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烦心保险事,你会破解迷局吗?

2015-01-13薄志红

家庭百事通 2014年11期
关键词:报案投保人保险人

薄志红

人的一生总会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买保险也不例外。在保险理赔和分割的过程中,不少人发生纠纷和分歧,让烦心事缠上自己。这对当事人而言,真可谓苦不堪言。基于这些,我选取几个典型案例,教大家一一破解困扰。

妊娠期出意外,保险公司拒绝赔

今年年初,邱娜买了一款某意外险。没曾想,半年后她便恰好遇上了“意外”,因怀有身孕、行动不便,她出门时不小心摔了一跤,造成身上多处出现伤痕。一因伤痕,二因“孩子”,邱娜马上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她住院观察、治疗。半个月后,邱娜顺利保胎出院,身体也无大碍。出院后,邱娜想到自己购买的意外险,于是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最终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邱娜怀孕,即使造成意外也是在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

专家支招:就被保险人妊娠期(亦称怀孕期)而言,意外风险会进一步增加。所以,多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产品都会把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保险免责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处在妊娠期,而想要在此期间获得意外保障,也不是没有保险产品可保,母婴综合保险就是不错的选择。

家中遭遇火灾,保险公司不全赔

宋鹏家因小家电发生故障着火,引发意外火灾,虽最终大火被扑灭,但还是严重烧损不少物件。宋鹏清理了现场,接着请人把烧损的物件拉走。对于火烧现场,他并未拍照留存。之后,购买了安居综合险的他,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后,给予他答复,会酌情赔付房屋修缮费,但烧损家电因无法核实,无法证实数量及价值,则不予赔偿。宋鹏很苦恼,赔付结果怎么会这样?

专家支招:购买了安居综合保险,火灾损失保险公司会来埋单,但宋鹏错失赔偿机会,这是由他处理现场方式不当造成的。为避免类似拒赔事件发生,我建议:一旦出现火灾险情,应保护好损失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请求尽快现场勘查定损。如保险公司未能及时赶赴现场定损,则应进行拍照留存,以备保险公司在无法定损时有“据”可查,切不可自作主张清理现场后再报案,则得不到全部赔付,最终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找不到肇事车,保险公司难“免责”

方娟驾驶私家车出门办事时,把车停放在马路旁无人管理的空地上。办妥事后,她却意外发现,自己的车门被他人的车撞得变了形。由于找不到肇事车,方娟只好向保险公司报案。工作人员回复她,方娟既无法说清车门被撞变形事情的经过,又找不到对车侵害责任人,保险公司将免除35%的赔偿责任。在工作人员提醒下,她在保险合同上看到了这条规定。方娟很无奈,觉得保险公司没提醒她,不应该免除35%的赔偿责任。

专家支招:我国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并不是写在合同里的“白纸黑字”都具有法律效力。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不能负除30%的赔偿责任。

编辑/木非木

nclxp111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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