人追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是2年。如果在这期间向他追讨,但他没有履行,应为时效中断,但你要保留纸质、录音或书面函等证据,以证明追讨过。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