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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国等级制度特点初探

2015-01-08王旭

科技经济市场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制度

王旭

摘 要:渤海国是一个王权至上、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王位继承制的君主专权国家,其王权还表现为与宗法制度的有机结合,其职官制度、勋爵制度也有着浓厚的君主专权色彩,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金字塔式官僚统治机构。渤海国等级制度分明、森严,本文试图探究渤海国等级制度及其特点。

关键词:渤海国;等级;制度

渤海国等级制度分明、森严。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既相对自治、又不完全独立,正是这样的政治背景,孕育出渤海国特色的等级制度。渤海国的等级制度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 王权至上的专制政体

渤海国虽不是拥有完整主权的独立国家,但毕竟是个相对独立并高度"自治"的政治实体,一方面,王在其国内,为独一无二的统治者和独裁者,享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威;另一方面,从王廷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建立了以王权为核心的君主专制政体。

首先,王权至上,唯王独尊,使渤海王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君主专制政权。王独揽一切权力,享有至高权威,对境内的大小事务拥有最后的决定权;而统治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则只有建议的义务或表达意见的机会,却没有拍板做出决定的权力。这也就使王完全可以自行其是和专断独裁,而其他的任何人无论地位多高,都必须唯王命是从,不得违逆王的旨意,否则就有可能遭致杀身之祸或其他不幸。如在对待黑水靺鞨的问题上,即使是贵为王弟并在王廷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大门艺,却也因为违背了武王个人的意志而不得不离境出逃,并在逃至中原后还被一再地要求引渡和遭到追杀。故在这整个事件中,武王专断和独裁的面目暴露无遗。而绝非仅仅武王个人如此,其他诸王也大体上没有什么两样,应当说是专制制度的一大特色。

其次,为确立和体现王的权威和尊严,建立了一整套以维护王权为宗旨的朝仪礼制。如"俗谓王曰'可毒夫',曰'圣王',曰'基下,其'命'为'教'"。 其中"可毒夫"显然是来自靺鞨本族语言对其王的习惯性称呼,"圣王"则是朝会时臣僚们当面对王的敬称,而"基下"应是臣民上书奏事时所用的敬称。王的"命"令被称为"教"。国王外出巡视时,则伴随有由众多侍卫人员和车辆、仪仗等等组成的庞大的"乘舆羽卫"。为了表示对国王的崇敬并体现"王"者的尊严,渤海人也像唐人一样地予以避讳:臣民们既不得直呼王的姓名,也不得将其名字直接写到纸上;凡行文中提到王的地方,除必须使用有关的敬称外,还要特别的空出一格以示敬仰之意。渤海王廷还仿照中原内地的礼数:"天子崩,未有谥,故称大行" ,即称呼刚刚去世的国王为"大行大王" 并同中原内地人一样地称王之死曰"薨"或"薨背",王的墓葬为王陵,如此等等。不过,如果说这一切还算是符合唐朝关于藩封国的礼制规定和要求,并且是在公开场合下说给唐人听的或做给唐人看的话;那么,在其国内的私下场合里,王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唐制的规定而僭用了只有皇帝才能享有的礼制,从而进一步地体现了"王"者的权威。如被其臣民私自尊称为"皇上"或"圣人",在背着唐朝的情况下行用了只有皇帝才能享用的年号和尊号。而据地下出土的贞惠、贞孝二公主墓志可知,最晚至大钦茂时的渤海,王的女儿已经被私自称之为"公主",既然如此,王的继承人也就不止是被称为副王和"东宫",也肯定会私自称之为"太子"了。当然,每逢朝会或遇有大型庆典、祭祀活动时,王都要"被十二旒,冕、服皆龙像" ,即使用只有皇帝才能服用的"龙袍"。这一切显已突破了唐制礼数的规定和限制而失于"僭越",强烈地反映了渤海诸王的割据自主的意识,并集中地体现了王的权威和维护王权的意志。

第三,父死子继为主、兄终弟及为辅的王位继承制和王位的终身制,构成了渤海君主专制政治的另一重要特征。自接受唐朝的册封后,历世诸王的继袭虽然都须经过唐家的册封,其统治地位才算是合法化;但是,那其实不过是形式上的确认罢了,归根到底,还是来自于王室成员之间内部的继承。事实上早在唐朝册封之前,靺鞨国即已存在着王位继承的制度,其证据自然就是"桂娄郡王"的存在,即为靺鞨王的接班人而设置,并且实施的是父子相承的制度。据载,祚荣的正妃至少生有三个儿子,依次为武艺、门艺、述艺,均系嫡子,而武艺显然是其中的长子。这就使人们有理由认定,久居营州一带的靺鞨人,确已和中原的人们一样习惯于嫡长子继承的制度,因之才有可能在王位接班人的确定上,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及至接受唐朝册封后,继续实施之,如武王的接班人大都利行就是嫡长子。 王位的继承也以"兄终弟及"之制作为补充形式,如大言义、大明忠和大虔晃等都先后以王弟的身份继承了大位。当然,这类情形一般只能发生于前王无子的前提之下;否则,违反了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则势必导致王位的纷争和政局的动荡,如文王钦茂死后出现的政变和反政变,显而易见恰恰是由于王位继袭的违制所引起的。

2 王权至上与宗法制度的有机结合

确立了王室以及整个王族在渤海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一人得道,鸡犬升天,随着大祚荣登上王位,他的一家人乃至整个"大氏"宗族也分别上升为"王室"和"王族",一跃而成为渤海社会中地位最为显赫的家族和势力最为强大的宗族,并依"法"享受着许许多多的政治、经济特权。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资格"列居冲要",或"内当股肱之任",或"外应折冲之选",皆"冠冕异姓,称为宗臣"。 在有据可查的已知姓名的170多个渤海官员中,大氏一族的成员即接近50人左右;而其中的王室成员(诸王的嫡系近亲)又多达30余人,约占王族官员总数的2/3左右。他们养尊处优,富贵荣华,处处高人一等,就连称谓方面也与他人大不一样。如王之父曰"老王",母曰"太妃",妻曰"贵妃",长子曰"副王",诸子曰"王子"……如此种种,都使王族既凌驾于其他各个阶层之上,也以其所拥有的权势而处于整个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不止于此,渤海人私下里还把王的女儿称为"公主"、王的世子称为"东宫",居然僭用了皇帝女儿和太子的称号,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王室势力的膨胀。

宗法制度与等级制度同时存在并且密切相关。同当时中原内地一样,渤海的等级制度中最突出的特点是特权的存在。甚至可以这样说,没有特权也就没有等级制度了。首先,王是等级制度中的最高点,不论这一位置上的个人如何因为政治风云的变幻而变化,王权至高无上以及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上的金字塔式的官僚机构,却自始至终存在着并有力地维护和支撑着以王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统治。其次,从王廷到地方,各个机构和各级部门的大大小小的官员无一例外,分别定位在九品官阶的框架之内,因之,官品也就成为判定官员们的职位高低、区别他们等级尊卑的最最重要的标志。

3 职事与散位相结合的职官制度

同时,渤海还确立了职事与散位相结合的职官制度。

同当时的内地一样,渤海的官员既有具体的职事,又有散位即官衔品位,二者并存于一身。如大昌泰以"慰军大将军、左熊卫都将"的身份率团访日时,其"慰军大将军"就是正三品上的"散位"(官员品位)。因为唐制规定,"凡九品以上职事,皆带散位,谓之本品。职事则随才录用,或从闲入剧,或去高就卑,迁徙出入,参差不定。散位则一切以门荫结晶,然后劳考进叙",即作为品级地位的标志,"不理职务,加官而已",仅仅表示其等级地位之高低,并不与具体职务相关联;而"左熊卫都将"则是大昌泰所担任的具体职务,也就是所谓的"职事官"了。是知渤海同内地一样,其在职官员"皆带散位,谓之本品" ,即通过散位之高低以区别地位之不同;而且其散位也同样地分为文散与武散两种。唐制文散官自开府仪同三司以下为29阶,而据现有资料可知,渤海的文散官至少已有紫绶大夫、青绶大夫、庭谏大夫、献可大夫、英绪大夫等等,分别与唐制文散宫中的六个阶位相当;据此又可推断,渤海文散官的阶位虽未必完全与唐制一样,但也绝不会止此六阶而已。至于武散官,已知者至少有辅国大将军、慰军大将军、慰军上镇将军、云麾将军、归德将军、忠武将军、宁远将军、义游将军等等,分别与唐之武散官45阶中的八阶大体相当;故又可断言,其武散官的阶位也同样不止八阶。与此有关者,渤海还家当时的中原地区一样,其官员的"散位"等级不一定与其职事的阶位相等。

4 构成阶梯式社会层面的勋爵制度

渤海也存在着勋、爵的制度。勋,即所谓的勋官,系"本以酬战士[军功],其后渐及朝流。阶爵之外,更为节级"的另一种"用赏勋劳" 的形式。从访日大使大昌泰的头衔中之有"上柱将"之称,知渤海又袭用了唐朝的勋官之制。按唐制:"勋级凡十有二转为上柱国、视正二品,十有一转为柱国、视从二品,十转为上护军、视正三品,九转为护军、视从三品,八转为上轻车都尉,视正四品,七转为轻车都尉、视从四品,六转为上骑都尉、视正五品,五转为骑都尉、视从五品,四转为骁骑尉、视正六品,三转为飞骑尉、视从六品,二转为云骑尉、视正七品,一转为武骑尉、视从七品。" 渤海的"上柱将"显为其中"上柱国"的易称,并有可能"视正二品"。而既有"上柱将",则必有"柱将"之设置,并也可能"视从二品"。虽然,由于史料的局限,已难以推知渤海勋官的等级是否同唐一样为十二转,但绝不止此二转当无疑义。至于存在封爵制度的证据就更多了。以访日的渤海使节为例,杨承庆与高南申的爵位是"开国公",大昌泰为"开国子",史都蒙为"开国男"。按之唐制,爵为九等,即"一曰王,食邑万户,正一品;二曰嗣王、郡王,食邑五千户,从一品;三曰国公,食邑三千户,从一品;四曰开国郡公,食邑二千户,正二品;五曰开国县公,食邑千五百户,从二品;六曰开国县侯,食邑千户,从三品;七曰开国县伯,食邑七百户,正四品;八曰开国县子,食邑五百户,正五品上;九曰开国县男,食邑三百户,从五品上" 而渤海的"开国公"则显然是唐之"国公"与"开国郡公"和"开国县公"三者的并称,而"开国子"与"开国男"则分别与唐之"开国县子"和"开国县男"相当。既有开国公、开国子、开国男等爵位,则必有"开国侯"、"开国伯"之设置,故可推定渤海的封爵位至少有开国公,侯、伯、子、男等五等。

总之,包括职事、散官、勋、爵等在内的"叙阶之法",以及检校、兼、守、判、知之类的补充形式,足以把渤海的全体官员各按一定的等级、阶位区别开来,构架成一个名副其实的阶梯式的社会层面。

然而,也正因为右姓贵族越来越依赖血统,讲究门第,惯于养尊处优和坐致公卿,其结果也就使他们和王族中的许多人一样,越来越满足现状、不思进取而逐渐地走上了腐朽没落的道路,从而进一步加速了渤海王国的衰落进程。由此可见,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宗法、等级制度固然在巩固与发展渤海政权中曾起到了重要的维系作用,但是由于其社会内部诸多矛盾因素的发展,宗法、等级制度也越来越走向了自己的反面,从而成为瓦解和破坏渤海政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参考文献:

[1]孙秀仁.新中国时期渤海考古学的进展[J].黑龙江文物丛刊,1982(02).

[2]徐学毅.关于渤海历史考古的两个问题[J].北方文物,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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