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析
2015-01-12吕海东
吕海东
摘要:通过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析,发现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披露的质量却不高,主要表现在披露的评价报告内容过于形式化,重大缺陷等关键信息太过于敷衍,缺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等。因此,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力度,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等,对于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质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中小板;房地产行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管理者所关注的重点问题。继深交所于2007年颁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随后2008年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共同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2010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了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标志我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初步形成[1]。
中小板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内部控制的问题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当前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发现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研究成果较少,比较分散,尚未形成成熟的结论。因此,本文以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是否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如何,是否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等[2]。希望通过分析,能够发现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尚存在的问题,给以后中小板房地产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改善提供适当的参考。
二、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概述
(一)样本的选取和数据的来源
本文选取的是深交所中小板房地产公司(总共9家),以其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作为研究样本。关于研究所需的主要数据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深交所网站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通过分析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1-2013年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都对外发布了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了内部控制信息。由此说明,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在2010年初步形成,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该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关于鉴证情况如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2011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鉴证的有6家,未被鉴证的有3家;2012年被鉴证的有5家,未鉴证的有4家;2013年被鉴证的有6家,未鉴证的有3家。关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不理想。
(四)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责任主体确认情况
根据《企业内控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根据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剖析,关于责任主体的情况如表3所示。
从表3可以看出,2011年只有5家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明确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2年有6家提到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2013年有8家提出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逐年确定董事会作为内部控制责任主体的地位。
(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依据
目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较多,各个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参照的标准不一。关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依据情况如表4 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作为评价报告编制依据的公司在逐渐增加,但是到2013年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依据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只有4家,占44.4%,有一部分公司只提到《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个标准。
(六)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
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以看出,2011年有3家公司没有具体说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剩余6家公司也只是简单说明公司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只是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等等,却没有具体说明缺陷的认定标准;2012年的情况和2011年近似;2013年有4家公司仍然简单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然而有5家公司说明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并且详细说明了缺陷的认定标准。
三、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存在的不足
通过收集并分析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可以看到全部9家房地产公司在2011-2013年都对外公布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然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却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
(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缺少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通过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分析,有将近三分之一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没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这可能是由于部分公司出于成本考虑或者公司管理层考虑到责任问题等导致的。
(二)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评价报告中,内部控制责任主体不明确,有相当一部分公司仍然没有说明董事会是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在2013年时候有所改善,但还有1家公司没有确定责任主体。没有一个确定的责任主体,产生的结果就是内部控制的责权混乱,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有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失效。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和参照标准不统一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规定,公司应当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3]。通过对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2011-2013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分析,发现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的格式不完全一致,有一些公司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或多或少的缺少某一个要素。例如,对于重大缺陷的披露,到2013年才有5家公司详细披露了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其余4家公司都是简单说明其不存在重大缺陷。最常见的是简单说明“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不存在缺陷”“公司在某一方面存在不足但是不存在重大缺陷[6]”等等。报告中能够清楚的提及以《基本规范》和《评价指引》作为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不多,有一部分公司只以《基本规范》或者《评价指引》作为其评价标准,更有甚者只依据《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等法律,还有的公司就没有具体说明参照哪些法律法规。
四、优化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
当前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外部监管机构很多,包括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鉴证情况,并没有出具详细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并未强制会计师事务所对评价报告出具鉴证报告。结果是现在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披露的评价报告没有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因此,应该出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具体到鉴证内容、截止时间等等[4]。
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对于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是董事会。因此,公司应当强调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
部控制全面负责,定期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分
析、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3]。
(二)统一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
对于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来说,自行设定内部控制报告的内容,这可能为上市公司隐瞒内部控制缺陷提供便利,给外部信息使用者带来误导[5]。因此,制定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一方面可以让上市公司发现自身内部控制缺陷,另一方面可以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参考[4]。
(三)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
目前与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运作指引》等,这些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可能会使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时,参照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评价报告的格式不一致。因此,规范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标准是公司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一个基础。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小板房地产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状况已经趋于完善,但是披露的质量却不高,主要表现在披露的评价报告内容过于形式化,重大缺陷等关键信
息太过于敷衍,缺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等。希望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加强中小板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管力度,统一的内部控制报告内容,规范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参照标准,从而提升我国中小板房地产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参考文献:
[1] 程子璇,阮萍.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研究-来自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上市公司数据[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4):134-136.
[2] 李岩.我国中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1.
[3]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Z].2010.
[4] 张丽丽,叶俊丽.沪深房地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研究[J].金融与保险,2013,(06):78-81.
[5] 陈俊金.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研究[D].江苏:扬州大学,2011.
[6] 吴慧.中小板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研究-基于《自我评价报告》的综合评分[D].浙江:浙江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