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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核心基本原则分析

2015-01-12周传博

金融经济 2014年8期
关键词:互利基本原则平等

周传博

摘要: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由于各利益主体实力之悬殊,为维护国际经济秩序之公正合理,实现国际经济法宗旨所追求“应然”利益价值之均衡,坚持国际经济法之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实为必要。同时,仅地位、形式之“平等”远非足够,更需特殊之规制以实现实质之“公平”,以致最终可达“互利”之目的。

关键词:基本原则;公平;平等;互利;保护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①。法的原则是法的灵魂,它体现了法的价值取向与理念追求,反映了法的宗旨对法的应然状态的描述。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范总和②。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同样有着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经济法全部规范都有普遍指导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所有领域并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原则③。由于基本原则的作用,众多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才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司法的公正和规范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同时也是对具体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行解释的重要依据。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等。笔者认为其中更值得探讨与深思的原则之一应属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仅体现在国际经济法中,在其他许多法律部门当中,也都贯穿这公平、平等、互利的理念和宗旨,甚至也是其他某些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之一。

一、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分析

(一)公平(Equity)

公平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所谓公平就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两层含义:在规则的制定、执行以及裁判的过程中应当维持当事人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当事人主体在国际经济往来中应依据公平观念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以维持双方当事人主体各自的利益均衡⑤。

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公平,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主体地位的平等性、交往结果的合理性以及主体双方利益的均衡性。《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明示“促进建立一切国家待遇公平、主权平等、共同受益和协力合作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公平原则应体现在当事人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制定国际经济领域的制度规则与规范,合理配置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实施国际经济领域的法律行为;本着公平的观念理念解决国际经济领域的纠纷与冲突。

(二)平等(Equility)

平等,就是一切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1.平等原则,是国内民商事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在我国的国内法中,平等原则集中体现在《民法通则》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在我国逐步建立、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和当今我国社会转型和变革的历史时期,这一原则凸显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2.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同样有着不可撼动的地位与意义。在《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中,明确了“一切国家主权平等”,“各民族权利平等”。这些为国际经济交往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是现代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平等原则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过程中的一面旗帜。平等原则鲜明地反对近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的掠夺,经历了20世纪的亚非拉各国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第三世界国家逐步要求冲破旧的国际经济格局,尤其在二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纷纷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争取各国在经济贸易等领域往来中,做到地位平等、机会均等、利益均衡等目标。因而平等原则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中则显得更为突出。

(三)互利(Mutual Benefit)

互利,顾名思义,就是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当事人主体之间相互彼此都获得各自所追求的利益与价值,实现各当事人主体的宗旨,达到所追求的一种双赢(win-win)的应然状态。

平等互利互利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尽管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有着矛盾或摩擦,甚至是冲突,但既然存在着国际经济交往,就表明,各方在这种国际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这正是大家所追求的,也是互利原则所要体现的。

二、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必要性

(一)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不平衡性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政治、经济实力相差悬殊的利益主体,这种不平衡体现在经济总体发展水平、科技进步与发展的程度、工业化程度、政治话语权等等诸多方面。由于各国都有着各自的利益立足点,各种矛盾冲突在所难免,加之以这种不平衡性的存在,导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极易出现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法律地位的错位、公平的缺失、利益流向的扭曲等不符合现代国际经济发展的因素与现象,严重损害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是、是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规制的重要法律规则。在国际规则的制定、实施与纠纷和争端的解决方面,坚持和贯彻公平、平等、互利这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势在必行。

(二)国际经济法宗旨中对应然状态的价值和利益的追求

国际经济法旨在维护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公平正义,国际经济法的原则与具体规则当然地要为其宗旨服务。

国际经济法的原则的贯彻实施的过程正是一个对宗旨的追求的过程,也是一个对应然状态的追求的过程,其宗旨是使之实现由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转变。

(三)国际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以及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在要求

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在当今国际舞台,国际形势变化风云莫测,市场经济在全球普遍确立,国际金融飞速发展,世界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同时,国家间经济敏感程度高升,经济周期缩短,地区性经济危机时有发生,全球性经济危机也依然威胁着每个国家的经济安全。这就要求各个利益主体在国际经济领域以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为行为框架,遵循国际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在面临危机、矛盾、摩擦、冲突等情况下,通力合作,鉴于国际经济的依存度、紧密度如此之高,从前那种以邻为壑、转嫁矛盾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已经不再适合。

三、坚持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之方法论

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要素,它的可适用性是不容置疑的,在法律实践中,法律原则的适用事实上也是不可避免的;但同时,法律原则由于本身的确定性程度较低,如果无限制地适用法律原则,将会对法律本身以及个案正义构成威胁⑥。所以说,如何正确地坚持和适用国际经济法公平、平等、互利原则值得商榷。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角度,正义可分为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⑦。笔者认为,在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中,平等原则较为倾向于对形式正义的阐释,公平原则更倾向于对实质正义的表达,而互利作为一种经济上的价值,则是平等和公平两种法律价值保障下的产物,互利原则正是在这两种法律正义实现的基础上,所追求的一种最终的利益或者价值。

(二)三者的递进关系

1.从平等到公平

平等是实现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双方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才有对等权利义务,进而才能实现对公平的追求。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种经济往来应建立在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制度基础之上,进而在利益和价值的追求上寻求公平。如双方不存在平等的法律地位,那么公平就无从谈起。

2.从公平到互利

公平的实现是互利的题中之义。公平这一法律上的价值的实现意味着互利这一经济上的价值有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各个法律关系主体,在地位平等的前提下,本着公平的原则,进行国际经济往来,追求各自利益同时,也会给其他主体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

(三)实现公平、平等、互利原则的制度设计

既然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存在利益主体实力悬殊的问题,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来对其进行规制,以求得相关利益主体地位的平等,维护相关利益主体权利义务的公平,实现相关利益主体在价值追求上的互利。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平等保护即一般规制;另一是不平等保护即特别规制。

1.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规制的常态,也可视为一般规制或一般调整。平等保护强调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手段近似于国内法中民商事法律制度对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手段与方式。

2.不平等保护

不平等保护应当是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对国际经济关系的非常态规制,应视为特别规制或特别调整,是平等保护不可或缺的有益补充,其在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意义更为重大。针对国际利益主体多元化和国际利益主体实力悬殊情势下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规制,特别规制的作用更应得到凸显。

以国内法中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为例,经济法作为社会

责任本位法,着眼于社会利益,强调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市

场行为的规制。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主体采取倾斜性保护,这看似是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实则正是为了追求实质上的平等,进而求得公平和正义。

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也应当重视倾斜性保护的方式即不平等保护、特别规制、特别调整,进而实现真正地公平正义和平等互利。例如,在WTO制度中,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实行不同的关税比例,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京都议定书中,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不同程度的减排要求;在世界银行和IMF组织中,更多地倾向给予发展中国家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低息贷款等等。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通过这些倾向性的原则,给予这些所谓的后发展的国家更多的机遇,进而实现国际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为创建和谐世界增添一抹靓色。

四、综述

公平、平等、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核心和焦点之一,鲜明地阐释了国际经济法的宗旨,是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核心原则;该原则自身有着一定的层次性,在制度设计中,不应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平等,更重要的是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进而求得各国际社会主体的利益的均衡化与合理化,实现互利、双赢、共赢的局面。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3版.

[2] 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六卷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曹建明、贺小勇著:《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 吕忠梅、陈虹著:《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9月第2版.

[5] 刘瑞复著:《经济法学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0月第3版.

[6] 张守文著:《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

[7] 韩德培著:《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2版.

[8] 郭守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第3版.

[9] 吴兴光主编:《世界贸易组织法概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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