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可行性
2015-01-08侯佳君
侯佳君
摘 要:作为世界文化交流中心之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使得原有的成本优势正在降低,人民币强势上扬,进口能力大增,我国已成为著作权产品的进口大国。随着国际化程度的加深,读者英语水平的普遍提高,著作权产品的平行出口问题也已经在我国出现,在国家有关政策的扶持下,著作权产品的平行出口也呈快速上升趋势。在我国,运用发行权国际用尽原则,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本文从法理学、法经济学、贸易学和现有法律及国际公约方面探索了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可行性。
关键词: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可行性
平行进口是一种国内的某一个商标的持有人,将自己在国内生产的商品销售给国外企业,国外企业也进行销售,或是直接将产品商标销售给国外,而这些国外企业生产出相同产品,再次进入到国内市场的一种做法,换句话说,指受到进口国著作权保护的产品未经进口国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通过合法的途径进口至对该产品进行著作权保护的国家并销售的行为。
随着营销方案的多样化,商标持有人为了扩大产品市场,都会很低价的卖出产品,而这些产品被平行进口后,对原国内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所以目前很多国家为了保持一个稳定的国内市场,阻止商品平行进口。
著作权平行进口是一个新问题,从上个世纪末起,学界才开始对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研究。目前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的观点主要有:
第一,全面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这种观点虽然进行了制度设计上的探索,但过于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著作权平行进口商以及消费者的认同。普遍性理论是此观点的有力论据。
普遍性理论最早源于商标的平行进口,100多年前,人们认为,如果某商标在某国合法的依附于某商品上,该商标产品被合法的运输到任何地方都不会被认为是侵权,即使被转运到的地方是一个商标独占使用权是第三人而不是货主的国家。按照这种理论,平行进口不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原则上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对其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法律调控。目前学界多数学者持这一观点,只是对调控著作权平行进口的法律手段各有不同见解。有代表性的为默示许可理论。
第三,目前,我国学者在增加进口权这项法律面前产生了很大的争论,进口权规定并不是所有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权利人一般享有进口权。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较少,还有少数国家在本国的著作权中有所提及。但实际上,进口权只是著作权人专有权的一部分,对著作权平行进口理论并无太大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是:著作权平行进口将越演越烈;在国际贸易中出口低,扮演进口国角色;著作权贸易产生巨大逆差;我国著作权产品类型单一;软件行业的平行进口问题尤为突出。根据学术界的研究和我国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发展趋势,我国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最佳选择。我国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可行性从法理学、法经济学、贸易学和现有法律及国际公约几个方面来探讨。
1 从法律角度看
产生平行进口原因是多样的,首先价格差是产生这种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也是这一原因造成这种市场交易经久不衰,各国家和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消费水平也是不同的,同一版权的产品售价存在着很大的区别。也就是说国外产品价格低,就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卖,继而产生平行进口。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关税的影响也越来越小,信息传播的越来越广,商品价格信息全世界都可以查的到,造成灰色市场发展迅速,很多国家也对此没有明确的法律禁止,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市场的活动,促进了灰色市场活动迅速发展;目前,在现代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研究著作的平行出口的利于弊,本文认为对于商标等商业性的平行进口,大多涉及的是一种利益上的追求工具,涉及到了进口商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各种经济利益,有些产品甚至涉及到了国家的利益,它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标权、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的一个维护和平衡,因此它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了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影响到各个国家的对外政策和经济。
随着世界全球经济化的深入,我国对外贸易的增多,这种问题越来越显得突出,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没有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说明,因此,我国法律应对这方面进行严格规定,防止平行进口对我国带来经济带来冲击。美国早在1976年的版权法当中明令禁止未经版权人同意的所有进口活动。但是到了1998年这个法律却被否定了,对著作权的平行出口进行放松政策。日本规定不损害原有权利的前提下,经权利享有者允许后,权力者转让著作权后,作者就不可以在转让给其他人了。
2 从贸易学角度看
货物贸易与著作权贸易之间的冲突其实质就是物权与著作权的冲突,在这一冲突中著作权平行进口商享有货物的物权,而著作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的是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某些权能。一个国家贸易的自由化表明,版权产品可以不仅在本国国内进行出售,可以在国际上进行自由贸易,随着各国经济相互交流的程度变大,版权保护和贸易自由这两个领域产生了很微妙的联系,贸易交流的巨大发展促进了平行进口的频繁发生。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有利于形成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尤其是对我国而言。著作权平行进口在进口商和著作权权利人之间形成竞争关系,有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也可以防止外国的著作权产品对中国市场的垄断。我国属于低价位国家,著作权产品在价格上具有优势,因此,著作权平行进口的合法化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
来看看微软WINDOWS软件在美国及在中国悬殊的售价案:1998年,美国微软公司开发的WINDOWS软件中文版在中国售价高达1998元,而相同软件在美国本土的售价仅为100美元。试想,如果著作权在中国已经允许的前提下,那么我国的国民就可以在其他发达国家进口低廉的相同软件,同时,迫使微软公司调整其在华的售价,消除暴利;但如果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众多使用微软的用户将不得不为微软公司在中国的垄断付出高额的代价。
3 从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看
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我国的著作权法并未绝对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也没有对著作权平行进口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很好地处理了著作权平行进口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符合TRPIPS协定的精神。从著作权平行进口积极方面来看,它是有助于贸易自主化的,有利于各个国家之间减少贸易壁垒,实现消费者权益的保证。"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通"已成为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目的。而禁止著作权平行进口恰恰能够起到设置关税壁垒的作用。因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迅速,各国都开始允许著作权的平行进口,促进了市场的良性竞争,减少了垄断企业,保证了市场的良性运作,减少了知识霸权,促进了科学进步,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在条约允许我们放宽之处,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如果保护的比一些发达国家还严,历史可能会回过头来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失策。
所以,世界上在版权领域里承认国际穷竭原则的国家越来越多的情况下",从法理学、法经济学、贸易学和现有法律及国际公约角度看,允许著作权平行进口是我国现阶段最好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查尔斯· R ·麦克马尼斯.不公平贸易行为概论[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2]张岱元.对著作权法中权利穷竭制度的思考[J].福建法学,2006(3).
[3]张永艾.权利穷竭原则探究--兼论平行进口问题[J].河北法学,2004(3).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