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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方面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协调

2015-01-08肖苏金绍梅

商场现代化 2014年32期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协调

肖苏 金绍梅

摘 要:新会计准则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它与现行所得税法存在着差异,而这种差异应该如何有效的协调,如何将差异弱化是我们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对公允价值的概念进行概述,发现二者之间的差异根源,并从协调二者差异的角度出发,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协调

一、公允价值的概念

1.公允价值的定义。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双方在公平交易过程中,在熟悉具体情况下自愿协定的交易价格“,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将上述定义做个更深层次的解读:”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上的参与者在计量日所发生的有秩序的交易中,转移负债或出售资产的价格“。相对于会计准则的定义,计量准则对公允价值定义的调整有着重大的意义:首先,调整者意识到了双方达到了解交易内容的程度完全一致,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困难,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有序交易、市场参与者、退出价格等因素更能体现市场导向;最后,计 量日能够贴切的表现出公允价值的动态性。

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在将定义的重关键点放在负责或资产的本身,它们仅仅是交易进行所需要的客观载体,其更为强调有序交易、退出价格、市场参与者这三个要素。此外,在企业核算资产和负债时,如果是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就一定要准确的判断负债和资产的特性,更要明白同一样物品处在不同的环境中就会有不同的价值,价值是针对整体市场参与者而言,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市场参与者。

2.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所得税法对公允价值规定的区别。我国在2007年制定并颁布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具体执行条例也于当年年末颁布,该条列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中的价值就是依据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特别强调市场价格这一概念。企业所得税法指出获得捐赠、股票股利、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投资资产等业务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但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投资资产等都要以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这说明税法更倾向于历史成本的可靠性,体现出了税务机关的谨慎。

会计准则上的公允价值主要出发点是计量退出价格,买入价格只作为一种参考,所以企业的负债和资产会依据当时市场情况形成一种假定的交易价格。这个假定引申出一个名词“输入值”,准则要求公允价值计量依次使用第一层次、第二层次、第三层次输入值,这三个层次输入值分别为计量日直接获取的市场报价、间接获取输入值、不可观察输入值,可见会计思维和税法思维的区别。

二、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具体差异

1.差异产生的根源就是目标不同。财务会计目标是为财务信息使用者,特别是管为理者、债券人、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金融资产相对于其他计量属性更具相关性。税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规范税法相关制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可见二者从出发点上就有本质的不同,计量准则倾向于微观范畴,而税法则更倾向于宏观范畴,根本目标上的不同其实就是二者差异的根源。

2.职能的不同使两者的差异增大。核算和监督时会计的两项基本职能,而这其中核算又是两项基本职能工作中的基础工作。税法帮助政府部门集聚税收款项,提供给政府进行公共服务所需资金,这应该说是税法的基本职能,另外,税法可以调节个人、企业及社会的经济活动,以满足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出一定的经济职能。所以,二者一个侧重反映职能,另一个侧重监督调节职能,职能的不同使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增大。

3.基础的不同使会计和税法最终分离。权责发生制是会计核算、记录、报告的基础,与之相反,收付实现制则是所得税税法的基础依据,体现出其视角聚焦于现金利润,而不是企业财务信息反映的账务利润,更体现出税法的强制性。操作基础的不同使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核算的会计利润有很大差别,二者最终分离操作。

三、所得税法与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协调

1.协调目标。会计信息所描述的公允是出于对债权人、股东等信息使用者的保护,所得税法要注重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投资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也是对企业利益的一种保护,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保护国家利益则保护了国有企业利益,可见国家利益、股东利益、企业利益之间应该可以协调。此外,公允这个概念难以进行量化,公允价值需要依托于对负债或资产的计价才能体现出来。国家税务机关尝试对公允价值相关税收条款进行修订,赋予公允价值更细致严格的法律说明,给企业实际操作以更强的方向感。

2.协调职能。资产价值会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外部经济环境、资产潜在能量、交易双方的实力、资产处于的地域等多种因素都会影响到资产的价值。公允价值要求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动态的计量,花费了会计监督成本,从而增强了会计反应职能。从历史成本观点出发,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公允计价来操控盈余,但如果加强外部监督及法律约束,则可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税法在未来也应该向协调一致的方向去完善改进。

3.协调基础。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会计准则和税法已经实现了部分融合,例如:所得税法已经逐渐的承认权责发生制,虽然与会计准则仍有差异,但差异的范围却在不断的缩小。运用公允价值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同一资产或负债在不同计量日产生的差异会被确认为期间损益,这样的操作会产生更多的纳税调整事项。鉴于此,税务机关和企业可以共同使用资产评估机构给出的专业意见进行确认和计量,这样就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二者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的核算效率,较少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

参考文献:

[1]赵远新.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解读[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5).

[2]王保平.后金融危机时代会计价值观之博弈[J].财会学习,2009(8):22- 24.

[3]巫美云.公允价值下所得税暂时性差异浅析[J].财会通讯(综合),2008(9):60- 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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