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体系的创新研究
2015-01-09杜丹冰
杜丹冰
目前,数字媒体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发展起来,但是政府对其内容的监管却存在诸多问题。采用传统媒体的监管方式显然已经难以适用在数字媒体身上。因此,在这种状况下,我们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体系,使其更加规范化、正规化,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
一、数字媒体内容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管主体管辖混淆不清
传统的媒体内容监管主体职责分工明确,比如,新闻出版总署主要监管平面媒体以及书籍出版单位,主要的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审批标准、指导平面媒体进出口贸易等。国家广电总局主要监管广大广电行业,涉及其各个环节和内容,另外还承担培训广电媒体记者、播音员等任务。整体情况来分析,传统媒体的监管体系还是比较完善的,虽然其中也存在一些界限模糊之处,但由于长时间的密切配合,各个监管机构都能管理好自己的职责区域。
而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数字媒体的监管出现了严重问题,从2002年到2007年,我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上升了11.4%。但是我国政府的相应监管措施却并不到位,对互联网的监管非常被动,仅仅是简单地设置一些部门或增加职能,由此导致监管力度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乏完善的、统一的管理机构对数字媒体进行全方位监管。由于政府对数字媒体的认识不足,对其内容的监管方式主要就是在原来的监管体系下增设部分或者增加延伸职能。数字媒体不断发展,监管主体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一个混乱的监管局面。我们以互联网为例,它的主要直接或间接监管主体包括:国家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办出版总署等。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监管主体是多样化的,这些监管机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机制,存在很多冲突、重复的地方,从而降低了监管效率。
2.监管主体职责不够明确,职能范围具有重叠之处。各个监管主体在制定监管法规政策的时候大多是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并没有和其他部门进行协调,因此容易导致监管内容的重复,从而导致执行不力。比如,2007年,国家广电总局与信息产业部一起制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其中就涉及到一部分文化建设内容,而这就与文化部的职能有所重合。虽然越来越多的监管主体出现,但是各主体之间界限不明确,最后就会出现“撞车”的现象。
(二)数字媒体内容监管范围混淆不清,监管成本上升,监管效果差
1.由于数字媒体内容的现代化特征明显,监管方面急需现代化手段。数字媒体产生的数量非常多,也非常复杂,从我们每天接触到的各种网络信息就可以知道,一个网站的信息量尚且难以计算,何况成百上千个网站,由此可见,数字媒体的生产力是非常强大的。随着电子计算机的普及,网民越来越多,大家接触各种不良信息的渠道也越来越多,因此,对数字媒体内容监管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数字媒体的一大特点就是生产量庞大,这既能说是其优势又能说是一个特殊性。由于数字媒体内容庞大,对其进行直接监管简直是“天方夜谭”,例如各大网站、手机彩信、微博、博客等,这些数字媒体所涵盖的内容不计其数,因此要全面监管自然是不可能的。
数字媒体除了内容庞大的特点以外,另一大特点就是具有强大的扩散能力,这也是导致监管部门难以监管的重要原因。数字媒体的扩散面相当大,它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简单传播方式,例如当下最为火热的“马航失联”事件,不管是手机、网络还是广播、电视,扩散速度极其之快,以至于两天之内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新闻。因此,如果依然采用传统的监管方式,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
2.传播数字媒体内容的组织具有特殊之处,监管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传统媒体的传播组织一般具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并且是公开的,监管起来比较容易,监管主体能够在视野范围之内进行有效监管。但是数字媒体传播组织却完全不一样。数字媒体传播组织没有固定场所,不具公开性,因此不能像监管传统媒体那样简单。比如,我们以互联网为例,每天都有大量的门户网站在生产着信息,这些门户网站确实是媒介组织,但是除此以外还有很多非媒介组织也在制造信息,例如微博、博客、贴吧、论坛等,因此要对这些看似媒介组织的传播平台进行监管非常困难。即使可以对这些媒介组织进行监管,但是对如此庞大的信息量进行监管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成本,监管问题依然十分严峻。
(三)监管传统媒体的监管体系不健全
国家对传统媒体内容的监管已经具备丰富的经验,也形成了一套十分完善的法律监管体系,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补充。但是,其中依然存在不少法律漏洞,经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现象。2013年12月2日,有报道称一名外国小伙撞到大妈被讹诈,其实这是一则假新闻,事实是该名外国男子无照驾驶,横穿人行道将大妈撞到后被交警处罚。但是,针对大量报道、转发这则新闻的媒体最后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制裁,主要原因就在于无法可依。所以,我们可以发现,当前的媒体内容监管制度依然存在漏洞。
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传统媒体的监管尚且存在各种问题,面对数字媒体内容的监管更是“难上加难”。个人认为,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对原有监管内容中的一些概念、定义等应该重新界定,例如数字媒体下的版权、隐私、肖像权、名誉等都应该进行新定义,对人身攻击、名誉损害、肖像权侵犯等应该根据新媒体的特点来定义。其次,不断完善传统媒体监管体系。数字媒体与传统媒体具有巨大差异,因此,我们不能用以往的方式来监管新兴的数字媒体内容。总而言之,我国应该针对数字媒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管体系。
二、创新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体系的主要办法
数字媒体具有传播量大,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还具备隐蔽性、匿名性等特殊性,使用数字媒体的主体很多,既有新闻媒介,也有各类企业,传播者与接受者均不确定,因此,对数字媒体内容的监督非常困难。
(一)从不同层面掌控数字媒体内容
数字媒体内容控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第一,针对数字媒体内容监管制定政策并努力完善。从世界范围来说,对数字媒体的法律监管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加强对数字媒体内容监督的立法是必要步骤。政府各部门应该对数字媒体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等加大调查,有效实施监管。第二,采用社会伦理道德的形式可以起到约束数字媒体的作用。相对于法律手段来说,这是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但是,它也是一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手段。作为现代人,数字媒体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道德理论体系来规范它。从国际上来看,日本的这种控制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大多数人对于数字媒体的运用都会遵从一定的伦理道德。第三,采用技术性的控制方式,通过技术禁止不良信息的传播。endprint
(二)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体系创新的策略分析
数字媒体发展速度过快,其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通过有效的管理手段来规范,只有在正确的引导下数字媒体内容才能健康地发展。针对数字媒体内容存在的各种特点,本文提出了一些管理建议。
1.给予数字媒体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数字媒体目前为止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它不像真正媒体那样具有原创性,也没有统一完善的制作过程,因此,它不能像传统媒体那样具有公信力。从当前的大环境来看,数字媒体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快,逐渐开始整合,从而将会形成一个巨大的媒介市场,因此,我们应该对数字媒体加以重视,将其作为独立整体对待。而政府应该从政策上进行正确引导,不断规范媒介市场,使其打破行业之间的壁垒,让数字媒体最后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完善的市场。
2.为数字媒体的发展创造更广、更大、更健康的空间。数字媒体相对于传统媒体来说是全新的,它是一种新的形态,这也是新闻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一个好机会。当前,互联网形式也在逐渐变化,从原来的门户逐渐转向服务,从固定转为移动,从桌面转向掌上,各种互联网业务也开始慢慢融合。由此可见,互联网产业正在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而主流媒体也可以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各大主流媒体可以借助当前互联网发展的大好趋势不断发展壮大自己的队伍,利用互联网的高效性、丰富性、快速性不断进行资源整合,最终与新媒体有效结合,共同发展,共同壮大。
3.借助数字媒体建立一个新的平台,在此平台,大家可以自由言论。从很多成功的国际政治事件可以看出,新闻与信息的正确使用是重要保证。但是,这必须是在不违背新闻传播特性的情况下,科学应用数字媒体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前的社会舆论环境变化莫测,因此,只要运用好数字媒体这一新兴的舆论平台,遵循新闻发展规律,掌握传播技巧,合理发布信息,就一定可以掌握舆论的方向。与此同时,创新新闻理念也非常关键。数字媒体离不开网络,离不开显示屏,它用自己独特的方式吸引着现代人。因此,新闻传播理念一定要创新,掌握数字媒体下新闻传播的技巧,它也成为各个新闻媒体之间竞争的强弱显现。我们要求数字媒体与主流媒体可以求同存异,即在国家立场、政治方向等方面一定要保持一致,但是可以在信息传播的方式、结构、语言、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性。此外,数字媒体的内容创新也非常重要,数字媒体的发展不能过于盲目,一定要坚持正确的方向,根据用户需求来制定传播内容,在遵守伦理道德的前提下不断引导大众舆论,可以采用新颖的、特别的方式来展现其内容。数字媒体发展迅速,与之相关的业务也在不断壮大,政府一定要密切关注其发展形势,制定合理的引导政策,提出完善的发展计划,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互联网发展空间,在需要的情况下,将数字媒体作为主流媒体之一。
4.提高数字媒体自我约束力,只有自身自觉性得到提升才能提高整个行业的自律。数字媒体一定要做好自我把关,对于一切不良信息或违法言论坚决制止,禁止传播,尊重他人合理言论,保护知识产权,保持一个健康的、公平的环境。
5.作为数字媒体的监管部门,一方面要管好“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还应该与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当前形势下,数字媒体的监管主体非常多,某种程度上是可以起到管理作用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范围重叠等问题,导致监管效力低下。数字媒体比传统媒体更加开放和自由,它与众多组织相联系,因此,要求各个职能部门对其要有正确的认识,掌握新事物发展特性,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技术上都要不断摸索,掌握要领,从而为数字媒体内容监管提供实际参考意见。
三、从数字媒体发展的规律出发制定监管原则
数字媒体的发展有其特殊性,不管是从技术层面还是从发展规律来看,有关的政策、法规都应该与传统媒体相区别。
对于数字媒体管理政策、立法的规定应该是在尊重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制定。我们也可以对数字媒体进行区分,数字媒体中有一部分是依托于传统媒体而生存的,还有一部分是独立存在的。针对这部分独立存在的数字媒体管理难度相对来说较大,但这也是一种潮流与方向,是将来数字媒体发展的主流渠道。而依托于传统媒体的数字媒体管理可以采用原有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受到固有管理方式的禁锢,这一部分数字媒体发展会比较困难,难以成为独立的个体产业。因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需要重视上述问题。
当前,国家对数字媒体的内容监管存在“过于苛刻”之处,过于严格的规定导致数字媒体很难发展。制定法律法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数字媒体更好的发展,但是实际上,很多政策法规起到的是相反的作用。
例如,2004年,为了规范不同终端视频内容的管理,国家广电总局颁发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根据相关规定,凡是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业务都要取得相关许可证,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取得许可证的互联网企业少之又少。另外,该《办法》还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所有音像视频都属于国家广电总局监管,但实际这是不切实际的一条规定。不管是技术还是能力方面来讲,我国都不具备这样的条件,要想监控互联网上数以万计的音像视频必需具有极大的监控区域,还得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否则就很难做到。另一方面来说,国内对数字媒体的过多限制有可能使互联网企业的发展转向国外,这对我国数字媒体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阿里巴巴赴美上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例如当前我国正在草拟加强第三方支付的管控,这很有可能给我国数字媒体的发展带来阻碍。
数字媒体的迅速崛起也并不是完全盲目、混乱的,它在发展过程中也有自己的一套准则和规范,它强调言论自由,用语文明等。因此,监管部门对数字媒体应该有充分的认识,发现其中已有的良好规范,并加强引导和规范,这样才能营造一个更健康的数字媒体环境。
数字媒体的准入很简单,不受限制,任何一个普通人都可以成为传播的主体,所以采用传统的审批方式显然行不通。考虑到数字媒体的特殊性,我们可以采取实名制,凡是成为传统主体的用户都需要进行真实身份审核,以便于数字媒体的管理。
数字媒体不受国界限制,很多国家对数字媒体的管理方式日渐成熟,我国可以借鉴和效仿。对于数字媒体传播者和管理者而言,创新都是无比重要的。数字媒体的监管和传统媒体不同,如果我们一定要采用以往的方式来监管数字媒体,最后的结果要么是受限过度阻碍发展,要么是监管措施形同虚设。
数字媒体的发展打破了传统新闻媒体的垄断,不管是信息传播的主体还是传播方式都在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信息化产业正“悄无声息”地突飞猛进。但是,数字媒体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数字媒体内容监管的问题日益凸显,传统的媒体监管方式显然已经不再适应当前数字媒体监管的需要,所以,我们需要不断改革和创新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体系,从而适应数字媒体发展的新趋势。与此同时,数字媒体的发展不会停滞不前,它总是在不断升级更新,会出现更多的新技术与新产业。因此,作为数字媒体的监管主体,应该具有创新精神,不断创新监管体系,这样才能使我国数字媒体更好,更快,更健康地发展。
数字媒体内容监管任务艰巨,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传统的管理手段或许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难以解决数字媒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因此,我们建议数字媒体内容监管应该是综合型的管理模式,其中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技术、伦理道德等,而作为监管主体,各部门之间应该密切配合,协调合作,只有如此才能将数字媒体内容监管落实到实处,从而建立一个公平、和谐、健康的媒体发展环境。事物都具有正反两个方面的特性,要想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必须付出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越是完善的监管越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尽量在数字媒体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效果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